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哈爾濱經濟適用住房補貼
過了回遷時間就使用不了了,也就是09年底。
㈡ 哈爾濱經濟適用住房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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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
《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效廉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的實施,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規劃區內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的實施。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經濟適用住房的貨幣補貼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供應,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銷售價格、面積,按照合理標准建設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並提供給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是指人民政府以貨幣補貼形式,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購房補貼。
本辦法所稱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利用自用土地,限定銷售價格、面積,按照合理標准建設住房,並提供給本單位內部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應當遵循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工作。
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工作。
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價格、民政、稅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和貨幣補貼計劃,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經濟適用住房年度用地計劃,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並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
第二章 供應和補貼對象
第七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標准;
(三)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四)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分別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發展和住房價格水平等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核准手續:
(一)申報。申請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同時選擇確定申請類別。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組織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初審,對申請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初審合格的,在申請家庭所在地社區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理由不成立的,上報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初審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三)核准。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實地調查對申報情況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將申請家庭情況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並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復審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四)登記。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上報材料進行查驗,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記,分別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通知書》和《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通知書》,並建立相關檔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由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對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的家庭,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所在地或者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的家庭戶口所在地區政府定期通過組織搖號方式確定購買家庭和貨幣補貼家庭。
搖號過程應當公開,並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經搖號確定的購買家庭和貨幣補貼家庭,可以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應當對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的家庭進行年度復核。對已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條件的,取消其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
第三章 建設和供應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並納入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十三條 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供應,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所在區人民政府踏察選址,組織論證,提出擬建項目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可以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價格、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過組織公開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以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為主的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中標單位核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任務書》,並組織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合同。
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涉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招標,按照市政府棚戶區改造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達到經濟、節能、環保要求。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由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銷售。
第二十一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後公布。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利潤不得高於3%。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家庭,可以持《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通知書》購買1套經濟適用住房。
對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優先提取公積金或者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中作相應記載。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按照本條三款規定向人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5年內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人民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價格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以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可優先回購。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人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本條二、三款規定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七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人民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
第二十八條 由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四章 貨幣補貼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金,應當按照規定比例分別列入市、區財政預算。列入市財政預算的,在土地出讓金中列支;列入區財政預算的,在土地出讓金及其他財政預算等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標准,根據全市國民經濟發展情況,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定期測算並公布。
第三十一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補貼指標分配比例及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將補貼指標分配到各區人民政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補貼指標分配計劃,將補貼資金定期撥付到各區人民政府貨幣補貼賬戶。
第三十二條 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家庭,實行先購後補的原則。申請家庭應當在一年內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購買住房,並持《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通知書》、房屋所有權證等有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領取貨幣補貼款。
第三十三條 申請家庭購買貨幣補貼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中作相應記載。
第三十四條 已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款的家庭,將所購房屋上市交易或者又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將貨幣補貼款按照原渠道退還,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第五章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五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價格管理、產權關系等均適用本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市建成區以外的獨立工礦企業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較多職工家庭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七條 申報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應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三) 單位職工住房情況明細表;
(四) 不少於建設總投資50%的資金證明;
(五) 擬建項目初步規劃方案和實施方案;
(六)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申請後,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價格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所在區人民政府現場踏察,形成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第三十九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任務書》。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不得轉讓,不得有利潤。
第四十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銷售對象,應當限定在本單位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剩餘的,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一條 已經享受過福利分房、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或者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參加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家庭成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禁止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實物分配或者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不得組織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者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或者貨幣補貼資格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對已騙購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或者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款的個人,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住房或者貨幣補貼款,並依法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向本單位內部未取得資格的家庭或者向本單位以外的購買人銷售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由人民市政府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建設單位應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差,並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擅自提高建設標准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經濟適用住房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未履行規劃、土地、建設等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執法監督權的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獲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家庭的資格審查把關不嚴,使不符合資格家庭違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獲得貨幣補貼的;
(二)違法實施相關行政許可的;
(三)違法或者變相向建設單位收費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縣(市)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建設、交易和管理,仍按照原辦法規定執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和貨幣補貼資格的家庭,在原辦法規定的有效期內的,仍有效,超出有效期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4日發布的《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和2006年2月8日發布的《哈爾濱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暫行辦法》(哈政發法字[2006]6號)同時廢止。
㈢ 哈爾濱住房補助款啥時候發
那個住房補助款是按季度發放的,每個季度發放一次
㈣ 哈爾濱市呼蘭區技術監督局住房補貼什麼時候發放
八月二十八號
㈤ 哈爾濱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條件
哈爾濱市廉租房政策輯要
明年惠及面更廣。據了解,目前,哈市的廉租房保障范圍由原來的道里、道外、南崗、香坊、平房、松北六區擴大到呼蘭和阿城區及市轄七個縣,明年底,將使廉租房保障政策惠及全市范圍。
2%比例配建每年可新增廉租房房源4000餘套
日前,哈爾濱市政府正式批准了規劃部門提出的在新建住宅項目中按比例配建廉租房的政策,今後哈市所有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哈市年均住宅總開發規模均在1000萬平方米左右)將按其總建築規模2%的比例規劃配建廉租住房,每年新增廉租住房有望超過20萬平方米,這將意味著哈市至少每年新增廉租房房源4000餘套。
38個項目可增廉租房1500套
今後,哈市政府將通過規劃調控和政策引導,採取配建、罰沒等方式,切實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房源。目前,已在道里、道外、南崗、香坊、平房及松北區政府進行對接,規劃在危棚房改造中配建廉租住房項目38個,配建廉租住房建築面積7萬余平方米,可新增實物配租房屋約1500套。
廉租房補貼增幅達57%
哈爾濱今年租賃補貼由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平均補貼7元提高到11元,增幅達57%,以解決租賃補貼與市場租金水平差距過大的問題。
哈爾濱現行廉租戶補貼方式
目前,哈爾濱廉租住房保障主要有兩種: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現享受實物配租的廉租房政策為:廉租房住戶每月按使用面積繳納房屋租金,每平方米0.35元,包燒費、物業費全免。如使用面積30平方米的廉租房,廉租戶每月只須繳納10.5元錢。現享受租賃補貼的廉租優惠政策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平均補貼11元。一人家庭每月發放230元,兩人家庭每月發放280元,三口之家每月發放330元的租賃補貼,四口家庭每月發放租金補貼共計370元,五口以上家庭每月發放租金補貼共計400元。該項優惠政策受惠最大的是一人戶家庭,由過去的每月95元補貼增加到現在的230元。
廉租房由「以售為主」向「以租為主」轉化
到2010年,哈爾濱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預計達到28平方米,規劃配套建設廉租房20萬平方米,廉租房由「以售為主」向「以租為主」轉化。
按照哈爾濱住房建設規劃,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提高廉租住房對產業園區的居住配套功能。建立動態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信息庫、全市統一的流動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資源庫。
哈爾濱市廉租房分布
2006年廉租房實物配租主要集中利用泰山家園小區和新城小區空置房。其中泰山家園小區入住20戶,新城小區入住10戶。還有部分廉租戶被安置到政府在道外區、香坊區等各區回購的二手房內。新增廉租房建設用地主要分布於與產業園區就近的舊城改造區和城市邊緣區。(來源:黑龍江新聞網)
㈥ 2000年去世的哈市國稅職工是否享受住房貨幣化補貼
根據國務院 發[1998]23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注內:該文件很容重要,全國各地基本上都依據此文件)規定住房補貼根據屬地政策執行。
你父親的住房補貼應該按照哈爾濱市的住房補貼政策《哈爾濱市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方案》來確定。
㈦ 哈爾濱市建行首套住房貸款沒有申請過8.5折優惠,能不能申請7折優惠
(三)離退休金收入;
(四)其他經常性收入。
申請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應當扣除交納的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並按照本條前款所列項目上一年的實際發生數核定。
第十一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居民家庭,應當持《哈爾濱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和下列材料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辦理申請手續:
(一)家庭成員戶口原件和復印件;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家庭現住房屋和其他房屋的所有權證或者承租證;
(四)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表》格式文本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製作,申請人可在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領取,也可在市人民政府網站上下載。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報區人民政府核准。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核准情況,定期匯總報送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與改革、財政、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匯總情況提出補貼指標分配比例及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將補貼指標分配到各區人民政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補貼指標分配計劃,將補貼資金定期撥付到各區人民政府貨幣補貼賬戶。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每月向市財政部門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貨幣補貼發放情況。
第十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補貼指標分配情況,搖號確定中號申請人。搖號過程應當公開,並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經搖號未中號的申請人,自核准之日起2年內具有新的搖號參加資格。2年內仍未中號的,重新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未中號期間自行購買的房屋,不予補貼。
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當年優先中號條件。
第十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號情況在中號申請人單位和戶口所在地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對無人檢舉或者檢舉不實的,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中號確認單》。
第十七條 申請人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中號確認單》後,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換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證》(以下簡稱《補貼證》)。
《補貼證》有效期為一年。申請人在有效期內未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購買住房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需要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八條 在《補貼證》有效期間按照規定購買住房後,購房人應當持《補貼證》及其他相關文件到房屋權屬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及房屋權屬檔案中作相應記載。
第十九條 購房人憑居民身份證、《補貼證》及《房屋所有權證》到戶口所在地區人民政府領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金。
購房人在5年內將所購房屋上市交易的,應當向區人民政府退還全部補貼資金後,方可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按照本辦法規定領取補貼資金的購房人,不再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後,不再審批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用單位自用土地建設職工住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將單位自用土地交由市人民政府統一掛牌出讓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出讓金實際收取數額的40%返還原用地單位,用於補貼單位職工購房。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按照《哈爾濱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定》申請並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購房申請人,可繼續購買已經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的政府組織經濟適用住房,不再享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政策。申請享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批准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按照《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和市房產、發展與改革、財政、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市)實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㈧ 關於哈爾濱住房補貼問題
現在的限購冷,不一定,以後怎麼樣的,有的說8月後有可能解除的、、、
㈨ 哈爾濱市事業單位住房提租補貼是從哪一年開始執行的
哈爾濱市事業單位住房提租補貼大約是從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