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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公攤多大

發布時間:2021-01-03 13:19:13

『壹』 房屋公攤面積具體是什麼意思

房屋公攤面積具體是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築面積。

分攤原則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1)保障性住房公攤多大擴展閱讀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附件標明了"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但只列明了應分攤的部位及其構成,具體數據仍不確定,所以仍然存在著開發商讓業主多攤的可能性。這里總結了幾招:

第一招:索取公攤數據;

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讓發展商出示有關計算公攤面積的數據,包括整幢建築的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不應分攤的建築面積等基本數據,也可以要求發展商列明公攤公用建築面積的具體項目以及各項目的面積,這樣業主可以通過數據求出公攤面積,以明確自身的權益。

第二招:查閱有關資料;

業主們有權自查或者聘請律師向設計單位、規劃單位、測繪部門等機構查閱所購房產的相關文件,比如最終設計圖紙或者最終設計方案、最終面積測量報告、各種數據的計算方式及其文件等等。

第三招: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公攤面積。

《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條和附錄二中有關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條款,購房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公攤面積的數字,並在附件二"有關公共部分與公用房屋公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中,詳細約定公攤的具體部位、面積大小。

特別是有關共有建築分攤部位變更的情況,約定得越詳細,對購房者就越有利。一旦發生糾紛,購房者就可以以合同約定來保障自己的利益。

『貳』 國土資源部停止別墅用地審批後的新建別墅是怎麼來的

2006年5月3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通知,中國一律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項目供地和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對別墅進行全面清理(指獨棟別墅)。

同時明確,聯排、雙拼以及TownHouse等低密度住宅不屬於別墅范圍,而被劃入高檔住宅范圍。

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獨棟別墅即獨門獨院,上有獨立空間,中有私家花園領地,下有地下室,是私密性很強的獨立式住宅,表現為上下左右前後都屬於獨立空間。

一般房屋周圍都有面積不等的綠地、院落、游泳池、亭子、籃球場等。

國土資源部、住建部2010年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規定,「嚴格限制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項目的開發建設,住宅用地的容積率指標必須大於1。

根據現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各地應明確禁止對別墅等低密度住宅供地。

(2)保障性住房公攤多大擴展閱讀

日前,國土資源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

從強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年度計劃管理、加快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審批、嚴格住房建設用地出讓管理、加強監管。

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五方面著手,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積極促進房地產市場繼續向好發展。

《通知》要求,強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的年度計劃管理。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住房建設規劃和編制計劃的要求。

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設的年度計劃,並根據年度計劃實行宗地供應預安排,共同商定將確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設任務落實到地塊。

省級市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供地計劃、供地時序、宗地情況和供地條件。要根據住房建設計劃落實情況,及時合理調整供地計劃。沒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計劃的地方,不得向大戶型高檔住房建設供地。

《通知》提出,加快推進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的審批。一是加強保障性住房用地監管。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市、縣依據項目確定情況和資金落實情況,及時辦理供地手續。

對已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按期開工建設。

對已供應的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設標准、增加套型面積。對改變上述內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已作為商品住房銷售的,要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二是加快住房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

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主管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

《通知》還要求,加強對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設的監管。一是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監管。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住房用地出讓公告和合同約定內容的適時監管。

對市、縣發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綁出讓、超用地規模、「毛地」出讓、超三年開發周期出讓土地的,要責令立即撤銷公告,調整出讓方案重新出讓。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已供房地產用地的開竣工、開發建設條件執行等情況進行實地巡查。

是加強住房建設項目開發過程的動態監管。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開發企業及建設項目履行用地合同約定的各類條件及承諾情況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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