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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的員工不發放住房補貼嗎

發布時間:2021-01-03 02:07:33

㈠ 職工如果離職了就不發給住房補貼,對嗎

辦理離職才結束。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㈡ 單位不發住房補貼我可以起訴嗎

你好,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住房補貼是國家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而給予的補貼資助,即將單位原有用於建房、購房的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發給職工,再由職工到住房市場上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2009年11月,國家對於享受住房補貼的個稅問題規定:對職工因未享受國家福利分房政策,或雖已享受國家福利分房但未達規定面積標準的,單位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補貼標准,一次性或按月計入職工個人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的住房補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發放原則
住房補貼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對無住房職工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現金補貼。
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是: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平均工資,以及職工應享有的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
補貼對象
企事業單位的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是職工。目前,經濟發達地方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已經實施,企業根據自身的條件參照執行,經濟欠發展的地區還無法實施。
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規定面積標准住房的職工不享受住房補貼;承租公有住房的職工在自願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後,可以享受住房補貼。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住房補貼辦法和職工住房面積標准按地方政府規定施行。
補貼額度
職工的住房補貼額: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等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該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
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准計算。每個職工的住房補貼由各職工單位自行負擔。發放住房補貼應考慮建立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職工工齡。

㈢ 你好:我們公司發放住房補貼時,雙職工只發職務較高一方的,對其配偶不發放。這樣做對嗎

你們單位的做法沒問題,大多數地區都是這樣規定的。

㈣ 單位給個人發的住房補貼是不是要與工資一起計算個稅

根據《關於住房公積金 醫療保險金 養老保險金 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7]144號)文件規定:一、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應將其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㈤ 是不是沒有住房公積金就不發住房補貼

不一定,看你是什麼類型的公司,有的公司待遇好,即使有公積金,當地房價比較高,又沒有安排一定的住房,還有住房補貼。
還有的公司通過發放住房補貼這個名目來變相給員工發放福利。

㈥ 軍人因離婚軍隊就不發住房補貼對嗎

核心內容: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住房補貼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應予以分割。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於軍人住房補貼的分割。
軍人基於其職業的特殊性,除具有普通人所具有的一般財產外,也有一些特殊財產,如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退役醫療保險金、優待金、死亡撫恤金、傷殘撫恤金等等。對於這部分與軍人身份有關的特殊財產,應區分不同情況,確定其歸屬。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悉慧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根據上述規定,軍人離婚時的的特殊財產可分為軍人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兩者性質均兼具的財產:
(一)純屬軍人滑陸凱一方個人財產的信喚有: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傷殘撫恤金、醫葯生活補助費。
(二)明確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有: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但必須是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部分。
(三)兼有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性質的有: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退役醫療保險金。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中,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的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其餘的屬軍人個人財產二、軍人所獲住房補貼的分配
目前部隊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屬個人財產,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㈦ 住房補貼可以不發嗎

這個單位是不允許不發的,因為我們在工資裡面就包含這個部分補貼情況,如果不發是不符合標準的,可以進行相關方面的相關部門投訴,來及時解決這個問題。

㈧ 請問工作調動,雙方都不發放住房補貼怎麼辦

具體可以查閱《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及有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京房改辦字[2003]第078號)。

㈨ 北京市住房補貼何時發放,不發放是否違法

我是今年7月剛參加工作的,每月都有住房補貼80,我們本科生還有一個房屋補貼800,碩士1000……我覺得80塊錢應該是法律規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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