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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公共住房管理的原則

發布時間:2021-01-06 17:34:28

A. 公共租賃房的管理辦法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輪候與配租
第十條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准,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二條配租方案公布後,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
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後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
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可以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對象的范圍和優先安排的辦法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社會力量投資和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向經審核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配租。
第十六條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簽訂前,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將租賃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確說明。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確定。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B. 【高分】簡述公共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答案

一、公共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

1、服務原則

2、依法管理原則

3、公開透明原則

4、管理高效原則

5、勇於負責原則

二、試述我國食品公共安全保障體系

1、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2、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證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認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三、試述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

1、承辦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1)、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2)、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築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隱患;

(3)、按照負責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承辦者有權拒絕其進入;

(4)、按照核準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

(5)、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並組織演練;

(6)、對妨礙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7)、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2、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影響社會秩序;

(2)、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

(3)、服從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投擲雜物。

四、名詞解釋:應急管理

1、應急管理是應對於特重大事故災害的危險問題提出的;

2、應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機構在應對突發的公共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事前預防、事發應對、事中處置和善後恢復過程中,通過建立必要的應對機制,採取一系列必要措施,應用科學、技術、規劃與管理等手段,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有關活動。

(2)簡述公共住房管理的原則擴展閱讀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法律責任

1、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承辦者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原則是什麼

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管委會決策、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管委會決策,是指管委會具有獨立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權力。凡涉及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大事項都由管委會根據法律賦予的許可權作出,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歸集、使用計劃、貸款政策,對住房公積金運作機構進行監督等等。
管理中心運作是指管理中心在管委會領導下具體執行住房公積金的各項政策。它有相對獨立的管理職能,使住房公積金既置於管委會的嚴格控制之下,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公開、公正,更有效率。
銀行專戶存儲是指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住房公積金資金專戶,住房公積金資金的歸集和使用通過專戶進出。這是住房公積金統一管理和專款專用的重要一環。銀行專戶存儲,也是金融法規所要求的,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機構,不可以直接從事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業務,這就要求把住房公積金的金融業務委託給銀行進行運作,在銀行設立專戶。
財政監督是指政府相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的運作管理進行檢查監督的總稱。實際上,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中的監督,除財政監督外,還包括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等環節。財政、審計監督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積金的挪用和控制管理中心的費用支出,使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更加規范、高效。社會監督的目的,是保護全體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利益,通過社會監督的方式,使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更加公開、公正、公平。

D. 簡述公共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會的幫幫忙,謝謝

一、服務原則
二、依法管理原則
三、公開透明原則
四、管理高效原則
五、勇於負責原則

E. 住建部關於公租房管理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

F.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什麼原則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G. 公共租賃住房有哪些管理辦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9號)的規定:「三、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徵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


八、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H. 公共管理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http://jxjy.ecust.e.cn/jpkc/xzgl/FileDown/g3.doc

公共管理的基本原則:

1、人本性原則
公共管理的人本性原則,就是管理主體在管理實踐中確立,並運用於管理實踐的一切從人出發,旨在調動人的主動性、創造性和積極性的要求。它具有以下幾重規定:(1)公共管理過程的起點必須是人。公共管理的本質就是為了滿足社會成員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和人的才能的充分發揮。因此,人的需要及其滿足是公共管理活動的終極目標。(2)人是公共管理的首要課題。公共管理中包含著措施、手段、設施等要素,但是,這些要素首先是作用於被管理的人,再通過被管理的人所發揮的能動作用,使這些要素產生協調和綜合的結果。(3)公共管理主體的人格化。作為公共管理主體的組織和機構,其實際的運行和效能的發揮,必須依靠具體的人來完成,表現出人格化的特徵。因此,管理主體自身素質的完善、管理主體認識能力的提高和價值取向的合理化,對公共管理的結果將會產生重要的影響。(4)公共管理中人的群體性。公共管理人本性中的人,不單指現實生活中具有自己意志、利益和行為的個人,而且指具有共同目的和協作關系的個人所結成的群體或組織,有著群體的需求和願望。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與人之間、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是平等的,各級管理者都是代表人民利益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因此,從理論上說,人民群眾既是公共管理的主體,又是公共管理的客體,體現了以人為本原則的本質特性。
2、服務性原則
現代市場經濟基礎上的公共管理就其本質而言,不是管制,而是服務。服務是公共管理的內核和基礎,公共管理的目的不是向社會、企業和公眾提供價值,而是為他們追求和實現自身價值創造良好的條件。因此,要大力增強公共管理機構的公共服務職能,發展和完善有關的公共設施,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的需要。
3、效能性原則
公共管理為了實現一定的效果,必然要求相應能力的協調和支持。公共管理必須是高效和有效的統一,高效強調公共管理過程的投入要素與實際之間的關系,有效則強調公共管理的實際結果與預定目標之間的關系。
4、均衡性原則
公共管理中必然會遇到一些不一致的要求,從一定的條件看,這些要求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它們並不是處在同一的層面上。在公共管理中既要考慮到不這些要求的合理性,也要注重這些要求之間協調性,只有在不同要求趨於均衡的條件下,公共管理才能取得整體性滿意的效果。

I. 簡述公共管理基本理念中的幾個原則

一、服務原則 「
服務精神」是公共行政管理的本質和靈魂。「服務」之所以成為公共行政管理的靈魂,根本在於服務本身與政府管理密不可分,二者血脈相連:「管理就是服務」、「服務是政府職能的必然選擇」。政府是公民間契約的產物,在本質上是一種為公民和社會共同利益服務的組織;服務是政府的首要職能。公共行政管理視野下,政府服務的對象是公民、國家與社會。一要為公民服務。政府一定要為公民服務,反映公民的意願,為公民利益盡心工作,完全是應有之義,應有之舉。二要為國家服務。具體形式多種多樣:代表國家利用暴力工具強制被統治階級服從國家的意志、法律和政策;採取改善福利等措施協調和緩解與人民群眾之間的矛盾,保護內部的安全和穩定,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等等。三要為社會服務。現代民主社會,國家要為社會服務,政府則代表國家執行這種服務職能。二、依法管理原則
法治是一種特定的治理國家的方式,法律高於任何權威,國家公共事務的治理必須依據法律的規范進行,任何公共權力都在法律的軌道上運行,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個人、組織和集團。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必須確立法律優先原則:
(1)在已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任何其他法律規范,如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均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2)政府抽象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
(3)在政策和法律規定發生沖突時,政府應當首先維護法律的至上性,不能隨意用政策解釋或取代法律。
三、公開透明原則
基本要求和核心思想是政府掌握的個人與公共信息向社會公開。政府機關的所有活動,從立法、執法、提供資訊、社會服務,以及政府所掌握的個人信息,除了必須保密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部分外,都有義務向社會公眾開放。管理透明的內容包括:
(1)政府組織的公開,即政府組織程序和權力構架必須公開。從權源的角度來看,一切權力來自於人民,人民享有對政府事務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2)政府決策的公開,政府決策不能搞「暗箱操作」,決策的制定過程必須接受公眾、企業的參與和監督。
(3)政府管理的公開,市場經濟發展到了今天,「看不見的手」已經不能獨立指揮國民經濟的運行,政府的「有形之手」必須對市場的無序狀態適時進行宏觀調控。政府的這種管理行為,由於更多地採取了市場的手段,眾多市場主體必然要求政府管理符合公開的規則,徹底摒棄「暗箱操作」。
(4)行政行為的公開,既提高了國民的政治參與意願、激發政治參與的熱情、促進政治民主化的發展,又可以有效地監督、制約、規范政府行為,確保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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