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保障性安居房能賣嗎,有沒有房產證
國務抄院法制辦襲就《城鎮住房保障條例 (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注意到意見稿中「連續租賃不少於5年且符合配售條件的,可以購買」的表述,這一條款無疑給常年在大城市中工作,卻買不起商品房的人帶來了好消息。
意見稿指出,租賃期滿未續租、不再符合保障條件以及違規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應當騰退保障性住房。連續租賃不少於5年且符合配售條件的,可以購買;購買保障性住房未滿5年且確需轉讓的,由政府回購。
並且,意見稿還加大了對弄虛作假和違規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處罰力度。不僅對政府部門作出要求,也規定申請人若有隱瞞、虛報、偽造信息,處以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鎮住房保障。
2. 一人名下有多套房產需要收稅嗎
目前只有上海和重慶個人名下多套房產收取房產稅。
上海的房產稅徵收,首先是對2011年之前所有的存量住房不徵收,只對新買的住房徵收;其次還有很多面積減免。最後,如果實在需要繳納,繳納金額是房價的0.28%,大約相當於一個月的租金。
重慶的房產稅徵收,只要有重慶戶口、或在重慶工作,都是減免的;只是針對超出平均單價3倍的房子才進行徵收。所以幾乎幾乎無人繳納。
(2)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出台沒有擴展閱讀:
房產稅的推出需要翻過6座大山:
1、掌握全國住房的基本情況。
但自1984年以來,中國迄今為止沒有進行一次全國性的住房普查,沒有基本情況也就沒法立法。
2、建立全國房屋登記和交易數據,實現全國聯網、實時查詢。
目前僅僅完成了把全國各個不同城市的《房產證》換成了統一紅皮的《不動產證書》,離房產信息全國聯網還沒有影兒。
3、統一界定房屋性質。
由於歷史遺留原因,現存房改房、福利房、央產房、軍產房、小產權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兩限房等不同類型的房屋,產權性質差別太大,需要統一界定。這項工作還沒有開展。。
4、完成房地產稅改革。
目前在房地產稅收環節,約有10個稅種,有很多重復徵收,需要改革。這項工作也還沒開始。
5、完成《城鎮住房保障條例》立法,清楚界定居民「基本住房標准」,以確定房產稅的免徵條件。
目前該條例仍然處於意見稿狀態。
6、完成修訂《稅收征管法》,為依法治稅,提供依據。
這項工作還在進行中。完成時間待定。
3. 城鎮住房保障條例 為什麼還沒出台
《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在網站上向全社會徵求意見,時間一個月。現在根據向全社會、向公眾徵求意見的情況,以及徵求各地方、各部門的意見,再次聽取的專家意見,正在進行修改。在不太長的時間里,經過一定程序,《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就可以上報國務院。條例的出台,將解決民眾關心的使住房保障工作有法可依的問題,能夠使住房保障中的各項矛盾得以妥善處理,使老百姓的權利得到保障。
馮俊稱,保障房退出問題,是條例起草過程中著力解決的,這也是長期調研中關注的問題。
談到「保障房退出機制」,馮俊指出,媒體所說的退出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原本不符合條件,由於提供虛假信息又在審核過程中沒有審核出來,導致不符合條件的人住上保障房,這在嚴格意義上應該適用糾錯機制,要糾正。真正需要比較慎重考慮的是第二種情況。老百姓收入是增長的,保障住房會居住比較長時間,收入增長怎麼退出是個難點。
馮俊進一步指出,保障對象有兩個條件:一是住房確實困難,二是沒有能力通過自己努力在市場上獲得住房。退出問題的制度設計是這樣考慮的。如果你有了合適住房就應該退出來,把有限的保障房資源讓更需要的保障對象利用,這樣使資源配製更加公平,急用的人先用。
馮俊強調,在退出問題上,制度設計絕不能簡單化。較低收入家庭之所以收入低,是由兩個原因導致,一是勞動能力低,二是就業不充分。這樣的家庭在較短時間很難實現收入層級的變化,有時候收入稍微有點提高,也很難在市場上買得起房子、租得起房子。
馮俊稱,對收入提高後的退出機制設計一定要實事求是:第一,要有一定的寬容度,要允許一定的收入增長,要有一定的穩定時期;第二,通過經濟方法來處理退出問題。比如收入增長了,廉租房租金提高一點,隨著收入不斷增加,廉租房租金可以一直提高到市場租金。
馮俊說,總之,退出機制並不是說一定要退出保障房,而是要退出原來的福利機制。這樣的制度設計可能更合理一些。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徵求意見稿有哪些
關於《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了規范城鎮住房保障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了《城鎮住房保障條例(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共8章52條,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立法原則和思路
根據國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各地實踐經驗,立法遵循以下原則:一是保障基本,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保障住房困難群眾的基本住房需求;二是公平公正,堅持分配公平、程序公正、公開透明;三是全程管理,重點圍繞申請、輪候、分配等關鍵環節,建立准入、退出、糾錯機制,同時對規劃、選址、建設、標識、運營等進行規范,並建立全面而嚴格的責任制度;四是因地制宜,只規定基本制度,明確政策杠杠,具體辦法和標准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具體思路是:在保障范圍上,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要求,將符合條件的城鎮家庭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保障范圍,把棚戶區改造納入住房保障政策支持范圍;在保障方式上,實行實物保障與貨幣補貼相結合,配租與配售並舉;在保障力量上,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通過實施投資補助、財政貼息等支持政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在保障責任上,明確政府的保障責任,強化工程質量責任,嚴格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以及承租人、承購人的法律責任。
二、關於保障范圍
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是城鎮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但住房支付能力較弱。徵求意見稿明確城鎮住房保障范圍為城鎮家庭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並規定城鎮住房保障對象的住房、收入、財產等條件的具體標准,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為棚戶區居民實施住房改造,已成為解決中低收入群眾住房困難的重要方式。徵求意見稿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對棚戶區進行改造,並將棚戶區改造的任務安排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規劃。棚戶區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屬於個人住宅被徵收的輪候對象,優先給予保障。
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住房救助對象,也屬於住房保障對象。徵求意見稿規定對住房救助對象優先給予保障。
考慮到國家已通過實施農村危房改造解決農村住房的安全和改善問題,徵求意見稿未對農村住房問題作出規定。
5. 國務院公布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 含住房租賃條例
1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印發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布了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明確了55項立法項目及負責起草的單位。
《通知》顯示,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將圍繞打好三大攻堅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8個方面科學合理安排立法項目。
其中,在圍繞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方面,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制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城鎮住房保障條例、住房租賃條例、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條例等。
附:《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明確的立法項目及負責起草的單位
一、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13件)
1.契稅法草案(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
2.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退役軍人部起草)
3.社區矯正法草案(司法部起草)
4.密碼法草案(密碼局起草)
5.原子能法草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起草)
6.出口管製法草案(商務部起草)
7.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生態環境部起草)
8.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草案(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
9.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版權局起草)
10.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公安部起草)
11.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交通運輸部起草)
12.監獄法修訂草案(司法部起草)
13.檔案法修訂草案(檔案局起草)
二、擬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42件)
1.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人民銀行起草)
2.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銀保監會起草)
3.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證監會起草)
4.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生態環境部起草)
5.地下水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
6.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起草)
7.反走私工作條例(海關總署起草)
8.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市場監管總局起草)
9.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網信辦起草)
10.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
1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市場監管總局起草)
12.城鎮住房保障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13.住房租賃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14.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
15.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
16.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條例(衛生健康委起草)
17.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18.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起草)
19.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
20.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
21.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條例(外交部起草)
22.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
23.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
24.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
25.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司法部起草)
26.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國務院辦公廳、司法部起草)
27.司法所條例(司法部起草)
28.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修訂)(銀保監會起草)
29.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商務部起草)
30.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科技部起草)
3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起草)
3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
33.個體工商戶條例(修訂)(市場監管總局起草)
34.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文化和旅遊部、文物局起草)
35.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教育部起草)
36.失業保險條例(修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
37.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市場監管總局起草)
38.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農業農村部起草)
39.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修訂)(市場監管總局、葯監局起草)
40.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修訂)(市場監管總局、葯監局起草)
41.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交通運輸部起草)
42.預演算法實施條例(修訂)(財政部起草)
三、擬完成的其他立法項目
1.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
2.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規清理項目
3.外商投資法相關配套法規
4.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立法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