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職能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徐編發 [2002]71號文件規定,徐州市住房公專積金管理中心屬主要職能為:(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⑵ 南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中心科室職能
1.綜合科:
負責中心行政、協調、督導、勞資、總務、安全保衛、檔案管理、車輛管理、考勤管理、宣傳學習等工作。
2.匯繳管理科:
負責宣傳和解釋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業務的有關政策、制度及業務辦理流程;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提取審批工作;參與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法規的制定工作;負責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繳存、提取業務培訓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催繳及催建工作。
3.個貸管理科:
認真貫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南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策和中心領導的工作部署開展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管理、監控及個貸統計報表的編制。
4.財務科:
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的財務核算;按月編制財務報表,按季編寫財務分析報告;編制財務年度預算,匯總年度報表;負責從市財政核撥管理費用,並向市財政報送報表;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事項。
5. 稽核科: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各項金融方針、政策、法規、中心各項工作計劃和規章制度對中心市城區及縣(區)的各項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配合市財政、審計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工作;負責全中心的綜合統計、分析工作;起草各項業務匯報材料; 負責中心的風險管理工作。
6.網路管理科:
負責中心住房公積金網路管理系統(含四縣一區)的日常運行和軟硬體設備的維護,為中心各項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負責市城區辦事大廳的現場咨詢,負責中心網站和12329熱線系統的維護。負責中心信訪工作。
⑶ 住房公積金管理辦公室信息科的職能
1.主要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批准答復。內
2、負責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容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信息科好有收集和採納各類住房公積金的信息及中心的財務核算職能
4.還主要負責貸款的審核、發放、貸後管理,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取的審核等
5.公積金的繳存、轉移、支取等業務的辦理、系統管理,《注意》這是信息科尤其重要的職能#############很重要啊!!!!!!!!
以下是幾個注意事項!!!!!
單位違反規定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未按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⑷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有哪些職能義務是什麼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就是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
就是管理公積金相關業務。不已盈利為目的。
⑸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及公積金的作用
很多都不了解住房公積金的用途,職工有下列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也有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還有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住房公積金的用途各種各樣。不局限於買房子。
1.用於購房,不貸款購房可一次性提取,商業貸款購房可提取用於首付,商業貸款購房可提取償還本息,公積金(組合)貸款購房可提取償還本息;
2.可用於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配偶可申請提取建修房被批准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建修房的費用
4還可以用來租房,可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支付市場租房房租;
5最受關注的是最後一種用途,可以用來治療重大疾病。家庭成員(包括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住院治療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日期應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內,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住院費用個人負擔部分。
公積金使用功能更寬了
通常情況下,住房公積金只有在買房的情況下才可使用,雖然有些地方規定的「租房可以提取」,但是往往實現起來比較難,引起消費者不滿。如果公積金範圍放寬,很多消費者表示贊同並希望盡快落實,不過也有消費者擔心會不會做的又是「無用功」。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能是:
貫徹執行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擬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具體管理辦法和措施,經批准後實施;
經管委會批准後,審核、辦理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的申請;
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和歸還;
負責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及辦理住房公積金呆壞賬核銷的申請,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報管委會審議通過後組織執行;
負責提出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上限,經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調整。
住房公積金的用途各種各樣,主要也看你怎麼使用,合理使用才是最重要的。說句不好聽的,家人如果突然出了什麼意外需要一大筆的醫療費用,你也可以用住房公積金來充當醫療費用。以上的信息希望對你起得那麼一點的作用。
⑹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單位性質是怎麼樣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單位性質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不屬於公務員單位范疇,應屆畢業生去那工作好不好需要根據自身條件、個人能力、興趣愛好和發展規劃等確定。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如下規定:
1、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2、第十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6)住房公積中心職能擴展閱讀: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中國管理機構
(一)我國人事管理機構的歷史沿革
我國的人事制度經歷了一個比較漫長的發展和改革過程,其機構設置的變化主要有以下的歷史進程:
(1)1949年11月,成立了政務院人事局,作為政務院的直屬管理機構,負責政務院直屬機構的人事管理工作。除了政務院人事局外,還有政法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內務部人事處,分管各系統的人事管理。
(2)1950年11月,政務院人事局又與政法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內務部人事機構合並,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作為人事管理機構。但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幹部隊伍不斷擴大,由組織部一個部門擔負統一管理幹部的任務,顯得力量不足,不能完全適應工作的需要。
為此,黨中央從1953年開始,著手對幹部管理的范圍、職務、人數進行調整,逐步建立在中央及各級黨委統一領導下,在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級管理幹部的制度。
(3)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規定撤銷中央政府人事部,成立國務院人事局,負責全國的人事管理。
(4)1959年,在進行國家機構精簡的過程中,撤銷了國務院人事局,在內務部設政府機關人事局,負責原國務院人事局的全部業務工作。
(5)在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時期,各級人事機構相繼被撤銷,人事幹部隊伍被打散,在「左傾」路線的干擾下,一些有效的管理制度遭到破壞和否定,人事工作被嚴重破壞。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以後,黨中央、國務院採取撥亂反正的一系列重要措施,果斷恢復了人事管理機構和一些行之有效的法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展開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人事制度改革也進入了一個改革、開放、深入發展的新階段。
(6)1980年,成立了國家人事局,直屬國務院領導。1982年的機構改革,根據全國人大決定,把國家人事局、國家勞動總局、國家編委、國務院科技幹部局合並成立了勞動人事部,綜合管理勞動、工資、人事工作。
1988年,根據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決定,勞動人事部被分為勞動部和人事部。人事部成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是中央政府管理國家人事和機構編制的職能部門,也是國家管理公務員的綜合職能機構。
(二)公務員管理機構的設置原則
一般來說,公務員管理機構的設置必須貫徹精幹、整體效能、協調一致和適度的原則。
精幹,是指在保證管理功能完備的前提下,內設機構不宜過多,關系要順暢,職責要明確:人事機構的管理人員要精幹;人事管理的辦事程序要簡化、便捷。
整體效能,是指政府綜合人事管理機構的設置要便於開展工作,便於人事管理過程的實施,其內設機構要繁簡適當,職能分工要合理,職責要明確。政府各部門的內設人事管理機構也要便於操作。
總之,政府人事管理的機構設置,要通過科學的部門職能分解和層級分工,不僅實現人事管理的高效運作,而且要為政府整個行政系統的高效運行提供組織與制度保證。
⑺ 宜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中心職能
宜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省、市有關文件規專定,於2003年6月由原屬宜昌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更名成立的,是直屬宜昌市人民政府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單位內設5個科室,36個編制 。主要職能是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包括公有住房售房款等房改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以及委託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中心具有國家授權的行政執法資格。
⑻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處室職能
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黨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保密、信息、議案、建議、提案和信訪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對外聯絡工作;承辦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的有關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綜合計劃處
負責全市住房資金歸集使用計劃的編制、調整及實施工作;負責安排購買國債資金;負責資金風險、盈利能力分析;負責有關業務信息的統計及綜合分析;負責中心綜合業務的前瞻性研究工作;負責全系統經費預算決算編制的上報工作;負責全系統的費用核定、固定資產的核定工作;負責協調財政、稅收、銀行等與資金管理工作有關的部門;負責全系統的資金調度;負責市中心內部各處室的業務協調工作;負責管理部網點布點、設置管理工作;負責中心系統的審計工作。
政策法規處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市政府及上級領導部門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協調、參與有關重大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政策性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查、報批及出台等工作;負責中心有關重大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組織政策性住房金融相關的課題研究,提出本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規劃。
歸集執法處
負責制定和適時調整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對公積金繳存進行檢查,並提出執法意見;對住房資金歸集管理中的重要情況提出有關的建議或措施;負責對涉及到歸集工作中的行政訴訟案件的處理,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對直屬管理部的歸集管理進行指導,直接參與公積金歸集管理工作;依據《條例》負責對年度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公告;負責對住房公積金執法監察的管理,監督對《條例》的執法情況;負責執法工作業務流程制定、崗位核定;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檢查各管理部歸集、管理、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和各歸集單位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信息中心
負責中心系統計算機管理信息化方案的制定、研製開發與實施;制訂中心系統計算機管理辦法和編制操作規程;負責全系統計算機內部業務網路方案的設計、實施及使用管理,包括北京市住房資金網際網路站的管理;負責市中心辦公自動化系統的方案制定和開發工作;負責對外發布電子信息;負責硬體設備的選型、分配和安裝調試工作;負責應用軟體的系統分析、設計和編程工作;負責市中心電子辦公耗材的采購、管理與發放;負責計算機系統的升級和系統軟體、工具軟體、電子書刊的購置及管理;負責全系統計算機業務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承擔全系統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維護,並保證其安全、正常運行。
負責中心系統全宗文件資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數據入機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公積金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和單位貸款的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數據入機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會計檔案和其它載體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負責制定、修改檔案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執行情況;負責指導、監督各管理部的檔案管理工作;組織檔案管理知識培訓;負責檔案統計與利用工作;負責檔案資料的研究及按年度編輯中心大事記工作;參加匯編檔案史料、修史志的活動。
住房資金管理處
負責對售房款、公共維基金、住房補貼資金等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制定相應管理辦法;依據有關使用辦法,負責審定資金使用方向;負責辦理其他住房資金使用手續工作;負責對單位貸款追償工作;負責對政策性貸款發放、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和重要情況提出有關的建議或措施;負責其它住房資金的風險、盈利能力分析;負責住房資金政策性貸款發展的研究工作;負責對直屬管理部的住房資金使用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工作。
會計處
負責全系統住房資金核算辦法的制定;負責制定會計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和會計工作業務流程;負責全系統會計核算;負責全系統帳戶管理;負責協調與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的會計核算工作,按規定負責上報核算報表;負責會計工作的前瞻性研究;負責對全系統資金的稽核;負責中心財務收支活動分析;負責對直屬管理部會計工作的管理和指導;負責財務支出報銷工作。
人事處
負責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及部署的落實工作;負責人事及幹部任(聘)用管理工作;負責專業職務考評和專業隊伍管理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所屬管理部及市中心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考核、任免、調配、獎懲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工作;負責工資核定、獎金分配工作;負責中心系統人員保險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管理中心系統人員綜合培訓、考核工作;負責處以上幹部的管理考察工作;負責後備幹部的培養、考察、選拔工作。
行政保衛處
負責全系統的行政、後勤、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全系統資產管理;負責固定資產及辦公用房的管理工作;負責車輛報廢、更新以及辦理政府采購有關工作;負責車輛及車輛安全工作;負責機關食堂帳務等事項的管理工作。
監察處
在中心黨委、紀委的領導下,負責中心黨的紀律檢查方面的具體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中心黨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完成中心黨委部署的關於反腐敗的各項任務;負責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按照中心紀委的授權,檢查和處理中心黨的組織和黨員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負責對中心全體黨員進行黨風廉政教育,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負責紀檢方面的調研工作;承辦中心黨委、紀委及市紀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在中心行政首長的領導下,負責中心系統的行政監察工作,包括效能監察、執法監察、廉政監察、糾風工作等。貫徹國家行政監察法規及北京市、中心的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負責檢查中心系統各單位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及中心的決定、命令中出現的問題;負責調查處理中心系統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對中心系統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政風政紀工作,起草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負責行政監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完成上級監察機關和中心行政交辦的其他任務。
組織宣傳處
負責本系統黨員隊伍建設和民主集中制建設;負責黨員管理工作及本系統黨內統計工作和黨費收繳、使用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幹部培訓計劃工作;負責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思想動態調整、理論學習(中心小組)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負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完成市紀檢、監察授權的工作,兼穩定辦、「610」辦公室工作;負責指導群團組織建設和統戰工作。
客戶服務部
負責中心網站內容的管理、網上留言回復;負責「政風行風熱線」網上留言回復;負責受理、轉交服務類投訴;負責中心系統內部電話查詢和機關總機服務;負責客戶咨詢、投訴等信息的統計和綜合分析;負責客戶信息資料的收集與管理;負責制定和適時調整各項咨詢服務流程及服務規范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和適時調整聯名卡發放業務規范和流程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中心年度結息對帳單發放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心對內、對外的信息交流、咨詢和相關培訓服務;負責中心客戶服務的發展及前瞻性研究工作;負責中心對外的政策業務宣傳及提供培訓和輔導服務。
⑼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9)住房公積中心職能擴展閱讀: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