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沒有人知道寧夏賀蘭縣這幾年的拆遷補助標準是什麼啊
(一)被拆遷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的地址、結構、建築面積、層次、戶型、朝向、權屬等情況;
(二)補償安置方式;
(三)貨幣補償金額、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其支付方法;
(四)搬遷期限或者搬遷過渡方式及過渡期限;
(五)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辦法;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事項。
拆遷人應當自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之日起5日內,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拆遷人在拆遷期限內,不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中斷有線電視、通迅等威脅、恐嚇、欺詐的方式,強迫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第十六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以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拆遷補償的方式。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七條 被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可以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達不成補償協議的,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十八條 拆遷人提供的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增加的面積不得超過原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20%,被拆遷人自願增加面積的除外。 第十九條 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或者相同區位修建與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質相同的房屋,被拆遷人有權要求在拆遷范圍內或者相同區位實行產權調換。 第二十條 拆遷允許出售的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可以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購買住房後,再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不允許出售的廉租住房的,拆遷人應當優先給予原承租人相等面積的標准房屋,實行產權調換。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屬於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小於50平方米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築面積不小於50平方米的成套房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應當足以保證被拆遷人在低一級別的地段購買建築面積不小於50平方米的成套房。 第二十二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被拆遷人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拆遷人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拆遷人應當按照臨時建築工程造價標准,結合剩餘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重新設定抵押權或者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拆遷人應當按照達成的拆遷補償協議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實行產權調換;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未重新設定抵押權或者未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並到公證機關依法辦理貨幣補償提存公證。 第二十四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費用:
(一)按照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家費用和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構築物按重置價格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用,具體補償標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暫時不能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解決安置用房的,可以採取過渡方式安置,並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過渡期限。
過渡期限一般為1年;但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 第二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屬於現房安置的,應當支付1次搬遷補助費;屬於過渡方式安置的,應當支付2次搬遷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