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租賃憑證上付租金的獨用 陽檯面積,動遷被例為不算面積,合理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文件
房屋拆遷補償,是按照人口和住房面積一起綜合考慮計算的。 具體補償費用如下: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 (1)房屋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
㈡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撤銷機構
2015年10月9日,上海市建設交通系統幹部大會宣布,上海市將組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不再保留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簡稱「房管局」)。
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職責,整合劃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中共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工作委員會和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合署辦公。
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級部門
是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㈣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以及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以及房屋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和住房產業發展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推進國家住宅產業技術標准和行業規范的實施,綜合協調、推進本市住宅產業現代化及節能省地型住宅產業發展;組織研究制定住宅產業科技進步規劃及產業政策;參與住宅基地詳細規劃方案的審核、擴初設計的審批以及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中相關建設指標的確定。
(四)負責編制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竣工及配套設施等發展規劃;會同市有關部門對本市住宅設計標准以及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標准等進行編制和調整,經市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制定住房分配製度改革政策和公有住房出售、出租等政策,編制各類保障性住房工作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本市住宅質量和性能管理;負責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許可審批;對區縣住宅建設管理部門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審核發證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協同市有關部門對住宅開發企業、工程監理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核或備案。
(七)制定本市各類房屋測繪、房屋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管理等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測繪、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房屋權屬檔案等管理工作;建立統一的房屋權屬信息系統並實施管理。
(八)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工作,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本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組織擬訂穩定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按許可權負責房地產業相關的開發經營行為、交易行為、交易資金監管和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以及房地產開發、估價、經紀相關的行政管理。
(九)負責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指導、監督業主委員會的運作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負責居住類房屋的修繕、改造和安全鑒定的行政管理;推進舊區改造項目;負責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工作;受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委託,負責直管公房資產的監督和管理;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和私房歷史遺留問題及宗教房產代經管理;會同市有關部門推進建成住宅的功能完善工作。
(十一)制定本市房屋徵收與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牽頭制定房屋拆遷規劃和年度拆遷計劃並監督實施;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行政許可,建立房屋徵收和拆遷監管信息系統,組織協調拆遷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協調並監督住房建設、房地產市場、物業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各種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依法處理各種房產權屬糾紛。
(十三)負責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工作;組織協調本系統信息化建設。
(十四)負責房地產市場、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統計和分析,及時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報送、提供發展動態和信息。
(十五)參與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有關資金的管理;參與公有住房租金調整;負責住宅建設配套工程費的徵收,並按批準的年度計劃使用和管理。
(十六)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㈤ 上海市房產管理局官網
帶好身份證,產權證,戶口簿到戶籍地所在地街道社區事務服務中心有專門窗口有專業人員接待咨詢~~另外關注小區會張貼告示
告誡:外地媳婦沒有上海戶口,是不核算住房面積計算,但核算個人財產
附:2012年的新政策: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訂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准入標准和供應標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2012年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准入標准和供應標准
根據《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的規定,制訂本市2012年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准入標准和供應標准如下:
一、准入標准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
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6萬元(含6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准按前述標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
(四)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30周歲、女性年滿28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
二、供應標准
對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標准供應:
(一)單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購買一套一居室。
(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規定限額(即人均15平方米建築面積限額×申請家庭人員數-申請家庭原有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四)家庭人員較多、家庭人員代際結構較復雜,或者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同意,申請家庭將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機構收購的,區(縣)政府可以酌情放寬住房供應標准,相關標准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備案。
申請家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
三、實施日期
上述准入標准和供應標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㈥ 上海市住宅修繕工程管理試行辦法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抄辦公廳襲關於轉發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設交通委制訂的《上海市住宅修繕工程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發〔2011〕6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設交通委制訂的《上海市住宅修繕工程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㈦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這個部門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嗎
2015年10月,上海市組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不再保留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專理局(簡稱「房屬管局」)。
社會信用代碼是由18位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可以查看營業執照,或者到稅務大廳窗口去查詢。
㈧ 滬房管征2014年243文
請採納
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的通知滬房管征〔2014〕243號
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徵收補償工作,加強房屋徵收補償監督管理,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以下簡稱《細則》)及相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建築面積的認定標准
嚴格按照《細則》及《關於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滬房管規范征〔2012〕9號)認定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不得隨意擴大和縮小認定標准,並執行以下規定:
(一)徵收公有居住房屋,按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獨用居住部位的面積(使用面積)作為換算建築面積的基數。廚房(灶間)、備餐室、廁浴室、壁櫥、箱子間、走道、曬台、陽台、天井、樓梯間等部位的面積不得作為換算建築面積的基數,但單獨調配作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二)已經登記的房屋,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私房中的閣樓(包括房地產權證「附記」部分的閣樓),不予認定建築面積。
(三)未經登記的房屋,有房屋建造批准文件但未記載建築面積的,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房屋調查機構實地丈量建築面積為准,超出房屋建造批准范圍的搭建部位不予認定建築面積。
(四)未經登記的房屋,無批准文件的不予認定建築面積,但有相關材料證明在1981年以前建造、並用於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房屋調查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築面積為准,1981年以後改擴建增加的部位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相關材料指房管歷史資料、地籍圖、街道(鄉鎮)出具的證明等。已經登記的房屋,在房地產權證記載以外的搭建面積,不予認定建築面積。
上述規定中不予認定建築面積的部分,可以給予建築物殘值補償,但經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
二、加強居住困難審核管理
居住困難審核申請,應當由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
按照《細則》及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核定規定,居住困難審核的內容,應當是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在被徵收房屋處有本市戶籍的人員,在本市有無其他住房或者是否居住困難。其他住房指在被徵收房屋處有本市戶籍的人員本人及配偶(或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認定為其他住房:
(一)在他處擁有公有住房使用權,或者擁有私有房屋所有權(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貸款購房的情形);
(二)將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權差價交換,或者獲得過住房貨幣補貼;
(三)他處房屋獲得過拆遷補償安置,或者房屋徵收補償;
(四)享受過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居住困難戶的房屋徵收補償所得包括保障補貼,按照《細則》規定,屬於被徵收人所有,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三、嚴格執行以證計戶補償規定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計戶,按證計1戶補償。1戶只能享受一次套型面積補貼、獎勵費。
(一)被徵收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應當按房地產權證計1戶補償,不得按共有人數分戶補償。因房屋析產、繼承、贈與等情形明確部位的,也不得按部位分戶補償。
(二)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經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按照非居住房屋補償,但不得給予居住房屋的價格補貼、套型面積補貼以及居住困難保障補貼。被徵收房屋內有本處戶籍人員且實際居住在此、無其他住房的,可以提供居住房屋進行產權調換,並按照非居住房屋計算的貨幣補償款結算差價。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按照居住房屋補償的,符合條件的應當給予套型面積補貼、居住困難保障補貼。
四、科學合理設置獎勵、補貼費用
嚴格執行《細則》關於獎勵費設置的規定,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獎勵。在制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時,合理設置簽約、搬遷獎勵項目和標准。除簽約、搬遷兩類獎勵外,不得增設獎勵項目。
按照《細則》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實行套型面積補貼和居住困難保障補貼。在制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時,對選擇全貨幣補償自行購房的可以給予自行購房補貼。除此之外,不得增設補貼項目。
五、加強市屬動遷安置房使用管理
房屋徵收部門在使用市屬動遷安置房時,應按照規定要求,以房屋徵收地塊為單位,做到專房專用。市屬動遷安置房已低於市場價格供應的,原則上各區縣不能再調整價格。對於「同一地塊、不同價格」的情況,需要再次調整供應價格的,應經區縣政府審定並報我局備案。房屋徵收完成後,剩餘的市屬動遷安置房用於其它地塊居民安置的,應報我局備案。
對於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用於購買低於市場價格供應的產權調換房屋、市屬動遷安置房的貨幣補償金額,應限定在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價格補貼、套型面積補貼以及居住困難保障補貼范圍內。獎勵費不能用於購買低於市場價格供應的產權調換房屋、市屬動遷安置房。
六、加強房屋徵收人員監督管理
加強對房屋徵收工作的檢查和管理,對於政府部門房屋徵收管理人員、房屋徵收事務所及其房屋徵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細則》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對於查實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屋徵收工作人員,市房管局將建立誠信約束機制,限制或者禁止進入房屋徵收(拆遷)行業;對房屋徵收工作人員行為管理不力的房屋徵收事務所,將督促區縣人民政府進行重點整改;房屋徵收管理人員、房屋徵收事務所及其房屋徵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將對所屬區縣人民政府或職能部門發出行政建議書,並移送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