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能轉到吉林省住房公積金嗎
1、目前同一省內的公積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積金貸款目前全國只回有四個城市支持,分別是答武漢,南昌,合肥,長沙。 具體可以電話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
2、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
3、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⑵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地址
吉林市房地產管理局
地址: 吉林市松江東路7號
電話: (0432)62450808
ccrb315的信息幾百年前的了。
⑶ 居住證可以代替哪些證件完成什麼事情
#2016年10月東營車管所#
9月份東營秋季車展,買車的時候售車經理說車輛落戶需要暫住證明、或居住證。於是開始了辦理居住證之旅。
暫住證明是去派出所辦理立馬就能拿到的,居住證則需要一年左右才能拿到,因此拿證時間是2017年8月份
一年有效期居住:流動人口首次申領居住證的,發給有效期為一年的居住證。持有效期為一年的居住證,在居住地可以免費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服務;免費享受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享受政府部門提供的各類免費培訓;按規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還能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需要進行職稱考試的,也可按規定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
三年有效期居住證:持有效期為三年的居住證,除了享受所有有效期一年的居住證的服務外,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辦理赴港澳地區商務簽注手續;依法參加居住地社區組織和有關社會事務管理;已婚育齡夫婦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首先它是代替之前的暫住證,並有許多針對外來務工人員享受本市的一些本地居民可享受的福利,也可在一定年限後成為本市居名。
居住證一般要同社保一起,即有居住證還要一直交納社保費才可享受到,累計居住年限五年,子女入讀公校;滿七年,就可以申請本地戶口的機會。這里還有些評判標准,比如你是企業老闆,公司能接納多少本省務工人員,或者企業年納稅額超過多少,即可獲得加分。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流動人口依法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失業登記、就業信息查詢等服務;
(二)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應的保障;
(三)國家規定的傳染病防治、兒童計劃免疫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國家規定的對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五)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規定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的表彰和獎勵;
(九) 其適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
(十)在居住地享有機動車注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十一)在居住地辦理出入港澳地區的商務簽注手續;
(十二)具有本省戶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滿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團隊旅遊簽注;
(十三)以「合法穩定住所」或「合法穩定就業」為條件申請常住戶口。
(十四)省內戶籍的流動人口持居住證可以享有異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便利。
⑷ 吉林省退休人員怎麼提住房公積金
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保證住房公積金定向用於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費,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辦法》(吉省直公字〔2016〕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在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三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簡稱自有住房);
(二)購買公有住房的(房改房);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
(六)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七臘亮)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提取首付款的;
(八)職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長春市政府列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內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療的(本細則所稱重大疾病為《長春市城鄉醫療救助的實施意見》中所包含病種);
(九)職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學,無力供其就學的;
(十)遇到其他突發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
(十一)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十二)職工正式退休的;
(十三)職工省外轉出的;
(十四)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五)職工出國(境)定居的;
(十六)本管轄區(包含雙陽區、九台區)非農業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兩年未再就業的;
(十七)外地戶籍(包含榆樹、德惠、農安)和農業戶籍輪薯寬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八)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提取的;
(十九)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職工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第(一)項至第(十一)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其賬戶余額不足的情況下,可以同時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五條職工以償還貸款本息方式提取的,不可用其他購房方式辦理提取。貸款期間,先以另一套住房一次性付款方式提取過,再以貸款方式提取的,貸款提取時不做累計提取,只提取貸款當年還本付息額。
第六條兩套或多套住房均為貸款方式的,只可以選擇用一套住房貸款手續提取(提取房屋以上年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系統登記為准),直到此筆貸款結清後,方可按照《細則》規定提取另外一套房屋。使用同一套住房貸款手續提取的,兩次提取的時間應為不同年度。
第七條已經發生第三條(一)至(十一)項提取行為,再次部分提取公積金的應在不同年度內。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凍結的;
(二)未按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三)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經中心調查核實後五年內申請提取的;
(四)本人及配偶以償還住房貸款事實為理由提取過,在該筆貸款尚未結清之前又以購買其它住房或償還其它住房貸款事實為理由申請提取的;
(五)已簽訂沖還貸協議委託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積金沖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且協議在有效期內的,或者配偶簽訂沖還貸款協議且協議在有效期內的;
(六)本人及配偶已用一次性付款手續提取過,再用同一套房屋貸款手續提取的;已用貸款手續提取過,再用同一套房屋產權證、契稅完稅證或貸款手續提取的。
第九條職工不得因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商住兩用房或償還購買商住兩用房貸款本息的;
(二)以已購買某套住房或償還購買某套住房貸款本息事實為理由提取過的,售出後又將該套住房回購或租用該住房的;
(三)因贈與、繼承等未實際發生住房消費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權的;
(四)雖為購房實際出資人,但房屋買受人為未成年子女或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
第三章提取申請時間及額度
第十條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一次性付款),職工本人及配偶應在具備提手襪取條件後的24個月內,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本人及配偶可同時提取,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實際發生的支出。
翻建住房是指將舊房屋拆除,重建新房。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房屋。
第十一條每套住房只能按一種方式提取一次。購房提取後,再用房產進行抵押的貸款不能進行提取。如以前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續提取過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相應的住房手續原件。
第十二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必須還款滿2個月以後才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且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計提取總額不能超過當年的還貸本息額度。提取時在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還款且未進行過提取的,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累計還貸本息額度。如還款期間曾以其他住房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金額不予以累計,只能提取當年還貸本息額。貸款期間歷年未足額提取部分及間隔未提取部分金額不予累計提取。
第十三條職工提前部分還款或全部結清購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2個月內可提取一次,職工本人及配偶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提前部分還款或全部結清的還款額。如以前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續提取過住房公積金,需提供最近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手續原件。
第十四條職工及配偶在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行為獲批准6個月內,且本年度未發生過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首付款金額。
第十五條職工存在第三條第(八)至第(十)項情況,遇到突發事件並造成家庭生活困難要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事件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中心核實後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不得超過個人實際自費支付部分。
第十六條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後,依照本細則第三條第(十一)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一)租住長春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繳納租金總額;
(二)在長春市區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許提取一次,租賃70㎡以下(含70㎡)房屋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過800元/月;租賃70㎡以上房屋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房租,且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月。
第十七條職工依照本細則第三條第(十二)至(十八)項規定提取的,在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後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提取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本細則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需提供原件,中心審核後拍照存檔,原件返回。不能提供相關原件的,需提供相關單位證明。
第十九條職工向中心提出提取申請時,需提供以下有關證明材料: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
1.職工本人身份證,房主名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2.公積金龍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欄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銷售不動產發票,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
非長春市管轄區內購房及榆樹、農安、德惠、九台、雙陽購房的須同時提供銷售不動產發票。
(二)購買公有住房(房改房)的:
1.職工本人身份證,房主名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2.公積金龍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欄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4.《房屋所有權證》;
5.《國有住房出售統一發票》或交納購房款的部隊專用票據。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
1.職工本人身份證,房主名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2.公積金龍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欄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職工本人身份證,房主名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2.公積金龍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欄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4.《房屋所有權證》;
5.《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
6.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
7.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
(五)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
1.職工本人身份證,房主名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2.公積金龍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4.戶口簿;
5.《房屋所有權證》和擴大面積款發票。
(六)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必須還款滿2個月以後才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且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計提取總額不能超過當年的還貸本息額度;提取時在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還款的,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累計還貸本息額度。如還款期間曾以其他住房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金額不予以累計,只能提取當年還款額。貸款期間歷年未足額提取部分及間隔未提取部分金額不予累計提取。
職工提前部分還款或全部結清購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2個月內可提取一次,職工本人及配偶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提前部分還款或全部結清的還款額。如以前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續提取過住房公積金,需提供最近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手續原件。
商業銀行貸款的,提取時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原件:
1.職工本人身份證,房主名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2.公積金龍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欄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或《反擔保抵押合同》;
5.《借款合同》;
6.相關銀行出具的當年最近2個月的還款明細(或銀行存摺,需加蓋銀行業務章),首次提取的,提供當年全部還款明細(還款第一個月至提取月份,至少2個月);
7.貸款提前部分還款的,需同時提供相關銀行出具的還款收據、還款計劃;貸款全部結清的,需同時提供相關銀行出具的還款收據和結清證明。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包括沖還貸),提取時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原件:
1.職工本人身份證,房主名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2.公積金龍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欄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4.《借款合同》;
5.相關銀行出具的當年最近2個月的還款明細(或銀行存摺,需加蓋銀行業務章),首次提取的,提供當年全部還款明細(還款第一個月至提取月份,至少2個月);
6.貸款提前部分還款的,需同時提供相關銀行出具的還款收據、還款計劃;貸款全部結清的,需同時提供相關銀行出具的還款收據和結清證明。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他中心簽訂沖還貸),提取時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原件:
1.職工本人身份證,房主名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2.公積金龍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欄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4.《借款合同》;
5.其他公積金中心貸款的需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
6.出具上一年度全部沖還貸明細和銀行還款明細(加蓋公積金中心或銀行業務章),已通過公積金賬戶全額沖還貸的,提取不了公積金;部分沖還貸,剩餘由銀行賬戶進行還款的,提取額不超過銀行還款部分(由公積金賬戶余額決定);
7.貸款提前部分還款的,需同時提供相關公積金中心或銀行出具的還款收據及沖還貸明細;貸款全部結清的,需同時提供相關公積金中心或銀行出具的還款收據、結清證明和沖還貸明細。
(七)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申請提取首付款的:
1.職工本人身份證,房主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2.公積金龍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欄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4.《借款合同》;
5.首付款收據(發票);
6.放款回單(貸款支付憑證),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提供《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回執;
7.組合借款的提供審批後的《省直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住房公積金異地組合貸款需提供其公積金中心蓋章的相關證明。
(八)患有第三條第(八)項所列重大疾病的:
1.職工本人身份證,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2.公積金龍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欄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4.單位出具的《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難情況證明》;
5.縣(市)區以上醫院住院病例;
6.出院診斷書;
7.醫療付費專用票據;
8.與職工本人身份關系證明(戶口簿、結婚證)。
(九)職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學,無力供其就學的:
1.職工本人身份證,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2.公積金龍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欄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4.經年檢的《低保證》及《低保優惠證》;
5.錄取通知書;
6.繳費通知或交費專用票據;
7.與職工關系證明(戶口簿)。
(十)遇到其他突發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
1.職工本人身份證,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2.公積金龍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欄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4.單位出具的《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難情況證明》;
5.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十一)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1.職工本人身份證,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2.公積金龍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欄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4.租住公租房的提供:公有住房使用證或租賃合同、租金繳納證明;租住商品房的提供:可確定房屋准確面積的《買賣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結婚證(單身的提供戶口簿或本人到場簽署單身聲明)。
(十二)退休的:
1.職工本人身份證,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2.公積金龍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欄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4.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
(十三)省外轉出的:
1.職工本人身份證,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2.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異地轉移通知書》(原工作單位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3.《調令》、《任職文件》、《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需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簽章)或新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
4.新單位的住房公積金接收證明(需加蓋新繳交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專用章)。
(十四)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1.繼承人身份證(需本人親自到中心辦理),繼承人與職工身份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等);
2.公積金龍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欄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4.職工死亡證明;
5.合法繼承權、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存在多個繼承人的,公證書中必須明確各自的繼承份額及提取辦理人。
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將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十五)出國定居的:
1.職工本人護照、簽證、身份證;
2.公積金龍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欄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4.出境定居證明(如是外文需要翻譯成中文格式)及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
(十六)本管轄區(包含雙陽區、九台區)非農業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兩年未再就業的:
1.職工本人身份證,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2.公積金龍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欄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4.企業職工提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需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簽章);事業編制或公務員提供:《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說明書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明文件。
(十七)外地戶籍(包含榆樹、德惠、農安)和農業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
1.職工本人身份證,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2.公積金龍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欄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4.戶口簿;
5.《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需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簽章)。
(十八)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提取的:
1.職工本人身份證,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2.公積金龍卡;
3.職工單位開具的《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欄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4.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在押期間提取的,還須提供監獄管理部門出具「見證」意見的提取委託書;
5.《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需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簽章)。
第二十條集體戶口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的,需集體戶口戶主頁和本人頁原件同時具備(無法提供集體戶口首頁的,需到戶籍所轄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加蓋派出所戶籍章)。
第二十一條職工本人有特殊原因無法親自辦理提取手續的,可由單位經辦人代辦,但必須是職工本人出具書面委託書並經本單位人事部門蓋章確認的委託書證明。如需他人代辦,受委託人持公證處公證的委託書才可辦理。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條職工及受委託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1.繳存人先向單位申請,單位對繳存人的提取材料進行初審同時填寫《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審批表》(單位審批意見欄中需加蓋財務章、法人章);
2.由繳存人本人或受委託人持《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支取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向中心窗口提出申請;
3.中心審批通過後,將職工支取的公積金金額轉入其公積金龍卡。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或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如果單位不按規定為繳存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繳存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中心督促單位辦理。
第二十四條對符合提取條件且手續齊全的,中心要即時辦理。情況復雜的,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做出准或不準提取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職工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違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中心要向職工所在單位通報有關情況並保留對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依法予以追繳的權利,同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1.將騙提行為記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2.騙提人及其配偶5年內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3.對騙提人及其配偶5年內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最終解釋權歸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有。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布的相關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