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物權法(關於建築物高度影響鄰里通風採光問題的規定)
如何賠償,標准不一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遮擋現狀居民住房陽光的處理」中第十三條規定:凡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新建建築遮擋現狀居民住房陽光的,建設單位(含建房的個人)應主動按下列規定辦理:被遮擋陽光的現狀居民住房,以居室窗檯中心點(均以外牆面計),在冬至日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每戶按其居室被遮擋狀況給予一次性補償800元至2000元。違法建設和處於新建建築高度兩倍水平距離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補償。
所以,按照現有的法規只要開發商所蓋樓與居民所在樓的間距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限——18米,同時居民房屋在冬至日日照時間超過1小時,依照現行規定建設的新建建築,即使影響了居民的採光權,因為其建築間距合乎規定的標准,就不必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換言之,新建建築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遮擋現有住宅陽光,為「合法遮擋」,則居民以採光權被侵犯為由打官司便很難勝訴。如果經過專業日照測繪,建築物最小日照時間確實達不到《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的要求,居民們勝訴的希望會很大。
但是,提起訴訟必須盡早,因為一旦樓房建起,即使規劃部門在行政訴訟中敗訴,出於社會效益的考慮,法院一般也不會判決將建築拆除,轉而會以給補償金的方式解決,這樣,居民們的採光問題還是無法得到實質上的解決。
但需要補充的是,在合法遮擋的情況下,依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的規定,「現狀居民因新建、擴建建築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這種補償一般也就在2000元左右。就是說,雖然是合法遮擋,但考慮到新建建築對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條件產生較大影響,這種影響給居民帶來了一定的損害,為了彌補對居民的損害並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這種補償的方式。但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區,即使是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也沒有經濟補償問題。
此外,從目前的司法實踐和現有法律法規來看,採光權的損害賠償數額面臨有兩個問題:一是由於缺乏相對統一的執法尺度和補償適用標准,各地法院處理採光權侵害賠償案件的標准不一,大多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二是數額確實太少,難以體現採光權價值。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建立完善的賠償標准,從經濟的角度處理房屋遮擋問題。
Ⅱ 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數字房產)有何 經濟效益 和 社會效益,回答好再給200
介於資產數額較大,且稅收品種金額涉及較多,房產系統建設是資產統計版、稅務收取權、交納的重要實施形式。
社會效益呢,感覺就是炒房的人比較困難了,整個系統如果是全國范圍統計規劃的話,那麼那些到處炒房的人稅務、手續費用會多很多。對於整個房產市場都會有所改善。
Ⅲ 深圳保障性住房網的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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