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地人在上海可以申請公租房嗎
可以。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1)上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申請上海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主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與本市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
(2)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達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有效《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年限可合並計算),在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一年以上,且與本市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
(3)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在滬繳納社會保險金,與本市單位簽訂二年以上(含二年)勞動合同,且單位同意由單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全體成員(指主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策。
各區區籌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條件由各區政府制定並公布。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可向工作單位所在區的受理機構提出申請,也可向本市戶籍所在區的受理機構提出申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受理機構地址和聯系方式詳見本網站「本市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聯系方式及申請受理點」欄目。
根據意向租賃的房源性質,申請對象應作出選擇申請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或者區籌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
(2)提交材料。
申請對象應如實填報申請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證、本市戶籍證明或居住證、勞動或工作合同、社保繳納證明、以及婚姻狀況、住房狀況等材料,承諾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經所在單位在申請表上蓋章確認後,交受理機構審核。
(3)資格審核。
受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按照申請條件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審核通過的,出具登記證明(准入資格確認書)。
(4)簽約入住。
對取得登記證明(准入資格確認書)的對象,根據房源供應情況和運營機構管理要求辦理簽約入住手續。其中家庭(個人)直接承租的,由保障對象與公租房運營機構簽訂租賃合同。
單位承租的,由單位與公租房運營機構簽訂租賃合同,入住保障對象與單位簽訂房屋使用相關協議書作為租賃合同附件。部分房源不足的項目,由公租房運營機構制定相應規則實行輪候配租。
Ⅱ 如何申請上海公租房
申請上海公租房如下:
1、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主要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受理機構提出申請,也可向上海市戶籍所在地的受理機構提出申請,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受理機構地址和聯系方式在文章第三部分。
2、提交材料
申請對象應如實填報申請表,按要求提交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勞動或工作合同、住房狀況等資料,承諾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經申請對象所在單位蓋章確認,交受理機構審核。
3、資格審核
受理機構受理申請後,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需要對住房面積審核的,可委託政府指定的機構審核。審核通過的,應出具登記證明(准入資格確認書),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備案。
4、抽查監督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對申請審核情況進行抽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向受理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受理機構應當及時落實整改。
5、輪候供應
對符合條件的對象,根據房源供應等情況,可實行輪候供應制度。
(2)上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Ⅲ 上海公租房6年後怎麼辦
《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續租工作的通知》(滬房管保〔2014〕71號)提出「住房累積滿6年的家庭(單身人士),原則上不得再次申請入住資格。但如果在滿足輪候家庭(單身人士)的配租後仍有剩餘,則可以申請。」
上海公租房情況一:關於超過租賃總年限的處理
1、承租或居住使用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累計滿6年的家庭(單身人士),不得再次申請准入資格。
2、該家庭(單身人士)仍要求租住,且租住的項目在滿足輪候家庭(單身人士)配租需要後仍有剩餘房源的,經項目運營機構同意並報市住房保障機構備案,可按市場租金向其出租。
3、市場租金由項目運營機構自主確定,租賃合同一年一簽;租賃合同應當約定,租賃期間有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家庭(單身人士)要求租住該套住房的,經項目運營機構提前一個月通知,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時退出住房。
4、購買期房的家庭(單身人士)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享受過渡性居住期,過渡性居住期和原租賃年限累計計算超過6年的,對超過6年部分的租金按市場租金計收,市場租金由項目運營機構自主確定。
(3)上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分析《指導意見》中對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求,比較各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對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呈現如下特徵:
第一,保障性。住房權是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一致確認的一項基本人權。《指導意見》也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由此可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後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為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別,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發展軌道。同時,基於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特質,國家也有責任通過政策支持來推動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對此,《指導意見》專設「政策支持」部分,從土地供應、國家投資、稅收優惠、金融支持方面給予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賃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的核心特徵,也是公共租賃住房與經濟適用房的最大區別。經濟適用房是為目標群體提供的低於市場價格的產權住房,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向目標群體提供適當的租賃住房來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專業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與個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區別。傳統的個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產權者自住,而公共租賃住房不論是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還是通過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的房源,都不是為了自住,而是專業用於出租的。
第五,供應群體廣泛性。在我國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應對象是最低收入群體,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是中等收入群體。而《指導意見》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部分地方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群體則更加廣泛,如上海將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由戶籍人口擴大為常住人口,並且不設收入限制。
Ⅳ 上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文件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上海市人民代專表大會常務委員屬會公告第二十三號,《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1999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9年12月30日。)
Ⅳ 上海公租房能一直住下去嗎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不可以長期住。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5)上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共租賃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