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本溪未來城市有什麼規劃呢
打造綠色山城,逐步發展石橋子經濟開發區,總之,一切都會越來越好的,祝福我們本溪!
██████████████████████████████████████████████████████████
⑵ 本溪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在哪裡
本溪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還行吧,不過你要是可以考其他的公務員,建議你別考建委,有難度,內部人我不宜多說。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⑶ 本溪市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本溪市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於2003年08月04日在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內代表人張躍光,公容司經營范圍包括城市建設對外招商、融資、投資服務;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
法定代表人:張躍光
成立時間:2003-08-04
注冊資本:51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210500005005910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平山區東明三路33棟1至8層
⑷ 遼寧省本溪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這是最近的)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以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不斷提高城鎮職工居民住房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並按國家住宅建設標准(不含別墅、高級公寓、外銷住宅)建設的普通住宅。
第三條 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是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管理部門,負責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草案,並報市政府批准。
市建設、國土資源、房地產、物價、財政、計劃、規劃、監察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採用定點規劃、定點建設、定向供應、定額補貼、公開程序、公開監督的辦法。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集中建設、綜合開發、標准適度、設施配套、保本微利、服務社會的原則,遵守城市總體規劃及《安徽省城市住宅設計標准》的規定。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市政府安排年度計劃,採用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土地的形式競標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和項目開發總投資30%的項目資本金。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和設計單位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詳細規劃方案一經批准,必須嚴格按詳細規劃方案執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必須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施工單位,中標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質量標准,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和成本確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質量。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竣工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實行分期建設的可以分期驗收。建設開發企業對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十條 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實行物業管理,完善小區配套建設及服務功能。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格管理,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2503號)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須經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應全額交繳土地使用費及工程建設各項稅費。市政府將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與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土地的差價和經濟適用住房應減免的費用建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基金,用於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補貼。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採取貨幣化補貼辦法。符合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購買定向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由市政府給予一次性差額補貼。現階段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核定補貼面積為:每戶建築面積55平方米標准與其原居住房建築面積的差額部分。
市政府根據全市濟發展水平,每兩年調查公布一次定額補貼標准。2003年—2004年定額補貼標准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50元。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的市重點項目被拆遷的家庭,可以異地購買住房享受政府差額補貼,不購買住房的家庭不得享受差額補貼。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分配原則是優先解決住房最困難家庭的住房。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嚴格審查,確保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落實到符合條件的家庭。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認購條件和標准:
(一)市區范圍非農業常住人口;
(二)家庭年收入低於12000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8平方米;
符合本條規定的家庭,每戶限購一套。
符合廉租房條件和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認購條件的殘疾人、離退休職工、教師、轉退軍人及市重點項目被拆遷的家庭可以優先認購。
第十六條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在兩個以上,若一家庭申購後,其他家庭的住房將超過人均8平方米的,各家庭應當協商一致後由其中一家庭購買。
第十七條 除申購家庭夫婦外,下列人員可作為分攤家庭住房使用面積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到申購住房之日已經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
(二)服義務兵役的子女;
(三)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第十八條 下列房屋應當認定為申購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購家庭成員在申購前5年內已轉讓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
(五)領取拆遷貨幣補償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第十九條 申購家庭現住的下列住房不認定為申購家庭的住房:
(一)應拆除的違章搭建的住房;
(二)集體宿舍或借住的辦公用房;
(三)承租的私有住房。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程序:
(一)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的房源情況,包括戶型、套數、位置、價格及供應計劃。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領取《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
(三)申購家庭夫婦的任何一方持有本人身份證、家庭成員戶籍證明、現住房產權或使用權憑證、實際居住證明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審核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向其所在單位領取並填寫《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無工作單位的居民向其戶口所在街道申請。
(四)單位或街道自受理申請10日內,對申購家庭的申購條件進行核實,將符合條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狀況等內容在其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告10日,公告期間無異議的,單位或街道將申購材料報轄區政府審核。
(五)區政府自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7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符合申購條件的,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復審。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接到復審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復審結果反饋區政府,並在申購家庭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告7日,公告期間無異議的,區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
(六)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量少、供需緊張的情況下,對供應對象實行輪候制。在領取《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的家庭中,對其身份證號碼實行隨機搖號排序,向社會公示後,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
第二十一條 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持《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國土資源、物價等部門核定其經濟適用住房補貼差額,購房戶憑差額補貼證明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辦理購房手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給無購買資格的家庭。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未能購房的,應當重新申請;對公示後已發放《蚌埠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家庭放棄購買的,兩年內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條 鼓勵城鎮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應按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69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如實填報家庭收入及現住房情況。如採取隱瞞、欺騙手段購房的一經查實,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責成購房人限期退出所購房屋,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其負責。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開發企業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一年無故不開工;
(二)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途;
(三)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發權;
(四)改變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或銷售對象未經審查;
(五)改變經濟適用住房詳細規劃設計方案或增減建設工程配套項目;
(六)未獲得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許可證,進行預、銷售;
(七)未經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自行定價銷售(預售)或重復收取已計入房價費用,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中,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3年6月23日印發
⑸ 本溪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的規劃建設
第七條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編制本市供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涉及供熱事業發展的,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涉及城市空間資源利用的,納入本市城鄉發展規劃。
經批準的供熱規劃,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擅自變更。
第八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供熱設施應當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經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用熱能量後,辦理有關基本建設審批手續,其配套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告知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規劃確定熱源,組織和委託相關單位參與設計審查、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供熱企業交納熱源入網費,熱源入網費專項用於公共供熱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建設。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熱源入網費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條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供熱范圍內的新建住宅、公用建築必須實行集中供熱,開發建設單位不得自行新建供熱鍋爐;對暫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確需建設臨時鍋爐供暖的,應當經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對現有的分散供熱鍋爐房,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熱規劃制定改造計劃,統籌安排,逐步實施集中供熱改造。
第十一條新建住宅必須實行分戶控制供熱,並安裝熱計量儀表;暫不具備安裝條件的,應當預留安裝熱計量儀表的位置。
現有住宅應當逐步進行分戶控制供熱改造和使用熱能表計量。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供熱設施保修義務。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保修期滿後,由供熱企業負責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既有小區管網及樓內的共用供熱設施未明確產權的,其更新、改造、維修、養護由供熱企業負責。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由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負責,並委託供熱企業實施。
第十三條禁止下列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一)在供熱設施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業;
(二)擅自將自建供熱設施與公用供熱設施相連接;
(三)依託鍋爐房或者地上管網設施搭建構築物或者在管網和設施上從事牽拉、吊裝等承重作業;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築施工,堆放物料、植樹;
(五)向供熱管道地溝或檢查井內排放雨(雪)水、污水,傾倒垃圾;
(六)將室內供熱明管砌入建築物或者隔牆內;
(七)其他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