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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保障住房公示

發布時間:2021-01-09 09:11:11

① 長沙市住房保障局在長沙的具體位置

開福區住房保障工作局 辦公地址:長沙市蔡鍔中路伍家井1號二手房交易中心7樓開內福區房產局;聯系電話:2528512

雨花容區住房保障工作局 辦公地址:曙光中路527號雨花區房產局;聯系電話:5564440

天心區住房保障工作局 辦公地址:城南路67號天心區房產局;聯系電話:5121882

芙蓉區住房保障工作局 辦公地址:伍家井1號芙蓉區房產局;聯系電話:8153810

嶽麓區住房保障工作局 辦公地址:麓山路69號嶽麓區房產局;聯系電話:8882910

長沙縣住房保障工作局 辦公地址:長沙縣星沙鎮天華路157號;聯系電話:4011374

寧鄉縣住房保障工作局 辦公地點:寧鄉縣玉潭鎮春城南路38號寧鄉縣房產局內;聯系電話:7890109

瀏陽市住房保障工作局 辦公地點:瀏陽市金沙中路355號;聯系電話:3656089

望城縣住房保障工作局 辦公地點:望城縣高塘嶺鎮雷鋒西路27號;聯系電話:8069818
看你是屬於長沙哪裡啊!!!!

② 長沙市住房貨幣補貼

沒有 請看下面這文件時期長沙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審批購買流程

③ 在長沙如何申請公租房

公租房怎麼申請? (更詳細信息,信息已發出)

公租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登記和輪候制度。申請非定向配租公租房,有工作單位的個人,由單位統一報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無工作單位的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統一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

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公示7日。無異議的作為公租房保障對象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批。對審批合格的予以登記並發放公租房保障資格證明。

對取得公租房保障資格的對象按住房困難程度、收入高低、申請順序等因素排列輪候順序。輪候到位的申請人憑資格證明與公租房產權或管理單位及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簽訂三方租賃合同。

④ 長沙市房產網簽如何查詢

網路查詢

1.打開電腦瀏覽器,搜索「長沙市房地產管理局」,點擊進入網站;

⑤ 長沙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怎麼樣

根據《長沙市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審批管理辦法》,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的主要條件有三:
一是具有本市城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軍隊轉業、退伍安置條件的人員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離異或喪偶的單親家庭);
二是取得《長沙市家庭住房狀況證明》的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
三是取得《長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證明》(含《長沙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和《長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⑥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領導信息

范焱斌:住建委黨委書記、住建委主任
馮輝:住建委黨委副書記
程定夫:住建委黨委委員、住建委副主任
楊彩蘭:住建委黨委委員、市燃氣熱力管理局局長
趙金偉:住建委黨委委員、住建委副主任
黃仲翔:住建委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彭旭峰:住建委黨委委員、住建委副主任、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
湯偉:住建委黨委委員、住建委副主任
王星耀:住建委黨委委員、住建委副主任
馮先強:住建委黨委委員、工會主任
楊新武:住建委黨委委員、住建委副主任
胡漢清:住建委黨委委員、住建委副主任
袁國祺:住建委黨委委員、市拆遷辦主任
趙志宏:住建委黨委委員、住建委副主任
周 飛:住建委黨委委員、住建委副主任
竺欽軍:住建委黨委委員、總工程師

⑦ 長沙市住房保障(廉租房)辦公地點在哪裡

長沙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向社會公布公共租賃房的信息。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准,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⑧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督查督辦和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有關文件、文稿的起草、審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機要收發、文書檔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負責機關治安保衛工作;負責機關固定財產管理;負責對外接待和行政後勤保障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文秘、機要、保密和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二)綜合處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性行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建立完善住房和城鄉建設基礎數據體系;負責城鄉建設經濟總體運行情況綜合分析;研究提出我市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指導性建議。
(三)住房規劃處
負責全市房地產發展研究,編制全市房地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近期建設計劃;負責擬訂保障性住房行業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棚戶區改造;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房產管理綜合統計工作。
(四)房地產開發管理處
擬訂全市房地產業開發管理的政策措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審核及房地產開發行業的誠信建設;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協調、監督和資本金監控;負責市人民政府組織的房地產開發重點項目的業主招標等前期工作的組織協調;組織實施長沙地區住宅產業化相關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市場預警預報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擬訂全市房屋權屬登記、房產測繪和房地產交易市場、租賃市場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承擔全市商品房預售許可及後續監管和商品房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房屋權屬登記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房屋檔案管理;負責建設並管理全市房地產權屬信息系統;負責房地產評估、轉讓、抵押監管;負責房地產測繪和參與房地產市場的預警預報監管;負責房屋交易市場管理和租賃合同的備案;按規定許可權管理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負責房地產咨詢機構、經紀機構的備案及對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負責管理市轄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登記發證工作,指導縣(市)房屋登記工作。
(六)房屋安全管理處(長沙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政策措施及房屋修繕標准並監督實施;負責擬訂全市危舊房屋的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特種行業經營性用房的安全鑒定和危舊房屋鑒定工作;組織全市房屋安全檢查和危舊房屋巡查,排查房屋安全隱患;牽頭組織危險房屋的排險解危及抗震加固工作;負責對全市房屋裝飾裝修活動、危舊房屋治理進行監管和技術指導;負責拆遷拆除工程的安全指導;承擔市裝飾裝修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長沙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物業監管處(長沙市物業管理辦公室)
擬訂物業管理行業發展規劃、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准;負責物業管理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建設單位物業管理用房的確認、移交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管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物業的承接查驗工作;負責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組織推廣物業管理示範項目;指導和協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參與開發項目聯合驗收工作;指導監督城市房屋白蟻防治工作;承擔長沙市物業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建築行業管理處
研究制訂全市建築行業發展產業政策、中長期規劃和行業管理規章並監督實施;引導、推動建築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生產方式轉型;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建築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市建築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及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核;負責協調建築業企業之間的經濟關系;負責建築業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和管理;負責建築業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指導委屬建築業企業改制工作;組織力量參與全市工程搶險、房屋安全搶險、防汛搶險等應急活動;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建設市場管理處
擬訂全市建築市場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牽頭負責建設領域專項治理工作;負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核發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市工程建設的造價管理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備案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核;指導、協調和監管建設工程交易活動;負責外來、外出建築企業的備案登記工作。
(十)工程建設管理處(應急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政策、規章、年度計劃並監督執行;負責規范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行為,牽頭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精細化管理體系;負責組織質量、安全檢查和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全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核;指導預拌混凝土(砂漿)、預制構件等質量管理;指導城區橋梁的安全管理工作;牽頭管理各類工地現場;承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急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勘察設計處
擬訂全市勘察設計咨詢業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城鎮各類房屋建設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審核;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的管理;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的誠信建設,規范勘察設計行業的市場行為;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負責監管建設工程設計招投標活動;負責深基坑、高擋牆及邊坡支護工程的設計審批和技術指導;指導城市無障礙建設工作;牽頭負責建設工程的聯合驗收;負責重大設計變更的審查工作。
(十二)建築節能與科學技術處
擬訂全市建築節能、建設科技與綠色低碳建築推廣的相關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進步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市級建築節能示範項目、科技重點項目和綠色工程示範項目;管理行業科技成果,負責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和新材料、新科技、新工藝的推廣應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築垃圾資源化再利用的整體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協調建築垃圾資源化再利用工作;指導全市建築節能和建築牆材革新工作。
(十三)總工室(長沙市城市雕塑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技術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與中央、省在長重大項目前期技術工作的對接;負責擬訂全市城市雕塑建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負責編制城市雕塑建設規劃;負責城市雕塑項目的設計方案審查和驗收備案工作;組織行業重大技術專項研究;負責全市歷史文化名城近現代建築的保護工作;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決策前期工作、方案設計審查、初步設計審查、設計變更審查及重大建設項目專家咨詢論證;參與建設項目質量、安全事故的搶險,並進行技術指導。承擔市城市雕塑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重點工程管理處
承擔指導、協調和管理全市重點工程建設的責任。組織各行業和區、縣(市)按行業重點、投資規模分類篩選提出年度重點工程項目安排意見,擬定全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及下達目標責任書;負責調度和協調全市重點工程項目進度,提供項目統計報表與數據分析,負責全市重點工程年度目標考評工作;指導、監督政府投資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代建工作;負責國家、省在長重點工程項目的任務分解和實施過程中的協調服務工作;承擔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和市鐵路建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軌道建設管理處
擬訂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監督實施;牽頭開展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監督協調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監督管理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范圍內項目建設;承擔軌道交通運營的相關責任和安全監管;協調城市地鐵、軌道和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站場的物業開發;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
(十六)燃氣熱力管理處
擬訂全市燃氣熱力發展規劃及管理規章並監管實施;負責燃氣熱力行業安全監管及應急管理;負責擬訂燃氣與熱力行業服務標准並督促實施;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並負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許可;負責對縣(市)燃氣行業進行指導;參與燃氣熱力價格的制定與調整;參與燃氣熱力事故的調查與處理;承擔市天然氣利用工程規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燃氣汽車推廣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村鎮建設處
擬訂全市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牽頭組織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統籌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負責村鎮建設試點示範工作,指導重點中心鎮的建設;負責全市村鎮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牽頭擬訂村鎮建設重點項目補助政策,協助制訂下達年度補助項目計劃,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指導和考核;組織開展村鎮建設與建築設計適用技術的研究與推廣;負責全市村鎮建設工作的督促、檢查、指導;參與村鎮規劃的編制工作。承擔市村鎮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信息處
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息化建設責任;編制系統的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信息化建設項目;負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網站的建設、管理、維護與信息保障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監管工作。
(十九)法制處
負責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住房和城鄉系統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備案;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綜合管理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協調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承擔市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信訪處
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信訪工作規章制度和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牽頭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接待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負責信訪事項的復查和辦理市政府復核事項;負責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信訪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指導和督查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指導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維護行業穩定。
(二十一)計劃財務審計處
負責統籌安排委機關及委屬單位年度資金計劃;負責政府投資市政工程項目設計概算審查;負責管理、監督、指導、協調城建資金投融資工作;參與全市城建重點工程資金計劃的編制;負責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檢查、監督委屬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各類財務報表的審核、匯總上報工作,協助委屬單位做好上級部門的財務檢查、審計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的統計工作;負責指導委屬企業資產評估和審核委屬改制企業資產核銷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貸款建設的城市路橋通行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白蟻預防費、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二十二)宣傳教育處
負責委系統思想政治工作、新聞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和統戰工作;負責委系統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有關認定、評審工作;負責擬訂住房與城鄉建設系統人才發展規劃和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計劃;負責管理全市建設職業崗位培訓考核和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建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及考核發證工作。
(二十三)組織人事處
負責委系統和歸口管理的省屬企業的黨建、組織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委機關和委屬單位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的考察、調整、配備工作;負責委機關及委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保險福利、人事人才管理工作;牽頭負責委機關及委屬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處。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委系統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⑨ 長沙公租房拆遷標准 2017

拆遷法規: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⑩ 請問在長沙市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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