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體系
二、住房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積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一個法制化、規模化發展的新時期。現實施的條例是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後的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強制單位和個人為個人未來購房進行儲蓄的住房貨幣分配方式,其特點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廣大城鎮職工購買住房,旨在幫助個人緩解購房壓力。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比普通商貸的利率低1%.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以來,覆蓋面不斷擴大,歸集額和繳存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對中等收入者購買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首先,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來,覆蓋面不斷擴大,但覆蓋率仍然較低。全國公積金覆蓋率不到50%,仍有4000萬左右的職工還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2]一些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意識,也有些企業由於資金流轉不暢任意停繳。其次,住房公積金的運用率低,沉澱資金高。「就全國來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蘇、福建等6省市的公積金運用率情況比較樂觀,超過了60%,其中北京高達96%,而其他省市則普遍面臨運用率不足的壓力。」[3]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以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多、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長,影響購房者貸款熱情;雖然公積金貸款比商貸低1%,但是這個利率差很小,當商貸採取優惠利率時便優勢不存。而且,利用公積金貸款可貸得額度低,即使採取商貸+
公積金貸款並行的方式,但也終因公積金貸款手續繁瑣等弊端而使人們不得不放棄它的使用;公積金的使用僅限於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資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賃之用,這也限制了那些賣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對於那些直至退休都賣不起房的人來說,只能等到退休再將公積金支取出來自用,這有悖於公積金作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積金繳存設定了最高繳存比率,不利於單位自主提高職工公積金額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這些不足都影響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發揮作用,首先,加強對我國勞動用工的管理,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率。必須改變目前我國用工制度的無序狀態,凡是企業用工必須經過當地勞動管理部門的批准,並在勞動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必須對在本市工作的人員進行跟蹤,即在本市工作後,要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有關手續。[4]逐步推進農民工參統住房公積金的改革措施,使農民工也能從中受惠。其次,賦予住房公積金中心稽查處罰職能,對不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予以相應處罰,迫使其按期及時繳納。再次,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降低貸款利率,吸引人們選擇公積金貸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設定彈性比率,對於有能力且對住房公積金熱情高的單位鼓勵其自己確定比率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額度。第五,拓寬公積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為目的的租賃也可申請公積金的運用,真正保障公積金用戶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強住房公積金中心的管理,強化對其的監督,簡化辦理程序,提高辦理效率。
第二,經濟適用房政策。1998年,我國推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國務院發布的有關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房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目的是為實現「居者有其屋」。經濟適用房是指以行政劃撥土地建造,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以保本微利(開發商利潤控制在3%以下)為原則,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產權的普通商品房。「從1998年至2002年,全國共完成經濟適用住房投資3959.67億元;經濟適用住房施工面積達71644.68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面積達42857.6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總量的41.2%,也就是說,經濟適用住房已經佔了中國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統計數據而言,我國的經濟適用住房規模已經很大,應該能夠滿足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需求,而為什麼實際上並沒有起到其應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難發現,當時國家決定全面推進經濟適用房建設,並不僅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也是一個重要目的。正是由於這種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經濟適用房很難與商品房界分,經濟適用房的房型面積如何確定,銷售對象資格如何審定,經濟適用房如何管理規范等問題不夠明確,導致在一些地方經濟適用住房被富人購買,成了富人房,偏離了它應有的目標。[6]目前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消費主體錯位,由於審核不嚴,高收入者往往憑借其經濟優勢購置多套經濟適用房,剝奪了本屬於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積規模普遍偏大,中小戶型供應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夠消費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戶型的房屋;雖然政府限定了經濟適用房的利潤空間,然而,本來很低成本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卻也不斷上漲,與普通商品房差價不大,而質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卻了其本來的功能。經濟適用房存在的這些問題是關乎我國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實處的關鍵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氣認真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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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我國住房保障性的現狀處於什麼樣的狀態
我國保障性住房包括兩限商品住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賃房。
2011年2月28日消息,專 未來五年,我屬國計劃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萬套。到「十二五」末,全國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將從目前的7%到8%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十一五」期間,我國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通過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五年間,全國1140萬戶城鎮低收入家庭和360萬戶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解決。
到去年底,我國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已達7%到8%,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超過30平方米;農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積超過33平方米。
今後一段時期,我國將進入保障性住房建設「加速跑」階段。保障形式繼續以包括廉租房在內的公共租賃住房、包括經濟適用房在內的政策性產權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等實物住房保障為主,同時結合租金補貼。
未來五年,全國計劃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萬套,大約是過去10年建設規模的兩倍;同時,每年還將改造農村危房150萬戶以上。
Ⅲ 簡述完善我國城市住房保障途徑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我國城市住房保障主要針對中低收入人群,其中低收入者住廉租房,收入提高後可以購買廉租房部分產權,還可以買限價的保障房。中等收入和高收入人群購買商品房。
希望能幫到您。
Ⅳ 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存在哪些問題怎樣加強我國城鎮低收入階層住房保障制度建設
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存在的問題
———結構性供需矛盾加劇,房價較高。產品結構與市場需求失衡,是企業經營失敗或發展受阻的重要症結。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的房屋開發中,高檔房屋比重過高,低價位經濟適用房屋的開發量不足。一些大中城市在房地產開發中忽視了供需關系,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追求高利潤,熱衷於高檔商品房的開發,造成了高檔商品房供過於求,價格虛 高。
同時,市場上低價位房屋供不應求,導致出現了經濟適用房銷售違規操作和市場炒作現象。從市場的發展看,供給結構嚴重地背離需求結構,在供應總量不足的情況下,就會產生結構性泡沫。
———投資增速較快,企業資產負債率高,經營風險加大。目前,我國房地產業相對其他行業是「暴利行業」 ,加之近幾年房地產市場價格持續走高,社會資金「逐利而來」。從房地產開發資金組成看:1998 年~2002年,總金額、國內貸款、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分別年均增長21. 5%、19.8%、23.8%和25.8%,到2002年已分別達到9541億、2149億、 2720億和4501億元,分別是1997年資金額的2.5、2.4、2.8和 2.7倍。5 年累計房地產投資開發完成額26781.5億元,年均增長21.1%,到2002 年商品房竣工面積已達3.25億平方米,比商品房銷售面積(2.49億平方米)多三成。1998年~2002年,全國房地產企業年均資產負債率約75%,遠遠高於國際上50%的警戒線。
———市場監控力度不夠,消費需求對投資的拉動作用小。目前,國家有關部門對有關房地產政策的貫徹落實和房地產市場開發經營管理的監控力度不夠,政策本身也不全面和不完善,如經濟適用房「價高質低」、銷售違規,土地出讓出現「天價」等現象,就是問題表現的一個側面。從市場銷售看,一方面,商品房的存量增加,房屋空置率增高。另一方面,出現了部分樓盤開盤前就已售空或排隊、搖號認購的情況,部分地區還出現了期房銷售火爆、炒樓花和市場冷熱不均等現象。這說明,房地產市場供需結構嚴重失衡,市場消費需求對投資開發拉動沒有發揮作用或作用很小。
———房屋價格構成不透明,市場信息不對稱。目前,房地產開發項目收費缺乏統一的管理,定價沒有統一的標准,相應的銷售管理監控工作也未跟上。當前房屋開發存在的十幾項收費,出自不同部門,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追求高利潤的開發商,把這些收費追加到房價中,使房價居高不下。消費者只知道房價高,卻不知房價的構成及價高的原因, 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Ⅳ 保障性住房土地政策有哪些做出了哪些規定
2012年,財政部發布了《關於切實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安排等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政府拓寬保障房資金來源渠道。
那麼,保障房資金來源究竟有哪些呢?保障房資金來源一應該加大中央政策實施力度,確保資金的足額流入保障性住房建設。
自我國實行土地招拍制度以來,土地出讓收入逐年攀升成為了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來源也是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所以地方政府對土地的依賴性很高,一些財政收入匱乏的城市表現更為突出,而保障性住房用地都是以財政劃撥為主,造成地方政府缺乏積極性,相關數據表明2010年國有土地出讓收入達到29109.94億元,扣除征地拆遷等補償成本性支出13395.6億元,土地出讓凈收益為15714.34億元,而其中用於住房保障的支出僅463.62億元,僅占土地出讓凈收益的2.95,%,而中央要求的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於10%的資金投入保障性住房的規定目標顯然沒有達到。所以地方在保障房的建設資金投入和運用方面仍然不足。
保障房資金來源二雖然中央財政保障性的安居工程支出逐年增加,並且幅度很大,但是國家撥款必定有限,而保障性住房資金規模大,所以社會資金投資保障性住房是保障性住房建設的不可或缺的力量。運用「創新的財政支持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刻不容緩。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成立專門的企業,負責建設、運營、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足額安排資本金,利用國家政策引導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發行企業債券、社會投資等籌集建設資金。也可以用「政府出地,企業出資」的方式吸引社會機構參與建設。
保障房資金來源三保障性的住房成本有很大一部分是控制在各種稅費上的,要想降低建設成本就要切實落實稅費優惠政策,降低保障安住建設成本,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基金免繳政策,一律免繳土地出讓收入,落實營業稅、房產稅、契稅等稅收減免優惠政策。保障房資金來源是保障房建設的基礎,只有不斷拓寬保障房資金來源,才能推動保障房的更快發展。
另外,明確保障房資金來源後,保障房資金運用管理也不容忽視,要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以防資金滯留、擠占和挪用等發生。
Ⅵ 我國住房制度的現狀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是每個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也是家庭和睦,社會穩定的關鍵。但我國從2003年以來房價飛速增長,居高不下,買房成為許多人,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的奢望。面對高額房價,他們也只能望而興嘆。對於中低收入家庭而言,他們沒有能力通過市場經濟來解決住房問題,只能寄希望於通過政府保障途徑來滿足居住和住房條件改善等需求。因此如何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保證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成為當前政府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我國目前針對房地產市場對住房制度採取了兩項措施:推出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政策。經濟適用房與廉租房是我國目前城市中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的兩種基本形式,但由於中國城市住房保障制度還剛剛起步,制度本身還存在許多需要完善的部分,出現了許多違背制度初衷的現象。例如,經濟適用房供應量有限,購買者非實際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積金能補償住房消費等諸多問題。使得當前城市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保障整體效果並不盡人意。因此,深化對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簡單敘述了一下,希望對你有幫助。
Ⅶ 急啊~~~~~~~~有關住房保障的國內外法律政策對比資料!!(有表格的更好)
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新建或收購的,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具有保障性質和特定用途的住房。它是我國在新形勢下對多年以來各類政策性住房(如經濟適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建設、分配、管理工作進行總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的一個全新概念。作為解決居民住房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一種有效政策供給,社會保障性住房在發達工業國家已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多層次供應體系和靈活高效的運作機制,對西方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在我國,社會保障性住房正處於探索的初級發展階段。因此,需要在立足本土的基礎上,借鑒國外先進的模式來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性住房供應和管理體系。
今年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設規模或將高達1000萬套,未來五年我國計劃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萬套。到「十二五」末,全國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將從目前的7%到8%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但這一計劃要想真正實現需要健全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支撐。保障性住房本是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條件的很有效地措施,20多年來,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城市住宅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城市居民住房條件總體上有了較大改善。但就現在來說大量的問題都致使保障性住房不能成為一項切實利民的政策。與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還很不完善,甚至有人開始懷疑這項舉措的推行。
保障性住房在國外也是困難家庭居住的第一選擇,有很多國家的保障住房政策已經發展的相當完善。
以下是一些發達國家的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政策在我國的適用度:
英國——「共有產權」模式:其方式就是先購買部分產權,然後逐步購買完全產權。英國的成功實踐,讓共有產權房制度在世界范圍內具有了一定的吸引力。目前在我國一線或二線城市,即便政府支付50%,很多居民家庭或許仍然難以負擔剩餘部分。所以,此舉比較適合三線城市或者中等收入家庭。
韓國——10年內完成「百萬戶國民廉租房建設」:這種按照計劃進度,有序提供廉租住房,並有執行程序和保障舉措的方式,一方面可以逐步解決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問題,另一方面給予市場良性的預期,即政府在住房供應中究竟起到多大的作用,從而有利於穩定居民的購房預期,減少對高房價的恐慌和炒房行為。相關部門在政策執行過程中肯定會遇到多方面的困難,這為我們今後解決困難是提供了一定的參照方法。
日本——政府建金融公庫並提供超低息貸款:對於當前貧富差距較大打中國來說,區分不同收入群體,提供不同的住房解決方案,是一種理想的思路,但政策執行中容易出現道德風險。而且,廉租房比重4%左右,或許難以滿足低收入階層的要求。
新加坡——組屋和廉租房「雙效保障」這一政策模型對於土地資源非常稀缺的中國而言,很有啟發意義。因為它能夠保障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可是,主要房屋由政府來解決,成本很大。對於中國這樣人口眾多,尚處於經濟起飛階段的國家而言,執行起來比較困難。
美國——美國以全面的立法保障和發達的金融體系作為支撐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為實現「人人享有體面的住宅」的目標,美國採取金融支持、稅收減免、租金控制、住房資助券等多樣化措施,並在不同時期,根據居民居住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頒布相應的住房保障法律,通過法律強制達到住房保障目的。此外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大量、持續性的高額財政投入,是中低收入階層住房狀況得以解決的關鍵。對於法律體系還不完善的我國,美國的成功提示我們保障性住房實施的成功要以健全的法律體系和發達的金融體系做後盾。所以,我們不單單要加大力度建設保障性住房,更要快速發展我國市場經濟、完善法律體系。
國外的成功經驗對我國保障房政策的啟示:
1、組建獨立的非營利性機構主管全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新加坡的建屋發展局是國家的法定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也不需要另外一個機構來審批。我國大陸地區可以參照其模式,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統一領導下,組建一個獨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與運營專門機構,在各省市設立分支機構,專門分管各城市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建設、運營、維修。這樣可以保障建設專項資金的高效運作、相關政策的真正落實和後期的運營維護。為了加快該機構的成立,可以考慮整合部分國有大中型房地產公司作為該機構的構成主體,讓它們退出商品房開發領域,成為專門負責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設、管理、運營與維修主體。由於修建保障性住房不以盈利為目的,需要國家對其進行資金投入和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國有房地產企業還可以在這個過程中不斷發展、壯大,從而體現國有經濟在支柱產業中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
2、建立與完善住房保障法律。住房保障實施有賴於完善的住房保障法規,對中低收入居民、特殊階層、邊緣化人群的住房保障問題進行明確的界定,以法律要求並保障財政撥款計劃、租金控制計劃、稅收減免計劃、抵押貸款貼息計劃等的實施;對各種計劃所惠及的人群具有明確的准入條件和收入標准,同時對違反法律的行為予以嚴懲。我國應借鑒美國住房保障的經驗,盡快制定專門的住宅法和住房保障法,從立法層面對住房保障的實施計劃、惠及對象、供應標准、資金運作方式、運作機構、保障措施進行法律界定。
3、住房保障體制的運作以維護市場機制為基礎。西方國家將房地產市場中應由政府主導和有市場機制主導的兩部分明確區分開來,大多數國家的住房保障的主要對象是中低收入者和無力為自己解決住房問題的特殊階層,如剛畢業的大學生。住房保障只是住房市場機制的補充。
4、建立以住房儲蓄為核心的保障性住房金融體系。無論是日本的官辦的住房金融公庫,德國的住房儲蓄,還是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住房金融在住房保障政策實施過程中都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應加以借鑒,盡快成立專門為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機構,建立財政擔保、補貼和市場之間的調節和補償機制。
5、完善保障性住房的供應和退出機制。實行土地出讓與保障性住房供應掛鉤的嚴格准入制度,在商品房土地出讓過程中,嚴格規定並執行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完善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和成員結構等標准,住房面積標准以及相應的分級差價的標准。盡快建立經濟適用房的退出機制,在收入標准、居住時限和分階段租金水平上建立制度保障。在快速城鎮化進程中,要更加明確應屆大學畢業生、新生代農民工等中低收入人群保障性住房計劃。
6、完善資格審查和懲罰制度。
國家需要制定出詳細的相關規定以嚴格區分不同的收入群體,對不同的群體分別供應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在房屋的面積和價格上也要有所區分。在接受居民的申請後,要從多方面考察,杜絕弄虛作假。房屋的出租和出售要嚴格監管,嚴禁炒房,確保組屋政策的順利實施。
7、動態調整。
住房保障的廣度和深度是與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 能力、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消費結構等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住房保障應與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適應,保障的范圍、方式也應隨著社會的經濟環境的變化不斷驚醒調整
除了上述方面,我國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還可以從土地來源、融資渠道等多方面來考慮。
保障房政策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但由於各個國家國情不同,因此不能全盤照搬。最重要的是針對不同收入檔次的人,設立不同的政策。與國外相比,我們面臨的約束條件不同,主要體現在整體收入水平差異較大。我個人認為香港和新加坡的做法更值得借鑒。今後幾年,隨著我國對保障性住房財政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保障體系的逐漸完善,我國大部分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環境一定會得到很大的改善。
Ⅷ 土地政策為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來,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住房問題也成了重要的民生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城市居民住房問題,始終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作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業發展的根本目的。2007年8月7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以下簡稱24號文件),其核心內容是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基本確立了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框架,並首次明確了廉租房制度在住房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房制度提出了更為具體的指標、要求和計劃。這是我國房地產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必將對我國的房地產市場產生深遠影響。而土地是我國房地產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礎,土地政策對建立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起到了關鍵作用。
一、我國土地政策變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歷史進程
(一)1994~1998年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199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提出要建立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改善居住條件,滿足城鎮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由此全面啟動了我國住房體制改革。與此相對應,這個時期我國土地管理政策也經歷著重大變化。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得到了《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確認。1990年5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成片開發經營土地暫行管理辦法》,這標志著我國的土地市場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軌道,為我國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市場環境。
(二)1998~2003年住房分配貨幣化,土地市場建設推進住房制度改革
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的政策主旋律是「市場化」,確立了「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的住房政策,並且針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這標志著經濟適用住房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的主體之一。針對住房「市場化」,已有的土地政策已不能適應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亟待改進。當年國土資源部成立,同年8月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公布,12月公布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至此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的法律體系初步形成。2001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通知就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土地市場、規范土地審批行為等重大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制度性措施,為推進土地市場建設進而推進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據和強有力的保證。
(三)2003~2007年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嚴格土地宏觀調控
自2003年以來,我國房地產市場出現了商品化程度過高過快、國有資產流失、市場秩序混亂、忽視保障性住房建設等種種問題,國家從土地「8·31」大限,到「國八條」、「國六條」,提出了一系列調控措施。2003年11月15日,由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0號(第120號令);2004年5月13日,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印發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令)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規文件,從把緊土地出讓關、通過稅收政策抑制旺盛的住房投資需求,到強調政府的住房保障職能,增加對城市最低收入貧困家庭廉租房的供給,體現了我國政府對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關心與重視。這期間,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兩個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的重要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土地節約利用和收益分配機制,提出一定比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應當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嚴格土地管理,進一步規范土地市場加強土地在宏觀調控中的 「閘門」作用,不斷提高服務社會和市場的能力。
二、24號文件對我國住房制度的影響
24號文件是我國自1994年住房體制改革啟動以來,國務院下發的與住房制度改革相關的重要文件。 總結了1994年以來我國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實踐經驗,針對當前房地產市場出現的問題,為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提出了新的保障措施,涉及房屋、土地、民政等多方面政策,這對於構建起一個「以低收入群體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供給體系將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
(一)住房保障被定性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
24號文件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 將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通過正式的文件安排列為公共產品,作為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這是房地產調控的一大進步。
(二)廉租房的供應對象擴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農民工住房問題進入了政府關注的視野
24號文件將廉租房的供應對象由以往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擴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同時還提出了廉租房與經濟適用房家庭的無縫連接,從而解決「夾心層」家庭住房問題。同時,24號文件要求各地在 「十一五」期末,應使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
(三)新的政策制度安排更具可操作性,重點滿足居住需求
與以往政策文件不同,24號文件相對更具有可操作性。通過圍繞滿足居住需求展開的具體數字、標准和原則的規定,保證了住房保障政策取得實效。新的保障標准嚴格限制了廉租房與經濟適用房的面積,以能夠基本滿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居住需求為准,與低收入群體的基本需求緊密對接,而不會出現保障供給與保障需求相脫節。 為了實現住房保障重點的轉變,24號文件明確規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兩個來源: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比以前出台的《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規定的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資金底線是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5%,提高了一倍。
三、通過進一步加強土地調控來推動我國住房制度改革
24號文件充分強調政府在住房領域的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職能,為我國土地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明確要求切實保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走出一條建設佔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提出土地管理中要努力優化住宅用地結構,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確保不低於70%的住宅用地用於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設,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佔土地。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於認真貫徹 <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36號,以下簡稱《意見》),提出進一步加大土地供應結構調整力度,保證用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用地供應。
(一)《意見》中關於土地供應政策的要求
在《意見》中,要求科學編制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用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用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優先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其年度供應總量不得低於住宅用地供應總量的70%。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嚴禁新徵收或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對國家機關搞集資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此外,對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要依法徵收土地閑置費,並責令有關企業限期動工、竣工。土地閑置費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要堅決無償收回。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如何為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來我國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住房保障制度除住房公積金外,主要通過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和「兩限房」來體現。除「兩限房」剛剛起步,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政策都已經執行了一段時間,暴露出來的問題還不少,分別表現在:經濟適用房供給不足,而且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偏頗;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還很小,沒有得到全面實施,各地差異較大,確定主體對象困難而且資金保障不穩定。
針對上述問題,從土地管理角度出發,應當通過建立責任制,提高土地利用規劃作用,保障土地供應,加強監督管理等措施,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1)加強法治建設。法律是對權利的最高保障,只有把在以往改革實踐中好的政策措施通過立法固定下來,才能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人民群眾才能得到真正的實惠。如有些地方政府不願無償提供那麼多的土地建設經濟適用房,因為他們認為只有商品房開發才能給政府帶來大量的收益,搞經濟適用房只增加負擔,所以不主動推進住房保障。但是從保障民生、穩定社會的大局講,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 只有通過法律把政府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政府考核內容,地方政府才會認真對待、強勢推進。另外,如何從法律上保障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兩限房」的權利,使低收入家庭住得安心和舒心,也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物權法》的實施,為此提供了契機。
(2)加強土地規劃的龍頭作用。土地是房屋建設必不可少的,作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該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就考慮不同住房用地的規劃問題,注重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區位和環境因素,防止不合理的規劃導致新問題的產生。同時應做好與城市規劃、城鄉統籌規劃等的銜接。
(3)加強土地供應管理。建設房屋就需要使用建設用地,但每年的新增建設用地是有限的,受土地供應計劃管理。這就需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充分挖掘現有建設用地用於住房保障,做到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同時做到調整土地供應結構、保證並優先安排用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建設用地。
(4)加強監督管理,嚴格落實用地政策。當前,針對房地產市場,有了好的土地調控政策還不夠,要使各項政策落到實處、真正發揮其作用才是關鍵,所以必須要加強監管。 在供地時要加強監管,禁止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為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後挪用於商品住房開發。同時,通過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加大土地出讓收入的徵收力度,落實好「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的規定,保證保障性住房的充足供應。
Ⅸ 如何實現新時期我國房地產業的創新發展
1、保險資金投資房地產業的政策障礙已經掃除
備受關注的我國房地產領域何時向我國保險資金開放的問題,已於2007年5月經中國保監會原則通過,這也就意味著今後我國保險公司進行房地產投資已原則上獲得批准,保險資金投入房地產領域已無政策障礙。不過,目前尚未正式開始進行操作,因為保監會還需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這是保監會首次對保險資金投資房地產解禁問題發出的明確信號。至於實施細則何時出台和年內能否見分曉,目前保監會還未給出一個明確的時間表,因為在實施細則出台以前,還需經過一個對保險資金投資房地產的實質性研究階段,而這一階段工作尚待正式啟動。保險公司對房地產業是直接投資還是間接投資,投資比例的上限有何規定,所投資的房地產項目有何限制等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的研究和確定。去年出台的《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松綁了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及產業基金等領域的手腳,卻並未對保險資金是否可以投資房地產加以明確闡述,因此留給業內無限想像空間。國外經驗表明:成熟和規范市場的房地產項目能為保險公司帶來長期穩定的投資收益和現金流入,符合壽險業務的資產負債匹配原則,增加類似投資有助於保險公司持續改善投資收益率。然而,鑒於保險公司對房地產投資缺乏經驗,在嘗試投資初期應以類似於投資現有成熟項目為主,或以投資房地產基金等間接形式進入,以確保房地產投資的風險控制。
2、匯率彈性增強使外資更多地進入房地產市場
央行於2007年5月19日就確保我國宏觀經濟穩定發展而同時出台的加息、提高准備金率和增強匯率彈性等三項措施,對房地產業而言其作用是十分明顯的,加息和提高准備金率無疑對貸款購房者和房地產開發商而言都屬負面的利空消息。而提高匯率的彈性則不然,因為當今宏觀形勢表明:匯率彈性的增加就意味著人民幣升值的加快。而人民幣升值的加快又意味著國外投資客熱錢流入我國房地產的數量和時間將增多和加快,這將對房地產市場的供求關系產生直接的影響。盡管目前我國資本項目還處於管制之下,但國際熱錢總還是能夠找到相關渠道暗渡陳倉,悄然進入我國房地產投資領域,特別是在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房地產價格持續走高以及人民幣匯率加速上升的三重利益刺激下,投資中國房地產將成為外商和外資規避風險和獲取利潤的更多選擇。就國際慣例而言:一國貨幣的升值,一般就意味著其國內經濟整體向好,投資機會較多,而且收益水平也相對可觀。從這個意義上講,人民幣繼續和加快升值將會帶動外資和外商對我國投資的增加。然而,事實上在我國的許多地區,目前各個行業中的投資機會並非很多,有些產業已經或將要形成過剩的趨勢,這與房地產開發投資領域高回報率相比形成了鮮明的對照,這也就促使了國際投資熱錢更多地將我國房地產投資作為資金追逐的投資樂土,因此人民幣升值給房價上漲帶來挑戰的同時,也給我國新時期房地產的發展帶來了機遇。
3、改變房地產增量與存量市場不平衡狀態
進入21世紀,我國房地產業無論是現實供應量還是預期供應量都保持了較快的增長速度。與同期我國城鎮人口增長及相關住房需求相比,即使考慮到經濟發展和城市化的因素,房地產市場的供給也是較為充足的。據國家統計局最新資料表明:目前我國各主要城市存量住房上市交易量不足住房保有量的1%。而在發達國家的成熟市場,該比例一般接近15%。由於存量市場規模小而增量市場規模大,使得我國房地產由增量市場主導,存量市場缺乏對增量市場的價格平衡與制約機制。增量市場的價格主導了存量市場的價格決定,成為房地產市場的價格決定方式。由此可見,我國房價居高不下和房地產調控的不力,關鍵問題不在於新建住房的不足,而是房地產存量市場發展的嚴重滯後。因此,要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穩定和持續發展,就應該從發展房地產存量市場入手,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推進住房產權制度的明晰化,對存量住房進行規范和管理。採取多種手段推進存量住房進入市場交易,包括推動房屋產權證的登記工作,清理原產權單位和住房所有者的模糊關系,明確界定房屋的產權。二是規范市場交易秩序,活躍存量房地產市場,推動房地產市場中介機構的建立和發展,引導建立和完善住房信息系統,規范和提高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三是減輕房地產交易環節的稅收,鼓勵和促進現有住房進入市場流通。四是適時開征房產稅。對持有的房地產徵收房產稅,引導房產的有效利用,推進房產資源的優化配置。
4、通過建立個人信用體系來加快保障住房供應
認真貫徹和落實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中的經濟適用房制度,關鍵是要在各地加快建設和推出保障性住房的同時,加快建立和健全全社會的個人信用體系,這樣才能實現真正的公平、公開和公正。目前我國尚未建立比較健全的個人信用體系,在保障性住房推出時具體怎樣對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狀況進行審核就成了一大難題。今年以來,我國住房保障實質性工作全面啟動,但建設主管部門里仍僅有兩三個人在專門或兼職負責,顯然同其巨大的工作內容和工作量是不相符合的。因此,國家建設部應該在住房保障工作的機構上進行調整,人員上進行充實,內容上進行細化,制度上進行完善,以確保我國為中低收入消費者謀福利的住房保障政策真正得到落實。住房保障主要是依賴政府的財政收入來進行。像廉租房,所有投入基本上都是由政府來完成,租金也只是象徵性地收取。因此,廉租房是最純正的保障性住房。其次是經濟適用房,它是有政府撥土地建設,在成本基礎上加收3%的利潤後出售給中低收入者。至於限價房,只是比一般商品房售價略低一些的商品房而已,並不屬於保障性住房范疇。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錯誤地理解和制定政策,對解決中低收入消費者推出的主要是限價房,而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推出少之又少,這種情況也將在今年加大力度促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過程中得以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