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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02 10:59:33

1. 金華公租房政策是怎樣

金華公租房的具體政策如下:
一、辦理條件
1、具有市區城鎮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內3年以上。容
2、無住房或3人以下(含3人)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6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低於48平方米。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劃定的標准。
辦理材料
1、住房保障申請表
2、戶口簿
3、身份證
4、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
5、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7、家庭資產情況證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辦理流程
在公布的受理期限內,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人員、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民政部門。
三、金華市公租房辦理地址
戶籍所在地區房管局和街道辦事處

2.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租賃登記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內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容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託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後《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託的機構審查,並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十八條 嚴禁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3. 誰知道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要全文的

根據新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國家是鼓勵符合租住條件的合租的。按照您的敘述,沒有違反強制性規定,可以把客廳出租出去。

4.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

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

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內各市、鎮近郊地區農民、居民私有房

屋和集體所有房屋用於出租的,均按本規定管理。

近郊地區的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市、鎮近郊地區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統

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出

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

情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簡稱房管站),負責處

理日常工作;市、縣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

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須向所在街道或鎮房

管站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具備基本

生活設施的,發給《出租房屋許可證》。

第五條 房屋出租人須每月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

人民政府繳交當月租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

管理費。

凡拒交管理費經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銷其《出

租房屋許可證》。

第六條 房屋承租人憑下列有效證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於居住的,本市、鎮居民憑本人

身份證件和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非本市、

鎮人員憑本人身份證件,當地公安機關發給的《暫住證》

和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

(二)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服務業(不含旅館業、

招待所)的,除憑個人身份證件外,本市、鎮居民須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街道辦事處

(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外地個體工商業者須憑原

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准予外

出經營證明;外地和本地國營、集體工商企業須憑《營

業執照》和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業單位需承租房屋作辦公或兼住宅用的,

除憑有效證件外,還須憑出租房屋所在市、鎮人民政府

批准設立辦事機構的批文。

(四)租賃房屋作倉庫、工場用的,除憑有郊證件

外,還須憑當地公安消防的部門核發的《防火安全合格

證》和環保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七條 租賃雙方須按規定持有關證件向當地房管

站辦理登記,簽訂《房屋租賃協約》。

承租人還須持《房屋租賃協約》向當地公安派出所

辦理住宿登記。

第八條 房屋租賃期滿或提前中止協約,租賃雙方

及時到房管站辦理解除協約手續,承租人應到公安派出

所注銷住宿登記。

需延長租賃期限的,租賃雙方須到房管站辦理登記

手續。違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沒收租賃期內出租

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當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戶口管

理條例對承租人處以罰款。

第九條 承租人未徵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並辦理

登記手續,不得將房屋轉租或變更房屋用途。違者,房

管站可沒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賃關系。

第十條 沒有申領《出租房屋許可證》並簽訂《房

屋租賃協約》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將房屋出租。違

者,房管站應責令其補辦手續,並可沒收其所得租金。

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並解除原租賃關系。

第十一條 承租人留宿客人,須按戶口管理條例規

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租賃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

規定,維護社會公德,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工作,嚴

禁在房屋周圍搞違章建築,保持房屋環境衛生清潔,不

得造成環境污染。

出租人發現有利用出租房屋進行賭博、賣淫、嫖娼

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

報。對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包庇者,解除其租賃關系,

吊銷《出租房屋許可證》,並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

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處罰決定

不服的,可在五天內向執罰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上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訴書的十天內作出裁決,並通知原

執罰單位和受罰人。

第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

施細則。

5. 房屋出租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於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範、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築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第十條 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看能不能用的上

6. 在《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修改稿)》執行前簽訂的租房合同,在新法規生效後該如何處理

到合同期滿後,重新簽的話,就照修訂法執行了。 。
打字不容易,感覺ok就給個好評採納吧,謝謝。。。。。

7. 求物業公司對小區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辦法。急~~ 謝謝

關於小區出租房屋管理辦法 該帖被瀏覽:785次 回復:9次

根據《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中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結合北京市公安局的要求與提示,請出租房屋的業主 在接到《告知書》三日內提交全部流動人口的相關信息和有效身份證明並到物業公司進行登記。
觀音惠園違規出租責任告知書

觀音惠園 業主:
您好,根據《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和觀音惠園《業主公約》、《業主手冊》的相關要求,結合北京市公安局的要求與提示,現就您出租該房屋的相關情況告知如下:
1、 根據《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中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的規定現正式告知您已經違反了集資建房的相關規定,由此產生的後果由您自行承擔。
2、 同時,您在執意出租房屋時,也違反了《業主手冊》中《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規定未與新房屋使用人共同到物業公司登記、提交租房人員信息和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3、 您對所出租的房屋裝修違反了原設計標准,經物業公司驗收檢查發現違反了《裝修手冊》的規定屬於不合格裝修,原因是在有限的空間內,把房屋分割成若干間進行出租,違反了市建委有關規定。這嚴重超過了該房屋的使用性質范圍,存在嚴重的消防和治安隱患屬於違法違規裝修。現要求您立即停止出租該房屋,接到本告知書一周內自行拆除,一周後由物業公司進行檢查驗收。
4、 對於您的上述違規行為,物業公司將進行登記造冊,並提交屬地公安部門,對於執意不改正的出租戶,物業公司將上報國家相關部門(市建委房改辦和公安消防部門),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和損失均由業主自行承擔。
北京康居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觀音惠園管理處
2008年6月

承 諾 書
本人為北京市朝陽區觀音惠園 房屋(以下稱該物業)的業主,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 確認已詳細閱讀「觀音惠園違規出租責任告知書」(以下稱「告知書」);
二、 本人同意承擔違反《告知書》的相應責任,並同意對該房屋的使用人違反本告知書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三、 本人同意在接到《告知書》一周內自行拆除違規裝修(超出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恢復房屋原有居住狀況,同時消除治安消防隱患,如未按時拆除,本人同意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後果和責任。
四、 本人同意在接到《告知書》三日內提交全部流動人口的相關信息和有效身份證明並到物業公司進行登記。

承諾人(簽章)

年 月 日

8. 關於房屋租賃法的有關細則

提供上海地區的房屋租賃合同(格式合同)供內您參考。容

http://www.shfdz.gov.cn/xxzx/index.jsp?type=00210002

9. 出租房對房客的管理制度規章制度

為加強對外來居住人口的管理,規范全村村民房屋出租行為,進一步抓好全村的治安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偷盜、打人、吵架等治安事件的發生,參照公安機關的有關法律法規,經村黨委、村委集體研究,決定製訂以下出租房管理制度:一、村民如有多餘的空房需要對外出租,或對已出租的房屋中途需要轉租他人的,應事先向「外來人口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填寫上級公安機關統一印製的「房屋出租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報馬鞍鎮派出所審批,經批准並與「村外來人口管理辦公室」簽訂「責任書」後方可出租。二、房屋出租人應與承租人訂立書面的合同書,合同中應約定房屋的月租費、租用期限、租住人數、水電費負擔、衛生責任、防火責任、治安責任、計劃生育、遵守村規民約等有關社會治安和社會公共道德方面的約束條款。三、租房合同簽立後三天內出租人應將「租房合同」送交村外來人口管理辦公室建立檔案,並領取公安機關統一製作的「出租房許可證」牌,安裝固定在出租房的門楣處,以便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年檢年審和日常治安檢查。四、出租戶對租住的外來人員負有計劃生育、衛生管理、綠化管理、治安節約用水用電、村規民約、遵紀守法、公共道德方面的宣傳、教育、監督責任和義務,如承租人違反上述規定的,出租戶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五、出租戶應主動協助和配合「護村聯防隊」對租住外來人口的日常檢查(包括突擊檢查)和管理,並如實反映外來租住人員的日常工作生活和社會活動交往情況。以上制度如有違反者,給予批評、教育、並處50—200元的罰款,直至吊銷「房屋出租許可證」,取消房屋出租資格。

10. 關於房屋租賃有何規定,怎樣算違法

將商品房改成出租房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只是現在的租賃雙方都是達成共識,你情我願也不會有人去舉報,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具體的可以參考《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及當地的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可由建設管理部門查以及《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拓展資料: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范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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