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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不能執行住房補貼

發布時間:2021-01-07 21:10:19

❶ 法院能夠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同樣是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❷ 法院拍賣了我唯一的住房給我補貼的房租我可以要現金嗎

雨花區人民法院判令我履行無償轉讓唯一的生活住房所有權,將我從房屋內執行出屋,把我所有的生活用品傢具電器都堆置一間雜屋內還要求我交租金600元一月,因我沒錢交租金,現在所有東西全部都找不到了。

❸ 唯一住房強制執行有補貼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根據此規定,法院應當保留你最低住房標准住房,一般在拍賣款中留出20年住房的租金來保障你的住房。

❹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嗎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

首先,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之規定,被執行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帳戶內儲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性質屬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個人存款,屬於個人財產的范疇。

其次,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所有權屬於被執行人,應視為被執行財產予以執行,完全是有法律依據的。雖然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余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8條規定
「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對公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另外,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法律沖突適用規則,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❺ 住房公積金法院能執行嗎

可以,基本上只要是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都可以執行。

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住房公積金是否能被執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有條件的予以強制執行。
具體分析如下:
1、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繳存或其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儲備金,雖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但適用范圍上受嚴格限制。因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前,不宜輕易強制執行。
2、住房公積金問題復雜,涉及民生,政策性強。在法律、法規未作進一步明確規定之前,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執行問題,執行法院應確保住房公積金對案涉當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本著審慎原則,依法妥善處理。
3、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
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為:「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對住房公積金能否執行這個問題一直持有審慎態度,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對於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就目前而言,只有被執行人在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才可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拓展資料
住房公積金可執行性的現實障礙
雖然住房公積金在理論上可以被強制執行,但現行的公積金立法卻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了不少障礙。
1、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扣劃協助對象限於金融機構和收入發放單位,但公積金管理部門並非金融機構也不是收入發放單位。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為扣劃協助對象,大多數地方的公積金管理部門據此認為自身沒有協助法院執行義務,並以此為由拒絕法院的扣劃要求。
2、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不充分。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條還專門規定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六種情形,包括: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導致在實踐中,有的地方公積金管理部門因此規定只有達到提取條件後方可以扣劃;有的規定只有住房消費類的案件才可以扣劃;有的規定在離婚析產執行案件中,公積金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可以扣劃。這已成為司法實踐中制約公積金強制執行的最主要障礙。
3、《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外,公民的合法收入都可以依法被強制執行,如前所述,住房公積金亦屬於公民的合法收入,從法律效力來講,民事訴訟法屬於法律而且是上位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是下位法,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不能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將住房公積金排除在強制執行的范圍之外。

❼ 法院可以將住房公積金作為執行款執行嗎

首先,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雖然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版金和職工所權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但它不同於一般個人存款。 其次,《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還就住房公積金的用途及提取條件分別作了原則性規定,只有職工因發生住房消費而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職工喪失繳存條件時,才能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反之,任何理由、任何人都不能提取,包括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❽ 法院能否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

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法院提出異議稱,我單位不具有作為協助執行的主體資格,沒有自回行提取職工住房公答積金的權利,住房公積金不同於普通存款,無法協助執行。 法院認為,人民法院作為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國家機關,有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法院強制執行權的行使方式當然不同於自然人行使自己民事權利的方式,法院提取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的執行行為必然不同於職工自行提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院的執行行為,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協助義務人有義務協助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按照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據此,案外人異議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裁定駁回了案外人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異議。 目前,該中心正在協助法院執行。 又:三月二十三日,該款已經匯到法院過付款賬戶。

❾ 關於對「人民法院能否執行債務人的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復

關於公積金能否被列入金錢給付的執行對象,一直是債權人和人民法院執行機構關注的問題。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處罰金或判處附帶民事賠償的,因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以實現。人民法院能否判決或裁定查封、提取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成為解決部分案件執行難的重要途徑之一。 根據國務院制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和有關文件精神,住房公積金是國家進行職工住房分配製度改革由實物向貨幣轉化的產物,是由職工個人和單位共同為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用於職工購買、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在管理上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進行監督等辦法。公積金雖屬職工個人所有,但職工個人在行使權利時受到限制,不能隨意佔有、使用和處分。住房公積金的資金性質,是國家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管理下的職工個人專項資金,屬於社會保障基金,具有強制性和福利性,是職工法定的社會保障權利。 基於上述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性質,對人民法院能否執行住房公積金用於清償債務,目前有兩種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已符合提取條件的住房公積金或已被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可由職工個人自行支配,不再由管理部門作為專項資金進行監管運作,屬於職工的合法收入,法院有權採取查封、提取等強制措施,用於清償其債務或罰金,職工所在單位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義務協助執行。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的性質,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無論是否符合提取條件以及是否被提取,法院均不能採取強制措施進行扣留,用於清償債務或罰金。 由於執行住房公積金一直存在爭議,各地人民法院在實踐中也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嘗試,確實解決了部分案件的執行難問題,但也反映出不少問題,如執行不規范、不統一等情況。特別是,盡管在性質上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一部分,理論上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執行的對象,但仍要顧及它是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的專項資金。我們看到,條例第二十五條對公積金的提取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即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核准後通知銀行支付。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如何操作,如取證與審核等事項,恐難逾越行政法規設定的程序。特別是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取得有關方面的協助顯得非常重要。實踐中,已經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銀行不配合,有的法院執行住房公積金未果的實例。 目前,有關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主要包括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省(市)政府以及政府直屬的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中心)。條例授權建設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擬定有關政策,並監督執行。各地在公積金的運作方式上也不盡一致,大體有委託銀行辦理和管理中心監管兩種模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雖是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但行使部分監管住房公積金的准行政執法權利。當民事執行司法行為介入時,由於沒有相應的程序操作規范,會發生沖突。此外,有關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落實,各地和不同行業的情況差異較大,有關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申請、支取等方面的糾紛漸露勢頭,這些糾紛是否能得到救濟,如何救濟,是行政救濟還是司法救濟,需要相關政策的調整和有關各方協調,綜合考慮解決的辦法。最高人民法院將對能否執行公積金以及如何確定執行范圍適時出台規范性意見。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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