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徐州城南沿街房屋拆遷,如何與開發商談判,拆遷戶可爭取最大利益
在具體談判過程中,最好能把握如下要點:
1、支持政府拆遷、支持家鄉建設、但反對不合理回補償答的拆遷、反對違法拆遷
2、評估時,注意要和拆遷人協商確定評估機構,單方指定的評估機構無效
3、尋找拆遷人不合法的地方作為談判點,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取
4、但是這些效果可能都不是很好,最好的方法是保住房屋,不要讓他們把程序走到頭,從法律程序上阻止住拆遷。
5、法律依據《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8條。
『貳』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等工作;組織開展本系統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全局的宣傳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全局共青團工作。
『叄』 出台《徐州廉租住房保障新辦法》
12月18日徐州市傳來消息,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徐州市正式出台了《徐州廉租住房保障新辦法》,新《辦法》的出台對保障方式與標准、保障對象和條件、保障資金、房屋來源、申請核准及監管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誰可以申請廉租房 據了解,具有市區城鎮常住戶口滿5年;人均月收入低於600元(含600元);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具有市區城鎮常住戶口滿5年;連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持有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一年以上;無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實行輪候制度,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優先解決市區低保無房家庭。 廉租房保障方式 徐州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實施。其中,貨幣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准收取租金。租金減免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規定給予租金核減。每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只能享受一種住房保障方式。 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 按照規定,市區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和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准確定。 對低保和特困職工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0元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元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額的計算方法是:租賃住房補貼額(元)=面積補貼標准(元/平方米)×(15平方米×家庭人口—家庭實際住房建築面積)。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一人戶按2人補,2人及3人戶按實補,4人及4人以上戶按4人補(幾人戶以家庭為單位計算)。 採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原租住公有住房的,進行實物配租後,原租住的公有住房無償收回。不能交出住房的,原則上不予實物配租,可採取貨幣補貼方式。 廉租房不得轉租轉借 《辦法》規定徐州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並根據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者實物配租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享受實物配租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年市區規定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標準的;因家庭人數減少或者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住房困難面積標準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及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 《辦法》規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肆』 2020年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局長的名字叫什麼
2020年,徐州市的住房保障和房管局一個人。
『伍』 求江蘇省徐州市房產局電話,想咨詢個問題
江蘇省徐州市房產局辦公電話:,房管服務熱線:80801601。
網站全稱: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辦公地址:江蘇省徐州市新城區漢風路1號F區
總編地址:西綜合樓2樓F區、G區
郵政編碼:221018
(5)徐州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6擴展閱讀: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擬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城市住宅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住宅建設計劃;參與我市土地出讓的方案擬定。
(三)負責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銷售、分配及管理工作;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批准和廉租住房申請的審核登記;參與我市房改方案的擬定並負責實施。
(四)負責房產市場的管理;參與房產市場秩序整頓工作;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工作;負責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負責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和房產經紀機構的備案;負責房產轉讓、網簽備案、交易資金監管;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抵押擔保等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房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
(五)負責房產測繪管理。
(六)負責物業管理工作;負責對物業服務行業進行監管;指導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
(七)負責房產的產業管理;負責市區直管公房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改變直管公房用途的管理;負責辦理直管公房的接管、撤銷和注銷手續。
(八)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九)負責白蟻防治管理工作。制定白蟻防治工作的技術規范和質量標准;指導全市的白蟻防治業務工作,組織白蟻防治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十)負責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行政處罰;負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對房產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培訓和行政執法監督。
(十一)負責市區已購公有住房、商品房維修資金的收繳和監管。
(十二)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負責落實私房改造政策和代管房產、宗教房產等政策的制定實施。
(十三)指導縣(市)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工作及行業協會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