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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住房信息管理系統

發布時間:2021-01-06 01:55:55

1. 請問哪一位有江蘇省省級優秀住宅小區評分標准電子版急求

江蘇省城市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達標申報表
住宅小區名稱:
申報日期:
管理單位名稱: (章) 說明本表由申報全省城市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的管理單位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填寫,一式三份;
表格內不敷填寫,可另加附頁;應當如實填寫,不得作假;一律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要端正,清楚. 住宅小區名稱地址郵編管理單位負責人電話業主委員會成立時間負責人電話市級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達標時間管理單位自檢概述預評預驗總分區、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預評預驗意見預評預驗總分省轄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預評預驗意見考評驗收總分省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考評驗收意見備注 物業管理優秀住宅小區標准及評分細則項目名稱: 序號標准內容規定分值評分細則區、縣(市)評分值市評分值省評分值一基礎管理32 1,按規劃要求建設,住宅及配套設施投入使用1 符合1.0,不符合0 2,己辦理接管驗收手續1 符合1.0,不符合0 3,由一家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統一專業化管理1 符合1.0,不符合0 4,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前、與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合同、雙方責權利明確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5,在房屋銷售合同簽訂時,購房人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雙方責權利明確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6,建立維修基金,其管理,使用,續籌符合有關規定1 符合1.0,已建立但管理,使用,續籌不符合規定扣0.5,未建立0 7,房屋使用手冊、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及業主公約等各項公眾制度完善2 完善2.0,基本完善1.0,不完善0 8,業主委員會按規定程序成立,並按章程履行職責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9,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合同、雙方責權利明確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10,物業管理企業制訂爭創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並經業主委員會同意1 符合1.0,不符合0 11,小區物業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各崗位工作標准,並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和考核辦法2 制度,工作標准建立健全1.0,主要檢查: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程序,質量保證制度,收費管理制度,財務制度,崗位考核制度等每發現一處不完整規范扣0.2;未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扣0.5,未制定考核辦法扣0.5 12,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持證上崗;員工統一著裝、佩戴明顯標志,工作規范、作風嚴謹2 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每發現1人無上崗證書扣0.1;著裝及標志符合0.5,不符合0 l3,物業管理企業應用計算機、智能化設備等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14,物業管理企業在收費、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稅收等方面執行有關規定;至少每半年公開一次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支情況2 執行有關規定1.0,未執行0;公開1.0,未公開0 15,房屋及其共用設施設備檔案資料齊全,分類成冊、管理完善,查閱方便2 包括房屋總平面圖,地下管網圖,房屋數量,種類,用途分類統計成冊、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記錄,共用設施設備的設計安裝圖紙資料和台帳.每發現一項不齊全或不完善扣0.2 16,建立住用戶檔案,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權屬清冊、查閱方便2 每發現一處不符合扣0.2 17,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設立服務電話、接受業主和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報修,求助,建議,問詢,質疑,投訴等各類信息的收集和反饋,並及時處理,有回訪制度和記錄2 符合2.0,值班制度不符合扣0.5,未設服務電話扣0.5,發現一處處理不及時扣0.2,沒有回訪記錄每次扣0.1 18,定期向住用戶發放物業

2. 江蘇省監獄管理局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有那些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本市就業且離開本市的;
(九)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3. 江蘇省關於房屋拆遷補貼政策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4號 2003年1月1日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2年10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程序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進行拆遷項目評估;
(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除。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於三十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第五條拆遷人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切的拆遷范圍;
(二)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狀;
(三)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保措施;
(四)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范圍圖。
第六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全部用於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
第七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方可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或者產權有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遷房屋系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八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並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二)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對所調換房屋應當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並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
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二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按標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或者規定的時間內結清補償安置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對被拆遷人因拆遷產生的電話移機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搬家費等費用應當足額補償。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補償金額。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補償的比例最低不得小於補償金額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條拆遷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仍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單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餘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十二條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設施以及用於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拆遷中、小學校舍或者幼兒園應當徵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並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新校舍、幼兒園。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校學生入學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最低標准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拆遷補償最低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規定的最小戶型面積的當地經濟適用房價值等因素確定。

被拆遷人按照前款規定獲得貨幣補償後仍無力解決住房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對該被拆遷人以提供成套城鎮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經濟適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十五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

設區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名錄,供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
第十六條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七條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條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位: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公布區位基準價,並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准,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准,但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已持續營業一年以上的,應當參照經營用房評估;

(三)建築面積: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或者房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實際測量面積。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面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視每自然間不同情況,分別按其建築面積計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築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第十九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三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二十條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結果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經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持有異議的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可以委託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專家庫中抽簽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採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託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採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託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前款所稱的允許誤差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後五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業務的施工企業拆除房屋未採取安全護衛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傷亡事故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拆遷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委託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拆遷評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侵犯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因城市開發建設徵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12月13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的《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4. 江蘇省級機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怎麼提取公積金

一、公積金提取流程:

1、單位經辦人到銀行服務網點領購《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現金(轉賬)支票;

2、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按照規定向單位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單位核實後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現金(轉賬)支票,並加蓋預留印鑒,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攜帶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業務大廳或區縣分中心管理部櫃台申請;

3、職工按照規定攜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到銀行服務網點(區縣分中心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4、工作人員審核職工提供的資料合格後,為職工辦理提取審核,列印《受理回執》交職工確認,將《受理回執》的一聯和證明材料原件交給員工;

5、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

(4)江蘇省住房信息管理系統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申請變更個人結算賬戶時,由單位經辦人或個人填寫《個人信息變更申請書》,並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後,連同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辦理的,還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個人結算賬戶復印件等資料交管理部。

管理部經業務主管審核簽字後,方可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中變更個人結算賬戶,並製作《個人信息變更對照表》,交單位經辦人或個人核對。

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時需要變更職工姓名或身份證號碼的,按照《關於聯名卡涉及職工個人信息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公積金發〔2007〕4號)辦理。

夫妻雙方離婚後住房公積金分割業務涉及個人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照《關於夫妻雙方離婚後住房公積金分割的業務操作規范的通知》(京房公積金會計〔2006〕21號)辦理。

5. 2009年施工員考試合格後,由江蘇省建設廳和建築工程管理局發證,但現在發證單位是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

原來的證書如果按照當地參加審核了,可以用的。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原江蘇省建設廳和建築工程管理局是一個部門,名稱換了。

6. 江蘇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我是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職工

目前沒有《江蘇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只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與蘇州市政府《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聲明一點 ,絕無「住房公積金與戶口所在地掛勾」這一說法

如單位執意不交公積金,你可向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張家港分中心投訴。

http://www.gjj.suzhou.gov.cn/news/gjj/2006/11/9/gjj-15-27-42-2198.shtml

http://www.gjj.suzhou.gov.cn/news/gjj/2006/11/9/gjj-15-13-38-1433.shtml

7. 江蘇省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標准

網路文庫就有免費專的屬
http://wenku..com/view/c7e7f922a5e9856a561260db.html

8. 江蘇省新建住宅區供配電工程管理辦法是何時頒布的

第一條 為規范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工程價格的管理,保障各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區域范圍內執行《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標准》(DGJ32/J11-2005)的新建居住區(含商住兩用)。
本辦法不適用於居住區內高壓供電客戶。
第三條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包括居住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搶修、更新改造等內容。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設施是指從電網電源點起至居民電能計量裝置(含表箱、電表)以及低壓供電公建電氣設施的產權分界處止的電氣設施。
第四條 居住區公建設施包括居住區公用照明、公用汽車庫、電梯、水泵以及為居住區配套的托兒所、中小學、醫療衛生所(室)、物業及社區用房等設施。
第五條 居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配合供電企業進行供配電工程施工,負責提供供配電設施用房、用地、管溝,負責辦理線路通道相關手續。居住區業主或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供電企業對居住區供配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為保障消費者的利益,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設計標准、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求。供電企業提供的運行、維護、搶修以及更新改造服務也應符合國家、行業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居住區基本供電容量按《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標准》(DGJ32/J11-2005)配置。
(一)新建居民住宅供電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築面積大小實行不同的標准:每戶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為每戶8千瓦;每戶建築面積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為每戶12千瓦;每戶建築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戶為16千瓦。
(二)公建設施應按實際設備容量計算。設備容量不明確時,按負荷密度估算:辦公60~100瓦/平方米;商業(會所)100~150瓦/平方米。
第八條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按補償合理成本的原則制定。其標准應主要根據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建設等費用進行測算,不包括施工過程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的土地徵用、青苗賠償、市政規費等費用。
供配電工程建設成本根據《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標准》和供配電工程的定額測算。供配電工程定額按國家和省職能部門制定的定額執行。
第九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制定全省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指導標准。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和價格幅度,分市、縣制定供配電工程統一價格。
(一)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標准以不帶電梯多層住宅服務價格為標准,其他類別根據系數計算。帶電梯住宅為1.2、辦公用房為1.3、商業用房為1.5、別墅(含聯排)為1.5、保障性住房為0.90。
(二)居民住宅配置容量超過基本配置標準的,每戶每提高1千瓦,價格標准提高10%。
(三)公建設施收費面積以規劃總平面圖中批準的公建面積為准,收費標准按照不帶電梯多層住宅標準的40%。
第十條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按建築面積收取,建築面積以規劃部門出具的居住區規劃總平面圖批準的建築面積為依據。
第十一條 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收費由項目建設單位交納,供電企業統一收取、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十二條 各級供電企業收取的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收費應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費用如有出現節余或缺口,由供電企業專戶管理統一平衡,並作為以後標准調整的依據。
省電力公司要加強對系統內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資金的管理,並自覺接受價格部門的監管。各級供電企業應於每年的1月底前將上年度的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收費收支情況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報告,省電力公司應將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收費的收支情況向省價格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建立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標准調整機制。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各地供配電工程費用變動情況,適時對配電工程指導價格標准進行調整,調整周期一般不低於一年。
第十四條 各供電企業按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各地核定的價格標准收取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供電企業要按照市場准入標准,開放電力供配電工程設計、建設、監理市場,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社會招標確定供配電工程設計、建設、監理單位。
第十六條 為提高價格政策透明度,各市制定的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標准應向社會公布。各級供電企業應在收費地點醒目位置將服務內容、價格依據和標准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用戶和價格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施工臨時用電、高可靠性用電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一)越權定價、擅自或變相提高價格標準的;
(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用的;
(三)不實行明碼標價或在標價之外加收費用的;
(四)不按規范要求,降低電力工程建設材料和設備配置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省電力公司制定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資金管理辦法報省物價局備案後同時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供電企業已制訂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實施方案並已答復項目建設單位的,仍按原規定或合同(協議)執行。

9. 請問江蘇省常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哪裡

海虞北路36號
建行常熟支行北
億源世紀廣場對面

10. 江蘇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系方式

在北京西路省建行,就是在北京西路和雲南路交界的附近,我剛那邊內列印公積金繳款憑證的,也可容以撥打下面的電話查詢余額和明細
1、撥打「95533」;
2、按「1」鍵進入查詢菜單;
3、按「5」鍵進入公積金查詢菜單;
4、按「0251#」鍵進入省級機關查詢菜單;
5、按「1」鍵查詢住房公積金或者按「2」鍵查詢住房補貼
6、按「2」鍵通過身份證號碼查詢;
7、輸入身份證號碼再加上「#」鍵,語音報查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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