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是體制內的退休人員,單位沒有住房,住房補貼是應該隨工資發放的是嗎
如果是已經是辦理了退休的話,應該是就沒有住房補貼也就是公積金了呢。
Ⅱ 住房補貼 公交補貼 生活補貼等等是和工資一起發放的嗎
一般公司發補貼都不會和工資一起打卡,都會以現金的方式發放或與工資分開打卡,不知道你應聘的公司是不是正規的,最好先了解一下,因為現在確實騙子也比較多。
Ⅲ 住房補貼離職了還有嗎
員工離職後與單位結束了勞動關系,住房補貼就不存在了,如果單位強行扣除勞動者工資或不給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工資並且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Ⅳ 與工資同時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按工資薪金項目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關於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發放的住房補貼符合上述條件,應當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Ⅳ 單位在沒有告知職工的前提下,停了職工的住房補貼,這樣做法,合理嗎
停止繳納前需要出公告告知職工才行,否則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國家對於住房補貼的規定:
國家現行住房補貼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實物分配,實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實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範帶頭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過住房資金轉換,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推動經濟發展,因此,財政資金轉換問題必須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實,各級財政原用於住房建設的資金,可按一定的基數核定,轉換成行政機關和部分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
增發住房補貼後,居民購買經濟實用住房,要與現行規定的職工購買房改成本價住房相銜接,即在兩種情況下,購買同樣條件的住房,個人支付的房款大體相同,前者比後者要銷多些。
對於企業的住房補貼,首先是停止無償分房,其次是聯系房價增發補貼。企業情況千差萬別,工資水平高(即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到位)的企業,可不增發補貼;工資水平一般,資金轉化到有困難的企業,應在調整工資結構和增加工資時,逐步體現補貼因素;對困難企業,在效益好轉時,再予考慮。
二、提取住房補貼
住房補貼的發放形式有三種: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Ⅵ 隨工資計發的住房補貼是否應交個人所得稅
1、從7月1日起就要並入工資交個稅了!我們深圳是這樣的,相關規定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以下簡稱財稅〔2006〕10號文)、《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府〔2010〕176號)、《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規定(試行)》(深公積金〔2010〕28號)有關規定,以及《深圳市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有關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據,自2011年4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我市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標准調整如下:
一、稅款所屬期2011年6月(含)前,對個人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繼續允許扣除「由單位按月工薪總額13%計算發放,且數額不超過3028元的住房補貼」。單位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發放的住房補貼,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與此相應,上述個人稅前已扣除住房補貼,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後,對其單位和個人補繳相應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也不得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補扣。
二、稅款所屬期2011年6月(含)前,對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當月,為平衡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既可選擇扣除「由單位按月工薪總額13%計算發放,且數額不超過3028元的住房補貼」,也可選擇扣除「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月工資12%的幅度內,數額分別不超過1514元(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204.67元×3倍×12%),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但兩種方法只能選擇一種。超過規定上述比例和標準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個人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次月起:取得由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不再予以扣除;對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稅前扣除的比例和標准,根據財稅〔2006〕10號文第二條規定執行,即: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12614元(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204.67元×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自稅款所屬期2011年7月(含)起,對個人取得由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一律不得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五、《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我市新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深地稅發〔2010〕432號)自2011年5月1日起停止執行。
2、有可能各個地方會不一樣,你可能直接咨詢當地的地稅可能會更好或者直接咨詢123662
Ⅶ 住房補貼是否隨基本工資的浮動而變化
你好,你的問題我已經明白,住房補貼和你的工資是沒有聯系的,住房補貼是根據你的住房面積和工作時間來決定的。也就是說,你現在按國家規定應該享有住房平米數減去你現在住房平米數,之後再乘你享有的積數所的來得。
你現在是無房戶,無房戶的積數標准要比有房戶的高很多,比如你現在應該享有住房面積60平米,但你是無房戶,那麼你就是60乘你的積數,這個積數是不固定的,要看你當地的政府情況。
下面是住房補貼的概念,你可以看一下。還不明白可以給我寫信!
http://ke..com/view/407842.htm
Ⅷ 工資里的住房補貼是怎麼回事,應該是多少
工資里的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內的資金轉化為容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
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等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該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計算。每個職工的住房補貼由各職工單位自行負擔。發放住房補貼應考慮建立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職工工齡。
提租補貼」(即租房補貼)具體標准為: 正部級240元/月,副部級210元/月,正司級130元/月,副司級115元/月,正處級100元/月,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90元/月,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科員、辦事員、初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Ⅸ 國家對於住房補貼有什麼規定
國家現行住房補貼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實物分配,實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實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範帶頭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過住房資金轉換,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推動經濟發展,因此,財政資金轉換問題必須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實,各級財政原用於住房建設的資金,可按一定的基數核定,轉換成行政機關和部分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
增發住房補貼後,居民購買經濟實用住房,要與現行規定的職工購買房改成本價住房相銜接,即在兩種情況下,購買同樣條件的住房,個人支付的房款大體相同,前者比後者要銷多些。
對於企業的住房補貼,首先是停止無償分房,其次是聯系房價增發補貼。企業情況千差萬別,工資水平高(即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到位)的企業,可不增發補貼;工資水平一般,資金轉化到有困難的企業,應在調整工資結構和增加工資時,逐步體現補貼因素;對困難企業,在效益好轉時,再予考慮。
住房補貼的發放形式有三種: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准,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准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Ⅹ 單位給個人發的住房補貼是不是要與工資一起計算個稅
根據《關於住房公積金 醫療保險金 養老保險金 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7]144號)文件規定:一、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應將其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