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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引進人才住房保障

發布時間:2021-01-09 17:48:33

1. 上海公租房怎樣申請,需要什麼條件

上海公租房申請需要滿足四大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兩年以上,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含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年以上;

2、已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

3、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

4、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請公租房,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提出申請。申請對象主要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運營機構提出申請,也可向本市戶籍所在地的運營機構提出申請。

2、提交材料。申請對象應如實填報申請表,按要求提交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勞動或工作合同、住房狀況等資料。

承諾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經申請對象所在單位蓋章確認,交運營機構審核。

3、資格審核。運營機構受理申請後,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需要對住房面積審核的,可委託政府指定的機構審核。審核通過的,運營機構應出具登記證明,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備案。

4、抽查監督。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對申請審核情況進行抽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向運營機構提出整改意見,運營機構應當及時落實整改。

5、輪候供應。對符合條件的對象,根據房源供應等情況,可實行輪候供應制度。

2. 人才引進居住證和居住證的區別是什麼

一、辦理對象不同(為便於說明以上海舉例介紹)

1、人才引進居住證辦理對象:

具有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或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創業的以下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B證,包括:加入外國國籍的留學人員;

外國專家及其他外國高層次專業人才;持中國護照、擁有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且國內無戶籍的留學人員;持中國護照、擁有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且國內無戶籍的其他專業人才;香港特別行政區專業人才;澳門特別行政區專業人才;台灣地區專業人才。其證件識別碼分別為L、F、C、M、H、A、T。

2、普通居住證辦理對象: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上海市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二、有效期限不同:

1、人才引進居住證有效期限:

證件有效期限根據申請人條件核定為1至5年,同時,不超過有效身份證件、來華工作(就業)許可及聘用(勞動)合同有效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按照《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有效期限核定標准》對申請人進行核定,根據申請人的年齡、學歷學位、專業類別、工作資歷、應聘職務等條件,核定相應的有效期限。

2、普通居住證有效期限:

《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前30日內,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持證人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三、主要功能不同:

《人才引進居住證》,俗稱「綠卡」,是北京、上海、杭州和深圳等地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頒發的一種證件。持《人才引進居住證》者,在子女入托、上學、購房、社會保障、職稱評定等方面都享有市民待遇。

普通《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為《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二)記錄持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三)辦理和查詢個人積分,辦理衛生計生、社會保險、教育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

(2)上海引進人才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辦理 人才引進居住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近期免冠照片一張;

(二)有效身份證明,包括:有效護照(含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及港、澳身份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台灣身份證;國外永久(長期)居住證明;

(三)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及其他業績證明材料(留學人員需同時提供由中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相關留學人員證明或國家教育部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單》或主申請人為權利人的房產證;

(五)6個月內有效的上海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證明(持《外國專家證》、《台港澳人員就業證》的人員及70周歲以上人員免於提交);持中國護照人員和簽證類型為居留許可的外籍人員可以提供6個月內有效的本市二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3. 顯示「您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不能申請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或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是什麼原因

13、14年的時候深圳出過一個按月發放的租房補貼,然後不需要深戶,只要學歷就可以領,好像是說那個補貼與這個是同一回事。領了那個的就不能領這個了。

4. 續辦上海市引進人才居住證需要「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我在徐匯區,受理中心在哪裡啊

1.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登記表;
2.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復印件;
3.房屋租賃合同原件;
4.雙方當事人的合法證件原件、復印件,委託他人辦理的提交委託書原件、復印件;
5. 遞交材料後7個工作日辦理結束
上海市徐匯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復興中路1331號

5. 上海引進人才居住證怎樣辦理,和普通的居住證有什麼區別

辦理流程

一、申領人准備相關材料

二、 申請的審核

市人事局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市人才開發指導目錄和具體評價標准,核定《居住證》的有效期限,並出具《辦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

年度人才開發指導目錄由市人事局根據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發布。

三、 《居住證》的辦理

申領人憑《辦理通知書》,向公安部門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上海人才居住證和普通的居住證的區別

一、申請的條件不同

外來務工人員居住證要求公民在當地有合法的居住,就業等情況下才可以申請辦理,而且必須在當地有合法居住滿半年以上才可以辦理;

人才引進居住證要求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以不改變其戶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各類人才才可以在當地申請辦理。

二、申請辦理的資料不同

(1)外來務工人員居住證:

1,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居住證明(租賃合同等資料);

3,單位證明(由單位出具)。

4,當地要求的其他資料

(2)人才引進居住證:

1、單位人事專員介紹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3、學歷驗證證明和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單位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單位為分公司需提供總公司營業執照及人事授權書復印件;

5、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需要外地詳細住址首頁及本人信息頁),本人為集體戶口的由集體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享受的待遇不同

人才引進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持有居住證者,在子女入托、上學、購房、社會保障、職稱評定等方面都享有市民待遇;

而居住證,滿足當地居住時間要求即可登記辦理,持有者不享有市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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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人才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公司材料

1.人才引進申請報告(1份)內容:申請函應向_______提出

內容包括單位簡介、引進人才簡介和引進理由

2.申報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和法人代碼證復印件(1份)內容:申報單位出具

3.申報單位的外經貿批准證書復印件(1份)內容:外商投資單位出具

4.錄用名冊(1份)內容:一式三聯

5.申報單位與被引進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1份)內容: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個人材料

1.《引進人才登記表》(2份)內容:由申報單位用鋼筆或墨水筆填寫,筆跡統不得塗改。

首頁的單位代碼為組織機構代碼,次頁的工作單位應填調動前的工作單位,檔案和人事關系已經在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機構代理的應填當地人才交流機構代理,應完整填寫遷出遷入的詳細地址及派出所確切名稱。

第三頁的配偶情況未婚者填無,愛人已在滬者應詳細填寫愛人情況,第四頁的應填寫意見加蓋公或出具同意調出函。空白表格復印有效。

2.引進人才條件認定證明(1份)內容:由本人及我司配合認定

3.申報常住戶口登記表(1份)內容:需申報單位蓋章

4.檔案所在地同意調出函(1份)內容:原籍檔案保管單位出具並蓋章

5.結婚證書復印件或未婚未育證明或已婚未育證明(1份)內容:未婚證明須蓋章,原籍檔案所在地出具

6.身份證復印件(3份)

7.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政治考核(1份)內容:須蓋章

8.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業務考核(1份)內容:須蓋章

9.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是否參加邪教的證明(1份)內容:須蓋章

10.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職稱證書復印件(1份)內容:學歷證書原件需鑒定,高級職稱需要證原件及批復復印件

11.被引進人員戶籍證明原件及戶口本復印件(1份)內容:原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出具

12.被引進人員在上海落戶地的證明(1份)內容:自己買房則需房產證;如落戶直系親屬家,則需戶主同意書及戶口本復印件;如落戶非直系親屬家,則需該戶主當地派出所同意證明、戶主同意書及戶口本復印件。

13.被引進人員近期體檢報告(1份)內容:上海區級以上醫院

14.隨遷人員的資料相同

6. 從業類《上海居住證》和人才類《上海居住證》有什麼區別

從業類《上海居住證》和人才類《上海居住證》就是靠積分區分。根據《上海居住證管理辦法》把來滬人員的年齡、教育、技能等全部換算成積分,達到120分標准分的居住證持有人,就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一、子女教育

1、持證人可以為其同住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安排就讀。

2、持證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全日制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

3、積分達到標准分值的持證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二、社會保險

1、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享受相關待遇。

2、積分達到標准分值的持證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醫療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三、證照辦理

1、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上海車牌。

2、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各類簽注。

四、住房

持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

五、基本公共衛生

持證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享受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六、資格評定、考試和鑒定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注冊登記;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國家職業資格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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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就居住證「積分制」管理徵求意見

上海市政府法制辦2012年11月22日發布消息,從即日起到12月2日,上海就《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顯示,上海擬對居住證進行「積分制」管理,持《居住證》A證的人員,其子女可在上海參加中考、高考。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在上海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上海市社會保險,且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A證,積分未達到規定分值的人員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C證。

此外,投靠具有上海戶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境內來滬人員,就讀於上海大、中專院校且常住戶口未遷入的境內來滬人員。以及來上海接受非學歷教育等需在上海居住6個月以上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T證。

徵求意見稿顯示,上海《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等指標組成,各指標項目中根據不同情況劃分具體評分標准。

積分指標體系由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發展改革、教育、衛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計生、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制定,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後,通過政府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可以根據上海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對《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適時調整。

徵求意見稿還顯示,持上海《居住證》A證的人員,其子女可以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在上海參加中考、高考。持C證人員,其子女可以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在上海參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

同時,持上海《居住證》人員還可以享受社會保險、證照辦理、住房保障、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科技申報、資格評定、考試和鑒定、參加評選等方面的待遇。

此外,上海《居住證》持有人符合上海市有關規定的,可以申請辦理上海常住戶口,其具體辦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積分制政策

第二章 積分指標及分值

第五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持證人年齡在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於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注冊的,注冊後給予加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計算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的依據。

第七條(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一)緊缺急需專業

持證人所學專業屬於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

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後向社會公布。

(二)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00分。

(三)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0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1、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於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於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積100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四)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

(五)遠郊重點區域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並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七)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准如下:

1、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2、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3、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行。

(八)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條(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職稱職業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九條(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第三章 積分規則及標准分值

第十條(單項指標積分規則)

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十一條(總分積分規則)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於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基礎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第十二條(總積分標准分值)

《居住證》總積分標准分值為120分。

第四章 積分申辦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准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託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持證人和受委託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合同;

4、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

5、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6、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第十五條(材料受理)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材料審核)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後,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並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對持證人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結婚證、戶口簿、驗資報告、納稅明細和聘用本市戶籍人員證明等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積分核定)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並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第十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或者持《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十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當委託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並告知持證人。

第二十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居住證》被注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監督與復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居住證》積分存在異議的,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復核。

第二十二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動態調整)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衛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和標准分值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7. 《關於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組通字[2008]58號)詳細文件內容

■居留和出入境

外籍引進人才及其隨遷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的天內為其發放《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同時引進人才可申請《上海市居住證》B證,申請辦理《外國專家證》。尚未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臨時出入境的,可申請辦理2-5年有效期的F字多次往返簽證。

■落戶

具有中國國籍的海外引進人才及其隨歸、隨遷的配偶、子女,可不受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戶上海。願意放棄外國國籍而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按規定優先為其本人及其隨歸、隨遷的配偶、子女辦理加入中國國籍並落戶上海手續。

■資助

市、區財政以及單位共同給予引進人才每人100萬元人民幣的配套資金,用於改善引進人才的工作生活條件。配套資金中的50%與工作業績掛鉤,50%用於改善生活待遇。

■社會保險

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參加本市各項社會保險。其無業配偶子女符合本市有關規定的,可參加本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醫療保障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規定享受醫療和醫療保險保障待遇,單位為其購買商業醫療保險。本人可享受醫療照顧人員待遇。

■住房

願意購房的,可參照本市居民購房政策,購買自用商品房一套,單位可給予資金資助。未買自用房的,單位提供一套建築面積不低於15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自己租房的,由單位為其提供租房補貼。

■稅收

來滬時取得的一次性補助(視同國家獎金)和本市給予的配套補助,均視同市政府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前扣除。

■通關

憑有關身份證明,進境少量科研、教學物品,上海海關免徵進口稅收;進境合理數量的生活自用物品,除國家規定列名征稅外,由上海海關予以免稅放行;上海海關對其所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免開箱查驗放行。

■配偶安置

由單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暫時無法安排的,單位可參照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

■薪酬

單位參照引進人才在海外的收入水平,協商確定引進人才的合理薪酬,引進人才的薪酬可不受國內薪酬體系的限制。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可按國家相關規定實施期權、股權和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8. 留學生落戶上海候申請住房政策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須由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引進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並發揮重要作用、擬長期使用的人才。

申請落戶流程:

(一)申請單位先在www.21cnhr.gov.cn網上進行注冊,並填寫相關信息,然後備齊相關書面材料到受理部門(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進行現場申報。

(二)受理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約定補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三)受理部門對予以受理的材料進行整理、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審核。

(四)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按照規定,對初審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五)審核通過後,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將審核通過的意見反饋受理部門,並將審核通過的落戶名單匯總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
理辦公室(10個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將名單轉發至各區縣公安部門。審核未通過的出具書面《不予審批決定書》。

(六)受理部門根據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復、落戶確認單、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等批件製作。

(七)申請單位憑相關證明領取批件後辦理戶口遷移、申報、人事檔案調動等手續。

9. 在上海辦人才引進居住證需要什麼資料呢

1、人才引進申抄請報告(1份)內容:申請函應向提出內容包括單位簡介、引進人才簡介和引進理由;

2、申報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和法人代碼證復印件(1份)內容:申報單位出具;

3、申報單位的外經貿批准證書復印件(1份)內容:外商投資單位出具;

4、錄用名冊(1份)內容:一式三聯;

5、申報單位與被引進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1份)內容: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9)上海引進人才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具有專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的國內外人員,以不改變其戶籍或者國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可以依據本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簡稱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進人才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負責《居住證》的發放及其相關管理。

市計委、市外辦、市勞動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辦、市醫保局、市房地資源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引進人才相關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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