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樣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一,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按照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國情的住房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導合理消費,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逐步形成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房價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的住房供需格局,向著實現廣大群眾住有所居的目標邁進。
第二,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速度,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滿足基本住房需要;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同時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持經濟、適用、環保,確保質量安全。多渠道籌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賃補貼制度。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逐步使其成為保障性住房的主體。加快各類棚戶區改造,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加大財政資金、住房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的支持力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擴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給。優化規劃布局和戶型設計,落實工程質量責任。
第三,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一是規范准入審核,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准,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二是嚴格租售管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三是加強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四是健全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五是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把保障基本住房、穩定房價和加強市場監管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目標,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B. 懸賞50分,求鄭州市《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的意見》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精神,進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調控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的一系列政策,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強化工作責任,堅決遏制地價、房價上漲勢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二)落實差別化商業信貸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向商業銀行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發放住房貸款。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申請貸款的,應提供從申請之日起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凡不能提供證明的,商業銀行暫停發放住房貸款。
各商業銀行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部門關於第二套住房認定標准,並加強對消費性貸款的管理,禁止將消費性貸款用於購買住房。
(三)落實差別化住房公積金信貸政策。市民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家庭購買首套自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予以優先保障;對購買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暫停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停止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按國家規定執行。對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對貸款購買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對貸款購買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
(四)落實差別化稅收政策。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將購買超過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將購買超過5年(含)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對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對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購買的普通住房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要求,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市區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2%,非普通住房(包括排屋、別墅)、商業用房、其他用房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3%,住房開發項目銷售均價高於項目所在區域屆時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價格1倍以上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5%。同時,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稅務部門要加強稅務稽查,嚴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
(五)暫時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自本實施意見發布之日起,暫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購買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相關規定。對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
停止執行購房補貼政策,恢復徵收房地產登記等相關費用。
二、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
(六)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堅持「租、售、改」三位一體的方針和「租售並舉」的方向,切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調整優化結構。編制保障性住房「十二五」規劃、2010-2012年住房保障規劃和2010-2012年住房建設規劃,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區2010年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含拆遷安置房)540萬平方米,完成市區危舊房改善掃尾項目,通過收購、采購二手存量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
(七)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和配套建設力度。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擴大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量和供應比例,並按年度分解用地供應計劃,確保落實到具體地塊。保證大型居住區公建配套建設與住宅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切實增強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進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品質,實施保障性住房建設代建制,選擇實力強、信譽好的品牌企業承擔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人才專項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
(八)擴大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覆蓋面。放寬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准入條件,加大困難家庭住房保障力度。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准入條件逐步擴大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供應對象的准入條件逐步擴大至低保標准2.5倍(含)以下住房困難家庭,以提前兩年實現省政府確定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標。
(九)進一步加大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支持力度。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來源,認真做好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市、區財政要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給予資金支持。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項目的信貸支持和金融服務。
(十)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出台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明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的目標任務、建設標准、管理模式和准入退出機制等。認真落實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進一步加強普通住房供地及建設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十一)加快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進度。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各部門要及時溝通辦理結果,主動進行銜接,提高辦事效率,加快住房項目供地、建設和上市進度,增加住房的有效供應。
(十二)嚴格規范土地出讓收入分期繳納行為。土地出讓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受讓企業必須繳納土地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付款時間不得超過1年。
(十三)加大土地市場監管力度。各部門要加大土地批後監管和施工現場監管力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合同和規劃、施工許可等規定,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促進商品住房開工、建設,形成市場持續有效供應。要認真落實房地產項目開竣工申報制度,對不執行開竣工申報制度的企業進行曝光,並規定其至少在1年內不得參加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未按時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單位,在付清合同應付價款前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開工的單位申請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的,在出具已受讓地塊限期開工的書面承諾後,其競買保證金按出讓起價的50%繳納,並按合同規定收繳違約金。依法加大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力度,收回的閑置土地符合城市規劃的,應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
四、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十四)加強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全面規范商品房預售條件,嚴格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方案銷售商品房。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時應當申報每套房屋價格,實行一房一價,銷售時應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實行明碼標價並一次性公開銷售,提高銷售價格的,需經物價管理部門備案並公示。
(十五)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嚴格執行省有關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納入監管賬戶,由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於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降低購房者資金風險和金融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六)加強房地產銷售代理和房地產經紀監管。商品房實行代理銷售的,應當委託在房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將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准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額外提供的延伸服務項目,需事先向當事人說明,並在委託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分解收費項目和強制收取代書費、銀行按揭服務費等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
(十七)加強聯合執法。建設、發改、房產、國土資源、規劃、稅務、工商、物價、國有資產和金融管理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房地產企業和項目的監督管理,建立房地產信用管理制度和聯動監管工作機制,採取聯合執法、綜合檢查等方式,加大對違規囤地、閑置土地、改變土地用途和性質、拖延開竣工時間、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消費者投訴集中的項目,要進行重點檢查。對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採取暫停網上銷售、記入信用檔案、降低直至取消資質以及暫停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和新購置土地等措施,各商業銀行停止對其新開發項目發放貸款和貸款展期。
(十八)引導房地產企業健康發展。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促進普通商品住房銷售。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特別是中小套型、中低價位住房建設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為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並、重組及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提供融資和相關金融服務。
(十九)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市各有關部門及各城區政府要創造良好的房地產發展環境,加強與房地產企業的溝通聯系,幫助企業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要加強服務,提高效率,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同時,要認真貫徹《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暫停徵收15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家、省涉及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杭政辦函[2008]43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暫停徵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降低部分收費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09]168號)精神,確保涉及房地產的取消、暫停徵收項目和降低徵收標准項目落實到位。
(二十)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市實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領導小組應不定期召集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分析當前房地產形勢,及時准確地發布房地產市場動態信息,穩定市場預期。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政策解讀工作,加強對法律法規以及購房投資風險等知識的宣傳。同時,制訂房地產市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完善突發事件處理機制,積極應對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突發公共事件。
(二十一)加快信息系統建設。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各項保障,加快全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市區數據資源整合工作,滿足宏觀調控政策的實現需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區、縣(市)數據資源整合工作;在兩年內完成房產紙質檔案數字化工作,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統一升級到基於SOA架構的杭州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二十二)進一步加強輿論引導。引導媒體全面、客觀地報道房地產市場形勢,大力宣傳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加強對消費者理性購房的引導,樹立合理的住房消費觀念,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輿論氛圍。
前發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准。
如上級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執行。
C. 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有什麼好的建議
一、住房保障尚未立法,執行中缺乏約束力、強制力
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及住建部等部門的有關政策及規章,各地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但經調查,全國大部分地區所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是以行政管理部門規章形式出台,而不是以政府文件或地方性法規形式出台,而且國家也尚未出台住房保障法,導致對社會及政府相關部門缺乏約束力、強制力和執行力,對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撐點。各地保障性住房體系在工作機制、工作體制運轉模式上良莠不齊。大部分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機構為臨時、非政府管理部門,尤其是基層實施部門,存在機構不健全,人員、經費不足等問題。
二、住房保障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各地最少應按上年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以及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准備金及管理費)計提住房保障資金,並進行專戶管理。但從全國各地審計情況來看,個別城市因地方財政資金困難等原因沒有按規定足額提取,致使住房保障資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保障性住房選址困難
多份文件均對優先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個別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上執行政策的偏差很大,用於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地段、市政及生活服務設施均有較大的競爭優勢,而用於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用地鑒於價格問題,選址大多偏僻,交通、學校、醫療等市政、生活服務設施不齊全,導致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好地段的房子買不起,偏僻的保障性住房不敢買的窘境。
四、退出機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對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日後不具備享受保障性住房條件時如何退出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方面具體規定,導致全國普遍存在退出難的問題。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僅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手段是遠遠不夠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進程,完善立法程序的及時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極其重要。建議如下:
(一)要盡快立法明確相關部門職責。住房保障體系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土地、規劃、財政、民政、房產等一系列政府職能部門,建議應盡快立法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職責,進一步強化執行力度和監督力度。
(二)要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供應上要真正體現「惠及民生、讓利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要認真研究,精心組織,確保予以優先供應;保障性住房用地選址要充分考慮地段、市政配套設施及生活服務設施完善、齊全。
(三)要立法確保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和落實。立法明確各地最少應按上年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10%足額提取住房保障資金,利用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准備金及管理費)計提住房保障資金,並進行專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對未依法落實保障資金的地方政府及挪用、佔用保障資金的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追究辦法和監管措施。
(四)要立法明確住房保障退出政策。完善各類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復核、退出等制度;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人員,在日後復核不具備條件時,應立法明確退出辦法及對拒不退出人員的處罰辦法,並明確處罰執行部門,在法律層面上提供具體操作規則和有效支持依據。
(五)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監管機制。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監管機制。建立責任制,採取年初簽訂目標責任狀,年底績效考評的辦法檢查住房保障任務落實情況;人大、政協對住房保障過程予以全程監督,並聘請社會各界監督員、中低收入家庭人員參與日常考核;利用媒體及網路載體公示各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任務執行情況、住房保障項目選址及建設情況、住房保障家庭申請審核情況、住房保障資金落實及使用情況等信息,保證住房保障政策公開、公平、公正性;對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住房保障的,明確處罰手段、操作細則及執行處罰的部門。
(0)
D. 北京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通知
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於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和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房管局)在堅持「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就有關資格審核工作進行調整,調整於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制度,提高資格審核效率和准確性。《通知》就有關北京保障房資格審核工作調整如下:
一、北京保障房的資格審核備案及變更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信息比對核查工作調整到初審環節,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住房保障綜合信息管理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管理服務平台)完成啟動操作。
(二)管理服務平台對未通過信息比對核查的申請家庭進行自動鎖定。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時將未通過信息比對核查的結果、原因及復查權利書面告知有關家庭(告知書模板見附件1)。
(三)對比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申請家庭應在收到告知書後30日內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復查,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也可委託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復查申請的受理及初審工作。逾期提出復查申請的,不予受理。
(四)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並將復查結果書面告知有關家庭(告知書模板見附件2)。其中經復查異議成立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管理服務平台進行解鎖操作,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恢復後續審核工作。復查時間不計入資格審核工作時限。
(五)已通過各類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的家庭,在輪候期間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根據相關規定應當按照「三級審核,兩級公示」程序重新審核的,有關工作按照(一)至(四)條規定執行。仍符合相應准入條件的,予以資格變更。
(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區縣批次報送的資格備案和變更家庭中,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抽查。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將抽查家庭全部紙質檔案材料復印蓋章或掃描錄入管理服務平台後,及時報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其中在信息比對核查工作中經復查解鎖的家庭,除婚姻原因外納入必查范圍。
二、北京保障房的資格復核管理
(七)各類保障性住房備案家庭資格復核工作,全面納入管理服務平台管理。街道(鄉鎮)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核紙質材料的同時,應當同步將有關資格復核信息和結果錄入管理服務平台。
(八)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管理服務平台對資格復核家庭進行信息比對核查。未通過信息比對核查的家庭,管理服務平台自動進行鎖定。復核家庭對信息比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按前述程序提出復查,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分別情況核實處理。仍符合相應准入條件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管理服務平台中更新有關家庭資格復核信息;不再符合相應准入條件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時取消該家庭保障資格。
(九)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簽約時,系統自動校驗簽約家庭的資格復核信息,屬於搖號家庭范圍,且資格復核時間未超過一年的家庭,方可簽約。上次復核時間距離簽約超過一年的,必須重新進行資格復核,其中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統一搖號的家庭除外。
三、北京保障房的資格取消管理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各類保障性住房備案家庭資格管理。對工作中發現和經舉報查實不再符合準入條件的家庭,應當及時作出取消相應保障資格的決定,並將結果錄入管理服務平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備案家庭保障資格的,不再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批。
從下個月起,北京保障房的資格審核備案及變更管理、資格復核管理、資格取消管理就應當按照如上要求施行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6-2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搜狐焦點為您提供全面的新房、二手房、租房、家裝信息
E.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管理和指導意見
會有很多意見的
F. 四川出台政策加強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管理
從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四川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管理的通知》,以加強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管理。
據了解,近年來,四川省大力推進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從總體看,目前大多數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工程質量良好,但也有少數工程存在建設質量標准不高、過程式控制制不嚴、監管力量不足等問題。通知主要從加強規劃建設管理、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質量過程管控、進一步構建長效機制等方面做出了詳細闡述。
針對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交通不便、基礎設施不全、公共服務設施不匹配不同步和建設過程中質量問題頻發的情況,通知明確了自然資源部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選址、規劃方案審查以及具體建設環節的監管責任。
針對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存在的諸如屋面牆面滲水,砌體混合砂漿抹灰面層空鼓、開裂,混凝土表面蜂窩、麻面等質量通病問題,通知明確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落實主體責任,並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針對質量通病問題提出了加強原材料質量控制、加強工序質量控制、加強重要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加強竣工驗收監督等管用措施,把握住管控質量通病的重點環節,切實提高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設水平。
在構建長效機制方面,通知要求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從監管環節、監管內容、監管方式上提出加強監督檢查的重點;要求完善投訴處理制度,拓寬民情反映渠道,健全輿論監督機制並建立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質量信用檔案和不良記錄公示制度;要求建立回訪保修機制,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的回訪保修工作情況監督檢查。通知提出,要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企業或其他機構參與保障性住房入住、退出和維修養護等管理服務,並指導業主用好用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G. 完整版《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
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落實國家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鞏固調控成果,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區縣政府、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房地產市場調控一系列政策,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強化工作責任,堅決遏制地價、房價上漲勢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二、各商業銀行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發放住房貸款。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申請貸款的,應提供從申請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凡不能提供的,商業銀行暫停發放住房貸款。
各商業銀行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認定標准,並加強對消費性貸款管理,禁止消費性貸款用於購買住房。
三、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規定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60萬元。
對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40萬元。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暫停對購買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停止對購買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本市暫時實行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的政策。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暫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購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規定。對違反規定購房的,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房地產登記。
五、按照國家加快推進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工作要求,本市將積極做好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各項准備工作。
六、財稅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規定。要按照稅法和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按不同的銷售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住房開發項目銷售均價低於項目所在區域(區域按外環內、外環外劃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價格的,預征率為2%;高於但不超過1倍的,預征率為3.5%;超過1倍的,預征率為5%。要會同有關部門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
七、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被動遷居民家庭獲配的動遷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許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調整為滿3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對2010年7月1日後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預售應達到的工程進度標准作調整,即完成至主體結構封頂並通過驗收。房地產開發企業憑主體結構《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
九、著力推進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放寬廉租住房准入標准,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要做到「應保盡保」,並努力提高實物配租比例。年內在中心城區和有條件的郊區全面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供應工作。積極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制訂相關配套措施,抓緊建設和籌措一批公共租賃住房。進一步推進中心城區二級舊里以下房屋改造,有計劃地開展郊區城鎮危棚簡屋改造。全力推進以保障性住房為主的大型居住社區建設,今後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萬套,並提升市政公建配套水平。
十、增加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確保完成本市2010年度住房供地1100公頃的計劃目標。積極開展大型居住社區土地儲備工作。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用地供應總量的70%。完善土地供應制度,對商品住房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應明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內容。其中,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還應明確套型面積。
十一、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門要加強項目規劃、建設、預售許可管理,限制拆零申領項目工程規劃、建設、預售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規模和商品住房的預售規模不得低於3萬平方米。項目規模小於3萬平方米的,應一次性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關於商品房銷售管理規定,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一房一價對外銷售。銷售價格超出申報價格的,應再次報房管部門備案。
十二、充分發揮上海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的作用,加強房地產交易秩序監管,對房地產企業虛擬交易、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可採取暫停網上銷售,記入信用檔案,降低直至取消資質,暫停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和新購置土地等措施。嚴肅查處房地產經紀機構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聯手炒作、哄抬房價,從事國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產轉讓業務,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年十月七日
H. 如何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
這是需要政府主導的事情,必須要做到公平公正,廉潔自律,保障分配的合理,對於需要的人群要做好調查研究
第一,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按照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國情的住房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導合理消費,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逐步形成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房價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的住房供需格局,向著實現廣大群眾住有所居的目標邁進。
第二,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速度,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滿足基本住房需要;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同時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持經濟、適用、環保,確保質量安全。多渠道籌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賃補貼制度。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逐步使其成為保障性住房的主體。加快各類棚戶區改造,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加大財政資金、住房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的支持力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擴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給。優化規劃布局和戶型設計,落實工程質量責任。
第三,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一是規范准入審核,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准,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二是嚴格租售管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三是加強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四是健全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五是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把保障基本住房、穩定房價和加強市場監管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目標,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I.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銅陵市人民政府通知
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銅政﹝2011﹞51號
縣、區內人民政府,容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銅陵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