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直管房和公租房有什麼區別
直管房(指的是直管公房)和公租房(指的是公共租賃房)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含義不同:
1、直管房的含義:直管房是指由國家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國有房產,還包括計劃經濟時代國有和大集體企事業單位自建的福利房。
2、公租房的含義: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兩者的性質不同:
1、直管房的性質: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享有所有權的或直接經營管理的房屋,稱直管房屋。管理形式表現為某市某區的某個房產經營管理所,簡稱房管所。
2、公租房的性質: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三、兩者的管理不同:
1、直管房的管理:持公房使用權上市交易一方當事人應當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公房使用權交易前,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後,當事人雙方持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辦理公房使用權互換、轉讓、轉租手續。
相關材料包括申請書;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戶同意意見書;房屋所有權證和共有人同意意見書。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受委託人應當提交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以公房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當事人雙方須按規定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交易及產權變更登記手續。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樓、簡易樓等其它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進行交易。
2、公租房的管理: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示範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貳』 全面營改增後,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抄財政部 國家襲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叄』 公租房歸哪個部門管
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受理公租房事宜。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拓展資料:
租賃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2、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3、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示範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4/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肆』 公共租賃房的政策解讀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聯合印發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將並軌運行。
作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主要組成部分,兩房並軌的原因是什麼?並軌運行後政策、資金支持力度是否會被削弱?住房城鄉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張鋒就此接受了記者采訪,並對《通知》起草的原因和內容等進行了詳細解讀。
一問:為什麼要實施兩房並軌運行?如何並軌?
張鋒: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都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在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其平行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兩者雖都屬於租賃型保障房,但面向的群體不完全一樣,申請人容易混淆;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應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部分地方出現了保障房與保障對象不相匹配的情況;三是平行運行不利於兩項制度間的政策銜接,給老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一些地方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方面作出了積極探索。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和《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會同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起草了《通知》。
根據《通知》,從2014年起,廉租住房將並入公共租賃住房,合並後統稱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建設計劃將(含購改租等籌集方式)統一並入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此前已經列入廉租住房建設計劃的項目繼續建設,建成後全部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進行管理。
《通知》還要求各地整合原有的管理資源,建立統一的申請受理渠道、審核准入程序,方便群眾申請,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據房源情況,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收入水平、申請順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輪候排序的規則。
二問:並軌運行後政策優惠力度和住房保障投資力度會不會減弱?
張鋒:並軌後,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會減弱。並軌前,廉租住房土地供應採取劃撥方式;公共租賃住房土地供應可採取出讓、劃撥、出租、作價入股等多種形式。並軌後,在不減少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根據需要在現行政策框架內選用適當的土地供應方式。並軌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財稅優惠政策仍將保留。繼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單位發行企業債券等。
並軌後,住房保障投資力度不會減弱,地方政府投資和中央投資補助資金也不會減少。一是地方政府要將原來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調整到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投資;廉租戶在市場上租賃住房享受的租賃補貼繼續發放。二是中央補助的部分,並軌後財政部繼續對地方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以及租賃補貼進行補助,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設補助投資也不會取消,而是調整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三是中央補助繼續對財政困難地區予以傾斜。
三問:並軌後地方如何申報計劃,中央補助資金怎麼下達?
張鋒:並軌前,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別制訂年度建設計劃,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分別下達補助資金。並軌後,各地要統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制訂年度建設計劃,在建設量上涵蓋原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計劃,以保障住房困難群體的利益。
中央補助資金將按以下原則安排:一是財政部將綜合考慮各地區的財政困難系數、當年建設任務、上年任務完成情況等因素,按照各地公共租賃住房申報建設總量合理安排建設補助資金和在市場上租賃房屋保障對象的租賃補貼資金;二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綜合考慮近兩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任務,結合各地財力困難程度,統籌安排下達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補助投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
四問:並軌後保障房建設標准如何確定?如何確保低收入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保障權益?
張鋒:對各類保障房的建設標准,國務院已有明確規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兩房並軌後,地方要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統籌建設標准,在對申請對象需求進行摸底調查的基礎上,根據申請、輪候對象家庭人口數量、性別結構、代際結構、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戶型,主要建設小戶型住房,嚴禁面積超標。
住房保障應從低端保起,優先滿足住房最困難群體的基本需求。並軌後,要保證住房最困難的群體優先及時獲得住房保障,體現住房保障的公平公正。一是對並軌前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需求要優先滿足。《通知》已明確,已經建成的,或者在2014年以前已經立項正在建設的廉租住房要優先用於解決原來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二是對並軌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地方要合理制訂輪候規則,保障住房困難持續時間更長、經濟狀況更差的家庭優先獲得配租。
五問:在建廉租住房和存量廉租住房如何管理?
張鋒:並軌後,要妥善處理好在建廉租住房及存量廉租住房的管理。一是新增供應全部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二是在建廉租住房項目應按照原計劃繼續抓緊實施,建成後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三是此前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可繼續按原廉租住房規定進行管理,並逐步並入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
六問:並軌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如何確定?
張鋒: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根據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實行租金減免。對於社會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按照適當低於市場租金的標准收取租金。同時,地方政府或用工單位可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保障對象予以適當補貼。大的原則是一致的,具體操作上可結合實際情況加以細化。
七問:為什麼政府投資建設和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取及補貼方式不一樣?
張鋒:考慮既要鼓勵社會投資機構參與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運營,加快建設、規范服務,促進住房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同時又要保障社會投資機構的權益,保障其建設及運營管理所需要的現金流,保持其可持續發展。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適當低於市場租金的標准收取租金。這樣有助於吸引社會投資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同時地方政府或用工單位可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保障對象予以適當補貼,減輕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租金支付負擔。
而對政府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為簡化操作,《通知》規定可以直接減免租金。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伍』 住建部關於公租房管理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
『陸』 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的租賃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准、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並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三)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示範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四)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柒』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這個貌似只有北京籍居民才能享有的待遇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部分內容: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住房。
依照《辦法》,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是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包括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難家庭。截至6月底,本市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限價房累計受理居民申請13.4萬戶,其中廉租房2.6萬戶、經適房5.6萬戶、限價房5.2萬戶;累計審核通過備案10.8萬戶,其中廉租房2萬戶、經適房4.6萬戶、限價房4.2萬戶。
按規定,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時享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委員徐志軍介紹說。
取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資格的家庭無須再次申請,只要到戶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即可進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范圍。其他住房困難家庭也可按「三房」標準直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申請輪候。市住保辦政策計劃處處長崔少飛介紹,取得了「三房」審核資格,實際上就是具備了公共租賃房的租賃資格。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配租制度,由產權單位編制配租方案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准後組織配租。其中符合廉租、經適、限價「三房」申請條件及家庭中有60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殘疾人員、復轉軍人、優撫對象或屬重點工程拆遷的可優先配租。
公共租賃房租賃期限最長為5年,合同期滿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由產權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條件暫時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租賃合同期滿後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後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准收取租金,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單位可與承租家庭解決租賃合同,收回住房: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獲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其他違反租賃合同行為。
實行嚴格的監管制度,禁止轉租、轉借或用於非居住用途。合同解除或到期暫時不能騰退住房的,承租家庭要按照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繳納租金。有欺詐性行為的要記入個人誠信檔案,並且5年內不能申請政策性住房。
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准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補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按照北京市住房建設計劃,今年將收購建設50萬平方米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布局在大型公交樞紐等交通便利區域,以一、二居小戶型為主。
按規定,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將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並結合承租家庭負擔能力和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確定租金
『捌』 公共租賃房的管理辦法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輪候與配租
第十條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准,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二條配租方案公布後,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
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後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
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可以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對象的范圍和優先安排的辦法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社會力量投資和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向經審核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配租。
第十六條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簽訂前,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將租賃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確說明。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確定。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玖』 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需要交納增值稅嗎
按照規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