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准什麼意思
比如本地政府規定的人均住房面積是20平方。你家裡有一百平方,家庭人口有六口人,平均下來低於政府規定的20平方。
希望能幫到你。
祝你生活愉快
B. 國家規定人均住房面積是多少
2016年,中國城市人均住宅建築面積為32.91平方米,農村人均住房面積為37.09平方米。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未來改善性居住的需求還很大。而且,隨著城市化率的提高,為了提高城市人均住宅建築面積,每年還需新增大量的住房供給。
從發達國家房地產市場的歷史來看,房地產市場未必一定泡沫破滅,也存在房價的「軟著陸」的可能。在美國、德國和英國,雖然房地產市場也會進入低迷期,但都沒有出現日本那樣幅度大的下跌,除次貸危機之外,1976年至2007年,美國房地產市場價格一直都在溫和上漲。筆者因此判斷,房地產長期價格走勢取決於通脹水平,長期通脹水平高,房地產價格就會持續上漲,如果處於持續的通縮中,房地產價格不僅不會漲,反而會下跌。基於以上各方面因素,筆者認為,我國樓市已進入調整期,未來十年各地區、不同類型的住宅價格走勢會越來越分化,但樓價整體大幅下跌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如果政策得當,未來迅速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居民購買能力,將有希望使樓價「軟著陸」。
隨著各地樓市相繼進入調整,「樓市泡沫」破滅論高漲了起來。這種觀點認為,我國樓市拐點已到,各地該出台政策救市了。筆者對此有些不同看法。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確正在經歷調整的「陣痛期」和「轉軌期」,卻並不是所謂的「崩盤臨界點」。
回答內容參考於軍事網。
C. 現在國家規定人均最底住房面積是多少符合標准
目前我國沒有法律規定人均最低的住房面積標准,人均住房面積標准一般為統計局統計的經濟指標。
人均住宅建築面積(新增指標)是指按居住人口計算的平均每人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截至2009年底,中國城市人均住宅建築面積約3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積包括人均住房居住面積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居住面積指的是自己的房子的實際使用面積,指的是自己家住房套內面積,而建築面積指的是自己家房產證上的標注面積,內含公攤等。
居住面積是居住建築中卧室、起居室、餐室和壁櫃等居住生活用的空間凈面積的總和,是我國五六十年代控制面積標準的重要指標。
為避免在設計中片面擴大居住面積系數(K值),而壓縮輔助用房面積給住戶帶來的不便,同時也為了適應各種廳室組合的平面設計,增加設計的靈活性,統一以使用空間面積計算,而不用 K 值指標,因此在設計上「居住面積」概念已無存在的必要。
D. 中國的各大城市的人均居住面積是多少
全國人均居住面積達10.25平方米 。
(新增指標)是指按居住人口計算的平均每人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
計算公式:人均住宅建築面積(平方米/人)=住宅建築面積/居住人口
中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29日在北京舉行的全國住房城鄉建設工作會議上表示,截至2009年底,中國城市人均住宅建築面積約30平方米,農村人居住房面積33.6平方米。
姜偉新指出,中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基本實現了「十一五」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城鎮化快速推進,2009年城鎮化水平為46.59%,比「十五」期末提高了3.6個百分點。2009年底,城市人均住宅建築面積約30平方米,農村人居住房面積33.6平方米,分別比2005年提高15%和13%。「十一五」期間累計完成北方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1.67億平方米。預計今年全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率和城鎮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72.5%和75%。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城鄉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中國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從1978年城市人均住宅面積6.7平米,2008年中國城鎮居民住房面積人均已達到28.3平方米,增長了4倍多。住房質量、住房成套率、配套設施與環境大為改觀。但是,近些年來中國住房與房地產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一些值得高度重視的問題。集中反映在房價過高,並且上漲過快。
延伸閱讀:住建部:城鎮人均住房建築面積28平米以上
所有這些問題,政府都要統籌兼顧。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目前城鎮人均住宅建築面積達到二十三點七平方米,農村人均住房面積達到二十七點二平方米,達到世界中高收入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目前城鎮人均住宅建築面積達到二十三點七平方米,農村人均住房面積達到二十七點二平方米,達到世界中高收入水平
2005年全國城鎮人均住宅建築面積26.11平方米;
1991年中國人均住房面積7平方米;(查不到1992年的數據)
1979年,中國人均住房面積3.6平方米,合建築面積7.2平方米
國際化視野下的中國住房水平
今年3月,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會長聶梅生說:「我國住房持有率達到了80%左右,人均住宅面積達到26平方米,這一數字居於世界較高水平。」「目前,中國內地的人均GDP為1700美元,中國香港和日本的人均GDP則超過34000美元,而中國香港城市居民住房面積是7.1平方米,日本是15.8平方米,低於中國內地的人均住宅面積」。
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2004中國房地產金融報告》稱:2004年底,上海市市區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為20.4平方米,江蘇、浙江、福建城鎮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分別為20.4、23.9和24.5平方米。而上世紀90年代初期,人多地少的香港和東京,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分別只有7.1和15.8平方米。 全國人均居住面積達10.25平方米 。華聲報5月31日訊:根據建設部公布的最新統計資料,截至2000年年末,全國城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為14.87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積10.25平方米。住房建設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提速,使城鎮居民的人居居住環境有了新的改善。
據光明日報報道,2000年共完成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1894億元,比上年增長18.97%,創下歷史新高。城市市政共用設施能力、服務設施功能進一步增強。人均擁有公共綠地6.8平方米,比上年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據了解,目前更多的居民已開始走向市場選擇自己滿意的住房,表明中國的住房改革由實物分配向貨幣化分配的轉變已基本實現。
據悉,「十五」末期,城鎮人均住宅建築面積將達到23平方米,農村25平方米。
E. 國家規定人均房面積是多少
國家沒有規定人均住房面積。中國城市人均住宅建築面積為32.91平方米,農村人均住房面積為37.09平方米。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未來改善性居住的需求還很大。人均住宅建築面積是指按居住人口計算的平均每人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
(5)溫州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擴展閱讀:
人均住宅建築面積計算公式:人均住宅建築面積(平方米/人)=住宅建築面積/居住人口。
人均住房面積包括人均住房居住面積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居住面積指的是自己的房子的實際使用面積,指的是自己家住房套內面積,而建築面積指的是自己家房產證上的標注面積,內含公攤等。
參考資料:網路-人均住宅建築面積
F. 國家規定人均居住面積是多少
人均住宅建築抄面積(新增指標)是指按襲居住人口計算的平均每人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
截至2009年底,中國城市人均住宅建築面積約30平方米。
人均住房面積包括人均住房居住面積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居住面積指的是自己的房子的實際使用面積,指的是自己家住房套內面積,而建築面積指的是自己家房產證上的標注面積,內含公攤等。
G. 申請保障房中有一條是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5平米,是指建築面積還是使用面積
一般都是指建築面積,也就是產權證上的面積。很顯然,你運氣不好,剛好超標不符合申請條件了!
H. 公租房人均面積是多少
公租房抄的面積一般是固定的,襲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會公開,人均住房面就是使用總面積除以人數即是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准,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I. 溫州經濟適用房申請的條件(文件或具體規定)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溫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號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統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區房改辦負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發改、規劃、國土資源、財政、房管、建設、價格、統計、民政、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六條 市房改辦應當會同市房管、建設、發改、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報省發改、建設、房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房管、房改、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並納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集中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供地計劃。
政府可以從商品住宅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收購,扣除土地出讓金後,按規定程序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對象。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開發商品房。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市房改辦負責立項申報。
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報經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指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招投標等方式擇優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並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信譽。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開發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房質量保證書》和《住房使用說明書》,並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戶型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小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6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8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90平方米。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以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第三章 申請、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市區城鎮戶口(含符合市區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無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當年人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統計部門確定的數據為准)。
年滿35周歲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五條 下列住房建築面積全部計入申請者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核定范圍:
(一)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
(四)通過贈與、繼承、析產、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向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並提供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三)住房狀況證明;
(四)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社區或者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請人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在社區或者單位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社區或者單位將申請人提供的書面證明材料、《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和評議、公示結果上報房改辦。
(二)房改辦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經濟收入、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後有投訴舉報的,房改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房改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准,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無投訴舉報或者有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實的,核准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章 銷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等部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核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在面積控制標准內的,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購買;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過部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部門參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價格予以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超過面積控制標准部分的差價款收入應當上繳財政。
第二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土地。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後滿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滿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過戶手續時,出賣方應當向政府交納交易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門收取,上交同級財政。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將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故意刁難或者拒絕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手續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於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採取編造、偽造住房情況證明及隱瞞家庭收入情況,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取消其購買資格,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的差價款,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收益擅自上市轉讓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其補交收益,並可處以0.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