A. 住房保障托底是啥意思
申請廉租房、優先出租給沒有能力購房的動遷困難家庭、貼息標准擴大、可提前還貸等,這些就的托底的范圍。
B. 私房拆遷後,將戶口拆遷到老公房,能享受託底安置么
最後談下來以面積做補償拿了三套大房子,丈母娘有執照開小店的,和我老婆2個人拿了一套大房子(能直接上市的)。新房子產證上也寫了兩個人共同擁有。拆遷後立即將戶口遷到楊浦區老公房裡(12平方,房票簿一直是丈母娘的名字戶口當時只掛了丈人一個人)現在老公房舊改拆遷,戶口有四個人(丈母娘一家子和我2歲兒子)認定下來只有1個人踢掉3個(丈母娘和老婆拆遷過,兒子未成年,大人不算他也不能算)根據我們的研究此次拆遷依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71號令》進行拆遷的, 1.71號令第三十一條(居住困難戶的優先保障) 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住房面積核定規定以及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折算公式計算後,人均建築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於購買產權調換房屋。 折算公式為: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 保障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22平方米-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 折算單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公布。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規定條件的居住困難戶,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該條明確說明了,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不能享受,並沒說私房動遷過不能享受。 2.「應安置人口」,即根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准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所認定的拆遷房屋內應當給予安置的人員。 「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於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後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 ===該條解釋明確說明了,只有公房被拆遷後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不能享受,私房這種遺產性質的拆私還私並不在調查認定這類。根據上述2條規定,我們的觀點很清楚。戶口裡四個人都應享受安置,如果平均面積小理應享受託底。不知道律師們怎麼認為?
C. 上海拆遷房托底保障問題怎麼解決
根據《上抄海市國有土地襲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居住困難戶的優先保障)
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住房面積核定規定以及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折算公式計算後,人均建築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於購買產權調換房屋。
折算公式為: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
保障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22平方米-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
折算單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公布。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規定條件的居住困難戶,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二條(優先住房保障的申請和審核)
居住困難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向所在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照本細則以及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對居住困難戶進行認定,並將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居住困難戶及其人數在徵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在15日內進行核查和公布。
據此,被拆遷房屋內戶口比較多面積比較少的,可以申請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
D. 老公家動遷,說他不屬於托底安置對象,因為老婆有一套婚前房產超過30平,說他有15平住房,婚前的算嗎
雖然各地的動遷安置條例各有不同 ,沒有看到動遷方案,不敢亂下結論,但是,基本都是如果他處有自由住所,則不屬於托底安置對象,因為你們婚姻還存續,老婆名下擁有自有住房,顯然不屬於托底安置對象。
E. 私房拆遷後,將戶口拆遷到老公房,能享受託底安置么
最後談下來以面積做補償拿了三套大房子,丈母娘有執照開小店的,和我老婆2個人拿了一套大房子(能直接上市的)。新房子產證上也寫了兩個人共同擁有。拆遷後立即將戶口遷到楊浦區老公房裡(12平方,房票簿一直是丈母娘的名字戶口當時只掛了丈人一個人)現在老公房舊改拆遷,戶口有四個人(丈母娘一家子和我2歲兒子)認定下來只有1個人踢掉3個(丈母娘和老婆拆遷過,兒子未成年,大人不算他也不能算)根據我們的研究此次拆遷依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71號令》進行拆遷的,1.71號令第三十一條(居住困難戶的優先保障)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住房面積核定規定以及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折算公式計算後,人均建築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於購買產權調換房屋。折算公式為: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保障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22平方米-被徵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公布。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規定條件的居住困難戶,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該條明確說明了,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不能享受,並沒說私房動遷過不能享受。2.「應安置人口」,即根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准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所認定的拆遷房屋內應當給予安置的人員。 「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於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後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 ===該條解釋明確說明了,只有公房被拆遷後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不能享受,私房這種遺產性質的拆私還私並不在調查認定這類。根據上述2條規定,我們的觀點很清楚。戶口裡四個人都應享受安置,如果平均面積小理應享受託底。不知道律師們怎麼認為? 如何維權?
F. 上海動遷如何認定同住人和他處有房
筆者雷敬祺律師全面研究上海相關法律規定,上海法院相關口徑及案例後,得出以下結論:
(一)同住人,共同居住人認定:僅指福利性住房。
法律依據:上海高院2004年解答、上海高院2014年公房居住權糾紛研討會綜述
多數意見認為:應限定在福利分房,但曾經在他處享受過公房動遷補償,未將補償款用於購房的,或者獲得其他住房福利補償的,達到標準的,也應視為「他處有房」。理由主要有兩點:第一,《關於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在涉及公房拆遷中的共同
居住人認定時,對「他處有房」的解釋,限定為福利性分房(增配除外),雖然公房居住權與公房拆遷補償糾紛不同,但二者在本質上都涉及福利政策享受的限制標准問題,根據同類問題同樣對待的原則,在公房居住權認定時,「他處有房」應僅指福利分房。第二,從現實角度考慮,公房在具有居住保障功能的同時,還具有較強的財產屬性。如果以在他處擁有私房為由,剝奪其在公房中原本享有的權益,實際上是以當事人的現實居住條件為標准來判斷權益享有或喪失,這樣不僅會遏制公房同住人在外勤勉購房的動力,還會在現實中造成明顯的不公,
例如當事人雖經濟條件較好但未另購私房的,或者在訴訟前、訴訟中又將私房處分掉的,則其仍在公房享有居住權益,與前面所述情形形成明顯不合理的反差。
(二)居住困難戶托底保障、經濟適用房認定:既包括福利性住房,也包括非福利性住房。
法律依據:上海市府71號文第31條、滬房管規范保[2012]8號、滬房管征(2014)243號
按照《細則》及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核定規定,居住困難審核的內容,應當是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在被徵收房屋處有本市戶籍的人員,在本市有無其他住房或者是否居住困難。其他住房指在被徵收房屋處有本市戶籍的人員本人及配偶(或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認定為其他住房:
(1)在他處擁有公有住房使用權,或者擁有私有房屋所有權(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貸款購房的情形);
(2)將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權差價交換,或者獲得過住房貨幣補貼;
(3)他處房屋獲得過拆遷補償安置,或者房屋徵收補償;
(4)享受過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居住困難戶的房屋徵收補償所得包括保障補貼,按照《細則》規定,屬於被徵收人所有,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G. 房屋動遷中什麼叫托底保障政策
對農村貧困老人的社會保障有了托底政策和發展。貧困老人始終是最值得我們關注和研究的人群。繼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出台後...這就使得那些不屬於「五保」對象的農村貧困老人的生活也有了托底保障。但農村地域和老年人家庭情況具有復雜性。
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對相關產業具有很強的帶動效應。權威測算顯示,2010年新增的75億元廉租房建設投資及其所帶動的地方和社會投資,可以拉動鋼材消費量65萬噸,水泥消費量50萬噸。
同時,此次國家還安排了17億元中央投資用於棚戶區改造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這可以拉動鑄鐵消費量兩萬噸,鋼材消費量10萬噸,水泥消費量30萬噸。
(7)關於住房托底保障政策擴展閱讀:
保障對象:
1、廉租房對象
1999年出台的《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2、經適房對象
2007年修訂後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3、公租房對象
2010年頒布的《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規定:「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