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住房建設 > 退休軍官住房保障

退休軍官住房保障

發布時間:2021-01-02 04:10:24

❶ 軍官病退的待遇

一、《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2009年7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及時妥善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義務兵和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有軍隊軍務、幹部、營房部門和地方政府優撫安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傷病殘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

二、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三、安置計劃

第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三章 安置計劃 第八條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幹部、士官安置計劃,單獨列項. 傷病殘軍人退休安置去向審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審定安置去向時,部隊除提供傷病殘退休軍人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 第九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幹部安置交接工作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別下達. 符合上述條件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後,納入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幹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 第十一條殘疾軍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准發給殘疾撫恤金。

四、安置補助

第十二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財務部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五、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准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准補齊.

六、醫療保障

第十八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

❷ 轉業幹部已退休獨居無住房能申請廉租房嗎

轉業幹部已退休獨居無住房、是能夠能申請廉租房(保障性住房)的。但是對於轉業軍人、退役軍人而言,也是要依據戶籍地政府部門廉租房(保障性住房)准入條件的,只有依據退役軍人事務部就在昨天(2020年01月14日)頒布的、《關於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0﹞1號)網頁鏈接第(七)條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的優待。

《關於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七)

❸ 退休幹部買不起部隊保障住房怎麼辦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關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民安發〔1993〕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含退休志願兵住房,下同)和附屬建築產權的歸屬,原則上按照建房計劃和投資來源劃分。列入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住房建設計劃且由中央財政投資的住房,其產權屬於中央所有;其它的住房,按投資來源確定產權歸屬。
第三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進行管理。其中與部隊換建換住和與部隊營院設施不能分開的住房,暫由軍隊負責管理;家屬單位代建的住房,暫由代建單位負責管理。
第四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清查、統計工作。今年先對第一、二、三批安置計劃建成的住房產權進行登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將住房產權登記表(見附件一)於1994年10月底前上報民政部、財政部。今後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進行一次產權登記上報工作。產權登記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五條 居住房產權為中央所有的(含產權歸軍隊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補貼標准,按軍隊規定標准執行(見附件二、三)。超標准住房面積的計租辦法,由各地參照軍隊房改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居住房產權為地方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標准執行,租金減免(包括遺屬住房租金減免)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見附件四、五)。住房補貼,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標准低於軍隊的,按軍隊房改規定的補貼標准發給。地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憑住房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按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補貼標准執行。
第七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補貼,不作為計發個人生活待遇有關費用的基數。住房補貼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解決。
第八條 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不交納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補貼。
第九條 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的工作人員在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規定執行。其他租用屬於中央產權住房的人員租金標准為:地方房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按地方規定的標准收取房租,軍隊規定的標准高於地方的,按軍隊標准收取房租。
第十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出售問題,由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另行規定。
附件:一、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產權登記情況統計表
(一、二)(略)
二、總後勤部《關於軍隊住房租金計算辦法》(〔1992〕5號)
三、總後勤部《關於發放住房補貼和實行公積金的辦法》 (〔1992〕6號)
四、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印發《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1991〕後聯字9號)
五、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關於軍隊家屬住房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1991〕營房字第287號)
附件:軍隊住房租金計算辦法(摘要)(總後勤〔1992〕5號文件)

❹ 部隊退休幹部住房安置

一、軍隊領導幹部退休住房怎麼安置
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安置地政府應當視情給予購房補助或者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軍休幹部按年度接收安置過程
這一過程的主要特點是,為了加強國防建設,加快軍隊現代化建設的步伐,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將軍休幹部按批次計劃接收安置改為按年度計劃接收安置。其目的是,加快接收安置進度,實現軍休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良性循環。這一過程除了在形式上將批次安置改為年度安置外,更主要的是結合軍隊住房改革,軍休幹部的安置住房均以貨幣化取代了原來的集中建房和集中管理的模式,所以這一過程的軍休幹部在移交安置後均是分散居住的。
綜上所述,軍休工作是保障軍隊和國防建設,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的形勢,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是直接服務於軍隊和國防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所以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應當由當地的政府對領導幹部的退休安置房進行管理,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華律網在線律師解答。

❺ 軍隊退休士官移交地方有沒有住房保障什麼文件依據來執行的

有住房補貼的,根據《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規定:

住房供應保障

(三)保障方式。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四)房源供應。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按要求為軍隊轉業幹部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對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前提供房源;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在其到地方報到後一年內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周轉住房房源,應當做到選址合理、質量可靠、設施配套。

(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優先向軍隊轉業幹部出售。軍隊轉業幹部購房面積由其根據家庭支付能力自主決定。

(六)租住周轉住房。對於安置地暫難以提供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無住房且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其他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應提供周轉住房供其租住。有條件的地區可建設或購買適當數量的住房,作為軍隊轉業幹部的周轉住房,重點解決全遷戶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

(七)購買軍產住房。租住售房區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其配偶確無其他住房的,可按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規定購買現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應結合小城鎮的改造支持和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軍隊轉業幹部自建住房,享受國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自建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九)住房檔案移交。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況和住房需求,由軍隊團(含)級以上單位幹部、財務、營房部門審核上報。軍隊轉業幹部住房檔案與其本人檔案材料一並移交地方。

(十)退還軍產住房。租住軍產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購買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採取其他方式解決了住房的,應及時退還軍產住房。

住房補貼

(十一)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十二)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忘記入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十三)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後財字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資的下一個月。

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於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本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幹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幹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十五)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計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十六)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夫婦均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5)退休軍官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以崑山市為例,根據《崑山市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五條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1、申請書;

2、崑山市轉業幹部購房政府貨幣化補貼審批表;

3、戶口簿、家庭人員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轉業軍人證明;

4、無自有住房情況證明:申請人原所在部隊師(含師)以上住房管理單位的證明(夫妻雙方均未按政策享受過地方或軍隊房改待遇,包括房改購房、經濟適用房、安居房、集資建房及其它相關貨幣補償)。

第六條 申報程序:

1、市軍轉辦負責我市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對象的受理、初審;

2、初審單位必須對申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同時加蓋「與原件一致」字樣,並在崑山市轉業幹部購房政府貨幣化補貼審批表上明確審批意見。

3、申報時間一般為每年第三季度,具體以書面通知為准。

4、市雙擁辦、民政局、財政局、住建局對符合初審規定的申請人進行聯合復審,並將符合購房補貼條件的申請人名單予以公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蘇州市人民政府-崑山市政府關於印發崑山市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❻ 軍人病退都有哪些補助

1、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2、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3、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

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級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辦理病退手續之後,自己可以按照自己的等級來獲得不同的補助。到時候會有傷殘補助金,而且還會享受到基本住房的補貼。

(6)退休軍官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在2009年軍地聯合頒發的《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中:

一、明確了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方式:

1、病退:

規定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幹部,以及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即審定安置去向、納入安置計劃及時移交。

2、國家供養終身:

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二、明確在傷病殘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

1、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以解決個人實際困難。

2、大幅提高了傷病殘軍人住房補貼標准,明確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十萬元按十萬元人民幣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3、中央財政對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給予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4、同時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傷病殘軍人醫療保障經費的投入力度。



❼ 傷殘軍人安置新規定有哪些

民政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印發《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政聯[2009]4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及時妥善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士兵
退役安置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
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
級士官、義務兵和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有軍隊軍務、幹部、營房部門和地方政府優
撫安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傷病殘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
重、優待。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
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五條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
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六條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
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
第七條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
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
家供養終身。

第三章安置計劃
第八條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翌年審定安置去向,納入軍隊退休幹部、士官
安置計劃,單獨列項。
傷病殘軍人退休安置去向審定,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審定安置去向時,部隊除提供傷病殘退休軍人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
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
力醫學鑒定表》、《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
第九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納入年度軍隊退休幹部安置交接工
作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以及因患精
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年度安置計劃,由總參謀部和民政
部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分別下達。
符合上述條件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年度安置計劃,由總政治部匯總後,納入
殘疾士兵年度安置計劃。交接工作由幹部部門會同優撫安置機構實施。
第十一條殘疾軍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
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准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四章安置補助
第十二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
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辦法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
部財務部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中央財政
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

第五章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幹部住房保障計劃,採取購
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
第十五條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
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
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劃人數列入
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
費保障標准,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普通
商品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准給予補助,不足部分
由地方財政解決。其中,初級士官按照有關規定領取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與中央財政
補助之和不足購(建)房經費標準的,由地方財政按購(建)房標准補齊。

第六章醫療保障
第十八條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
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
遇。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
至級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第十九條一級至六級殘疾初級士官、義務兵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殘疾軍
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傷病殘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經費投入力度,在分
配資金時向接收安置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傾斜。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軍地有關部門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認
真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在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依
據黨紀、政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給不符合條件的軍人辦理傷病殘退役手續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計劃及時兌現住房補貼、落實住房,或者未按照規定標准
發放有關經費的;
(三)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響年度安置任務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職盡責或者收取規定標准外經費,影響交接工作的;
(五)傷病殘軍人有關生活、醫療待遇落實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條傷病殘退役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者辦理移交手續
的,由管理單位研究報軍級以上單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費,停發退休生活
補貼和地區津貼,取消安置補助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按照總參某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頒發
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2005]後字第2號)執行。
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醫學鑒定工作,按照總參某部、總政治部、總後勤
部《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辦法》(後發[2008]17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❽ 病退軍官享有哪些待遇

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後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

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一級至級六級殘疾退休軍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一級至六級殘疾初級士官、義務兵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執行。

(8)退休軍官住房保障擴展閱讀:

病退和正常退休的區別:病退每提前一年退休扣減退休金2%;正常退休不扣減。 特殊工種退休和正常退休的區別:在於特殊工種可以提前5年退休,其它與正常退休相同。

一、企業職工退休:國家規定,男性職工年滿60周歲,女性幹部年滿55周歲,女性工人年滿50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其中,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在2006年-2010年內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

企業職工病退: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且繳費年限同上,可辦理病退。

病退屬於退休的一種,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企業職工退職:對於年齡達不到病退要求(即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果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可以辦理退職,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

如果年齡達到病退要求,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或過渡期內繳費不滿10年的,退職待遇一次性支付,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國家規定,男職員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可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病退: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可辦理病退。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則只能辦理退職,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

2、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

3、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職人員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與退休人員一起,根據國家調整離退休人員待遇的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調整退職生活費,但幅度會小於退休人員。

❾ 軍隊職工1984年退休,已移交至民政局,按照現行政策及當時移交協議規定住房仍由軍隊保障,現本人已去世

(l)幹部犧牲、病故後一年內,其家屬住軍隊宿舍不收房費,一年後,應按本人級別調整住房和收費,無工資收入的不收費。

(2)住城鎮的未隨軍幹部的家屬,其住房條件原則上不應低於他們所在單位同等條件的職工和當地居民的水平;對家屬未隨軍的軍隊幹部應計分房人口,使軍隊幹部家屬享受雙職工分房待遇;未隨軍的幹部家屬是城鎮居民,無工作單位或為非正式職工的,其住房困難,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在住宅實行商品化的城鎮,對自願購買住房的未隨軍幹部家屬,應給予優待照顧。

(3)凡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幹部,批准離休後,在未進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遺屬可進干休所安置。軍職以上離休幹部遺屬住房,要視干休所現有住房實際情況,降一至二職安排。

閱讀全文

與退休軍官住房保障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司社保賬戶變更說明 瀏覽:719
威遠縣嚴陵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797
鄂州住房公積金帳號 瀏覽:250
江都區建設局與引江棚戶區 瀏覽:717
揚州住房公積金比例 瀏覽:516
無業買社保還需要買公積金嗎 瀏覽:403
退伍軍人住房補貼新政策 瀏覽:385
工資5000深圳交社保後最後拿到多少 瀏覽:373
管城區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招聘 瀏覽:777
杭州濱江住房公積金 瀏覽:856
社保繳費基數有試用期工資嗎 瀏覽:377
建築工程城市規劃專業 瀏覽:656
現代設計建築設計 瀏覽:9
2014年天津社保繳納基數是多少 瀏覽:758
社保交基數高 瀏覽: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還多少 瀏覽:732
北京社保卡辦理點 瀏覽:827
黃陂前川衛生院生化分析儀中標公告 瀏覽:677
安徽和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瀏覽:455
社保卡上沒有錄入繳費信息嗎 瀏覽: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