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住房公積金到底有什麼用
1、用於購房。若想貸款買房,那麼可以辦理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的利版率比較低,可以為貸款權用戶節省不少貸款利息;若不辦理貸款,那麼可以一次性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房屋首付款;辦理過商業貸款購房的用戶,可以按月提取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2、用於建房,翻建或大修住房,公積金繳費人有建造自有住房,或翻修、大修自有住房需求時,可以申請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由於支付翻建、建房、大修住房費用;
3、用於租房。有些城市的公積金可以用來租房,每月租房支出如果超出了公積金繳費人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那麼可以按月提取公積金由於支付住房租金;
4、用於治療重大疾病。公積金繳費人的家庭成員如果不幸患重大疾病,那麼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醫療費用,幫助減輕負擔。
5、公積金繳費人如果退休、離休、出國定居等情況,可以申請一次性提取公積金。對於退休人員來說,一次性提取的公積金是一筆可觀的養老金。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
『貳』 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特點
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是中國城鎮住宅建設中較具特殊性的一種類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統一規劃、統籌,提供給特定的人群使用,並且對該類住房的建造標准和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給予限定,起社會保障作用的住房。社會保障性住房制度也就是在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流通等具體實踐中形成的制度。
『叄』 住房保障的形式及其特點
目前我國的住房保障體系主要包括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棚戶區改造五個部分。
1. 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或政府委託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長期租賃等方式,向城市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及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且有穩定職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築面積低於經濟適用房,單套建築面積要低於60㎡。其供應的對象是家庭收入高於享受廉租房標准,但又沒有能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困難家庭。承租家庭每月可享受政府支付的相應標準的補貼。公租房的租賃期只能是5年以下。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歸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
2. 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提供資金和政策支持,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最低收入困難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的建築面積一般小於50㎡,主要以租金補貼的形式分配,輔之以租金減免及實物配租。廉租房主要針對的是城市特困人口,只收取少量的、象徵性的房租。租戶一般只有使用權。
3. 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以劃撥的方式提供土地,按照一定的建設標准,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制訂相關的優惠政策,以微利價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可以出售的住房。 經濟適用房的單套建築面積一般為60㎡左右,出售價格一般低於當地商品房市場價格的20%至30%,具有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的特點。2007年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閑置。
4. 限價房
限價房也稱「兩限」商品房,是指政府限定套型(面積)標准、銷售價格,以房價限定低價的思路,限制土地出讓金,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商品房。 限價房的建築面積控制在90㎡以下,其中1居的60㎡以下,2居的75㎡以下。出售價格一般低於周邊同類商品住房的20%至25%。主要面向對象為中等收入住房困難的城鎮居民家庭定向購買的拆遷戶。並規定5年之內不得上市轉讓。
5. 棚戶區改造房
棚戶區改造房是政府為安置因危舊住房改造或公共設施建設時被拆遷居民而建造的住房。棚戶區改造是我國保障房建設的重要部分,其面向主要對象是城鎮棚戶及國有工礦棚戶區中低收入家庭。
『肆』 1、美國房地產業與中國相比有什麼優點 2、中日美房屋供給結構的對比
我國房地產業和房地產市場與國際比較的特點
我國的房地產市場是一個新興的市場。與國際上發達國家的成熟市場比較,有以下特點:
一、產業整體的市場化程度還很低
在發達國家,整個房地產業運行的所有交易環節都已經充分市場化了。供求關系以及其他一些因素 (例如原材料價格、通貨膨脹、國際匯率等)的變化在上游環節就可以被有效競爭消化掉一部分,不必全部集中到房價一個環節釋放。
目前,我國房地產業雖然已經具備一定規模,但房地產業運行的各個環節,市場化程度還很低。例如,土地「招、拍、掛」政策剛剛實行不久,目前進入市場的土地價格實際上並不是市場競爭形成的真實價格。房地產金融還遠不發達,一方面進入房地產業的資金相當大比重是銀行資金;另一方面,銀行資金也幾乎沒有針對房地產業和房地產市場風險特點的市場化品種。房地產交易環節中價格形成過程並未真正取決干競爭,幾乎全部取決於短期性因素,例如土地供給政策、利率、炒作性資金規模、拆遷量等。社會的長期利益在價格形成中的影響力極小,例如長期按揭對消費者的可能風險、節能省地的政策要求等。另外,迄今我國每年城鎮住宅竣工面積中真正通過房地產市場買賣的還不到1/3。這個比重還是福利分房停止以後明顯提高的結果。
二、普通居民正在從「無產」走向「有產」
發達國家的住房在歷史上就幾乎全部是私有制的。由此而來,在社會居民的私人資產中,金融資產與不動產的組合關系已經趨於相對穩定。只在發生明顯的宏觀失衡,例如通脹或通縮時,這個比例才會有一定變化。
從改革進程上看,我國城鎮正在從「住房公有」制度向「住房私有」轉變的過程中。從社會發展水平上看,城鎮居民中的主體正處在從「無產」走向「有產」,從擁有少量金融資產走向擁有不動產的過程中。實際上,當前房地產需求中真正能夠推高房價的,除少量投機資金外,主要是大量渴望擁有自己「產權房」的城鎮中等收入者階層,而不是低收入和特困居民群體。目前社會中「居者有其屋」的輿論,實際上是把「人人有房子住」和「人人有屬於自己的房子」兩方面要求混淆在一起了。
三、大量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
發達國家城鄉人口的分布比例已經基本穩定。住在城裡的人不會因經濟進一步發展而增多,農村人口也不會因為房價的漲落而向城市遷徙。
我國的情況正好相反。未來20年左右的周期內,數億農村居民要通過向城鎮集中才能有更多機會分享國民經濟發展的好處。從1980年到2005年,中國城鎮居民人口增長了190%。未來20年左右周期內哪怕只有此一半的增長速度,我國城鎮居民也將再增3億人。一個基本估計是,這樣一個農村人口的轉移過程決不會被房價「嚇住」而退回農村去。首先必定要形成對低檔房租賃市場的需求。
四、社會文化特點決定住房消費有「向上移動」的趨勢
在發達國家,不同社會群體在不同社區和不同檔次的住房中的分布已經相對穩定。每一階層一般不會超越自己的收入水平、社會地位去消費住房。
我國目前存在的一個趨勢是,在區域分布上,人們購買住房時普遍向上一級城市移動,例如鎮向縣、縣向市、市向省;在購房檔次上,各社會群體都指望「一次到位」,人們普遍選擇比自己所處社會位置高一級的住房。由此帶來,實際需求被明顯放大。
五、住房保障體系遠不發達
發達國家的房地產市場之所以成熟,很關鍵的一點在於住房保障體系比較完整有效。一批需要通過政府、社會的幫助才能解決住房問題的群體不會加入到房地產市場的供求競爭中來。這個體系保證了市場需求更趨於真實的有效需求。
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相對完整的住房保障體系,例如公積金、經濟適用房、貼息、貼租、廉租房等。但覆蓋面遠不充分,保障程度也比較低。而且由於區域間發展不平衡,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市場經濟發達地區和老工業基地、沿海與內地之間保障水平存在很大差別。政策是負責非市場化資源配置的。這個非市場化配置的部分只有做到「最後住不上房子的人都由政府兜底」的程度,房地產市場才能真正發育成熟。
六、市場結構不合理
一個成熟的房地產市場構成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租賃市場、中介市場等。而且二級市場的交易規模通常會遠大於一級市場。目前發達國家中每年住房交易總量中八成以上是二級市場的成交。租賃市場也相應發達。就是在經濟發達的美國,租房住的人也接近40%。二級市場、租賃市場和中介市場的存在,使人們的住房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過存量資源的重新優化配置得到滿足。
由於發展歷史短,我國目前房地產的市場結構過度倚重一級市場。說到房價漲落,幾乎說的就是新房的價格漲落。由此造成,一方面新房面臨過大的需求壓力;另一方面存量資源被不合理地大量閑置。從我國目前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看,當前市場不應當有這么大的住房短缺。其原因就在於「不開燈」的房子無法通過充分的二級市場、租賃市場、中介市場直接與需求有效對接。
企業與政府的關系遠比與市場的關系密切
我國房地產企業既有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的一面,又有計劃體制的深重痕跡。與政府的關系遠比與市場的關系密切,這就是我國房地產企業與發達國家相比的最大特點。
從總體上說,發達國家的房地產企業是和房地產市場相伴相隨發展起來的。房地產企業幾乎不會受到政府政策的格外扶持。如果說這些企業和政府政策有什麼關系的話,他們只能間接地受惠或受制於政府鼓勵或限制住房消費的政策。例如美國是鼓勵個人住房消費的,個人買房可以享受個稅抵扣的好處;日本是限制住房消費的,買大房子要繳納很高的不動產稅。國外的房地產企業也並不都是資本實力雄厚、規模巨大的企業。除極少數特大城市外,在很多中小城市中,中小企業仍是開發商中的主體,而且項目公司佔有主要比重。
我國的房地產企業有兩個基本來源。一類是從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有建築公司」發展或改制而來的企業,另一是在市場中自發地發展起來的民、私營企業。不論是何「出身」,我國的房地產企業都具有如下特點:
一、對政府依賴程度高
前期在土地協議轉讓的政策下,我國房地產企業的興衰和從政府手裡「拿地」的能力聯系緊密。有地就能賺錢。又由於我國正處於城市化加速發展過程中,房地產開發和城市擴張、城市改造聯系密切。此外,我國城市中的拆遷、上下水及煤氣等公用事業的接入等也離不開政府部門的支持。房地產企業和政府的這種相互依賴關系很容易造成尋租腐敗、野蠻拆遷等弊端和對消費者的輕視。實際上,政府和一些體制內的事業單位也形成了前期開發商的最大買主。北京的房價之所以早於上海居於高位,就在於1999年停止福利分房後,一大批趕「末班車」的團體購房推高了價格。
二、抗風險能力弱
自有資金比例低是我國房地產企業共有的弱點,大量依靠銀行的開發貸款或者揭貸款是開發商的基本操作手法。一旦市場有變,企業的通常做法就是「一走了之」,「一散了之」,把風險留給社會,留給政府,留給銀行。
三、環境、資源等公共利益的約束力很低
盡管一段時期來很多開發商在市場上大打「綠色」、「環保」、「宜居」的牌號,但實際上所開發的項目很少有注重環境、資源等公共利益要求的。近期多發的建在風景名勝區的項目、熱衷於建造低密度別墅項目等現象就是很顯然的例證。過去幾年中,我國新建住房中超過95%都是不符合節能標準的。
四、社會公信力差
公平地說,在我國房地產市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過程上,開發商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於市場中普遍存在的不規范,「官商勾結」的腐敗、對消費者的欺詐、房價中包含的暴利等問題使房地產企業的社會形象受到很大影響。企業的公信力很差。我國房地產市場處於初級發展階段
從我國自身的發展形勢判斷,我國房地產市場仍處於良性發展態勢。其基本依據是自主性的供求都很旺盛。這個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短期內投資規模過大,脫離了國民經濟整體的承受力;二是房價上漲過快,導致很多尖銳的社會矛盾產生;三是供給結構不合理,中低價位住房所佔比重過小;四是市場經濟秩序存在著混亂。
從國際比較看,我國房地產市場處於初級發展階段。這個階段的基本特點可以概括為供給占市場主導地位,需求方存在較大盲目性,要素制約力大,制度體系不健全四個方面。
一、供給佔主導地位
判斷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的最重要依據就是供求關系的對比狀態。供給佔主導地位,這是工業化初期的特有現象,也是新興產業發展初期的特有現象。從我國看,供給在供求關系中佔主導地位的例證俯拾皆是。例如開發商在社會輿論上的主導權,供給方在定價上的主動權,住房銷售合同中的對消費者的不平等約定等。從深層次看,開發商能夠輕易地向銀行轉嫁風險,也是供給方主導地位的必然體現。
二、需求方存在較大盲目性
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的不成熟性不僅體現在開發商、供給方,而且存在於需求方。由於發展歷史短,人們改善生活和擁有資產的願望迫切,我國市場上的需求方普遍存在著盲目性。例如超過自身積累及收入增長能力去買「一步到位」的大房子,要求社會在短期內滿足所有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對利率、租稅、通脹與通縮等對持有住房帶來的長期性風險普遍估計不足,指望短期「暴富」而跟風投資房產等都是需求方盲目性的明顯體現。非理性需求在成熟市場中也存在。否則就不會有日本、香港等地房地產「泡沫」的產生。但發達國家的非理性需求是和大量過剩資本的存在密切相連的。我國的經濟發展程度遠未達到實物投資領域無法容納貨幣資本的程度。大量過剩資本成為投機性「熱錢」的物質基礎並不充分。因此不宜過高估計我國房地產市場上投機資本的規模。但在我國,由於需求方存在著上述盲目性,普通居民已經形成的初步投資能力很容易在少量投資資本的帶動下「跟風」。我國這種特點的潛在危險在於,在市場價格波動中往往最受傷害的是抗風險能力很低的普通居民。
三、要素約束力大
我國房地產市場不成熟的一個重要體現是土地、資金等要素對市場發展的約束力極大。一方面在我國,政府是土地的惟一供給者,又是土地政策的惟一決定者,土地供給存在著壟斷性。另一方面,由於房地產金融不發達,直接融資渠道狹窄,房地產投資的資金來源只能主要依靠銀行。由於相關市場發育程度低,房地產企業通過違規手段獲取這些要素的做法反過來又拖拽,以至抑制了房地產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
四、制度體系不健全
在我國現有發展階段上,房地產業不僅是連接國民經濟諸多產業的重要環節,而且是連接投資與消費、政府與市場、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和資源之間關系的關鍵環節。在所有發達國家,一方面房地產都是高度市場化的產業;另一方面,房地產業又是制度約束最嚴密的產業。體現這些制度約束的政策體系包括保持社會穩定、改善環境、節約資源、促進公平、保護消費者、調整供求、維護市場秩序等多個方面。
有必要指出,不能把「調控」等同於制度體系,也不能把政府短期政策的影響力等同於制度性的約束力。穩定、嚴密的制度才能形成良性的社會預期,才能使供求雙方的行為從被動地服從政策轉變到主動地遵守制度上來。
多方面的制度體系也不等於就是復雜。以價格調控為例,美國加州調控房價的基本政策就一條。就是由法律規定,每年租賃價格上漲幅度不能超過7%。這個價格不是指社會平均租賃價格,而是房東與房客續簽合同時的個別價格。相比之下,我國的政策本身還較多停留在「對症下葯」的階段。從短期看,我國目前的政策不可避免地集中於對價格的影響。但從長期看,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業規范、健康發展還需要加強制度體系的建設,建立長效機制。
『伍』 五險一金是什麼意思
五險一金是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性待遇的合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養老保險是指參加工作的人員只要交滿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每年領取一筆養老金,用於老年的基本生活所需,不讓員工因退休而失去收入來源。
醫療保險是指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只要我們在報銷范圍內,就可以報銷我們在醫院、門診或葯房購買葯品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從而減輕我們的醫療費用負擔。
生育保險是指女性職工在懷孕期間必須停止工作,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福利、產假和醫療服務的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是指我們或我們的遺屬在發生工傷、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甚至死亡時,得到國家和社會的物質援助的社會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是指當我們失去工作,沒有收入來源的時候,我們可以獲得可支配現金和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和其他就業服務,幫助我們找到工作。
住房公積金是指每月繳納一定費用指定賬戶但平時不能取出,只能在具體使用時,如買房、出國居住、離開、退休等。
(5)城鎮住房保障的特點不包括擴展閱讀:
五險一金的作用
1、只要養老保險繳納滿15年,法定退休年齡(60歲)就可以開始領取養老保險。而且,你支付的時間越長,你將來能得到的就越多。因此,養老金是越付越多。
2、醫療保險可以說是五種保險中最重要的一種,它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起著很大的作用。醫療保險是只要參保,下個月就可以享受相關治療。
3、而且不僅僅是看病,在醫院可以報銷,平時甚至連買葯都可以在指定的葯店報銷。此外,繳費25年的男性雇員和繳費20年的女性雇員在退休後可享受終身健康保險。
4、生育保險的作用當然是在生育時期。懷孕期間,驗孕可以報銷,分娩手術費用可以報銷。最重要的是生育津貼,在分娩後給予婦女至少98天的產假。
『陸』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強制性的住房儲蓄制度
持這種觀點論者從住房公積金是工資一部分,繳存歸個人所有、有償計息、購房、調離或退休時可取回本息的特點而得出結論。從強制性儲蓄制度這一基本結論出發,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特點可歸納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國家強制的儲蓄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國家強制性,體現在政府部門憑借行政權力向職工及其就業的單位(僱主)定期歸集公積金,它是政府直接干預經濟的一種手段,干預的理由在於住房是人類生活的必需品,而住宅的高價值又使得人們對住宅支出應及早准備,住宅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應維持一個合理的比重,由政府代替居民選擇,強制性的安排一種住房儲蓄制度,有助於克服個人偏好的某些缺陷。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長期性,固定化的儲蓄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取得成功,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住房制度建立後,應仍然繼續存在,並成為有中國特色住房制度的一部分。對職工而言,公積金的繳納也是長期性的,職工工作期間只要有工資收入,就應該繳納公積金,公積金繳納成為自動的固定化儲蓄。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保障性的儲蓄制度
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並不能保障獲得一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強制儲蓄,完全體現自我承擔風險。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性是指通過強制單位和職工按其工資的一定比例上交用於住房儲蓄,可保證職工在購買住房時獲得一筆穩定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如果這筆儲蓄沒有動用,職工在退休後還可能取出用作養老金,彌補養老保障的不足。
(四)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動員資金推動住宅業快速發展的儲蓄制度
住房建設需要大量資金,發展中國家在解決居民住房問題方面,往往面臨資金不足的問題,在資本市場不發達的情況下,採取由國家出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通過強制性的儲蓄可廣泛快速動員資金,加快住房建設。
二、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特殊的社會保障稅
持這種觀點的人著眼於住房公積金繳交的強制性及其對於公積金繳交企業所造成的額外成本而得其結論。他們一般也承認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基金性收費,但具有「稅」的性質,並將住房公積金制度與社會保障稅制的九個要素相對應。社會保障稅包括社會保障繳款、納稅人、雇員、僱主、自由職業者、失業者、工作年齡、養老金領用者、納稅期間9個要素。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框架里,公積金的繳交相當於社會保障繳款,職工(雇員)及職工所在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事業單位(僱主)都是住房公積金的繳交人(納稅人),職工及其單位在工作年限內必須繳納住房公積金,超過退休年齡,沒有工資的失業者以及家務勞動等家庭內部僱傭的人們,則排除在公積金繳交者范圍之外。自由職業者應看作自我僱傭職工,應納入住房公積金繳交者之列,自己負擔全部的稅負,即雇員和僱主負擔的全部,但鑒於操作技術上的困難,暫時無法納入。住房公積金在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分擔的比例相當於稅率,稅基則是職工的年平均工資。
持「特種社會保障稅」論者將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視為與養老保險金、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相同性質的「費」,認為借鑒別國經驗,實行「費」改「稅」,利用稅收強制性和規范性增強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過程中的約束力,由稅務機關代勞,由專門機構負責管理和使用,可降低籌資成本,可使管理費用最小化,避免和杜絕拖欠、少繳和逃繳的現象,保證征繳工作順利進行,還可以發揮規模經濟的效應。
三、住房公積金是一種住房補貼
持「住房補貼」論者認為分析住宅公積金制度性質應聯系住宅體制變遷史進行。中國城鎮舊住宅體制的主要問題,在於住宅建設資金流程梗阻。因為在市場上購買住宅或直接生產住宅的主體,是各種企業和事業單位,而住宅的最終消費者——職工則不直接出現在市場上,也不為其住宅消費支付合理的資金,而只是從自己在其中服務的單位用很低的租金租用住宅。即中國住宅建設的資金主要來自各種單位,如果這些單位是企業,資金便來自企業的利潤,有些情況下會被計入產品的成本。如果是機關和事業單位,則資金主要來自國家預算,各單位住宅建設資金支出和收回租金之差,便構成了單位對居民的住宅補貼。在單位向職工提供住宅「暗貼」的體系下,各單位為職工建造的住宅越多,籌集住宅資金的壓力越大,住宅資金迴流凈量越小,最終因此而難以為繼。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就是單位為職工住房消費直接發放貨幣補貼,為住房體制變遷建立一個單位與個人共同分擔成本的機制。從表面上看,發放住房補貼是為了提高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實質上隱含著資金分配機制的轉換,即從建設資金轉換為消費資金,從實物分配轉換為貨幣分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就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發放住房補貼的一種方式。
上述三種觀點均有其合理之處。「強制儲蓄論」著眼於住房公積金歸職工所有,繳納長期性、固定化,符合人們認識的常理,也符合住房公積金制度動員資金加速住房建設、轉變機制,促進住宅業發展政策的要求,但既稱「儲蓄」,應是存款取款自由,「強制儲蓄」一說未免有些牽強;正是著眼於公積金繳納以行政權力為基礎,具有強制性,「特殊社會保障稅」一說才得以言之成理,但無法解釋住房公積金用於個人住房購建支出及政策性住房抵押貨款的資金放大效應,也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非財政性預算資金管理的實際,將其與養老保險金,失業金、醫療保險金所具備的「一個出風險,會員互濟共助」的社會保障特點進行簡單類比並不準確。「住房補貼論」從公積金制度的歷史沿革立論,符合住房體制及住房資金流轉的實際情況,在公積金繳納單位多為國有機關企事業機構的條件下,將單位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最終歸於財政具有觀察事物性質的透視力。但對於逐步走向市場化的國有企業以及交納住房公積金的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外資企業,單位交納部分構成額外成本,最終轉嫁到職工工資收入上,再稱其為住宅補貼就不符合事物發展變化的實際。本書後面的闡述中,上述三種論點視分析問題的需要,納入分析框架。
『柒』 政府賣地收入在不在財政收入裡面
政府賣地收入也就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土地出讓金),屬於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也是財政收入的一種類型,屬於非稅收入里的一種。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第四條 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即登記簿),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2019年4月財政部發布的《2019年4月財政收支情況》統計中,1-4月累計全國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19563億元,其中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18302億元(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
(7)城鎮住房保障的特點不包括擴展閱讀:
土地出讓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第五條 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可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徵收。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土地出讓金使用范圍:
(一)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
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二)土地開發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
(三)支農支出。
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四)城市建設支出。
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五)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等。
『捌』 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有什麼特點
以政府強有力的介入實現公共住房有效供給
新加坡住房制度最大的特點是政府的強力介入。新加坡的住房政策目標是「居者有其屋」,模式是政府以強大的財力建設組屋,使得超過80%的人口居住在公共組屋裡,同時又以高效的機制進行管理。
2.以分階段梯度目標設計來細分房地產市場有效需求
住房政策的目標在於滿足合理的住房需求。住房需求大體可分為三個層次:居住需求、居住質量需求和產權需求。滿足住房需求既可以通過政府來提供,也可以由市場來提供。
對於個體居民而言,住房需求層次建立在自身經濟條件之上。對於城市居民整體而言,住房需求滿足的層次則依賴於城市經濟實力和可利用土地面積等因素。
3.以保障居民居住權作為建立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的核心
新加坡政府堅持行政干預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牢牢掌握了房地產市場的主動權,其核心就是保障居民的居住權,以實施保障房政策為重點建立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
4.以嚴密的制度安排保證有限住宅資源優先滿足基本民生需求
嚴密的制度安排保證了有限住宅資源能優先滿足基本民生需求。這也是新加坡組屋制度中最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的地方。
5.保持房地產政策的相對獨立性和穩定性
新加坡政府組屋的一個重要功能是讓不同種族和諧共處,增強民眾對多民族、多宗教社會的認同,促進社會穩定。社區發展主要藉助政府組屋推進,通過組屋把社區所需的各種功能整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