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法規
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來源:南寧市房改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桂政發[2009]2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南寧市市區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逐步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本市市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協調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價格)、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房產、財政、民政、監察、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編制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報政府審批後,納入本市經濟發展計劃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我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凡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的劃撥用地,必須全部用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嚴禁轉作其他用途。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按規定減免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白蟻防治費、牆改基金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市人民政府負擔。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貸款資金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的《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按有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共同購買人的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償還其住房貸款。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在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要求的基礎上,合理安排區位布局,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選址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並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選址方案,落實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用地。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項目資本金、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法人確定後,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法與項目法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合同書,合同中要對單套住房建築面積、戶型比例、銷售價格進行約定。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後,憑中標通知書、合同書和相關資料到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規劃定點、用地審批、報建、環評等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區域適宜的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選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面積、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價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在土地入市交易時,與商品住房項目同時招標、配套建設,分別銷售、分別管理。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驗收制度。住房建設項目竣工時,要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採取一戶一驗的方式進行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設施應當與項目主體同步建設,並經驗收後與項目主體同步交付使用;分期開發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配套設施應安排在第一期建設,並與當期項目主體經驗收後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定期向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進度情況和相關統計報表。
第五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確定。其銷售價格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市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公布的價格出售住房,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公布的價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費用。
第二十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六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非農業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已婚家庭或年齡在30周歲及以上單身人員;
(三)無房或現住房人均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含)以下的;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市統計局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住房價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以夫妻為一戶申請家庭,同一戶籍內其它家庭成員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與申請人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收養關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為申請家庭成員的以後不得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0周歲及以上單身人員視作一戶申請家庭。
第二十七條 一戶申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購買單位公有住房、參加單位集資建房達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家庭,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易地交流調動到我市的幹部職工,在原工作城市購買過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標準的家庭,所購經濟適用住房面積與原購住房面積之和超過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面積部分,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套型建築面積60平方米:家庭成員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積標准為套型建築面積80平方米。
第二十九條 申請家庭購房時,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保障面積的部分,按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款。差價款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實行專戶管理,作為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發展基金,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使用該項資金時,由財政部門審核,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
第三十一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購房申請,如實填寫《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明、婚姻證明。
(二)住房情況證明: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的住房情況證明(區直單位、鐵路系統、軍隊、市屬單位人員還須提供房改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證明。
第三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初審。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狀況、家庭收入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滿,對申請家庭提出初審意見並及時報送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對上報的申請家庭材料進行復審,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將申請家庭基本情況定期在《南寧日報》和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辦公場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經公示有異議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無投訴或者經調查、核實異議內容不實的,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簽署可以購買的核查意見,按公示的先後順序編號,發放《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資格書》,註明申請家庭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不符合申購條件的,發放《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審查結果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時,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選房: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開盤前,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根據可供房源的基本情況定期在《南寧日報》和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辦公場所公布,公布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可供房源數量、價格、申請家庭報名時間、地點等。
(二)確定參加選房申請家庭名單。申請家庭按照公布的報名時間和地點申請報名,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根據報名申請家庭的《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資格書》的順序編號,按照1∶1的比例確定參加選房申請家庭名單,並發放《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通知書》。
(三)選房。申請家庭憑《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通知書》和《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資格書》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選房,選定住房後,應及時與開發建設單位簽署《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選房確認書》。
第三十五條 申請家庭選房完畢後,持《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通知書》和《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選房確認書》到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領取《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
第三十六條 申請家庭持《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到所購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辦理購房手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簽發的購買人和房號依法與購買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憑證銷售,並將本《辦法》第四十九條、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的規定在合同書中予以載明。
第三十七條 列入參加選房的申請家庭,如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後放棄購買的,視同放棄購買資格,其《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資
格書》作廢,需購房的,重新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
第三十八條 已獲取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資格的申請家庭一年內因自身原因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資格書》作廢,需購房的,重新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
第三十九條 《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實行一房一證管理制度,准購證內容禁止更改。
第七章 集資建房
第四十條 單位集資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單位集資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四十一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事業單位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建設單位集資建房。
第四十三條 單位集資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剩餘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四十四條 單位集資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
第四十五條 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單位公有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建房、參加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和獎勵引進人才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八章 權屬登記管理
第四十六條 申請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必須憑《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以及購房合同和其他相關材料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權屬登記。預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企業或申請家庭,應在合同簽訂後30日內辦理合同備案。
第四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許可手續後,應當辦理建設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預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預售許可證明之日起30日內,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土地登記備案,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證》。申請家庭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憑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證》等材料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四十八條 市房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九章 交易管理
第四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自住,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五十條 申請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5年內,其經濟適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內因特殊原因確需出售的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又購買其它住房的,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回購價格按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計算,回購的房屋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五十一條 申請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5年後,其經濟適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當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包括購買面積超過保障面積部分的價款)差價的60%向政府交納相關價款;在相同價格情況下,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可優先回購;申請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納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並憑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市房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憑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相應在其房地權證上注銷原注記。申請家庭向政府交納的相關價款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作為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發展基金,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第五十二條 在限制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法院裁定、判決等須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審核後,可辦理交易過戶手續,但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必須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從原房屋所有權證取得之日起計算。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要及時糾正。
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五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擅自提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不按照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的《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要求,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售房對象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按原價格收回,並對開發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 對提供虛假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取消其購房資格,5年內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計算作價收回,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擅自將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計算作價收回其住房。
第五十九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行政部門和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資格審查把關不嚴,使不符合資格家庭違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
(二)違法實施相關行政許可的;
(三)違法或者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收費的;
(四)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為進一步拓寬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渠道,市人民政府按本辦法建設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也可採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形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具體辦法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國土、房產、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家庭現住房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私有住房。
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滿三年限制交易條件年限的,仍按原有規定執行外,其它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均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從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南府發[2004]109號)同時廢止。
② 南寧經濟適用房要怎麼樣申請整個流程是怎麼樣的
南寧市已終止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據說不會再建經濟適用房了。取而代之的是廉租房。
③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費收費管理辦法是否適用於商住型寫字樓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費收費管理辦法》不適用寫字樓。
④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總則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住房政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住房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單位房
第三十四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少量剩餘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附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下發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准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十九條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同時廢止。
⑤ 2007年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現在還有效嗎
由於是各地政府主導開發的,所以和各地的政策有關,售房款出去開發商應收取的那部分外,原則上是歸當地財政的,一般會有專管賬戶,財政收入當然主要用在政府公用事業開支上了,各地可能有不同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
⑥ 經濟適用房申請需要哪些證件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含);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經濟適用房申請資料:
1、 按要求填寫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戶口簿或戶籍卡復印件(驗原件),持戶籍卡的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應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復印件(驗原件);
5、 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離異帶子女的,提供離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復印件(驗原件)或離婚協議檔案及未再婚證明。喪偶帶子女的,提供喪偶的死亡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證明。未婚、離異未帶子女或喪偶未帶子女的視為單身,提供未婚證明;
6、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7、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證明(現住房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身份證及戶口本地址證明:需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8、 特殊情況需另外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申請購買步驟:
1、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領取《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
2、申請。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3、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並在社區公示。
4、復核。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會同區民政局復核並評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辦會同市民政局復核並在市國土房管網站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市住房保障辦向申請人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准購證明。
6、輪候。市住房保障辦應當將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分數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輪候的先後順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辦根據房源情況,並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配售通知。
8、選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輪候人可根據配售項目房源情況選擇購房或繼續輪候。
⑦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廢止了嗎
各地不一樣,現在主要是保障房體系,經濟適用房基本沒有了。
⑧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二條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並嚴格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 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十七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其租金標准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規定享受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及面積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准。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的處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六章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二十九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一條 向職工或社員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三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三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狀況、居民收入、房價等情況,確定是否發展集資、合作建房以及建設規模。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價格、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⑨ 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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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很多人的夢想,而對中低收入家庭來說,經濟適用房是它們實現夢想的重要途徑。為了進一步規范經濟適用房的建設管理,南寧市近日出台《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記者今天從相關會議上得知,和之前的政策相比,新辦法在申購人條件等多方面有大變動。
和2004年開始實行的《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暫行辦法》相比,新辦法最大的變動出現在申購人條件上。
首先,准入收入線調整了。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由中低收入家庭調整為低收入家庭,其收入線由上年南寧市職工平均工資6倍以內調為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2008年數據為例,去年南寧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29377元,按照原來的暫行辦法,家庭年收入在176262元至14688元范圍的,都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而按照新辦法,上年南寧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4994元,則意味著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1995元以內的才能夠申請經濟適用房。
除了經濟困難家庭,單身人員也是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主體之一,新辦法對單身人員購房條件也有調整,由原來的男28周歲、女25周歲調整為30周歲。
另外,外來務工人員將不再有在南寧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按原來的政策,簽訂一年以上合同且交一年以上勞動保險金的外來務工人員也可以申購經濟適用房,而新辦法根據南寧市目前保障人群和房源供求實際情況,考慮優先供應本市常住戶口人員,規定只有具有本市城鎮常住非農業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人員才可申購經濟適用房。
除此以外,新辦法還首次對經濟適用房的回購做出了規定。
套型面積方面,原來的暫行辦法規定100平方米內,而新辦法則調整為60~80平米內。另外,新辦法對審批程序、監督管理都有更嚴格的規定。
《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將從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