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幹部要求住房補貼的報告範文
申請書寫作範例
住房管理辦公室:
我是我校××系的一名職版工,妻子是我校××系的一位打字員。我權們結婚已十二年了, 現有一女兒,已經10歲。由於學校住房困難,我們一家三口一直擠在結婚時學校為我們騰 出的一間平房裡。雖然狹小、潮濕(幾乎終年不見陽光),但一直沒有開口向學習再要房子。前年學校蓋了一批樓房,原有我們一套二居室的房子,但由於家裡出了點事,一時湊不起 那幾萬元集資款,就只好讓給別人了。
現在聽說學校又要新蓋樓房,解決住房困難的住戶,我們非常高興。女兒已大了,無論 從生活和學習上考慮,她都應有一個屬於她自己的空間。因此,我們夫妻商量,無論如何這 次也應該買套房子,親戚們也都很支持我們。可聽說這次申請住房的人很多,住房分配十分 緊張,我們夫妻有些心神不寧。怕又買不上房子。但考慮到以我們目前的基本條件應該在分 配住房之列。因此特向你們提出申請,希望能分配一套住房。願能審批。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申請日期:
㈡ 申請住房補貼要求提供的材料里有一項是個人徵信報告,想請問這個人徵信報告是什麼
說簡單點兒,就是個人在金融領域的誠信報告,主要是有沒有欠款不還的記錄(5年內的)。
㈢ 傷殘軍人住房補貼報告
有關殘疾軍人住房補貼的文件,那就是依據軍委幹部部《關於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房〔2009〕748號),根據《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政聯〔2009〕4號)和軍隊住房資金管理規定,現將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發放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人員范圍。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作退休安置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
二、發放標准。傷病殘退休軍人,個人賬戶掛賬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基本住房補貼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賬戶實際數額發放;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2000〕後財字第18號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三、發放辦法。年度計劃移交的傷病殘退休軍人名單確定後,所在單位軍務、幹部部門應及時通知同級後勤財務部門,由後勤財務部門按照軍隊住房資金管理規定辦理住房補貼結算手續。
四、決算編報。2009年度及其以後年度審定安置去向的傷病殘退休軍人,按下達的住房補貼預算編制。2001—2008年度審定安置去向的,已下達住房補貼預算指標的傷病殘退休軍人,個人基本住房補貼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按下達的住房補貼預算編制;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編制,原下達預算與實際支出的差額,在上報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資金決算時加註說明。
五、要求。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發放,涉及到個人的切身利益,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按照規定要求嚴格住房補貼發放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擠占挪用,確保傷病殘退休軍人按時順利移交。
《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第18號
第一條 為了建立軍隊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根據中央軍委《進—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含由軍隊負責安置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士官(以下簡稱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者未參加集資建房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
第四條 軍隊住房補貼應當遵循統一政策,集中管理,合理負擔,量力而行,統籌兼顧,穩中求進的原則。
第二章 住房補貼標准,
第五條 軍隊住房補貼由基本補貼和地區補貼構成。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應當享受基本補貼。
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在轉業、復員安置地區或者犧牲病故後合法繼承人戶口所在地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高於每建築平方米2300元,支取住房補貼的,以及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高於每建築平方米2300元的地區購買住房的,另給予相應的地區補貼。
第六條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軍官、文職幹部和選取的士官,基本補貼實行分段計算,記入個人住房資金賬戶。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一次計算;從2000年1月起,按月計算。
2000年1月以後提升為軍官、文職幹部和選取士官的,基本補貼按月計算,記入個人住房資金賬戶。提干或選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補貼年限)內的住房補貼,按照提干或者選取士官命令當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工)齡工資,下同)一次計算。
第七條 1999年11月31日以前提升的軍官、文職幹部和選取的士官,一次計算的基本補貼計算公式=[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資(基本離休費或者退休費)x住房補貼系數o.4094x1999年12月以前的軍(工)齡月數]+[每平方米每年8元x 1992年6月以前的軍(工)齡年數x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1992年7月以後至1999年12月以前提升為軍官、文職幹部和選取為士官的,應當按照下達提干或者選取士官命令前的軍齡,給予每平方米每年8元的軍齡補貼。
1999年12月以前提升的軍官、文職幹部和選取的士官,2000年1月以後工作年限內的基本補貼,以及2000年1月以後提升的軍官、文職幹部和選取的士官,按月計算的基本補貼計算公式=月基本工資x住房補貼系數o.4094。
2000年1月以後提升為軍官、文職幹部和選取為士官,提干或者選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補貼年限)內的基本補貼計算公式=提干或者選取士官命令當月的基本工資x住房補貼系數o.4094x提干或者選取士官前的軍(工)齡月數。
第八條 地區補貼計算公式=基本補貼總額x地區補貼系數。
第九條 基本離休費或者退休費,按照1999年12月份計發的基本離休費或者退休費計算。
基本離休費包括離休時基本離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1個月基本工資)和離休後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離休費
退休費包括退休時的退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1個月基本工資)和退休後至1999午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費(不含地區津貼和護教齡津貼)。
1999年11月以前離休、退休人員的軍(工)齡月數,按照批准離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時間計算。
第十條 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正軍職暫按(專業技術1、2級)180平方米;
(二)副軍職暫按(專業技術3級)165平方米;
(三)正師職(專業技術4、5級)120平方米;
(四)副帥職(專業技術6級或高級專業技術7級)105平方米;
(五)正團職(專業技術8級或中級專業技術7級)90平方米;
(六)副團職(專業技術9級)80平方米;`
(七)營職(專業技術10、11級)70平方米;
(八)連、排職(專業技術12、13、14級)60平方米;
(九)六級士官軍(工)齡滿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滿26年的80平方米;
(十)五級士官70平方米;
(十)四級以下士官6O平方米。
第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的或者參加集資建房的,不享受住房補貼;購買住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本辦法實施時對應職級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應當給予貨幣補差,具體貨幣補差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條住房補貼系數和地區補貼系數,應當根據各地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工資收入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和制定。
第三章 住房補貼的分配與管理
第十三條 住房補貼分配實行指標控制。
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的住房補貼應當按照個人申請,逐級報批,總部核準的程序辦理。解放軍
第十四條 總後勤部應當根據全軍住房補貼數額、住房需求和各地房價等情況,年初向總後勤部直供單位下達住房補貼指標。
第十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申請住房補貼時,應當填寫《住房補貼申請表》,由本人所在單位營房部門會同軍務部門或者幹部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查後,按照後勤供應渠道逐級匯總上報至總後勤部直供單位財務、營房部門,總後勤部直供單位財務、營房部門必須在指標內,審定住房補貼人員資格。
總後勤部直供單位在審定住房補貼人員資格時,應當確保轉業復員人員,重點安排軍隊負責安置的離休、退休人員,優先保障單位公寓房不足和資歷較長、接近退役、夫婦兩地分居或者雙方單位尚未解決住房、配偶在地方已獲准購房並落實住房補貼以及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人員。
總後勤部直供單位審定住房補貼人員資格後,應當編制下年度住房補貼計劃,並於8月底前分別報總後勤部財務部、基建營房部,總後勤部財務部與基建營房部於9月底前聯署辦理批復。
申請住房補貼人員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按照上級批復從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劃撥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選擇按照房改成本價購買現有住房的,不享受基本補貼和地區補貼,注銷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的住房補貼;已列入計劃安排的住房補貼,按照後勤財務供應渠道全額逐級上交至總後勤部財務部,並入軍隊住房補貼資金。
第十七條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離休、退休,應當從下達離休退休命令的下月起停止計算住房補貼,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住房補貼余額支取,應當按照軍隊離休、退休人員領取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轉業、復員,應當從停發工資的當月起停止計算住房補貼,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住房補貼余額的支取,按照軍隊退役人員領取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辦理。
1999年及以前年度確定轉業、復員的軍隊幹部、志願兵,不享受軍隊的住房補貼。
第十九條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犧牲、病故,應當從犧牲、病故的下月起停止計算住房補貼,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余額,由本人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與其合法繼承人結清。
第二十條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受降職、降銜、降級處分的,應當從降職、降銜、降級的下月起按照新的職級享受住房補貼,已享受的住房補貼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條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的,應當從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的下月起停止計算住房補貼,已享受的住房補貼予以保留;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後繼續服現役的,從發放工資的當月起計算住房補貼。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弄虛作假、虛報冒領住房補貼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住房補貼不得作為計發個人待遇有關費用的基數。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軍隊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離休、退休人員住房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總後勤部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9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