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的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1]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10〕13號)印發後,本市房地產市場出現積極變化,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為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逐步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落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
(一)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的責任,積極採取措施,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力度,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強監管,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實際的保障性住房體系和商品住房體系。加快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間全市計劃建設、收購各類保障性住房100萬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實現住有所居目標。堅決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保障性住房20萬套以上,發放租賃補貼2萬戶,竣工保障性住房10萬套。全面推進舊城保護性修繕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門頭溝采空棚戶區等「三區三片」棚戶區改造任務,啟動京煤集團房山礦區等五片棚戶區改造工作。繼續實施無城鎮危房戶和老舊住宅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程,改善群眾住房條件。
(三)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繼續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並持有、經營,或由政府回購,擴大公共租賃住房供應規模。全面啟動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實現配租入住1萬戶以上。積極與金融機構合作,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
三、加強稅收征管
(四)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個人轉讓住房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徵收政策。財政部門會同稅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市場情況及時動態調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
(五)實行差別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新開盤項目銷售前,將項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銷售價格等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經稅務部門核定,對定價過高、預計增值額過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高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具體辦法由稅務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公布。
(六)加強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已經達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標准但不申請清算、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四、切實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七)各金融機構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實執行「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可根據房地產市場情況,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基礎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應。全面落實本市2011年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優先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佔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不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總結本市「限房價、競地價」的經驗,並在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中全面施行。
(九)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准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本市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開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對超過2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閑置1年以上罰款。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十)繼續鞏固限購政策成果。自本通知發布次日起,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在本市沒擁有住房且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本市有效暫住證和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確保限購政策落實到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公安、稅務、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購房人資格核查機制。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購房人,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並由其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對未嚴格核實購房人購買資格、違規簽訂商品住房銷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依法嚴肅處理。
七、建立健全約談問責機制
(十二)各區縣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各項政策措施,確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標責任書規定的各項任務。優先保證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設進度,按期完成開工和竣工任務,並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進度,嚴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實保障性住房全過程「陽光工程」。保證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十三)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稅務、公安、民政、統計、人力社保、監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健全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國土部門要確保住房用地供應,並嚴格依法查處閑置用地,盤活存量土地資源,杜絕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的情況發生。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不斷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完善監管長效機制,鞏固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成果;完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為落實房地產調控政策提供基礎數據。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個人轉讓住房稅收征管,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財政、稅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相互配合,積極開展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堅決堵塞稅收漏洞。統計部門要按照《住宅銷售價格統計調查方案》,進一步做好房價分類統計和發布工作。
(十四)進一步加強對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對沒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進行約談和問責。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十五)新聞媒體要強化輿論宣傳和正面引導。要大力宣傳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取得的進展與成效,深入解讀政策措施,引導居民理性消費,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製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⑵ 《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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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高度重視解決城市居民住房問題,合理引導住房消費與住房開發建設,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推進住房保障工作
(一)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到 2012 年底,全市新建經濟適用住房不少於45萬平方米,新建或落實廉租房源不少於3萬平方米。
到 2010 年,完成城市低保標准兩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應保盡保」工作。 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研究和解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二)推行保障性住房政府采購制度。為進一步節約集約土地資源,盡可能地通過政策采購方式解決住房保障房源。
二、進一步優化和改善住房消費環境
(三)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借款人家庭購買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借款人家庭首套貸款購買的商品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當地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可按相應額度申請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
當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統計部門公布上年度數據為准,台州市區2008年度人均建築面積為45平方米。 按照《台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50萬元,單方繳存的、貸款最高額度為30萬元;貸款最長期限至30年,且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
購買自住住房借款人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購買自住住房。
(四)實行購買商品住房契稅補貼。個人凡在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並到房屋登記機構備案登記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按所繳納的契稅地方體制分成部分給予全額補貼給購買人。購買人憑房屋所有權證及完契憑證到財政辦證窗口辦理契稅貼補手續。
(五)實行存量房交易稅收補貼。凡在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在本市范圍內買賣個人普通商品住房並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的,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買賣雙方(均為個人)繳納的稅收收入根據地方體制分成部分給予全額補貼給購買人。購買人憑房屋所有權證及完契憑證到財政辦證窗口辦理貼補手續。
(六)明確界定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對象。對一戶家庭中年滿18周歲子女購買第二套住房,比照首套住房貸款政策執行。 對於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
(七)明確界定商品住房購買時間。商品住房按備案登記後該預(銷)售合同簽訂的日期確定購房屋的時間。
(八)合並和減免相關規費。土地出讓時確需公證的,其公證費予以優惠;車位、車房和房屋同證登記發一本房屋權屬證書的,按房屋主體使用功能登記收費標准收取登記費;如單獨申請辦理發放多本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構要告知申請人,由申請人自行選擇。
三、進一步優化房地產業投資發展環境
(九)加大對房地產業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確保資金安全、規范的前提下,加大房地產信貸有效投放力度。重點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設,支持經營管理和企業信譽好的開發企業發展壯大。積極拓展住房消費信貸業務,支持個人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
(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下限預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完工前的預售收入,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預計利潤率下限標准預征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季預繳、按年清算。 有地下室的商品房項目,地上可售面積和地下可售面積按差異成本法計算成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初始登記後,除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外,對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不作視同銷售。
(十一)調整房地產抵押權登記辦法。房地產項目領取《商品房預售證》,未銷售的房屋可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手續,且不影響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在建工程竣工並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後,將在建工程抵押權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十二)適度放寬商品房預售條件。在符合《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下,可適度放寬商品房預售條件。具體規定由台州市建設規劃局制訂。
(十三)放寬新出讓地塊地價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對新出讓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允許受讓人在12個月內付清出讓價款,對起價總額在3億元以上、其出讓價款支付期限最高可達18個月;允許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首付出讓價款總額的10%。
(十四)放寬建設項目開工期限。對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新出讓的經營性用地,在受讓人支付總地價款的 70%後,可辦理交地手續,相關部門憑國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先行開展各項前期准備工作並允許動工建設,待受讓人按批準的時限付清全部出讓價款後,再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十五)緩繳房屋物業維修基金和人防易地建設費等規費。房屋物業維修基金,在核准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認可時收取;人防易地建設費由開發企業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向人防部門預繳總額的50%,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結清,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初始登記時須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人防易地建設費結清憑證;物業保修金按保修年限分年返還,具體規定由台州市建設規劃局制訂。
四、鼓勵推行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
(十六)鼓勵拆遷房貨幣化安置。在項目建設、征地拆遷中,鼓勵貨幣化安置,節約拆遷安置房建設用地。對原規劃用於安置房建設的土地可調整為公開出讓土地的,其出讓收入扣除規定的費用、資金後,返還各供地主體,用於拆遷安置土地的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等。
(十七)加大政府購買力度。可根據需要,在價格合理的基礎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購買中低價位的普通商品住房,以增加拆遷安置房房源。
五、進一步優化行政管理服務環境
(十八)進一步優化土地管理政策。根據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土地推出的節奏、數量、結構和價格,不斷優化土地出讓條件。
(十九)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各級政府和各職能部門要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幫助企業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要加強服務、提高效率,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
1、人防、消防、防雷工程施工圖審查,實行一站式管理聯合審批制度;工程竣工驗收,在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時一並進行;質量監督統一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
2、住宅小區內分戶門外配套的供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通信等共有設備、設施建設均由開發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取建設施工單位。
3、規劃設計方案自開發企業提交之日起,提交的規劃設計方案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規劃部門須在 20 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出具規劃方案批准書;提交的規劃設計方案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規劃部門須一次性書面告知開發企業,開發企業按書面告知要求調整到位的,規劃部門須在自收到調整方案之日起2—3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出具規劃方案批准書。
4、縮短竣工驗收時限。開發項目竣工後且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在收到開發企業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規劃和消防等部門須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質量、人防、防雷等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聯合驗收。
(二十)進一步優化住房建設規劃。在滿足住房建設規劃總量規模和區域平衡的前提下,根據房地產市場實際,對通過公開出讓新獲得的商品住宅用地,可適度調整90平方米以下套型結構比例。
六、營造房地產業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十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通過政銀企座談會等方式,搭建銀企對接的互動平台,及時協調解決企業面臨的困難,為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勵銀行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指導下,增加有效的信貸投入,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的正常合理信貸需求,有效支持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二十二)建立房地產市場分析機制。各級房地產市場調控聯席會議要定期不定期地分析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及時准確地發布房地產市場動態信息,以維護房地產市場穩定。
(二十三)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加快台州市「透明購房網」建設,須在2009年1月1日前正式開通運行。加強房地產市場價格秩序管理,嚴肅查處開發企業虛假廣告等行為。對提供虛假信息、惡意炒作、誤導消費的行為將予以嚴肅處理。加強房地產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切實保障房地產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十四)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加強對我市城市建設、城市發展和房地產發展前景的宣傳,客觀、公正地報道房地產市場情況,同時加強對法律法規以及購房和購房投資風險等知識的宣傳,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
七、本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⑶ 目前上海市是不是只要有錢,並有2年的繳稅證明,還是能隨意買房
上海限購細則:
關於本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堅持以居住為主、以市民消費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的原則,採取稅收、信貸、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齊下,有效遏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逐步解決居民住房問題,進一步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一、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綜合研究確定新建住房年度價格控制目標,並於2011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二、進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動遷安置房「四位一體」的住房保障體系。繼續放寬廉租住房准入標准,逐步擴大政策受益面,實現「應保盡保」;在加快推進中心城區和部分郊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供應工作基礎上,年內進一步放寬申請准入標准,擴大經濟適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試行經濟適用住房租賃、租售轉換新機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設和供應,全年開工建設和籌措保障性住房1500萬平方米(約22萬套)。繼續加大舊區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區二級舊里以下房屋80萬平方米(受益家庭約3.2萬戶),啟動郊區城鎮危舊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籌措力度,新出讓商品住房地塊必須按照不小於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國家要求,確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三、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轉手交易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嚴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0〕34號)規定,根據不同的銷售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項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提供),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徵收政策。稅務、財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加強配合,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強化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通過「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四、積極穩妥推進本市房產稅試點工作,認真實施《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建立健全市與區(縣)房產稅試點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全市統一的房地產信息管理平台,加強政策宣傳和徵收管理。
五、對居民家庭向商業銀行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6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於6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繼續加強對執行差別化信貸政策情況的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貸款行為。六、強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計劃管理,優化住房用地供應結構。在年度計劃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確供地規模、供地時序等內容,確保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及時糾正和嚴肅查處。同時,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原則上不低於前2年平均實際供應量,並根據土地市場情況,合理安排土地供應上市節奏。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按照國家和本市閑置土地處置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處置。嚴格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七、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暫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在本市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八、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按照2011年本市確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目標,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落實工作責任,積極推進。要將住房保障工作目標納入區縣政府年度考核,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計劃目標未完成的,要進行約談,直至追究責任。九、新聞媒體要強化輿論宣傳和正面引導,著重宣傳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宣傳本市住房保障工作進展和成效,引導居民理性消費。對製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解讀各項調控政策措施,及時解答市民關心的問題,共同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良好局面。
祝好運!~
⑷ 鄭州限購令全文
鄭州限購令全文 為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文件精神,繼2010年12月31號我市出台《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的通知》(鄭政〔2010〕35號)文件後,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出台了《關於貫徹落實國辦發〔2011〕1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工作的通知》(鄭政〔2011〕13號)。《通知》主體內容共分七個部分十五條,除了全面貫徹落實國辦發〔2011〕1號文件中的有關稅收、信貸、土地供應和限購等政策措施外,還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突出了以下內容和特點: 一、認真落實政府責任 市政府要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綜合確定新建住房年度價格控制目標,並於2011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同時,對推進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的,要啟動行政問責機制,追究相關責任。 二、實施企業首席服務官制度 一是派出首席服務官專項解決企業難題。《通知》要求要嚴格落實《鄭州市企業首席服務官工作暫行辦法》(鄭辦〔2010〕59號)文件精神,努力提高服務企業的效力、效率和質量。對列入省、市重大工程的項目,首席服務官要負責統一協調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全力為企業提供及時、有效、方便、快捷的服務。 二是加快項目審批,建立快速通道。特別是要對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按照《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的規定時限辦理相關手續,盡快形成有效供應。 三、明確住房保障工作的任務 一是明確目標任務。為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全面落實好年內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的目標任務。《通知》明確了我市"十二五"期間及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十二五"期間,全市計劃建設和籌措各類保障性住房27萬套,基本形成多層次、全覆蓋、可持續的住房保障體系。2011年,通過多種方式籌集保障性住房53823套,竣工保障性住房18050套,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23644戶。 二是建立目標責任、考核和問責機制。《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要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住房保障目標責任書,明確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建立目標考核問責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2011年度的目標責任書已於2月28日召開的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工作會議上簽屬完畢)。 三是擴大住房保障范圍。《通知》明確要求,要進一步擴大住房保障范圍,逐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范圍。 四是要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全面啟動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認定工作,加大政府投入,通過回購和長期租賃等形式擴大供應規模;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積極與金融機構合作,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通過建立信託投融資平台,支持包括公共租賃住房在內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根據相關規定經營;鼓勵大中型企業和新建醫院、高校等社會機構依法建設單位租賃住房,解決單位職工住房困難;探索以劃撥和出讓方式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供應,逐步與廉租住房並軌、簡化並實施租賃住房分類保障的途徑。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同區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70%。 四、細化限購政策 暫定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持有本市居住證1年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1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證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或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市區(含市內五區、鄭東新區)向其售房。 五、強化市場監管 一是加強監督管理。通過房地產信息網路公開、設立舉報投訴電話、現場巡查等措施加強對房地產項目的監督檢查; 二是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責令限期整改,依法處理,並記入房地產信用檔案; 三是建立"黑名單"制度。對違法違規行為拒不整改,或造成重大信訪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或以行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要從嚴查處,記入"黑名單",將有關信息通報各相關部門。 六、配套出台了細則,確保政策全面執行 為切實落實住房限購措施,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落實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通知》對居民家庭和已有住房套數進行了具體界定,明確了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責任以及居民家庭購房時所需提供的資料。同時制定了《新建商品住房銷售流程》和《存量住房銷售流程》,並提醒購房居民家庭需要注意的幾個具體事項。
⑸ 青島市新的限購令具體都有哪些條例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
青政辦發[2011]8號
頒布時間:2011-1-28發文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印發後,我市及時出台了《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快住房建設的意見》(青政辦發〔2010〕12號),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的變化。為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部署,持續推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行限定購房套數政策,嚴格限制投機性購房
(一)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在本市市區(市轄七區,下同)實行住房限購措施。對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售房。
(二)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住房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限購政策實施期間,購房人在簽訂房屋交易合同網上備案時,應如實填報《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並提交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出具的關於擁有住房情況的證明;兩人以上共同購房且共同購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應分別填寫《申報表》,並分別提交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出具的關於擁有住房情況的證明。《申報表》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關於擁有住房情況的證明作為房屋交易合同的附件。
(四)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與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經紀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通知並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或與購房人串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嚴肅查處,並暫停其網上簽約。
(五)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在受理房地產登記時,應查驗《申報表》和購房人的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凡不符合本規定的,不予受理登記。
二、落實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和結構比例,增加住房有效供應特別是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供應
(六)繼續增加住房建設用地供應。2011年全市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要保持在1500公頃以上,其中,市區供應總量要達到500公頃以上。建設、規劃、土地、房管等有關部門和各區市政府要繼續加強協作,督導已經供地的項目盡快全部落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各類住房的有效供應,穩定市場預期,緩解供需矛盾。
(七)按照項目控制和總量控制相結合、以項目控制為主的原則,落實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配置比例。其中,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數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拆遷安置住房的數量由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數量,由城鄉建設部門結合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數量和公共基礎設施、公用配套設施統籌安排,由國土資源部門作為土地出讓或劃撥的附加條件,確保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面積達到市政府規定比例;確保限價商品住房用地面積達到市政府規定比例。
三、實施新一輪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充分發揮政策性住房在滿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和平抑房價方面的雙重作用
(八)認真實施《青島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2011-2013年)》(青政辦發〔2010〕31號),堅定不移地實施配建制度,確保政策性住房的規模和進度。2011-2013年,市區新開工保障性住房不少於30000套、限價商品住房不少於30000套,解決不少於6萬戶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各區政府要會同有關部門提前儲備項目,提前落實規劃指標。2011年開工的項目要做好可行性論證,盡早啟動項目前期工作,確保6月底前開工建設。統一和規范政策性住房配租配售、上市交易的有關政策,進一步加快七區統籌的步伐,不斷擴大政策性住房建籌規模,在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盡快得到解決的同時,發揮好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價方面的作用。
四、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進一步規范房屋交易秩序
(九)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代理商品住房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須持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銷售代理合同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銷售代理備案後方可代理銷售。發現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取得銷售代理備案證明即代理銷售、哄抬房價、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應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處並在媒體曝光,同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要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不予辦理銷售代理備案,並停止其房屋交易合同網上簽約代理資格。
(十)加強房屋銷售和轉讓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不得以認購、預訂、認籌、排號、招募會員、發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購房人在指定銀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預約、預訂,變相預售。依法嚴肅查處未批先售、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恢復新建商品房轉讓手續費收取標准,其中,新建商品住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其他新建商品房轉讓手續費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嚴格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把握好預售許可審批的總量、速度和時序,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
(十一)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各區市政府要加大資金和人力、物力投入,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土地、房產歷史數據遷移整理,8月底前實現全市存量房交易登記備案,確保10月底前達到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全國40個大中城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實現聯網的要求。
五、落實政府責任,建立考核問責機制
(十二)健全完善住房工作責任制。各區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建立完善住房工作責任制,確保本區市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落實到位。未完成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目標任務,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的區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報告,有關部門根據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
附件: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
購房人申報承諾 購房人姓名 聯系電話
擬購住房地址 □新建住房 □存量住房
購房人家庭擁有市區住房情況 □2套及以上住房 □1套住房 □無住房
購房人家庭成員名單 戶主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配偶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證件名稱
證件號
本人鄭重承諾:本人已全面如實填報上述情況,保證遵守青島市關於「對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能夠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向其售房」的規定,如有虛假、不實申報等行為,本人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購房人簽名:
監護人簽名:
年 月 日
備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購房人留存,一份作為購房合同附件網簽備案。
2、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以戶口簿、結婚證記載為准。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關於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市房地產登記(交易)中心,嶗山、城陽、黃島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局各有關處室、單位,各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
為貫徹《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青政辦發〔2011〕8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將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購房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准。合同網簽備案時間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購政策限制。
(二)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是指擁有本市七區五市戶籍的居民家庭。
(三)家庭擁有住房套數,以新購房時居民家庭在市內七區已辦理產權登記和網簽備案的房屋套數為准。申請人在一套住房中僅占部分份額的,按其擁有一套住房計算。
(四)購房人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應當為購房人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處出具的證明。
二、相關規定
(五)自2011年1月3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購房人在購房前,應先持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青島市房地產登記(交易)中心領取並填寫《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附件1)後,申請出具《住房情況證明》(附件2);嶗山、黃島、城陽三區購房人在購房前,應持上述材料到擬購房屋所在區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領取並填寫《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後,申請出具《住房情況證明》。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予以出具《住房情況證明》。
(六)住房限購政策期間,購房人辦理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應提供購房人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以及《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住房情況證明》;購房人家庭為非本市戶籍的,還應提供從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住房情況證明》原件等作為合同附件網簽備案。
(七)住房限購政策期間,對不符合限定購房套數政策的,不予提供網簽備案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與其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產經紀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通知並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不予辦理房屋登記,並將其行為通報給相關貸款機構。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或與購房人串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嚴肅查處,暫停其網上簽約。
附件:1.《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
2.《住房情況證明》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⑹ 南京限購令的問題!我母親名上有三套安置房。另外,外公的保障性住房上有帶我母親的名字,想問限購令是
商品房限購令介紹:
商品房限購令是政府出台的控制百姓投資房地產的一種政策。主要是限制百姓購買二套住房和投資者炒房,目的是控制日益高漲的房價。目前,我國很多城市開始出台商品房限購令,用來控制房價的日益高漲。
限購城市主要有哪些
目前,京、津、滬、渝4個直轄市,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5個計劃單列市,再加上27個省會城市,明確將要實行限購的城市就已經達到了36個。與此前提出的制定和執行限購政策的城市范圍相比,此次要求制定和執行限購措施的城市基本上包括了房地產市場上所有的所謂「一、二線城市」,部分三線、四線城市也被納入到限購政策的行列當中。根據北京中原三級市場研究部的估計,按照新的政策要求,從目前市場的情況來看,在全國范圍內施行限購政策的城市很可能將達到60個,幾乎是現在施行限購城市數量的兩倍。
南京市限購令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省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9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南京市政府辦公廳於2月19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寧政辦發[2011]17號)。
主要內容如下:
一、高度重視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一)提高對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認識。深入學習領會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從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轉型創新跨越發展和建設人民幸福城市的高度,充分認識深化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重要性、緊迫性,全面落實住房保障目標任務,認真執行住房信貸、稅收、限購等相關政策,努力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努力控制新建住房價格。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二、加快實施「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進一步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
(三)全面啟動實施《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2011—2015年)》。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前期准備工作,確保建設規模和工程進度,完善基礎設施配套。今年新開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600萬平方米、竣工300萬平方米;儲備廉租住房1800套;建設中低價商品房40萬平方米;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含人才公寓,下同)50萬平方米。積極做好危舊房與工礦棚戶區改造、老舊小區整治出新工作,完成80萬平方米危舊房與工礦棚戶區改造,整治房屋800幢、出新小區70個。
(四)統籌協調推進保障房建設。加快實施1000萬平方米安居工程,核心推進邁皋橋、花崗、岱山、上坊四大片區保障房項目建設。結合《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和各城市功能板塊建設需要,啟動新一輪1000萬平方米保障房規劃建設工作。各相關部門和區政府要做好保障房建設管理服務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優化審批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加快建設進度、確保工程質量。
(五)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體系。根據「十二五」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設步伐,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力度,繼續建設經濟適用住房、中低價商品房、拆遷安置房,加快形成完善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場」的住房體系。出台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多渠道建設籌備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區政府和工業園區要落實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
三、認真執行差別化信貸稅收政策,進一步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六)認真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貸款購買第2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
(七)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八)加強房地產稅收征管。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核心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
(九)進一步合理引導住房需求。對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1年以上(含1年)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可新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市區內向其銷售住房。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銷售住房時,有義務向購房者宣傳我市限購政策。
四、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嚴格住房用地管理
(十)堅決落實好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賃房、拆遷安置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繼續按「限房價、競地價」方式落實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積極開展普通商品房項目配建保障房試點工作。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努力做到應保盡保。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堅決糾正,嚴肅查處。
(十一)增加土地有效供應。積極完善待出讓土地的基礎設施,形成有效土地供應,促進住房開發建設。充分保障土地供應,今年計劃供應商品住房用地500公頃。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准入資格的審查。
(十二)繼續加強土地供後管理。對已供房地產開發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按照閑置土地處置的相關規定處置到位。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五、加強市場監管,進一步強化新聞輿論引導
(十三)繼續加強商品房市場監管。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現場銷售進度須與網上房地產信息一致。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戶、專款專用」,保護購房者權益和防範金融風險。
(十四)加強中介和租賃市場監管。認真落實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中介市場、房屋租賃管理,繼續加強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加大房屋租賃市場的政策引導。
(十五)加強價格秩序監管。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須明碼標價、「一套一標」;申領預售許可證應當申報價格,且開盤價格應與申報價格一致,申報價格3個月內不得調高,3個月後需要調高的必須重新申報。
(十六)強化新聞輿論引導。加大對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傳力度,引導開發企業合理定價銷售、消費者理性消費。對製造、散布虛假房地產信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⑺ 土地政策為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來,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住房問題也成了重要的民生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城市居民住房問題,始終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作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業發展的根本目的。2007年8月7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以下簡稱24號文件),其核心內容是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基本確立了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框架,並首次明確了廉租房制度在住房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房制度提出了更為具體的指標、要求和計劃。這是我國房地產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必將對我國的房地產市場產生深遠影響。而土地是我國房地產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礎,土地政策對建立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起到了關鍵作用。
一、我國土地政策變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歷史進程
(一)1994~1998年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199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提出要建立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改善居住條件,滿足城鎮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由此全面啟動了我國住房體制改革。與此相對應,這個時期我國土地管理政策也經歷著重大變化。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得到了《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確認。1990年5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成片開發經營土地暫行管理辦法》,這標志著我國的土地市場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軌道,為我國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市場環境。
(二)1998~2003年住房分配貨幣化,土地市場建設推進住房制度改革
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的政策主旋律是「市場化」,確立了「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的住房政策,並且針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這標志著經濟適用住房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的主體之一。針對住房「市場化」,已有的土地政策已不能適應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亟待改進。當年國土資源部成立,同年8月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公布,12月公布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至此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的法律體系初步形成。2001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通知就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土地市場、規范土地審批行為等重大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制度性措施,為推進土地市場建設進而推進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據和強有力的保證。
(三)2003~2007年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嚴格土地宏觀調控
自2003年以來,我國房地產市場出現了商品化程度過高過快、國有資產流失、市場秩序混亂、忽視保障性住房建設等種種問題,國家從土地「8·31」大限,到「國八條」、「國六條」,提出了一系列調控措施。2003年11月15日,由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了《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0號(第120號令);2004年5月13日,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印發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令)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規文件,從把緊土地出讓關、通過稅收政策抑制旺盛的住房投資需求,到強調政府的住房保障職能,增加對城市最低收入貧困家庭廉租房的供給,體現了我國政府對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關心與重視。這期間,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兩個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的重要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土地節約利用和收益分配機制,提出一定比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應當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嚴格土地管理,進一步規范土地市場加強土地在宏觀調控中的 「閘門」作用,不斷提高服務社會和市場的能力。
二、24號文件對我國住房制度的影響
24號文件是我國自1994年住房體制改革啟動以來,國務院下發的與住房制度改革相關的重要文件。 總結了1994年以來我國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實踐經驗,針對當前房地產市場出現的問題,為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提出了新的保障措施,涉及房屋、土地、民政等多方面政策,這對於構建起一個「以低收入群體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供給體系將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
(一)住房保障被定性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
24號文件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 將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通過正式的文件安排列為公共產品,作為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這是房地產調控的一大進步。
(二)廉租房的供應對象擴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農民工住房問題進入了政府關注的視野
24號文件將廉租房的供應對象由以往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擴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同時還提出了廉租房與經濟適用房家庭的無縫連接,從而解決「夾心層」家庭住房問題。同時,24號文件要求各地在 「十一五」期末,應使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
(三)新的政策制度安排更具可操作性,重點滿足居住需求
與以往政策文件不同,24號文件相對更具有可操作性。通過圍繞滿足居住需求展開的具體數字、標准和原則的規定,保證了住房保障政策取得實效。新的保障標准嚴格限制了廉租房與經濟適用房的面積,以能夠基本滿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居住需求為准,與低收入群體的基本需求緊密對接,而不會出現保障供給與保障需求相脫節。 為了實現住房保障重點的轉變,24號文件明確規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兩個來源: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比以前出台的《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規定的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資金底線是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5%,提高了一倍。
三、通過進一步加強土地調控來推動我國住房制度改革
24號文件充分強調政府在住房領域的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職能,為我國土地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明確要求切實保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走出一條建設佔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提出土地管理中要努力優化住宅用地結構,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確保不低於70%的住宅用地用於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設,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佔土地。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於認真貫徹 <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36號,以下簡稱《意見》),提出進一步加大土地供應結構調整力度,保證用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用地供應。
(一)《意見》中關於土地供應政策的要求
在《意見》中,要求科學編制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用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用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優先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其年度供應總量不得低於住宅用地供應總量的70%。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嚴禁新徵收或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對國家機關搞集資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此外,對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要依法徵收土地閑置費,並責令有關企業限期動工、竣工。土地閑置費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要堅決無償收回。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如何為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來我國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住房保障制度除住房公積金外,主要通過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和「兩限房」來體現。除「兩限房」剛剛起步,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政策都已經執行了一段時間,暴露出來的問題還不少,分別表現在:經濟適用房供給不足,而且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偏頗;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還很小,沒有得到全面實施,各地差異較大,確定主體對象困難而且資金保障不穩定。
針對上述問題,從土地管理角度出發,應當通過建立責任制,提高土地利用規劃作用,保障土地供應,加強監督管理等措施,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1)加強法治建設。法律是對權利的最高保障,只有把在以往改革實踐中好的政策措施通過立法固定下來,才能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人民群眾才能得到真正的實惠。如有些地方政府不願無償提供那麼多的土地建設經濟適用房,因為他們認為只有商品房開發才能給政府帶來大量的收益,搞經濟適用房只增加負擔,所以不主動推進住房保障。但是從保障民生、穩定社會的大局講,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 只有通過法律把政府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政府考核內容,地方政府才會認真對待、強勢推進。另外,如何從法律上保障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兩限房」的權利,使低收入家庭住得安心和舒心,也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物權法》的實施,為此提供了契機。
(2)加強土地規劃的龍頭作用。土地是房屋建設必不可少的,作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該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就考慮不同住房用地的規劃問題,注重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區位和環境因素,防止不合理的規劃導致新問題的產生。同時應做好與城市規劃、城鄉統籌規劃等的銜接。
(3)加強土地供應管理。建設房屋就需要使用建設用地,但每年的新增建設用地是有限的,受土地供應計劃管理。這就需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充分挖掘現有建設用地用於住房保障,做到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同時做到調整土地供應結構、保證並優先安排用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建設用地。
(4)加強監督管理,嚴格落實用地政策。當前,針對房地產市場,有了好的土地調控政策還不夠,要使各項政策落到實處、真正發揮其作用才是關鍵,所以必須要加強監管。 在供地時要加強監管,禁止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為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後挪用於商品住房開發。同時,通過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加大土地出讓收入的徵收力度,落實好「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的規定,保證保障性住房的充足供應。
⑻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昆政辦【2011】24號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意見》(雲政發【2011】21號)精神,有效遏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進一步加快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有利於加快城鎮建設步伐,提高城鎮建設水平,推動城鎮化科學發展;能有效增加投資,擴大內需,拉動消費,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對多渠道增加城鄉住房供應,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居住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全市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政府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強化工作責任,進一步增加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供應,穩定住房價格,有效保障居民住房需要、改善住房條件,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二、採取措施,落實責任,穩控房價
全市各級各部門要積極採取措施堅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強監管,確保2011年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年度價格漲幅低於全市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水平,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范圍內,並保證控制目標的完成。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
(一)堅持以人為本、民生優先的原則,緊緊圍繞「住有所居」的目標,按照「政府主導、分層保障、擴大覆蓋、優化供給、完善管理」的工作思路,堅持投、建、管分離的原則,努力構建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體,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各類棚戶區改造及租賃住房補貼等形式為補充的基本住房保障體系。
(二)2011年,全市計劃完成保障性住房114000套(戶),其中:租賃住房補貼11500戶,實物建房102500套。
(三)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融資體制機制,嚴格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集的相關規定,通過政策創新等手段,形成多元化的保障資金來源。市級已經成立專門的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公司,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開發、建設和管理運營職能。積極爭取使用銀行提供的中長期貸款和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鼓勵和引導實力強、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住房的開發建設,拓展保障性住房投融資渠道。
四、完善限購措施,遏制投資和投機性購房
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規定,結合昆明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國銀監會雲南監管局《關於在昆明市執行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的通告》(昆政發【2011】7號),進一步明確:在昆明市主城四區及呈貢 (論壇 新聞)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含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暫時實行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政策。對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夠提供1年以上(含1年)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可新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昆明市主城四區及呈貢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含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內向其銷售住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五、嚴格執行國家房地產稅收政策
(一)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轉手交易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二)根據不同的銷售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
(三)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徵收政策、稅務、財政、住建、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加強配合,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強化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通過「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六、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一)對居民家庭向商業銀行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6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
(二)對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於6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
(三)繼續加強對執行差別化信貸政策情況的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貸款行為。
七、加強住宅用地供應和用地計劃管理
(一)市國土資源、規劃、住建等部門要共同商定誠實住房供地和建設的年度計劃,並根據年度計劃實現供地預安排。強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計劃管理,優化住房用地供應結構。在年度計劃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確供地規模、供地時序等內容,確保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並確保在每年上半年內供應到位。對保障性住房用地沒有完全落實的縣(市)區,不再提供其他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二)確保商品住房用地總體供應充足,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原則上不低於前2年平均實際供應量,並根據土地市場情況,合理安排土地供應上市節奏。
(三)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在全市范圍內推廣採取以「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具體細則由市住建局、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共同制定出台。
(四)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按照國家和昆明市閑置土地處置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處置,嚴格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五)加強住宅用地出讓管理,嚴格制定土地出讓的規劃和建設條件,依據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協調擬定住房用地出讓方案,保證出讓土地達到「三通一平」條件,對擬出讓地塊進行聯合踏勘,明確各部門責任,確保地類清楚、面積准確、權屬合法。商品住房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應明確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等內容。
八、 加大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力度
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房地產市場預警、監測機制建設,落實建設方案和建設資金,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費用由市級財政給予保障。
(一)第一階段,建立涵蓋主城四區(含三個開發區)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2011年3月1日前,實現對昆明市主城每套房產的個人住房登記情況的信息聯網,初步滿足宏觀調控政策的需要。
(二)第二階段,完善昆明市商品房網上簽約系統。2011年12月31日前,對現有房屋登記系統進行完善,對各縣(市)區數據進行提取匯總,實現對全市范圍個人住房登記情況的信息聯網。
(三)第三階段,至2015年重點抓住基礎數據建設。整理完善現有電子業務數據,為預警預報指標上報及全市個人房產信息系統提供基礎數據上的保障,實現全市業務數據的集中和共享。
九、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責任
全市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2011年本市確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目標,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落實工作責任,積極推進。要將住房保障工作目標納入區縣政府年度考核,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計劃目標未完成的,要進行約談,直至追究責任。
十、營造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環境
新聞媒體要強化輿論宣傳監督和正面引導,全面、客觀地報道昆明市房地產市場形勢,及時報導全市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宣傳本市住房保障工作進展和成效,引導居民理性消費,樹立合理的住房消費觀念。對製造、散步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解讀各項調控政策措施,及時解答市民關心的問題,共同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良好局面。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⑼ 新國八條的具體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下簡稱國發10號文件)印發後,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的變化,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為鞏固和擴大調控成果,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逐步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地方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嚴格執行國發10號文件及其相關配套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地要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設力度;繼續完善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完善房地產統計基礎數據;繼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實好年內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的目標任務。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
2011年,全國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1000萬套。中央將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確保完成計劃任務。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要研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並持有、經營,或由政府回購。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
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稅。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徵收政策。
四、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應,認真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要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價高的城市要增加限價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
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准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閑置一年以上罰款。要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原則上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p#分頁標題#e#
已採取住房限購措施的城市,凡與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調整完善相關實施細則,並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尚未採取住房限購措施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購實施細則。其他城市也要根據本地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出台住房限購措施。
七、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對於新建住房價格出現過快上漲勢頭、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租售管理和後期使用監管不力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省級及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對未如期確定並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要視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參照上述規定,建立健全對轄區內城市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新聞媒體要對各地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經驗加大宣傳力度,深入解讀政策措施,引導居民從國情出發理性消費,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製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律快車 據《北京日報》和北京電視台的報道,2011年02月15日,北京市委常委會召開會議,研究通過了《關於貫徹國辦發【2011】1號文件精神 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決定進一步修改完善後,以市政府名義印發實施。這意味著京版「國八條」的公布實施,已經進入倒計時。
密集召開會議研究
2011年1月26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八條」被稱為最嚴厲的新一輪調控,包括二套房貸首付提至最少六成、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政策等。同時,「國八條」中還明確要求,各地要在2月中旬前出台限購等細則。
今年春節前後,「國八條」的北京落地細則何時出台,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熱點。而近兩天,北京市委、市政府密集召開會議,研究北京的落地調控細則。京版「國八條」也即將「浮出水面」。將嚴格房地產稅收管理
前天下午,市政府召開常務會議,研究貫徹國辦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等事項。會議研究了《關於貫徹國辦發【2011】1號文件精神 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代擬稿)》。
會議強調,要堅決貫徹國辦文件精神,通過切實落實政府責任,加強住房保障,嚴格稅收管理,強化差別化信貸政策,嚴格用地供應和管理,合理引導住房需求,落實問責機制,加強輿論引導,進一步做好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此議題擬提交市委常委會審議。
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
會議強調,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切實落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全市上下要統一思想,堅定信心,利用房地產市場調控各項措施出台的契機,形成倒逼機制,下決心進一步調整投資結構,推進首都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 關於貫徹國辦發〔2010〕4號文件精神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京建發〔2010〕7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搜狐網,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精神,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為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費,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 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增加住房建設用地供應,2010年全市政府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投資不低於1000億元。 加大政策性住房建設力度,調整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結構,2010年各類政策性住房用地佔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新開工建設和收購各類政策性住房佔全市住房新開工套數的50%以上。
二、切實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對已供地未開工、已開工未入市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各部門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和跟蹤服務,發揮行政審批綠色通道機製作用,促開工、促上市。
三、加快推進全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結合保障性住房建設,力爭再用兩年時間,全面完成三區三片棚戶區改造和中心城區危舊房屋保護性修繕任務。進一步完善「修繕、改善、疏散」的舊城房屋保護修繕模式,加大政府投入,注重舊城風貌的整體保護,疏解人口,使居民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四、嚴格二套住房購房貸款管理。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嚴格按照風險定價。
五、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個人銷售住房的稅收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六、嚴格執行《關於規范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商品房的通知》(京建交〔2007〕103號)中對境外個人在京購房的居住年限和所購房屋的有關規定。
七、加強土地供應管理和批後監管。從嚴控制商品住房項目單宗土地出讓規模,出讓面積原則上不超過20公頃。土地出讓價款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並嚴格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限要求支付剩餘出讓價款。加強對已出讓房地產項目批後監管,依法開展閑置土地的清理。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地價款、開工、竣工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追究違約責任,並限制其參與土地出讓活動。
八、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最低規模為施工許可證批準的施工范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三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嚴格按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公開對外銷售。
九、加大房地產市場執法檢查力度,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市和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焦點裝修家居網,嚴厲打擊無證售房、未按規定時限開盤、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散布虛假信息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國土資源部門要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用地和囤地、炒地行為;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商品住房價格監管,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在房屋交易中的價格欺詐、哄抬房價以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偷漏稅行為的查處力度;金融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金融機構房地產開發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和窗口指導;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國有大企業的房地產投資行為。
十、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和信息發布。繼續加強房地產市場統計、分析和監測,完善房價分類統計和發布機制,穩定市場預期。
十一、各區(縣)政府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切實落實穩定房地產市場、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責任。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區縣政府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情況的指導支持和檢查,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北京監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1年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上今日公布的《關於本市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11〕6號)文件,共九條措施,要求堅持以居住為主、以市民消費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的原則,採取稅收、信貸、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齊下,有效遏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逐步解決居民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其中第七條關於限購的細則顯示,本市居民若擁有2套住房後則不暫停其在上海購房,外地戶籍居民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也將受到「限購」。。
以下是通知原文: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堅持以居住為主、以市民消費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的原則,進一步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本市貫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府辦發〔2011〕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關於本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本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一、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綜合研究確定新建住房年度價格控制目標,並於2011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二、進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動遷安置房「四位一體」的住房保障體系。繼續放寬廉租住房准入標准,逐步擴大政策受益面,實現「應保盡保」;在加快推進中心城區和部分郊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供應工作基礎上,年內進一步放寬申請准入標准,擴大經濟適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試行經濟適用住房租賃、租售轉換新機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設和供應,全年開工建設和籌措保障性住房1500萬平方米(約22萬套)。繼續加大舊區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區二級舊里以下房屋80萬平方米(受益家庭約3.2萬戶),啟動郊區城鎮危舊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籌措力度,新出讓商品住房地塊必須按照不小於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國家要求,確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
三、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轉手交易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嚴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0〕34號)規定,根據不同的銷售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項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提供)。稅務、財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加強配合,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強化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通過「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
四、積極穩妥推進本市房產稅試點工作,認真實施《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建立健全市與區(縣)房產稅試點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全市統一的房地產信息管理平台,加強政策宣傳和徵收管理。
五、對居民家庭向商業銀行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6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於6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
繼續加強對執行差別化信貸政策情況的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貸款行為。
六、強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計劃管理,優化住房用地供應結構。在年度計劃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確供地規模、供地時序等內容,確保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及時糾正和嚴肅查處。同時,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原則上不低於前2年平均實際供應量,並根據土地市場情況,合理安排土地供應上市節奏。
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按照國家和本市閑置土地處置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處置。嚴格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七、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暫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在本市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八、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按照2011年本市確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目標,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落實工作責任,積極推進。要將住房保障工作目標納入區縣政府年度考核,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計劃目標未完成的,要進行約談,直至追究責任。
九、新聞媒體要強化輿論宣傳和正面引導,著重宣傳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宣傳本市住房保障工作進展和成效,引導居民理性消費。對製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解讀各項調控政策措施,及時解答市民關心的問題,共同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良好局面。
⑽ 完整版《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
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落實國家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鞏固調控成果,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區縣政府、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房地產市場調控一系列政策,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強化工作責任,堅決遏制地價、房價上漲勢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二、各商業銀行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發放住房貸款。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申請貸款的,應提供從申請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凡不能提供的,商業銀行暫停發放住房貸款。
各商業銀行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認定標准,並加強對消費性貸款管理,禁止消費性貸款用於購買住房。
三、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規定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60萬元。
對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40萬元。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暫停對購買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停止對購買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本市暫時實行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的政策。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暫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購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規定。對違反規定購房的,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房地產登記。
五、按照國家加快推進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工作要求,本市將積極做好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各項准備工作。
六、財稅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規定。要按照稅法和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按不同的銷售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住房開發項目銷售均價低於項目所在區域(區域按外環內、外環外劃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價格的,預征率為2%;高於但不超過1倍的,預征率為3.5%;超過1倍的,預征率為5%。要會同有關部門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
七、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被動遷居民家庭獲配的動遷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許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調整為滿3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對2010年7月1日後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預售應達到的工程進度標准作調整,即完成至主體結構封頂並通過驗收。房地產開發企業憑主體結構《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
九、著力推進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放寬廉租住房准入標准,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要做到「應保盡保」,並努力提高實物配租比例。年內在中心城區和有條件的郊區全面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供應工作。積極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制訂相關配套措施,抓緊建設和籌措一批公共租賃住房。進一步推進中心城區二級舊里以下房屋改造,有計劃地開展郊區城鎮危棚簡屋改造。全力推進以保障性住房為主的大型居住社區建設,今後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萬套,並提升市政公建配套水平。
十、增加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確保完成本市2010年度住房供地1100公頃的計劃目標。積極開展大型居住社區土地儲備工作。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用地供應總量的70%。完善土地供應制度,對商品住房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應明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內容。其中,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還應明確套型面積。
十一、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門要加強項目規劃、建設、預售許可管理,限制拆零申領項目工程規劃、建設、預售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規模和商品住房的預售規模不得低於3萬平方米。項目規模小於3萬平方米的,應一次性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關於商品房銷售管理規定,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一房一價對外銷售。銷售價格超出申報價格的,應再次報房管部門備案。
十二、充分發揮上海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的作用,加強房地產交易秩序監管,對房地產企業虛擬交易、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可採取暫停網上銷售,記入信用檔案,降低直至取消資質,暫停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和新購置土地等措施。嚴肅查處房地產經紀機構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聯手炒作、哄抬房價,從事國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產轉讓業務,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