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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中心隊伍建設

發布時間:2021-01-03 07:50:32

A. 人才服務中心可以算是事業單位嗎

人才服務中心可以算是事業單位。

人才服務中心是隸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副局級事業單位。

主要工作內容包括:人事代理、檔案管理、牽頭舉行招聘應聘活動、對畢業生就業進行服務以及學歷學位驗證等工作。

人才服務中心是政府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它在人力資源配置從統包統配模式向發揮人才市場基礎性作用模式的轉換中形成的,其最基本的業務就是為單位招聘和個人求職提供信息和平台,發揮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引導服務作用。

(1)住房保障中心隊伍建設擴展閱讀:

人才中心科室職責

一、辦公室

負責中心事務協調工作;負責文秘、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信訪、保密、信息公開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

二、規劃發展部

牽頭擬訂本市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承擔具體實施工作;承擔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和管理的輔助性、事務性工作;承擔大型公益性人才服務活動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三、標准化部

牽頭推進本市人力資源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服務標准化工作;承擔本市人才服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日常工作;牽頭推進本市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信息網路體系建設;開展人才信用服務工作。

四、高端人才部

具體實施本市高端人才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承擔本市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和博士後管理服務的輔助性、事務性工作;承擔本市人才智力交流合作、急需緊缺人才引進、工作居住證辦理的輔助性、事務性工作;承擔本市離退休人才開發工作。

五、培訓部

承擔本市公務員教育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及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工作人員崗位培訓工作;負責本市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培訓工作;承擔區域合作人力資源培訓工作;承擔相關就業創業培訓工作。

六、評價服務部

承擔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公開選拔、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的評價服務工作;牽頭擬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評價標准,並承擔選拔的具體實施工作;負責指導本市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管理評價工作。

七、人事部

負責中心人力資源發展規劃、隊伍建設、人事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中心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中心組織文化建設;負責中心外事、統戰工作。

八、財務部

負責編制中心年度財務預、決算;負責中心財務的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日常財務收支的審核、核算、結算工作。

九、行政部

負責中心物業、固定資產、車隊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中心安全保衛工作。

十、黨委辦公室(流動黨員服務部)

負責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和中心黨委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負責中心黨務及共青團相關工作;承擔中心紀檢監察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流動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區縣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流動黨員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北京市人才服務中心



B. 關於新農村建設農民土地補償問題。急!求助。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的意見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擴大內需、改善民生、促進經濟增長、推動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充分發揮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在擴大內需中的作用,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現就推進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以拉動投資、擴大內需、改善民生為主線,以加快城鎮化進程、推動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一體化為目標,堅持政府統籌、科學規劃、政策引導、市場運作,尊重農民意願,發揮農民主體作用,實施農村新居建設工程,有序開展農村危房改造,節約集約用地,協同推進城市和小城鎮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和環境建設、農村新型社區建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農村扶貧開發,加快改善農村居民住房條件和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目標。

1.農村住房建設:從2009年起,用3年時間實施農村新居建設工程,每年確保新建農房75萬戶,力爭達到100萬戶,3年直接拉動投資3000億元左右。

2.農村危房改造:力爭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全省80萬戶農村危房改造任務,半島8市3年內基本完成,其餘9市5年內基本完成;2009年全省力爭先行改造5萬戶。

3.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加快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公共服務向農村覆蓋,統籌安排、配套建設村莊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沼氣和供氣、集中供熱及科教文衛等設施,每年完成投資100億元以上,力爭5年內全省農村道路由「村村通」逐步向「網路化」、「村內通」延伸,基本實現村莊「硬化、凈化、亮化、綠化、美化」。

(三)基本原則。

1.政府統籌。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統籌協調作用,統籌規劃、統籌資源、統籌資金,整合並捆綁使用各項扶持「三農」的資金和優惠政策,統籌安排農村住房、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及環境建設,做到資金集中投入、政策配套運用、效果盡快顯現。把節地、節能、環保要求貫穿農房建設與危房改造全過程,堅持一戶一宅、建新拆舊的原則,鼓勵農民拆除危舊房、交還宅基地,鼓勵盤活利用空閑房,鼓勵採用新型建材和新能源,解決好農村污水和垃圾問題,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2.政策引導。按照統一規劃、集約用地、規模開發、配套建設的要求,制定實施引導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的相關政策,推動農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轉變、平房向樓房轉變、村莊向社區轉變,促進人口向城鎮集中、產業向園區集中、耕地向規模經營集中。引導和扶持農村住房建設,可採取「以獎代補、先干後補」或「銀行貸款、政府貼息」的辦法,也可採取政府集中招標采購大宗建材進行實物補助的辦法,最大限度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帶動作用。

3.群眾自願。農民是農村住房建設的主體,必須尊重民意,充分調動農民建設美好家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鼓勵集中建設改造農村住房的同時,支持農戶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改善居住條件。對具備條件的建房農戶,政府主要給予政策支持和技術服務;對自己建房有一定困難的農戶,可實行民建公助,鼓勵群眾互幫互助;對沒有能力進行危房改造的特困群眾,可由鄉鎮政府或村集體採取利用空閑房、修繕現有房、提供周轉房等辦法予以安置,鼓勵社會捐助、單位幫扶。工作中要堅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不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4.市場運作。對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鄉鎮駐地村莊及經濟強村,主要運用市場機制加以改造,提倡以鄉鎮(街道辦事處)、園區為單位集中開發建設,提倡經濟強村利用集體收入進行統一改造。綜合運用土地、信貸、資金、費用減免等優惠政策,吸引和鼓勵房地產開發、工程設計、土建施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積極參與農村住房建設。

二、實施步驟和工作要求

(一)深入調查,摸清底數。按照省建設廳制定的全省農村危房鑒定標准,以縣(市、區)為單位,立即著手進行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調查摸底,重點調查2009-2011年3年內,城鎮規劃區內需要改造的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和鄉鎮駐地村莊及農戶數量,城鎮規劃區外需要舊村改造、整村遷建、合村並點的村莊及農戶數量,其他村莊擬建新房的農戶數量和需要修繕加固、拆掉重建的危房數量等內容。要逐村逐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檔案,為編制規劃、制定政策、開展工作提供依據。

(二)科學規劃,統籌安排。以縣(市、區)為單位,根據當地地形地貌、地質條件、歷史沿革等因素和城市總體規劃,按照改造城中村、整合城邊村、建設中心村、合並弱小村、治理空心村、培育特色村、搬遷不宜居住村的要求,結合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立即著手編制或調整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合理確定中心鎮、一般鄉鎮、各類村莊的區位和規模,合理安排農田保護、生態涵養、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等空間布局。同時,與城市建設、小城鎮建設、農村新型社區建設、村莊整治、農村扶貧開發、「百鎮千村」建設示範活動緊密結合起來,科學編制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規劃,以2009-2011年為重點,合理確定工作目標、任務和時序,合理制定農房建設標准。各縣(市、區)要在2009年6月底前編制完成縣域村鎮體系規劃、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規劃及年度計劃,報各設區市政府審批,報省建設廳備案。

(三)明確任務,落實責任。根據調查摸底的情況,省政府確定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的目標和時限,將預期任務下達給各市,由各市分解落實到縣(市、區),逐級落實目標責任,定期督查調度,年終檢查考核,確保按期完成任務。各市、縣(市、區)要加強指導,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各縣(市、區)政府是責任主體,負責制定計劃、組織實施;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抓落實。

(四)因地制宜,分類實施。按照「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量力而行、積極穩妥,先易後難、有序推進」的要求,大力開展農村住房建設,引導能夠集中成片改造或建設的地方先行啟動,讓經濟條件較好、建房積極性較高的農戶率先啟動,分期分批展開。主要可根據六種情況分類實施:

1.撤村建居型:對城中村和城邊村,根據城市發展需要,政府引導、民主決策、市場運作,積極進行整體拆遷、整合改造,變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變村民為市民,變村委會為居委會,變農村集體經濟為城市混合經濟或股份制經濟,變村莊為城市社區,實現農民住房改善、城市形象改觀、二三產業發展。

2.小城鎮集聚型:對鄉鎮駐地村莊,按照小城鎮建設規劃,高起點編制詳細規劃,搞好建築設計,逐步集中建設改造成為城鎮社區,並將周邊村莊有條件的農戶吸納進來,促進小城鎮做大做強。國家重點鎮、省級中心鎮和經濟強鎮要率先啟動。

3.農村新型社區建設型:對中心村、經濟強村和大企業駐地及周邊村莊,按照農村新型社區的標准,統一組織建設集中居住區,同步配套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並可通過宅基地置換方式,將擬撤並村莊的農戶吸引進來。鼓勵經濟強村兼並周邊弱村,通過集中建房改善農民居住條件,拓展發展空間。

4.村莊整治改造型:對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確定保留的村莊,結合村莊整治開展農房建設,同步配套建設可以滿足相應需求的基礎設施。其中,空心村要實施舊村改造,最大限度地減少閑置土地。

5.逐步撤並型:對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確定要搬遷合並的弱小村、偏遠村,一律停批宅基地,通過提供優惠條件引導農戶到小城鎮、中心村購房、建房;或按規劃整村搬遷,原村址復墾。

6.整村遷建型:對地質災害威脅區、煤礦塌陷區、壓煤區、水庫庫區、黃河灘區等不宜居住的村莊,盡快實施整村搬遷,倡導集中連片建設,鼓勵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

(五)多措並舉,改造危房。要認真組織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區分輕重緩急,分期分批實施,從住房最困難、最急需的群眾入手,充分利用現有空閑房,優先安置無房戶和整體危房戶,重點扶助農村低收入危房戶特別是優撫對象和農村低保戶。可根據不同情況採取六種方式解決農村危房住戶的居住問題:

1.空閑房安置:鎮、村集體有閑置房屋的,可用於安置危房住戶。

2.租賃安置:村內有空閑房屋的,可由村集體出面租賃,安置危房住戶。

3.修繕加固:對結構尚好的危房,可更換部分構件,採取工程方法修繕加固,確保居住安全。

4.救助安置:對鰥寡孤獨人員可通過新建和擴建敬老院、光榮院、社會福利院安置,對殘疾人家庭可使用助殘資金支持。

5.配建安置:進行村莊整體改造或遷建的,應在農民集中居住區內配套建設部分周轉房或老年公寓,用於解決農村低保、五保家庭住房問題;對購房、建房有困難的貧困農戶,可由政府或村集體予以一定扶助;對城中村、城邊村的困難群眾,應逐步納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圍。

6.新建翻建:對規劃保留村莊中年久失修、殘損破舊、無法採取工程方法消除安全隱患的危房,可由政府或村集體投資,幫助農戶拆除舊房,在原宅基地重建或擇址新建,產權歸村集體所有。

(六)建改並舉,突出重點。「建」,就是組織集中建設農村居民住宅樓,或引導鼓勵農民自建住房;「改」,就是對農村舊房特別是危房有計劃地進行改造,逐步減少農村危房和空置房。工作中要以舊村改造、整村遷建、合村並點為主,農戶分散自建為輔,提倡建公寓式樓房,防止重復建設,避免造成新的浪費。近期,要以城中村、城邊村、鄉鎮駐地村、經濟強村、大企業駐地及周邊村、地質災害威脅區、煤礦塌陷區和壓煤區搬遷村為重點,迅速啟動,盡快見效。農村住房集中成片建設改造的,必須編制詳細規劃或總體設計方案,經市、縣規劃(或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後實施。對集中連片進行村莊改造的地方,要優先安排土地整理復墾項目,實現土地整理與農房建設有機融合。

(七)加強監管,規范運作。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依法按程序進行,並納入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要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建立完善群眾意見徵集制度,盡可能滿足大多數群眾的合理要求;建立嚴密的審核制度和透明的資金撥付制度,對相關資金實行專帳專戶、專款專用。對集中建設農村住房和為農戶自建房提供實物補助所需的鋼材、水泥、管線等大宗建材,可以縣(市、區)為單位,由政府組織統一進行招標采購,按照就地就近、優質適用、降低成本的原則,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本縣、本市、本省企業生產或經銷的相關產品。對政府組織集中連片建設或改造的農村住房及配套設施,必須進行建設工程招標,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本縣、本市、本省隊伍。對集中連片農房建設要加強質量安全監管,對農戶自建房要加強施工隊伍管理和村鎮建築工匠培訓,確保新建農房質量安全不出問題。

(八)確權發證,維護權益。村莊整合改造建設農民住房,涉及佔用國有土地的,向產權人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涉及佔用集體土地的,向產權人頒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註明集體土地)。要按照《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第168號令)的規定,確定房屋權屬,建立房屋登記簿,依法進行登記。對騰退、調整和改建前後的土地,在村民協商、處理好利益關系的基礎上,依法確定土地權屬。集中改造建設完成的新型社區,有條件的要實行物業管理,暫不具備條件的要配備保潔、綠化、保安等人員。

三、加大政策支持,推動工作開展

(一)資金扶持。

1.各級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給予積極支持。省財政從2009年起,連續3年設立專項資金,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重點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市、縣(市、區)政府既可對農戶直接補助,也可對集中建設的農房項目開發單位和自建房農戶給予貸款貼息。

2.安排土地出讓收益統籌用於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

3.土地出讓金平均純收益的20%用於農業土地開發部分和部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統籌用於村莊「騰空地」開發整理和復墾。

4.對實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國家規定用途外,其餘部分可全部用於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

5.城市維護建設稅新增部分,主要用於村鎮規劃編制、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

6.城市規劃區內城中村、城邊村和建制鎮駐地村莊進行統一建設改造,用於安置農村居民的住房,按規定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城市規劃區外舊村改造、整體遷建和農民自建住房,不收任何費用,嚴禁搭車收費,更不允許自立項目亂收費。嚴禁向城市居民出售集體土地性質的住房。

7.引導和鼓勵社會各界積極捐資捐物、投工投勞,免費提供規劃、設計、監理等技術服務,支持農村住房建設、危房改造及配套設施建設。

(二)用地支持。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和節約用地制度,堅守耕地紅線,確保耕地和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

1.抓住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機遇,統籌安排好農村居民點、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和二、三產業發展用地。在規劃修編中對城鎮、村莊周圍的基本農田進行合理調整,為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預留建設用地空間。農村住房建設選址要盡量利用原有建設用地,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要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盡量不佔或少佔耕地。

2.對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涉及新增的建設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安排上,拿出適當比例用地指標予以保障,依法辦理集體建設用地手續。

3.積極爭取利用好國家「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政策,逐步擴大掛鉤范圍和規模,最大限度地改造農村居民點。對節約的建設用地指標,除統籌安排好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及公益事業建設外,可置換為城鎮建設用地,並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實現土地收益最大化,獲取的土地級差收益可用於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

4.村集體開展舊村改造節省出來的土地,復墾後由村集體組織管理使用。節約騰出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在本市范圍內調劑使用。

5.在城市和建制鎮規劃區內集中建設出售給本村村民的住宅樓,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村莊地理區位、村民意願等因素,確定建設用地供應方式。由村民集資、政府或村集體統一組織建設的,可劃撥供應,其住宅參照經濟適用住房辦法管理;採取商業運作、連片開發的,可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其住宅按商品住房管理

6.對符合規劃和宅基地審批條件而沒有宅基地的農戶,由縣(市、區)、鄉(鎮)政府統籌協調解決宅基地。7.對農戶拆除舊住房、交還宅基地的可給予一定經濟補償,對超占宅基地的農戶實行有償使用,具體標准由各縣(市、區)政府制定。

(三)信貸支持。

1.對參與農村住房建設、資信優良的房地產開發和建築施工企業,簡化審批流程,優先提供貸款。

2.開辦農村居民住宅樓按揭貸款,對符合條件、土地證和房產證齊全、申請按揭貸款的,適當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

3.對符合條件的自建房農戶,可提供小額貸款。

4.具備條件的市、縣(市、區)政府,可利用現有投融資機構,也可組建國有獨資或股份制開發建設公司,作為農村住房集中建設改造項目的投融資主體,以項目資產及其收益為擔保和質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進行拆遷安置、土地整理和項目建設。

(四)技術支持。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村鎮規劃、達到施工條件的農村住房建設項目,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開辟行政審批綠色通道,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據農民實際需求,結合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建築風格,組織搞好新型農房規劃設計,為自建房農戶免費提供設計圖樣,免費進行技術咨詢,引導農民建設布局合理、功能齊全、實用大方、造型美觀、經久耐用的「百年住宅」,從根本上改變農村住房「建了拆、拆了建」的現象。

四、加強組織領導,抓好責任落實

(一)加強領導,建立機制。省政府成立山東省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由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擔任組長、副組長,省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經貿、教育、監察、民政、交通、電力、通信、農業、水利、衛生、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廳。各市、縣(市、區)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推動這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明確責任,分級負責。農房建設與危房改造工作,由各市政府負總責,有關部門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各縣(市、區)政府抓落實。各市要制定相關政策,把任務分解落實到縣(市、區)和鄉(鎮),確保按期完成。省建設廳要會同省有關部門抓好督查,一月一調度,一季一通報,每年年底檢查考核。

(三)部門協作,形成合力。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協調一致,形成合力。各級政府安排的支農專項資金,都要圍繞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實行重點傾斜,切實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建設部門要發揮好牽頭作用,抓好農房建設與危房改造規劃編制、技術指導、情況調度、建房數量認定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負責安排年度投資計劃,積極爭取中央投資補助;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補助;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解決農房建設與危房改造用地問題,組織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抓好農村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經貿部門負責組織相關工業、流通企業積極參與農房建設,協調落實煤礦塌陷區和壓煤村莊搬遷資金;教育部門負責抓好農村中小學建設和改造;監察部門要嚴格監督,及時查處違紀行為;民政部門負責做好農村低保戶和優撫對象認定、扶助資金安排、農村殘疾人住房救助、農村敬老院和光榮院擴建、發動社會捐助等工作;交通部門負責繼續抓好公路和客車「村村通」工作,並協助鄉鎮政府編制村莊道路規劃,推進農村交通發展;電力、通信部門對城鎮規劃區外村莊改建為集中居住區的,要繼續執行國家扶持農村發展的有關政策,並負責搞好集中居住區外的電力、通信設施投資和建設;農業部門負責農村沼氣建設和扶貧開發;水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負責水庫庫區、黃河灘區新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村莊搬遷的監督管理;衛生部門負責抓好農村醫療衛生設施建設;審計部門負責對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和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和監督工作;人民銀行及金融部門要為農房建設與危房改造提供有力的信貸支持。

(四)加強宣傳,積極引導。要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宣傳欄和標語等多種形式,使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工作的各項政策措施家喻戶曉,形成全社會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圍。要及時報道工作進展情況,宣傳好典型、好經驗、好做法,激發廣大幹部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引導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為改善農村群眾居住條件作出積極貢獻。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C. 自主擇業軍轉幹部【2001】3號文件全文

這個吧?全文在這了: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2001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轉業幹部,是指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第三條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軍隊轉業幹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第四條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

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

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第五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

第七條解放軍總政治部統一管理全軍幹部轉業工作。

軍隊團級以上單位黨委和政治機關負責本單位幹部轉業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負責全軍轉業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幹部的移交,並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第八條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

第九條軍隊轉業幹部應當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適應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t要,服從組織安排,努力學習,積極進取,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條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突出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在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國家和軍隊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轉業安置計劃

第十一條全國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勞都安置計劃1,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第十二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部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二)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三)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

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三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四條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轉業,另行辦理。

第十五條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幹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並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轉業後,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第三章 安置地點

第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條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第十八條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條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了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第二十條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條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與就業

第二十二條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

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優惠的政策措施,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到艱苦地區和基層單位工作。

對自願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德才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領導幹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

第二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採取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或者先進後出、帶編分配等辦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和職務。

黨和國家機關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數的15%增加行政編制,增加的編制主要用於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把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安排與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有計劃地選調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到市(地)、縣(市)級領導班子或者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班子任職。

第二十六條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

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並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第二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第二十九條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

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

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三十條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條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採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十二條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此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未員的退休待遇。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六條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飛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第三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二按照下列條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第四十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企。其工資等各項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撫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企作為喪葬補助費。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第四十二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條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第六章 培訓

第四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條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適應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的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六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

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第四十七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競爭能力。

第四十八條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的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第四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幹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

第七章 社會保障

第五十條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l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安置地政府應當視情給予購房補助或者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社會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二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五十三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家屬安置

第五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

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條軍隊轉業幹部隨遷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五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公安部門憑軍隊轉業於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五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九章 安置經費

第五十八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軍費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加大投入。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業費、培訓費、轉業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現行的經費供應渠道予以保障。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經費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補貼。安置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解決。

第五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和醫療保障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

第六十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截留、剋扣、侵佔,有關職能部門對安置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一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評選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條件。

第六十二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計劃安置、就業指導、就業培訓、經費管理和協調軍隊轉業幹部的社會保障等工作。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主管部門管理,主要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指導、就業培訓、協助就業、退役金發放、檔案接轉與存放,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其他目常管理服務工作,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

第六十三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組織、人事、編制等部門可以視情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

第六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到地方報到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原部隊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罰。

第六十五條退出現役被確定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單位報到時,應當到當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履行其預備役軍官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於此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以往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七十條本辦法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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