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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05 01:25:45

『壹』 公有住房能否買賣

對於已購公有住房的再次銷售問題,從一般原理看,由於公有住房進行銷售後就進入了私有領域,私人所有的財產,權利人可自由處分,所以已購公有住房可以自由買賣這是一般原則。但是在現實中由於很多已購公有住房是通過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結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對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還有一定的限制,譬如北京市有關文件規定,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進入市場銷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進入市場出售:

(1)以低於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屋價款的;

(2)已經被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3)所有權共用的房屋,其他共用人不同意出售的;

(4)有所有權糾紛的;

(5)已經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後會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屬轉讓的;

(9)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

此外,房屋所有權人要求進入市場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應當自受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做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貳』 2015年房改房買賣政策的規定有哪些

一、已購公有住房上市需知
a、何謂公有住房?又何謂公有住房上市?
公有住房是指職工已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購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換、出租的行為。
b、已購公有住房必須具備什麼條件才可出售、交換及贈與?已購公有住房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出售、交換、贈與:
1.已取得房地產權證;
2.出售的,已按揭准價或成本價付清房款;
3.交換、贈與的,已按成本價付清房款;
4.交納應分攤共有建築面積價款;
5.已按規定交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已購公有住房已按標准價或成本價付清房款,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可以抵押、出租。
c、未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的已購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換及贈與時,須作什麼安排?
1.未分攤共有建築面積的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交換、贈與時,需經廣州市房地產測繪所測量計算屬於該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2.對於10層以上(包括10層)的高層建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由產權人以該面積的交易評估價的20%向原產權單位購買;
3.對於10層以下的多層建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由產權人以該面積的交易評估價的10%向原產權單位購買;
4.原產權單位已撤消的,該房款應交付其上級主管部門;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交付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5.以上收入應全額存入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在銀行開設的單位住房基金專戶管理;
6.已購公有住房應分攤共有建築面積的測量費用,由收取共有分攤建築面積價款的單位負責;
7.已購買所分攤共有建築面積的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交換、贈與時,所得價款應全額歸原產權人。
d、出售、交換及贈與已購公有住房需要繳交什麼費用?
1、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交換、贈與的,產權人應按交易評估價格的1%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原產權單位已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產權人應補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向原產權單位交納;
3.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時,應當依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徵收稅費,但交易時免徵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土地增值稅;
4、自住滿5年以上的,免徵個人所得稅。
e、何種公有住房不得出售、交換及贈與?下列已購公有住房不得上市:
1.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2.在市房屋拆遷主管機關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3.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4.違反產權人與原產權單位購房約定的;
5.國家、省、市規定不能上市的。
f、已購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換及贈與時的各項注意事項:
1.經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核准;
2.按出售、交換、贈與、抵押、出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交易過戶、產權登記、租賃登記手續;
3.出售以標准價購買的已購公有住房時,賣方應在辦理交易確認後30日內,把出售中屬於原產權單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基金專戶,方可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4.已購公有住房出售時,交易雙方應如實申報成交價格,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5.原產權單位應自收到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發出的書面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並辦理交易手續;
6.逾期不答覆或不辦理交易手續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7.已購公有住房中超過本人職務住房面積分配標准部分,已按市場價購買的,出售時該超標部分免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8.已購公有住房出售時,產權人原是以成本價購買的,增值部分全部歸個人所有;
9.以標准價購買的,增值額的80%歸個人所有,20%交回原產權單位,納入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在銀行開設的單位住房基金專戶管理;
10.已購公有住房相互交換,或者與商品房、私房交換的,按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的評估價格計價,並按規定繳納有關交易稅費;
11.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後,原產權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優惠政策分配、租住、購買公有住房。
g、買賣房改房的各項程序:
1.房改房在出售、交換及贈與前需先如實填報《xx市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由原產權單位核對有否違反購房約定。如屬出售的,由原產權單位加具是否購買的意見,並提交h相關料向市房改申請辦理上市核准手續;
2、出售、交換程序:
①、序所持《房地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附圖未有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的;到市房地產測繪所辦理委託測量的手續,計算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②、持市房改辦核準的《廣州市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房地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交易過戶手續;
③、產權人在市房地產交易所發出《交易過戶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交納有關稅費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把屬於原產權單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單位住房基金專戶」,由市房改辦核准並開具證明後,到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市房地產登記所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領取《房地產證》;
3.贈與程序
①、所持《房地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附圖未有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的,如出售、交換程序①的出來;
②、到公證處開具《評估介紹信》後,持《評估介紹信》、《房地產證》或《房屋產權所有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市房地產估價所估價,並持市房地產估價所出具的有關資料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
③、持經市房改辦核準的《廣州市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公證文書到市房地產登記所辦理贈與登記手續,交納有關稅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價款。

『叄』 公房可以買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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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買賣公有住房嗎,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第一、目前我國公有住房出售是有很多條件限制的,但是目前尚沒有關於公有住房買賣的一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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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公房使用權能否轉讓

公房使用權可以有限制的轉讓。

公房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於全部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是指由國家以及企事業單位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單位,國家和單位通過適當收取租金或者無償的方式提供給職工或者居民使用。

根據《物權法》、《合同法》的規定,公房使用權可以轉讓,但不得損害產權人的利益。因為使用權人與產權人屬於合同關系,使用權人轉讓使用權,應當徵得所有權人同意。

(4)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公房的概念: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相關法律規定:

《物權法》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
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
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伍』 公有住房出售後,物權屬誰物業管理費用由誰承擔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那麼細,但是可以從其他方面推理出來
單位幫職工承擔物業費是內屬於職工福利容,福利是屬於想發就發,不想發就可以停的,所以單位完全有權利這么做。另外從住房所有權的轉移上看,單位停止支付物業費也是合理的,房子已經不是你的了,那麼假如單位繼續支付物業費的話就相當於給非本單位人員發福利了,這當然是不可能的。

『陸』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問題的說明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針對經濟形勢,中央對擴大住房消費進一步作出了部署,特別要求加快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各地方人民政府正積極研究制定有關具體措施。建設部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問題向大家作一介紹。
一、關於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的現實意義
加快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既是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從部分省、市試點的情況看,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有著十分積極的現實意義。
第一,有利於搞活市場,擴大住房有效需求,推動住房消費。職工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時,一般是根據單位分房情況,先住後買,沒有多少可選擇的餘地。隨著居民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相當一部分已購公房居民急於進一步改善居住條件,希望通過以小換大、以舊換新,實現住房的升級換代。但這部分居民單靠家庭積蓄來購買商品房往往又是不現實的。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後,將這部分存量房屋資產轉化為貨幣資金,加上家庭的存款及政策性和商業性的貸款支持,就可以大大增強這部分居民的住房購買力,從而使這部分原來游離於市場之外的住房消費群體進入市場,更廣泛地調動起群眾住房消費的積極性,進而促進增量住房的消化和住宅建設的發展。因此,在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將成為拉動住房消費的一個重要方面。
第二,有利於保持房改政策的連續性,推動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發展。向城鎮職工出售公有住房和向中低收入居民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經過十多年的房改實踐,越來越多的職工家庭住房已成為私有財產。而房改的目的是實現住房的商品化、社會化,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只有經過市場這一環節,才能最終實現住房的商品屬性。同時,隨著人們產權意識、市場意識的增強,職工在購買住房時,除了考慮其經濟承受能力外,也會更多地考慮其所能獲得的權益。如果長期不能解決再交易的問題,必然會使職工對購買住房特別是經濟適用住房產生後顧之憂。因此,當前穩步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是住房制度改革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
第三,有利於促進存量住房資源的合理使用,滿足不同層次居民的住房需求。由於城鎮居民家庭收入水平、住房消費能力等差異較大,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後,就等於把住房市場中最大的一塊資產盤活了。由於住房二級市場量大面廣,在價格、區位、戶型等方面選擇餘地大,有利於滿足不同層次居民的住房即期消費需求。如,剛步入社會的青年家庭需要的是小戶型住房;住房困難家庭需要的就是面積大一些的住房;而有些家庭住房雖然不困難,但因位置不合適,希望調整住房;等等。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後,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將在相當程度上促進存住房的有效配置,滿足不同層次的住房需求。
第四,有利於相關產業的延伸和發展。將加快房地產中介服務、裝飾裝修、物業管理、房屋租賃等的發展,增加更多的就業崗位。如上海市開放住房二級市場後,住房置換、住房置業擔保等新興業務應運而生,房地產經紀活動也異常活躍。僅房屋置換公司就吸納了800名下崗紡織女工擔當「房嫂」,為買賣雙方牽線搭橋,帶來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從部分省市的試點情況看,廣大居民對開放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是積極支持的,這一舉措對促進市場流通、刺激住房消費的作用也是十分明顯的。如,上海市共有20069戶(其中僅今年上半年就達8963戶)職工家庭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其中有約90%家庭又重新購房,平均每個家庭通過換購增加住房建築面積43平方米,增加投入15.91萬元,僅此一項就增加住房消費量近83萬平方米,新增個人直接住房投資22.54億元。江蘇省南通、常熟、江陰三個城市自4季度開展已購公房上市試點以來,已有4360戶居民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中3850戶(占總數的88%)以舊換新、以小換大,平均每戶增加住房面積40多平方米,新增的購房支出總計6億元,帶動的裝修、傢具等間接消費總計5.67億元。青島市自3月開放二級市場以來,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的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已達1.3萬戶,96萬平方米。(註:上述數據統計截止時間均為6月底)
二、關於出台的有關政策文件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宅建設發展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文件) 關於「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穩步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的精神,在總結部分省市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建設部經會簽國土資源部,於四月發布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第69號令),該辦法主要規定了開放二級市場的基本條件和上市交易程序,明確了上市准入制度。經國務院原則同意,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又聯合下發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進一步明確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所涉及的土地出讓金繳納和收益分配的有關政策。這兩個文件的發布,是促進和規范住房二級市場開放的指導性文件。鑒於北京市的特殊地位,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參與制定了北京市的相關政策(即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這是三部文件在北京市的具體化。
三、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問題
產權明晰是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基本條件,也是群眾最關心的問題。三部文件及我部69號令明確規定:職工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按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房屋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即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可依法進入二級市場交易。同時規定,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個人已領取房屋所有權,但尚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產權人可以憑房屋所有權證書上市出售;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辦理兩步合並為一步,即在該住房出售後,由購買人憑變更登記後的房屋所有權證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對因各種原因,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當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及時履行有關房改審批等手續,並提供相關資料,積極協助買房個人辦理房產權登記工作。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機關應按照規定的產權登記發證時限要求抓緊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妨礙個人住房產權登記發證工作,也不得扣壓個人住房產權證書。對此,建設部曾專門下發《關於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切實加強和改善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建住房〔1999〕119號),進行了部署。
四、關於不得上市的幾種情況
為了保護二級市場權益人的利益,防止在實物分配體制下形成的住房分配不公現象通過二級市場合法化,《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八種不得上市的情形。即;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2、住房面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准,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高標准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3、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的;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6、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8、其它按照法律、法規及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不宜出售的。
五、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需要履行的必要手續
1、由產權人向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申請進行審核後,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
2、經審核,符合上市出售條件,准予上市出售的,由買賣當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交易過戶手續,繳納有關稅費。
3、買賣當事人在辦理完成交易過戶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原則上應當盡可能簡化程序,降低收費,以方便群眾,減輕負擔。建設部在《關於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切實加強和改善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對有關問題已提出了相應要求。
六、關於上市出售價格確定及其管理問題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成交價格,按照政府宏觀指導下的市場原則,由交易雙方協商議定。(根據三部文件規定,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需由購買人交納。)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的規定,應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格。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要對所申報的成交價格進行核實,對需要評估的房屋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並以核實的價格作為計征有關稅費和收費分配的依據。
七、關於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的繳納問題
由於房改成本價及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中均不含土地使用權價款,因此根據現行法律制度,三部文件明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均需由購買人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對於經濟適用住房,由於其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個人購買時價格中不含土地出讓金,因此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的規定,由購買人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
對於已購公有住房,則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其原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按規定由購買人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另一種是原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如原單位購買了商品住房(價格中包含了開發商已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再根據房改政策按房改成本價出售給職工,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其上市出售時,不需要再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但因為應由新的購買人繳納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所不同的是這部分價款應當根據原投資渠道分別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
土地出讓金和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在繳納標准上是一致的,即均為不低於該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考慮到多數地方尚沒有標定地價資料,而二級市場的開放又是當務之急,實際操作中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徵收方式。如北京市經研究論證,並經國務院房改五人小組原則同意,擬按房屋成交價的3%(相當於標定地價的10%)作為應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以便操作執行。
購買人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後,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宅辦理產權登記。
八、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是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的政府指導價,因此,三部文件明確:居民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除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外,出售收益全部歸出售人所有。這一點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在政策上是有所區別的。
九、關於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
由於職工按房改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時享受了各種不同程度政策,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帶來的經濟利益關系較為復雜。這些住房客觀上存在著地段、標准等方面的差異,在個人按房改政策購買時,價格上基本上沒有考慮或很少考慮這些因素。但再按市場價上市出售時,這些因素必然會變化。因此,為了解決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時,因成交價格差異過大來的收入不公平問題,三部文件對已購有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作了相應規定。按照這一規定,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取得的價款中,除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外,出售人實際應得收益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出售人應得的基本收益,另一部分則是凈收益分成。
1、基本收益。是相當於其住房面積標准部分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即該家庭中職務較高一方應享受的住房面積標准與上市出售時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之乘積。這一基本思路的確定,主要是考慮保持新、老房改方案之間的銜接和新、老職工利益的平衡。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是住房貨幣化方案中老職工計發一次性補貼的基礎,也是新參加工作職工按月計發住房補貼的依據。因此,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時,把住房面積標准以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確定為出售人應得收益基數,相對而言比較合理的。
2、凈收益分成。若因上市出售價格高於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等原因,出售收入高於出售人應得基本收益的,三部文件規定:凈收益部分應按超額累進比例或一定比例繳納所得收益,剩餘部分歸出售人。所得收益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代收後,按規定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凈收益分成的兩種處理辦法具體採用哪一種,由地方確定,但原則上房屋成交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採用超額累進方式,房屋成交價格差異相對較小的一般適用於按一定比例繳納。北京市採取了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的方式,即:成交價在4000-5000元/平方米的部分,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出售人;成交價在5000元/平方米以上的部分,50%繳納所得收益,50%歸出售人。
凈收益實際上相當於原產權單位購建該住房時實際支付的配套費等土地收益,理論上應當全部返還原產權單位或財政(原由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投資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住房)。但考慮到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該戶家庭按規定不得再按照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而只能按市場價購買商品房,因此,為了保證其必要的購房能力,調動其購房積極性,將部分凈收益留給出售人是必要的,總的精神是這部分收益越高,單位分成的比例也越高。
十、關地超標住房的處理
超過面積標準的住房須於上市出售前按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後,方可上市出售。上市出售時,除個人已支付的房價款歸出售人外,超標部分的凈收益全額繳納所得收益,出售人不得參與分成。
十一、關於物業管理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房屋維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經雙方結算後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十二、關於稅收政策問題
為了進一步搞活住房交易市場,鼓勵和支持住房建設、消費和流通,國家將出台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十三、關於違規行為的處罰
根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違反規定將不準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又以非法手段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購房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柒』 洛政1995 104號 洛陽市出售公有住房暫行管理辦法 文件

有住房暫行管理

『捌』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十二條

個人繳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玖』 重慶公有住房管理條例怎麼百度找不到

發文單位: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文號:渝住改發[2001]1號

發布日期:2001-6-1

執行日期:2001-6-1

第一條為推進城鎮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大公有住房改革力度,根據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號)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1997〕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簡稱非成套房)系指戶門內無獨用廚房或廁所的公有住房。

我市非成套房均可依照本辦法向承租人出售。

經鑒定為危險非成套房及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不能出售。

第三條非成套房承租人均可自願向產權單位申請購買自住非成套房。

出售非成套房執行公有住房出售面積控制標准。

購買非成套房的建築面積包括戶內面積、共用部位的分攤面積。共用部位系指共用廚、廁、通廊、過道、樓梯等部位。

第四條出售非成套房應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程序向房改部門申報辦理審批手續。

承租人購買非成套房,應先填寫《購買非成套公有住房申請書》,同意維持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的使用現狀。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使用有異議的,由產權單位確定。

第五條凡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未認定掛牌的非成套房,在出售前均應由房屋產權單位先行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安全鑒定。

第六條非成套房出售價格以當年度出售公有住房地區類別成本價的75%為計價依據,在此基礎上由房改部門授權的房產價格評估機構先行評估。

出售非成套房應予計算的房屋年折舊率、年工齡折知額按當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規定執行。出售非成套房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實際售價:

實行售價=〔地區類別成本價×75%×(1±調節因素增減系數-年折舊率×已使用年限)-年工齡折扣額×夫婦雙方工齡和〕×建築面積出售非成套房的實際售價不得低於地區類別成本價的18%。

第七條產權單位出售非成套房所收取的房價款,提取總額的30%建立住房公共維修基金,並按《重慶市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住房公共維修基金及售房收入均應交存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第八條承租人依照本辦法購買非成套房擁有完全產權,並可按照《重慶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辦法》(渝住改發〔1999〕7號)的規定進入市場再交易。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重慶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重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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