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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設規劃指標

發布時間:2021-01-08 18:47:13

㈠ 經濟適用房的規劃建設指標有沒有相關規定

省建設廳要求年底前 早報訊(記者賴勁松)記者昨日從省建設廳了解到,為切實落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省建設廳要求尚未完成計劃申報的地方要盡快上報,已經列入計劃的須抓緊完成征地工作並盡快開工建設。今年12月30日前,全省各地必須制定出明年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投資計劃,並將這些計劃上報省里。就我省經濟適用房與廉租住房建設目前存在的問題,省建設廳人士分析說,一是部分市、縣對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住房保障的政策體系不完善,多數地方沒有制定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項目用地儲備少,無法實現滾動開發建設。廉租住房工作開展不平衡,覆蓋面小。另外,廉租住房資金來源不穩定,目前僅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資金,或者由政府主管部門自籌解決,財政預算資金主渠道不暢通,不足以支持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省建設廳要求各地要抓緊確定政策,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目標、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各地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抓緊制訂管理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制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實施。還要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明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和保障標准,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省建設廳人士說,尚未完成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申報的地方要盡快上報,已經列入計劃的要抓緊完成征地工作,並盡快開工建設。此外,我省還將進一步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嚴格控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嚴格按政策用於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必須經當地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核准後,方可開工建設;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不得任意擴大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和范圍。全省住房「雙困戶」達3.26萬戶早報訊 (記者賴勁松)記者獲悉,我省目前共有住房「雙困戶」達3.26萬戶。據介紹,2000年以來,根據有關規定,我省福州、廈門等地相應制定實施辦法,對最低收入家庭實行廉租房制度的資金來源渠道、租住標准、申請、審批、遷出等做了詳細規定,解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到目前為止,廈門市已投入5700萬元建設廉租住房解決了550戶家庭的住房困難,核減2100多戶租金;福州市已投入3700萬資金,累計提供800多套廉租房;漳州市核減58戶租金;三明市結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在建50套即將交付使用

㈡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房屋建築面積指標表中,一類社區人口規模建築面積1600是怎麼計算出來的

你好,建設規模一般是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規定的全部設計生產能力、效益或投版資總規模,亦權稱生產規模。詳細來說,主要是包含工程概況的相關數據,比如:建築面積、層數、層高、結構類型、使用用途、佔地面積等。
建築面積亦稱建築展開面積,它是指住宅建築外牆勒腳以上外圍水平面測定的各層平面面積。它是表示一個建築物建築規模大小的經濟指標。
用地面積是指建設項目報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取得用地規劃許可後,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測量確定的建設用地土地面積(准確界限由土地供應圖標明)。
城市用地規模是指依據城市人口規模和國家規定的人均建設用地標准而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總量。
建築基底面積是指建築物接觸地面的自然層建築外牆或結構外圍垂直投影面積。
基地面積就是用地面積。
望採納,謝謝。

㈢ 國家對居民房的建築指標要求是什麼(有什麼相關法律嗎)

城市居住區
一般稱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幹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區
一般稱小區,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組團
一般稱組團,指一般被小區道路分隔,並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區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地的總稱。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築基底佔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
2.0.6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R02)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車地面停放場地。
2.0.8 居住區(級)道路
一般用以劃分小區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與城市支路同級。
2.0.9 小區(級)路
一般用以劃分組團的道路。
2.0.10 組團(級)路
上接小區路、下連宅間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間小路
住宅建築之間連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綠地(R04)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於安排遊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應包括居住區公園、小游園和組團綠地及其它塊狀帶狀綠地等。
2.0.13 配建設施
與人口規模或與住宅規模相對應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
2.0.14 其它用地(E)
規劃范圍內除居住區用地以外的各種用地,應包括非直接為本區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單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設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動中心
配套公建相對集中的居住區中心、小區中心和組團中心等。
2.0.16 道路紅線
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
2.0.17 建築線
一般稱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
2.0.18 日照間距系數
根據日照標准確定的房屋間距與遮擋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 建築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點綴、裝飾和美化作用的、從屬於某一建築空間環境的小體量建築、遊憩觀賞設施和指示性標志物等的統稱。
2.0.20 住宅平均層數
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基底總面積的比值(層)。
2.0.21 高層住宅(大於等於10層)比例
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總建築面積的比率(%)。
2.0.22 中高層住宅(7~9層)比例
中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總建築面積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m

㈣ 居住小區設計方案有哪些評價指標

居住小區設計方案的經濟評價,主要是考察設計方案是否保證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環境,使用土地和空間的經濟、合理和有效性。評價時應考慮:人口與建築密度、建築群體的布置、建築層數和間距、公共建築、小區道路、管網、綠地的布局等,常用幾項密度指標來衡量。居住區的主要綜合技術經濟指標如下:
(1).居住區用地,指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地的總稱;
(2).容積率=地上建築總面積/居住區用地總面積(%);
(3).住宅平均層數=住宅總建築面積/住宅基底面積(層);
(4).高層住宅比例=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住宅總建築面積(%);
(5).中高層住宅比例=中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住宅總建築面積(%):
(6).人口毛密度=居住人口數量/住區用地面積(人/公頃);
(7).人口凈密度=居住人口數量/住宅用地面積(人/公頃);
(8).住宅建築套密度(毛)=住宅建築套數/居住區用地面積(套/公頃);
(9).住宅建築套密度(凈)=住宅建築套數/住宅用地面積(套/公頃);
(10).住宅面積毛密度=住宅建築面積/居住區用地面積(m2/公頃);
(11).住宅面積凈密度=住宅建築面積/住宅用地面積(m2/公頃);
(12).建築面積毛密度=各類建築的建築面積/居住區用地面積(m2/公頃);
(13).住宅建築面積凈密度=住宅建築基底總面積/住宅用地面積(%);
(14).綠地率=綠地總面積/居住區用地面積(%);
(15).拆建比=新建建築總面積/原有建築總面積;
(16).土地開發費=前期工程投資/住宅區用地面積(萬元/公頃);
(17).住宅單方綜合造價=建設總投資/住宅建築面積(元/m2)。

㈤ 有沒有關於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評價指標的資料

【摘要】隨著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加大,對保障性住房開展跟蹤審計已成為我國國家審計的重要職責,但由於我國保障性住房審計剛剛起步,有一系列的問題需要解決。本文在界定保障性住房審計定義的基礎上,闡述了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的特點,構建了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對開展保障性住房審計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關鍵詞】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中首次提出「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標,並大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保障性住房開工建設計劃分別為231萬套、485萬套和580萬套,2011年和2012年分別提高到1000萬套、700萬套,為我國完善基本住房保障體系奠定了重要基礎。從2009年開始,審計署已連續四次大規模組織對全國保障性住房項目開展審計或審計調查,從審計結果來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推進明顯改善了我國住房家庭的居住條件,有效推動了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但同時也暴露出資金籌集和管理不夠規范、項目管理不到位、分配及後續管理不夠嚴格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的效益、效率以及效果,因此構建科學、合理的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對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保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完成政策目標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的特點

保障性住房審計是由政府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對保障性住房項目投資活動和結果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以促進相關經辦部門完善政策、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由於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決定了對其進行審計評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點:
(一)審計評價范圍和對象的廣泛性。
經過多年來的發展,保障性住房提供形式更加多樣化,既有針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應的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針對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救濟的廉租房,也有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以及針對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等的公共租賃住房。我們在審計過程中,要對各種形式的保障性住房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政策措施的執行落實情況開展審計,涉及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財政、民政、物價、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只有將各種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納入審計范圍,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均列為審計對象,進行有目標的全面審計,才有可能避免審計出現盲點,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總體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價。
(二)審計評價標準的多樣性。
由於保障性住房審計的審計內容非常廣泛,既包括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各種棚戶區改造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還包括各類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後續管理,目標任務完成和保障政策執行情況。因此,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進行評價,涉及多種審計評價標准,既包括住房保障體系的適度能力、分配管理的公平程度,還包括項目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以及政府執行效率等等。
(三)審計評價過程的持續性。
開展保障性住房審計必須對各地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情況予以跟蹤審計,即不僅要對工程的建設當期進行審計,還要對工程的後續管理工作進行審計,因為,只對項目建設當期進行審計很難全面評價工程績效,需要進行後續審計,即對其滯後性效益、尤其是社會和生態效益進行審查,以取得較為全面和准確的審計結果,作出正確評價。

二、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指由相互聯系的若干評價指標組成的有機整體,是審計人員衡量、評價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績效的標准和尺度,是提出審計意見和作出審計結論的依據。保障性住房審計作為事關廣大中低收入人群切身利益的民生審計,應該要對各地保障性住房實施績效情況進行嚴格、有效的評價,但由於我國保障性住房審計剛剛起步,標准制定相對滯後,至今沒有研究出一套操作性強的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也缺乏比較成熟的、廣為認可的專業指南。同時,國家目前也尚未出台社會保障性住房制度評價指標。雖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年出台了《中國人居環境獎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但其中也僅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完成率這一項指標有硬性規定,中央對各省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考核也僅局限在開工率和完工率上,而對於保障性住房供應中的適度性、分配管理的公平公正程度、項目效益和政府執行效率等方面都沒有制訂相應的考核指標。
(一)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原則。
由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具有涉及范圍廣、影響因素多、建設管理延續化等特點,筆者認為在設計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時,應遵循科學、系統性的原則,形成相互獨立、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系統性公共投資工程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遵循的主要原則如下:
1. 相關性原則
這是構建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所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關繫到審計評價的准確性。政府作為住房保障體系的構建主體,對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制訂了相應的政策目標,因此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只有與審計對象所要實現的政策目標高度相關,才能准確地對評價對象作出客觀評價。一般來說,相關程度越高,則客觀性越強,准確性也就更高。
2. 系統性原則
由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內容的復雜性,決定了其審計指標體系的構建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其主要是解決保障性住房項目績效審計評價的全面性問題。 如果評價指標不具有系統性,就會以偏概全,失之偏頗。
3. 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原則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資建設結果包含著社會、政治以及經濟目標的要求,評價標准及指標種類繁多。評價時對可以定量描述的部分,可通過多角度、多層次的指標進行量化評價,更具有證明力和說服力,結果直觀可比,能有效降低審計風險;而對難於進行量化評價的部分,如保障標准制訂的科學性、項目的社會和生態效益等等,則需要通過定性分析,提高審計評價的科學性。
(二)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設計。
十一五以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為了解決中低收入階層住房困難問題,實現「住有所居」的總體目標,不斷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根據居民的居住狀況和收入水平,推出了各類保障性住房,制定了相應的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供應對象、建設標准、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等等。我們在保障性住房審計中,應結合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項目建設管理和政策執行情況的審計,對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績效進行嚴格、有效的評價。筆者認為,其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應涉及適度、公平、效益和效率四個方面。
1. 適度性
受一定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限制,尤其是政府公共財政能力的限制,各地住房社會保障總是有限度的。要對住房保障體系的適度性進行評價,主要應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保障的適度性。
要實現保障性住房建設目標,首先是保證土地的供應,在保障性住房審計中應結合對土地供給環節的審計,對各地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保障程度進行評價,包括土地的供應量、規劃布局、土地政策的制訂等方面,可具體設置土地供應率、土地供應結構合理率等定量評價指標。
(2)保障對象的適度性。
由於各地的收入程度不同,目前,我國保障對象的范圍都是由各地結合當地實情頒布相關政策,一般是由政府制定收入線標准、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貨幣補貼標准,並確定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在審計中,要對各地保障對象的確定原則和相關標准進行評價,與當地的人均收入狀況和最低保障水平進行比較,判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盲點,可具體設置保障對象標准合理率等定量評價指標。
(3)保障程度的適度性。
保障程度是在城鎮住房保障的對象確定之後緊接著要解決的次一層次的度的問題,應該包括兩個指標:一是保障性住房覆蓋率。根據國家十二五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達到城鎮家庭戶數20%的總體目標,關注保障性住房的現有覆蓋程度和年度建設計劃,是否能按計劃實現保障性住房覆蓋率。二是保障對象覆蓋率。對已符合保障對象標准,納入保障體系范圍的家庭,其真正享受到保障住房和貨幣補貼的家庭戶數所佔比例。
2. 公平性
保障性住房的基本目的是解決城鎮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難問題,滿足其基本的生存和發展需要。因而,對各類社會保障性住房能否公平地落實到城鎮住房困難家庭進行審查,就顯得很關鍵。
評價城鎮住房保障的公平性應包括兩方面含義: 一是保障性住房是否真正用於保障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而不是其他類型家庭;二是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執行上是否公平對待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范圍的每一個住房困難家庭。具體體現為兩個方面:
(1)實質公平。
在城鎮住房保障體系中,實質公平的內在要求有兩個:一是應保盡保, 即經申請受理,凡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就應按規定給予保障,否則就不予保障;二是同類對象相同對待,即對保障范圍內的同類對象,在住房社會保障政策上要給予公平對待,不應有任何的歧視性對待。
(2)程序公平。
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程序上,要盡量做到公平, 讓符合保障條件的每一個城市住房困難家庭, 都能按照規定平等地享受到國家住房社會保障政策的陽光。另外,完善退出機制,對那些不再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居民家庭,在進行保障性住房清退時,要規范條件設置和清退程序,盡量做到程序上的公平。
不管是實質公平,還是程序公平,其核心是要求城鎮住房社會保障的運作過程要有健全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在審計過程中,可通過設置應保盡保率、審批程序規范率、清退完成率等指標予以評價。
3. 效益性
保障性住房項目作為基本建設項目,其評價效益的指標主要可歸納為財務效益評價指標、國民經濟效益評價指標、項目風險評價指標、社會效益評價指標、生態效益評價指標五個方面。
(1)經濟效益評價指標:包括財務效益評價指標,國民經濟效益評價指標和建設項目風險評價指標三項內容,主要包括投資收益率、投資回收期、借款償還期等常見指標。
(2)社會和生態效益指標:由於目前衡量我國建設項目投資績效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評價指標尚未真正建立,本文借鑒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2005年修正版)將衡量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評價指標具體分為四大類型,分別為保障性住房項目滿足人民群眾安全需要的評價指標、保障性住房項目滿足人民集體主義和愛國主義需要的評價指標、保障性項目滿足「人的全面發展需要」的評價指標、保障性住房項目滿足環境保護、資源配置和資源利用需要的評價指標。
4. 效率性
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貨幣補貼,必定要佔用一定的社會資源。不僅建設保障性住房要佔用一定的資源(如土地、基礎設施等)和成本,而且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也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在住房保障體系運作過程中,政府的效率就變得極其重要。評價住房保障體系運作中的政府效率包括三個方面:
(1) 資金供應效率。
在保障性住房的供應上,無論是建設,還是收購、回購,均要發生相應的成本費用,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有關稅費的減免和一定公共財力的投入。貨幣補貼的發放也依賴於政府財力支持。因此,評價政府效率,首要就是要評價政府的資金供應效率,審查政府籌資機制運行是否有效,是否能保證資金來源,是否能保證有限的資金在保障性住房的投資、建設、分配、管理過程中的良性循環,是否採取措施減少不必要的成本費用,促進政府用最小的成本實現社會保障性住房效益的最大化。
(2) 投資決策效率。
政府是住房保障體系的構建主體,負責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性住房投資方式的決策等,因此,評價政府效率必須要對政府的投資決策效率進行客觀評價,評價政府或委託建設單位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中使用資金的合法合規性、投資決策的科學性以及投資審批程序的規范性。
(3) 建設管理效率。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涉及到項目的征地拆遷、開工建設到完工質量驗收、後續分配管理等多個環節,因此,衡量項目的建設管理效率是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執行情況作出總體評價的重要基礎。以分配程序審批效率為例,從中低收入以下家庭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到申請家庭進入輪候,由地區房管所負責發放搖號結果通知,辦理原房退出、後續入住手續等,要經過一系列審批程序。因此,我們應該在審計中對政府的分配程序審批效率進行客觀評價。如果其審批程序是高效的,那就能將管理上發生的成本費用降到最小,從而提高辦事效率,縮短辦事周期,更好地為民眾服務。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可設計如下:
表 1 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適度性指標
土地保障適度性指標
土地供應率、土地供應結構合理率等
保障對象適度性指標
保障對象標准合理率等
保障程度適度性指標
保障性住房覆蓋率、保障對象覆蓋率等
公平性指標
實質公平指標
應保盡保率、非保得保率等
程序公平指標
審批程序規范率、清退完成率等
效益性指標
經濟效益評價指標
投資收益率、投資回收期、借款償還期、運營成本費用、償債備付率等
社會和生態效益評價指標
項目滿足人民群眾安全需要、人民集體主義和愛國主義需要、「人的全面發展需要」和環境保護、資源配置和資源利用需要的評價指標等(見圖5-1)
效率性指標
資金供應效率指標
資金籌集合規率、資金到位率、資金籌集及時率、資金充足率、籌集資金成本率、籌集資金風險等
投資決策效率指標
內控制度健全有效率、資金使用合規率、資金支出結構合理率、資金支出合規合法率、投資決策程序和審批程序規范率等
建設管理效率指標
征地拆遷合規合法率、項目管理內控制度健全有效率、工程提前(延期)完成時間、未按計劃完工工程數量、工程質量合格率、工程質量優良率、建設投資增減額、無效投資率、損失浪費率、生產能力建成率、項目完工率、分配程序審批效率等

三、結語

保障性住房審計是一項系統工程,應運用系統分析的方法對每一層面選定的指標進行評價和衡量,以增強對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執行總體情況評價的綜合性和准確性。本文構建的保障性住房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具有簡明、可操作、實用等特點,能夠較好的實現對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進行全面評價的目標,對我國審計實務界開展保障性住房審計具有較強的指導借鑒作用,在實際運用中,為達到實用性和科學性的效果,需要根據各地區和各項目的實際情況酌情調整指標體系,結合指標評價結果對保障性住房的經濟型、效率性和效果性做出客觀評價。

㈥ 規劃建設用地技術指標是什麼

技術經濟指標是從量的方面衡量和評價規劃質量和綜合效益的重要依據,有現狀和規劃之分。

目前居住區的技術經濟指標一般由兩部分組成:土地平衡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但各地現行的技術經濟指標的表格不統一,項目有多有少,有的基本數據不全,有的計算依據沒有註明。環境質量方面的指標不多。因此,本規范要規定統一的列表格式、內容、必要的指標和計算中採用的標准。

綜合技術經濟指標表,有必要指標和選用指標之分。即反映基本數據和習慣上要直接引用的數據為必要指標;習慣上較少採用的數據或根據規劃需要有可能出現的內容列為可選用指標。

居住區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也稱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四項,它們之間存有一定的比例關系,主要反映土地使用的合理性與經濟性,它們之間的比例關系及每人平均用地水平是必要的基本指標。在規劃范圍內還包括一些與居住區沒有直接配套關系的其他用地,如外圍道路或保留的企事業單位、不能建設的用地、城市級公建用地、城市幹道、自然村等,這些都不能參與用地平衡,否則無可比性。但「其他用地」 在居住區規劃中也必定存在(外圍道路),因此它也是一個基本指標,居住區用地加「其他用地」即為居住區規劃總用地。

反映居住區規模有用地、建築與人口(戶、套)三個方面內容,除用地外,人口(戶、套)、住宅和配建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築面積及其總量也是基本數據為必要指標。非配套的其他建築面積是或有或無,因此,是一個可選用的指標。

平均層數與住宅建築密度關系密切,是基本數據,屬必要指標,高、中高層住宅比例也是住宅建設中的控制標准屬必要指標;毛密度由於反映居住區用地中的總指標,反映了在總體上相對的經濟合理性,所以它對開發的經濟效益,征地的數量等具有很重要的控製作用。住宅建築套密度是一個日漸被人認識、重視的指標,在詳細規劃的實施階段根據戶型的比例、標準的要求等去選定住宅類型後,可以通過居住區用地、住宅用地等基本數據計算;住宅建築面積凈密度是與居住區的用地條件、建築氣候分區、日照要求、住宅層數等因素對住宅建設進行控制的指標,是一個實用性強、習慣上也是控制居住區環境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屬必要指標;建築面積毛密度是每公頃居住區用地內住宅有公建的建築面積之和,它可由居住區用地內的總建築面積推算出來。由於公建在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還沒有進行單體設計而是按指標估算,因配建的公建與住宅建築面積有一定的比例關系,即住宅是基數,住宅量一確定,配建公建量也相應確定,因而以往宅建築面積的毛、凈密度、建築面積毛密度(也稱容積率)為常用的基本指標。

環境質量主要反映在空地率和綠地率等指標上。與住宅環境最密切的是住宅周圍的空地率,習慣上以住宅建築凈密度來反映,即以住宅用地為單位1.00,空地率=1-住宅建築凈密度。居住區的空地率習慣上以建築毛密度反映,即居住區的空地率:1-建築(毛)密度。住宅建築凈密度和建築毛密度越低其對應的空地率就越高,為環境質量的提高提供了更多的用地條件。綠地率是反映居住區內可綠化的土地比率,它為搞好環境設計、提高環境質量創造了物質條件,為此都屬必要指標。

居住區建築密度,是居住區內各類建築的基底總面積與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比率(%)。是居住區重要的環境指標,屬必要指標。

由於舊區改建規劃范圍內一般都有拆遷,因此「拆建比」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開發的經濟效益,是舊區改建中的一個必要的指標,在新建居住區中不作為必要的指標。

為了可比及數值的一定精度,除戶、套和人口數及其對應的密度數值外,其餘數值均採用小數點後兩位。

在居住區規劃設計中,如採用的統計口徑不準確(如把住宅正常間距內的小綠地計入公共綠地)或計算口徑不統一,則不能如實地反映規劃水平及其經濟合理性,也難核實、審評和比較。為此,正文條文是對各類各項用地范圍的劃定、面積和相關指標的計算口徑作出規定。
要評價任何一個技術方案的經濟效益和經濟效率的好壞,要解決任何一個技術經濟總是都離不開採用各種各樣的技術經濟指標。技術經濟指標有很多種類和層次,形成了不同的技術經濟指標體系。

(1)經濟指標體系和技術指標體系。經濟指標體系是反映技術方案經濟狀況的指標體系。經濟指標有三種用途:一是用作技術方案經濟評價指標,如超額利稅、超額利潤、資金利稅率、資金利潤率等;二是作為計算技術經濟模型的確定性經濟指標,如發電出力、單位千瓦投資、匯率、利率、稅率等;三是作為影響技術經濟效果的不確定性經濟指標,如市場價格、銷售量等。技術指標也有三種用途:一是用作技術評價指標;二是作為經濟指標的計算依據;三是用作技術方案代表性參變數,如電力導線經濟截面指標。

(2)貨幣指標體系和實物指標體系。貨幣指標體系的最大優點是能夠把各種形式的實物指標通過價值(貨幣)的形式統一起來,給技術經濟評價和計算帶來極大的方便。缺點是包含通貨膨脹因素,不真實反映實物指標。實物指標體系反映實物平衡狀況,是貨幣指標計算的基礎。

(3)綜合指標體系和單項指標體系。綜合指標體系能夠反映技術方案綜合技術經濟狀況;單項指標體系只能反映某個局部的技術經濟狀況。局部和綜合是相對的,局部是綜合的基礎。比如,成本指標對超額利潤指標來說是單項指標,但對原材料成本、能源成本、工資成本等等指標來說是綜合指標。

(4)數量指標體系和質量指標體系。 反 映技術經濟各方面數量關系的是數量指標體系;反映內在和外在的本質、特徵與功能的指標體系是質量指標體系。為了定量計算,不少質量指標要採用各種方式轉化為數量指標。

(5)相對數量 (單位數量) 指標體系和絕對數量(總數量)指標體系。相對數量指標常常是一種系數、比例、百分比、比值和單位數值,如經濟效果系數、折舊率、利率、稅率、資金利稅率、勞動生產率、資金利潤率、單位投資、單位成本、單位價格、單位消耗等指標,容易反映技術方案之間的相對經濟關系,也是絕對數量指標計算的基礎。

(6)宏觀指標體系和微觀指標體系 。 反映宏觀范圍的技術經濟指標形成宏觀指標體系;反映微觀范圍的技術經濟指標形成微觀指標體系。

(7)動態指標體系和靜態指標體系。考慮時間因素的技術經濟指標體系是動態指標體系,它包括由18個時間系數組成的時間系數指標體系。不考慮時間因素為靜態指標體系。

(8)技術經濟評價指標體系。這是由以上七類指標體系組成的,對技術方案進行經濟評價所採用的一套科學的指標體系,宏觀技術經濟評價指標體系有四級54個指標組成,一級指標有超額利稅等8個。微觀技術經濟評價指標體系有四級47個指標組成,一級指標有超額利潤等4個。

㈦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經濟房指標在怎麼申請謝謝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總資產凈值符合規定的標准。具體標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准執行。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稅費
在交易過程中: ①契稅:買方繳納房價款的4%;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減半交納,即交2%。 ②買賣手續費: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稅:買方房價款的0.5‰。 ④公共維修基金:購房款的2%。 在申辦產權證過程中: ①登記費:每建築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權工本費:每證收費4元。 ③印花稅:每件5元。
購買經濟適用房注意事項
由於經濟適用房在項目位置、建築規劃設計等方面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差別,所以在購買時應該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位置
雖然經濟適用房的價位人們能接受,但人們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為位置即代表著長期的交通。 經濟適用房項目大部分均位於城鄉結合地區。 有些經濟適用房小區到市區的公交線路和可選擇的站點又相對較少,幾年後的事至少無法讓購房者犧牲現在的工作或事業。 購買經濟適用房
戶型
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同樣要搞清分攤面積、使用面積等概念,充分考察戶型。購買時不追求大面積大的同時也增加房價、物業管理等費用,應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條件進行戶型選擇時,應盡量以專業衡量標准去做選擇。現時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廚衛、就寢、儲藏、工作、學習以及陽台。
合同及補充合同
按新《合同法》規定,實行約定優先原則,所以在合同或補充合同中的條款必須簽訂全面。購房者應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預售許可證、項目施工情況、產權問題?有些經濟適用房項目是某些單位自建房或聯建房,購買前一定要問清銷售許可證和產權等重要情況、物業管理等基礎上,仔細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項,並在補充條款中對交房時間、面積誤差、關鍵的配套設施加以約定,並註明開發商在每項違約時的懲罰辦法,必要時請專業律師,考慮清楚了再簽才比較妥當。不要偏信廣告宣傳或是售樓人員的口頭承諾,否則後悔莫及。
交房
房建好後,通過相關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和裝修裝飾等程序後便可入住了,在開發商交房時別忘了向開發商要「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兩書。這過程的許多問題最好都一一搞清楚為佳。 由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該《辦法》首次將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經濟適用房的范疇。《辦法》還規定,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當地原有規定執行。
申請條件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總資產凈值符合規定的標准。具體標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准執行。
編輯本段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具體步驟
因每地都不一樣,所以我們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廳京政辦發〔1999〕4號文件,
開發建設單位預售經濟適用房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開發商銷售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限價的政策,開發建設單位只可在最高限價以內調整不同樓層和 朝向房屋的價格。具體的程序是: (1)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憑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的證明文件、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卡、居民身份證,到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2)需要貸款的,由購買人憑登記後的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買賣)合同,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登記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 (3)買賣雙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到建設項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辦理房地權屬證件。其中,購買本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該單位統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上述手續。
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實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02年11月17日 實施日期:2003年1月1日 《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 頒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實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意見的通知》 頒布日期:2003年11月11日 實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此項政策規定的具體內容是: 建設標准:經濟適用房按規定標准,現階段每套住房一般控制在60-110平方米。 銷售對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資收入3萬元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同等條件下優先銷售給教師和離退休職工。 購買程序:凡購買經濟適用房,須由職工所在單位(無固定職業者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住房、收入情況調查和審查證明,由經濟適用房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審核,符合條件後方可購買。 銷售價格:經濟適用房銷售的價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最低基準價為每平方米1500元,根據地段等方面情況不同,各處的房價有所不同。其銷售價格由以下因素構成: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上4項之和為基數的2%以下的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等。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2007年12月1日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六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少量剩餘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地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下發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准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㈧ 建市226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簡化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部分指標的通知什麼意

相關政策解讀:三級資質和增項資質對人員要求還是和以前一樣!二級以回上主看業績,人員考核放答松!有企業有誤區,以為不做考核就不用人員了,這是理解錯誤。庫里人數總量是一定要有的,應該有的人員還是要有的的,只是對細分的人員工種要求不做考核了。不然企業人員都沒有,你的業績怎麼備案,加之單純就業績就自動建起來了?只是一則通知,細則還有待大家仔細推敲,既要響應中央的號召,又要符合自己的相關利益,靜待後續發文!

㈨ 民用建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2.0.1 城市居住區
一般稱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幹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區
一般稱小區,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組團
一般稱組團,指一般被小區道路分隔,並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區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地的總稱。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築基底佔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
2.0.6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R02)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車地面停放場地。
2.0.8 居住區(級)道路
一般用以劃分小區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與城市支路同級。
2.0.9 小區(級)路
一般用以劃分組團的道路。
2.0.10 組團(級)路
上接小區路、下連宅間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間小路
住宅建築之間連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綠地(R04)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於安排遊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應包括居住區公園、小游園和組團綠地及其它塊狀帶狀綠地等。
2.0.13 配建設施
與人口規模或與住宅規模相對應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
2.0.14 其它用地(E)
規劃范圍內除居住區用地以外的各種用地,應包括非直接為本區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單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設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動中心
配套公建相對集中的居住區中心、小區中心和組團中心等。
2.0.16 道路紅線
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
2.0.17 建築線
一般稱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
2.0.18 日照間距系數
根據日照標准確定的房屋間距與遮擋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 建築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點綴、裝飾和美化作用的、從屬於某一建築空間環境的小體量建築、遊憩觀賞設施和指示性標志物等的統稱。
2.0.20 住宅平均層數
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基底總面積的比值(層)。
2.0.21 高層住宅(大於等於10層)比例
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總建築面積的比率(%)。
2.0.22 中高層住宅(7~9層)比例
中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總建築面積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m²)。
2.0.24 人口凈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m²)。
2.0.25 住宅建築套密度(毛)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套數(套/hm²)。
2.0.26 住宅建築套密度(凈)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套數(套/hm²)。
2.0.27 住宅建築面積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萬m²/hm²)。
2.0.28 住宅建築面積凈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萬m²/hm²)
2.0.29 建築面積毛密度
也稱容積率,是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各類建築的建築面積(萬m²/hm²)或以居住區總建築面積(萬m²)與居住區用地(萬m²)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築凈密度
住宅建築基底總面積與住宅用地面積的比率(%)。
2.0.31 建築密度
居住區用地內,各類建築的基底總面積與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比率(%)。
2.0.32 綠地率
居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占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比率(%)。
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其中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築的屋頂綠地,不應包括屋頂、曬台的人工綠地。
2.0.32a 停車率
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車率
居民汽車的地面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築總面積與新建的建築總面積的比值。
記得以後多看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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