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障性住房土地政策有哪些
請網上查閱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這裡面詳細的規定了保障性住房的政策
② 有誰知道2011年的二號文件會是什麼大概什麼時候出
國務院關於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的意見
國發〔〕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內河水運資源豐富,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10年來,我國內河水運建設與發展取得了顯著成績,形成了以長江、珠江、京杭運河、淮河、黑龍江和松遼水系為主體的內河水運格局,長江干線已成為世界上運量最大、運輸最繁忙的通航河流,對促進流域經濟協調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國內河水運發展水平與國民經濟和綜合運輸體系發展的要求仍然存在較大差距,為進一步發揮水運優勢和潛力,現就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有利於構建現代綜合運輸體系。內河水運具有運能大、佔地少、能耗低等優勢,加快發展內河水運,實現水運與公路、鐵路、航空、管道等運輸方式的有機銜接,發展多式聯運,發揮各種運輸方式的比較優勢和組合效益,有利於優化交通運輸結構,降低社會綜合物流成本,轉變交通運輸發展方式,增強國防交通功能,構建現代綜合運輸體系。
(二)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有利於調整優化沿江沿河地區產業布局。內河水運在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資和集裝箱、重大裝備運輸中具有獨特優勢,加快發展內河水運有利於推動電力、鋼鐵、汽車等沿江沿河產業帶的發展,推動東部地區產業升級和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優化流域經濟布局和產業結構。
(三)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有利於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加快內河水運發展,發揮長江橫貫東中西部地區、西江航運干線聯接西南與粵港澳地區、京杭運河溝通南北地區水運大通道的重要作用,有利於實現地區間資源、技術、資金等要素的有效利用和優勢互補,符合實施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和東部率先發展等重大戰略要求,對於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四)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有利於促進節能減排。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資源、環境約束日益加劇,發展交通運輸與減少能耗、減少環境污染的矛盾日趨尖銳。大力發展內河水運,有利於加快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發展低碳經濟,減少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總體要求,對於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二、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和發展目標
(五)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解放思想,把發展內河水運作為建設綜合運輸體系的重點任務,堅持深化改革,加強統籌規劃,強化科學管理,加大投入和建設力度,推進節能減排和技術進步,切實提升內河水運的質量效益和現代化水平,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六)主要原則。堅持科學發展,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水運資源,以市場為導向,突出重點,有序推進,充分發揮水資源綜合效益。堅持科學統籌,統籌協調水運、水利、水電發展,統籌協調水運、公路、鐵路發展,統籌協調水運資源開發與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水生態環境保護。堅持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加強各有關部門的協調,充分發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方面發展內河水運的積極性。堅持科技創新,加強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的研發和應用,推進內河水運產業升級和可持續發展。
(七)發展目標。利用10年左右的時間,建成暢通、高效、平安、綠色的現代化內河水運體系,建成比較完備的現代化內河水運安全監管和救助體系,運輸效率和節能減排能力顯著提高,水運優勢與潛力得到充分發揮,對經濟發展的帶動和促進作用顯著增強。2020年,全國內河水運貨運量達到30億噸以上,建成1.9萬公里國家高等級航道,長江干線航道得到系統治理,成為綜合運輸體系的骨幹、對外開放的通道和優勢產業集聚的依託。長江等內河主要港口和部分地區重要港口建成規模化、專業化、現代化港區。運輸船舶實現標准化、大型化,長江干線運輸船舶平均噸位超過2000噸。
三、主要任務
(八)建設暢通的高等級航道。按照內河水運「十二五」規劃、《全國內河航道與港口布局規劃》以及《長江干線航道總體規劃綱要》的要求,加快長江干線航道系統治理,上游1000噸級航道延伸至水富,適時實施三峽水庫庫尾航道整治;中游實施荊江河段河勢控制和航道治理工程,全面改善通航條件;下游加快實現航道規劃標准,鞏固長江口12.5米深水航道建設成果,穩步推進長江口12.5米深水航道向上延伸工程。實施西江航運干線擴能工程,加快紅水河龍灘、右江百色等樞紐通航設施建設與改造,打通西南地區連接珠江三角洲的水運通道,進一步完善珠江三角洲高等級航道網。大力推進京杭運河和長江三角洲高等級航道網建設。加快實施岷江、嘉陵江、烏江、漢江、江漢運河、湘江、沅水、贛江、信江、合裕線、柳江-黔江、淮河、松花江、閩江等航道建設工程。相應建設其他航道及界河航道,進一步延伸航道通達和覆蓋范圍。對新建水利水電樞紐和橋梁等基礎設施,要充分考慮內河水運發展要求。對已存在礙航、斷航問題的內河航道,要在充分論證通航價值和可行性的基礎上逐步建設通航設施。
(九)構建高效的內河水運體系。全力推進內河水運發展方式轉變,提高內河水運發展質量和效益,形成航道、港口、船舶和支持保障系統協調發展、功能完善、技術先進、運轉高效的內河水運體系。發揮港口樞紐作用,加快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推進武漢長江中游航運中心和重慶長江上游航運中心建設,加快內河主要港口和部分地區重要港口專業化、規模化、現代化港區建設。實施船型標准化,嚴格船舶更新報廢制度,以長江干線、西江航運干線、京杭運河為重點,加快船舶運力結構調整。優化船舶運輸組織,促進干支直達和江海直達運輸,發展專業化運輸,引導水運企業走規模化發展道路,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加強水運行業人才培養,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提升水運科技與管理水平,開展航道整治、船型標准化、節能減排等關鍵技術攻關,推進水運信息化,建設水運公共信息服務系統。加快「電子口岸」建設,推進航運要素集聚和大通關信息資源整合,提高口岸綜合服務效率。
(十)保障內河水運平安運行。加快建設長江干線全方位覆蓋、全天候運行、具備快速反應能力的現代化水上安全監管和應急救助體系,加強三峽壩區等綜合基地建設,完善長江干線基地、站點布局和功能。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政府的安全監管責任。強化重點水域安全監管,服從防洪調度,積極應對地質災害和極端氣候,建立重大隱患排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和預警、預報、預防制度,提高航道應急搶通能力,有效降低重大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提高船舶安全性能,加強船舶管理和動態監控,強化內河危險品運輸、滾裝運輸、水上客運和渡運的安全監管、應急處置和治安防控能力建設。
(十一)實現內河水運綠色發展。在航道、港口工程建設和運行中,按照生態功能區劃和水功能區劃要求,更加註重保護水生態環境,依法保護飲用水水源地和水生生物保護區、關鍵棲息地,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落實環境保護和生態補償措施。推廣先進適用的港口裝卸工藝和裝備,有效降低港口生產環節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加強船舶流動源污染控制,推動船舶防污設備配置,對新建內河運輸船舶安裝油污水處理(或儲納)和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設施,建設船舶污染監視監測系統,防止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建立內河水運污染事故應急響應機制,配備污染應急處理設備,提高快速反應和處置能力。建設船舶生活垃圾和油污水的岸上接收處理設施。嚴格執行和逐步提高船舶排放標准,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達不到規范要求的客船(含載貨汽車滾裝船)以及單殼油船、單殼化學品船進入三峽庫區。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技術落後的老舊船舶。
(十二)完善現代綜合運輸體系。按照現代綜合運輸體系和現代服務業的發展要求,發揮內河水運的比較優勢,與其他運輸方式形成優勢互補的一體化運輸體系。建設以長江干線為主,鐵路、公路、航空、管道共同組成的沿江運輸大通道。促進高等級公路、鐵路與內河港口的無縫銜接,完善港口集疏運體系,發展多式聯運,延伸港口服務腹地范圍。依託內河主要港口,科學規劃建設物流園區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拓展港口配送、加工、商貿、金融、保險、船舶貿易、航運交易等現代綜合服務功能,發展現代物流。
(十三)帶動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注重發揮長江、西江、京杭運河等內河航運干線跨區域、通江達海、物流成本低的優勢,積極發展有特色的臨港產業開發園區,促進優勢產業向園區集聚,帶動內河水運需求的穩步增長。以暢通的航道為基礎,高效的服務為支撐,平安、綠色的水運體系為保障,推動沿江沿河新型工業化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服務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強規劃指導。把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作為一項重點任務,列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切實加強統籌協調,積極有序推進。全面落實《全國內河航道與港口布局規劃》和《長江干線航道總體規劃綱要》,做好內河水運「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明確發展重點,建立項目儲備,抓緊組織實施,同時做好與水利、土地利用等規劃的銜接和協調。在編制區域發展規劃和修訂流域綜合規劃過程中,要統籌水資源綜合利用,充分考慮內河水運發展要求。
(十五)加大資金投入。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大對內河水運建設和維護的投入,國家將繼續增加投資,加強航道、支持保障系統和中西部地區內河港口等基礎設施建設,並安排一定資金,引導船型標准化和提前淘汰老舊運輸船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安排財政性資金用於內河水運建設,並根據建設需要逐步擴大資金規模。鼓勵和支持港航企業發行股票和企業債券,建設港口碼頭及物流園區。深化支持內河水運發展的金融政策研究,積極引導外資和民間資本投資內河水運基礎設施建設和養護維護。
(十六)完善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內河水運發展有關法律法規體系,加快出台航道法,完善水運管理相關法規,加快制定促進水運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依法保護內河水運資源,維護內河水運合法權益,規范部門、地方和企業的行為。
(十七)保護岸線資源。加強內河港口布局規劃、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科學制定港口岸線利用規劃方案,保障內河港口可持續發展。強化規劃實施監管,嚴格港口岸線使用審批,鼓勵發展專業化、規模化公用港區,保障港口岸線資源有序開發和合理利用。切實保護港口岸線資源,未依法取得岸線使用許可的,不得開工建設碼頭設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分工,加強協調配合,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切實做好規劃編制、資金支持、項目審批、體制創新、人才培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等各項工作。同時要加強指導監督,及時研究新情況,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沿江沿河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因地制宜,制定具體落實方案,抓好組織實施,共同推進內河水運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③ 國家關於農村宅基地確權有什麼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3)保障性住房國土資發2011年2號文件擴展閱讀:
使用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3)保障性住房國土資發2011年2號文件擴展閱讀來源:網路:農村宅基地
④ 關於規范國有出讓土地改變用途調整容積率及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意見
國土資發[2010]204號:嚴格落實房地產用地調控政策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展
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落實房地產用地調控政策
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0]204號
2010-12-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增強土地政策參與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針對性、靈活性、有效性,持續推進國務院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按照國土資發[2010]34號、[2010]151號文件要求,嚴格落實房地產用地調控政策,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房地產用地管理和調控工作,促進土地市場健康平穩可持續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強責任感和敏銳性,密切關注房地產市場走勢,堅決落實監管和調控政策措施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今年以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政策措施,積極推進以保障性為主的住房供地計劃落實,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切實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以住宅用地為主的房地產用地供應大幅增長,保障性住房用地佔比提高,用地結構進一步優化,城市居住用地地價總體趨於穩定。但由於多因素作用下房地產市場健康運行面臨復雜局面,近期少數城市部分優質地塊出讓溢價率偏高,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對此,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增強責任感和敏銳性,密切關注當前土地市場動向,抓緊採取有力措施,控制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把握供地節奏和時序,優化供地結構,調整供地方式,堅決抑制地價過快上漲;要嚴格落實已有政策規定,堅決打擊囤地炒地閑置土地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落實調控措施。
二、完善調控措施,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展
未完成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任務,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類用地」供應總量未達到住房用地供應總量70%的市縣,年底前不得出讓大戶高檔商品住宅用地。要嚴格把握居住用地出讓的總量、結構和時序,堅決防範受多種因素驅動的歲末年初放量供地。凡可能出現「高價地」的地區,必須事前評估,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高價地,穩定市場預期。各地要加強地價動態監測,及時掌握地價異常變動,提高市場敏銳性和針對性。對招拍掛出讓中溢價率超過50%、成交總價或單價創歷史新高的地塊,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成交確認書簽訂(中標通知書發出)後2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的中國土地市場網頁下載並填寫《房地產用地交易異常情況一覽表》,分別上報國土資源部和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三、嚴格執行招拍掛出讓制度和操作程序,規范房地產用地出讓行為
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縣招拍掛出讓公告的審查,對發現存在超面積出讓、捆綁出讓、「毛地」出讓、住宅用地容積率小於1、出讓主體不合法等違反政策規定的出讓公告,及時責令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撤銷公告,重新擬定出讓方案。違反規定出讓的,應責令立即終止出讓行為,並依法追究責任。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競買人資格審查,在審查前,要在線查詢部、省(區、市)房地產企業土地開發利用誠信檔案,對發現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存在偽造公文騙取用地和非法倒賣土地、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因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閑置一年以上、違背出讓合同約定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等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不得通過競買資格審查。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將審查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約行為,及時在當地媒體和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的中國土地市場網頁上向社會公布。在違法違規違約行為查處整改到位前,企業及其控股股東不得參加土地競買。
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高效便民的原則,在堅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前提下,積極探索「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政策性住房面積」、「在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網上掛牌、用地預申請、一次競價、綜合評標等多種交易形式,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和做法,改進和完善招拍掛制度內容,進一步發揮招拍掛制度在深化土地要素市場改革、加強土地出讓領域反腐倡廉建設和調控房地產市場中的積極作用。
四、加強房地產用地監管,嚴格落實制度
嚴禁保障性住房用地改變用地性質。保障性住房用地改變用地性質搞商品房開發的,必須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權,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重新招拍掛出讓。堅決制止擅自調整容積率行為。經依法批准調整容積率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批准調整時的土地市場樓面地價核定應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對各地房地產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的建立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照國土資發[2010]34號文件規定建立制度的市縣,要提出通報批評,限期建立。
各地務必按照今年上半年房地產用地專項整治的要求和政策標准,進一步加大違法違規房地產用地清理查處力度,加快處置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促進市場秩序進一步規范。2011年1月中旬前,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將因政府原因閑置土地尚未完成整改處置的市縣和具體地塊信息、閑置原因向社會公告,並採取措施督促市縣抓緊落實閑置土地清理工作。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嚴格貫徹落實已有各項政策規定,進一步強化房地產用地管理調控。國土資源部將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⑤ 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准怎麼規定
補償標准規定如下:
1、房屋被依法徵收的,應對被徵收人原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補償,補償標准按被徵收范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平均價格。
2、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房屋價值補償費,應當不得低於徵收決定之日起徵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
3、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4、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實施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按以下三種情形及標准:
(1)低檔被徵收房屋包括棚戶區平房、4層以下住宅樓等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范圍內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的2倍;
(2)中檔被徵收房屋包括4層以上住宅樓、廠房、經營性用房等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范圍內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的1.5倍;
(3)高檔被徵收房屋包括別墅、高檔住宅樓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范圍內商業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
(5)保障性住房國土資發2011年2號文件擴展閱讀: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在土地價值日益增值的今天,老百姓對自身權益意識也日益增加,法律維權也成為了老百姓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已經於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施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8-2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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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國土資源部停止別墅用地審批後的新建別墅是怎麼來的
2006年5月3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通知,中國一律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項目供地和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對別墅進行全面清理(指獨棟別墅)。
同時明確,聯排、雙拼以及TownHouse等低密度住宅不屬於別墅范圍,而被劃入高檔住宅范圍。
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獨棟別墅即獨門獨院,上有獨立空間,中有私家花園領地,下有地下室,是私密性很強的獨立式住宅,表現為上下左右前後都屬於獨立空間。
一般房屋周圍都有面積不等的綠地、院落、游泳池、亭子、籃球場等。
國土資源部、住建部2010年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規定,「嚴格限制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項目的開發建設,住宅用地的容積率指標必須大於1。
根據現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各地應明確禁止對別墅等低密度住宅供地。
(7)保障性住房國土資發2011年2號文件擴展閱讀
日前,國土資源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
從強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年度計劃管理、加快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審批、嚴格住房建設用地出讓管理、加強監管。
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五方面著手,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積極促進房地產市場繼續向好發展。
《通知》要求,強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的年度計劃管理。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住房建設規劃和編制計劃的要求。
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設的年度計劃,並根據年度計劃實行宗地供應預安排,共同商定將確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設任務落實到地塊。
省級市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供地計劃、供地時序、宗地情況和供地條件。要根據住房建設計劃落實情況,及時合理調整供地計劃。沒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計劃的地方,不得向大戶型高檔住房建設供地。
《通知》提出,加快推進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的審批。一是加強保障性住房用地監管。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市、縣依據項目確定情況和資金落實情況,及時辦理供地手續。
對已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按期開工建設。
對已供應的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設標准、增加套型面積。對改變上述內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已作為商品住房銷售的,要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二是加快住房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
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主管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
《通知》還要求,加強對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設的監管。一是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監管。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住房用地出讓公告和合同約定內容的適時監管。
對市、縣發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綁出讓、超用地規模、「毛地」出讓、超三年開發周期出讓土地的,要責令立即撤銷公告,調整出讓方案重新出讓。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已供房地產用地的開竣工、開發建設條件執行等情況進行實地巡查。
是加強住房建設項目開發過程的動態監管。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開發企業及建設項目履行用地合同約定的各類條件及承諾情況進行核查。
⑧ 重慶兩江新區,江北區的農村房屋拆遷安置和土地補償相關文件
根據《重慶市江北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規定:
第九條 土地補償費不分土地類別按被徵收土地投影面積計算,一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為每畝16000元,二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為每畝15000元。
第十一條 被征地范圍內的構(附)著物,以合作社為單位可選擇綜合定額和據實丈量中的一種方式進行補償。
(一)綜合定額方式
根據土地勘測定界面積扣除宅基地和其他建築佔地面積後的1.6倍計算補償面積,按每畝15000元的標准補償給被征地合作社。被征地合作社在所在街(鎮)、村委會的組織指導下,結合本社實際對綜合定額補償費進行處置。
(二)據實丈量方式
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土地徵用管理辦公室會同街(鎮)、村、社組成聯合工作組,對被征地范圍內的構(附)著物進行丈量並據實登記。
成片栽種的附著物補償標准:果園、葡萄園、乾果樹園按每畝6000元補償;木本花園、桑園、茶園按每畝4600元補償;雜樹按每畝2300元補償;草本花園按每畝1800元補償。移栽苗按上述相應類別標準的50%進行補償。同一地塊內,間種2種及2種以上植物的按其中一項主要品種進行補償。
屬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及附著物按每畝5000元補償。
(8)保障性住房國土資發2011年2號文件擴展閱讀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⑨ 《關於規范在京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2號) 我想看這個文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規范在京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1]2號)
經國務院同意,從2010年 1 月 1 日起,規范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現通知如下:
一、規范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實施范圍,限於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中的京外單位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各人民團體所屬京外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退休費制度的退休人員(含仍由中央管理的京外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人員)。
二、全面清理部門和單位在國家統一政策外自行向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基礎上,取消資金來源違法違規的項目,將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執行的津貼補貼項目(包括生活補貼、節假日補貼等其他收入,不含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改革性補貼)統一歸並為 退休人員補貼 。
三、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執行所在地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貼標准。現行津貼補貼實際發放額低於所在地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相應層次退休人員補貼標準的,執行所在地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相應層次退休人員補貼標准;實際發放額高於所在地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相應層次退休人員補貼標準的,由單位採取一次性沖銷或分步沖銷的辦法妥善處理。
所在地政府尚未規范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參照執行所在地政府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時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的政策。
四、今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調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貼政策和標准,應同時抄送所在地京外中央事業單位。
五、規范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所需經費,對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原水平部分,按照事業單位性質由現行經費渠道解決;新增水平部分,在扣除現有經費渠道、動用結余、部門預算調劑後的經費缺口,結合單位現行財政補助水平情況通過部門預算管理有關程序申報解決。其中,在職人員政策外津貼補貼獎金 (或績效工資) 平均水平相當於退休人員統一規定補貼平均水平2.5倍以上的單位,所需經費自行解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自行解決。
六、規范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後,各單位一律不得在統一的退休人員補貼之外自行發放津貼補貼,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員補貼標准和擴大實施范圍。對違反國家政策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七、有關部門 (單位) 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將政策落到實處。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導退休人員提高認識,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積極協助當地京外中央事業單位落實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