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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軍家屬未安置住房補貼

發布時間:2021-01-01 08:52:17

Ⅰ 隨軍未隨隊軍屬下崗後如何安排就業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市的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建設,密切軍政軍民關系,切實解決部隊現役隨軍家屬就業方面的實際困難,根據國務院國發[2000]19號、省政府豫政[2000]72號《通知》精神,市政府決定對《焦作市安置部隊隨軍家屬就業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七條合並,增加了:「隨軍家屬實行計劃安置。由軍分區政治部和市民政部門提出安置對象名單,計劃部門會同人事、勞動部門於每年4月份下達年度安置計劃方案」的內容。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國有、集體企業在實施改組改制、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等改革措施時,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安排現役軍官家屬的工作;企業因停產等原因無法安排軍官家屬工作崗位的,企業主管部門應在本系統內優先給予安置;企業虧損等原因發放職工工資有困難時,應先支付現役軍官家屬的工資或退休金;企業產權出售後,應當與現役軍官家屬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隨軍家屬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若本人要求簽訂3年以下期限的應予允許,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三、新增第九條為:「隨軍家屬1年以上無工作且無其他固定收入,享受部隊發放的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費後,其收入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要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供給范圍,及時給予救助。」 四、將第十條修改為:「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把隨軍家屬培訓納入社會職業培訓規劃。對部隊組織的隨軍家屬就業培訓班,勞動保障部門應在師資、設備和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對培訓合格者,及時發給相應證書。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就業培訓機構和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為現役軍官家屬提供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應當免收培訓費、職業介紹費。」 五、新增第十一條為:「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為部隊內部就業的隨軍家屬參加社會保險創造條件,指導其所在單位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手續。非個人原因不能就業的,勞動保障部門應允許其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18%的費率自願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檔案由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接收保管,並減免各項管理費用。」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政府鼓勵軍官家屬自謀職業,創辦各類經濟實體。現役軍官家屬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公安、城建、衛生、人事、勞動等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照顧。憑師、旅(含)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優先辦理審批手續和各種證照,優先安排經營地點和攤位。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2年內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佔道費。免收衛生費。減半收取衛生合格證、健康證的辦證費。」 七、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新辦的企業,軍人家屬達到60%的,憑軍(含)以上政治機關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八、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合並,修改為:「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新開辦的咨詢中介機構或經營單位,凡是獨立核算的,經地方稅務機關批准,自開業之日起,兩年內免徵所得稅。開辦的文化娛樂業經營實體,經文化管理部門批准,免收一年管理費。」 九、對部分條款的表述予以修改,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焦作市安置部隊隨軍家屬就業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焦作市安置部隊隨軍家屬就業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市的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建設,密切軍政軍民關系,切實解決部隊現役隨軍家屬就業方面的實際困難,根據國務院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事部門、勞動部門是安置隨軍家屬工作的主管機關,人事部門負責安置隨軍前屬於幹部身份的家屬,勞動部門負責安置工人身份以及無正式工作的家屬。公安、民政、糧食、財政、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能,積極協助實施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駐焦各部隊(含武警、消防部隊)經師(旅)以上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現役隨軍家屬,以及犧牲、病故的軍官家屬,焦作市籍駐邊防、海島部隊軍官的城鎮隨軍未隨隊家屬的就業安置。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含私營、個體、三資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一切經濟組織,都有接收安置駐焦部隊隨軍家屬的義務。 第五條 隨軍家屬和我市城鎮隨軍未隨隊家屬的就業安置,按照就近安置與專業對口安置相結合的原則,進行一次性安置,免收各種費用。安置去向應為效益較好、能正常發放工資的單位。 屬於幹部身份的隨軍家屬,由人事部門根據其原從事的工作、專業,盡可能對口安置相應的工作;所在單位在聘乾和幹部選拔工作中,同等條件下予以適當照顧。 屬於工人身份的隨軍家屬,由勞動部門根據其原工種和技術特長,向用人單位下達安置名額。隨軍前沒有正式工作的隨軍家屬,由勞動部門辦理招工手續,予以妥善安置。 隨軍家屬需在國家、部(省)駐焦單位安置的,由駐軍部隊與該駐焦單位聯系安置,人事部門、勞動部門予以協助。 城鎮隨軍未隨隊軍人家屬的安置,由人事部門、勞動部門和有關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置。 第六條 隨軍家屬實行計劃安置。由軍分區政治部和市民政部門提出安置對象名單,計劃部門會同人事、勞動部門於每年4月份下達年度安置計劃方案。 各接收安置單位在接到人事或勞動部門的安置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必須予以接收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接收安置。並在工種、班次等方面對軍人家屬給予適當照顧。 符合安置條件的軍人家屬,應當在接到人事或勞動部門的安置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到接收單位報到,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到或者不服從安置的,人事、勞動部門不再作第二次安置。 第七條 國有、集體企業在實施改組改制、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等改革措施時,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安排現役軍官家屬的工作;企業因停產等原因無法安排軍官家屬工作崗位的,企業主管部門應在本系統內優先給予安置;企業虧損等原因發放職工工資有困難時,應先支付現役軍官家屬的工資或退休金;企業產權出售後,應當與現役軍官家屬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隨軍家屬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若本人要求簽訂3年以下期限的應予允許,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 任何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無故安排隨軍家屬下崗。確需安排下崗的,須報人事、勞動部門批准。已經下崗待業的現役軍人家屬符合再就業條件的,有關單位應優先組織培訓,優先安置再就業。 第九條 隨軍家屬1年以上無工作且無其他固定收入,享受部隊發放的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費後,其收入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要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供給范圍,及時給予救助。 第十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把隨軍家屬培訓納入社會職業培訓規劃。對部隊組織的隨軍家屬就業培訓班,勞動保障部門應在師資、設備和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對培訓合格者,及時發給相應證書。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就業培訓機構和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為現役軍官家屬提供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應當免收培訓費、職業介紹費。 第十一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為部隊內部就業的隨軍家屬參加社會保險創造條件,指導其所在單位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手續。非個人原因不能就業的,勞動保障部門應允許其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18%的費率自願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檔案由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接收保管,並減免各項管理費用。 第十二條 政府鼓勵軍官家屬自謀職業,創辦各類經濟實體。現役軍官家屬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公安、城建、衛生、人事、勞動等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照顧。憑師、旅(含)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優先辦理審批手續和各種證照,優先安排經營地點和攤位。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2年內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佔道費;免收衛生費;減半收取衛生許可證、健康證的辦證費。 第十三條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新辦的企業,軍人家屬達到60%的,憑軍(含)以上政治機關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第十四條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新開辦的咨詢中介機構或經營單位,凡是獨立核算的,經地方稅務機關批准,自開業之日起,兩年內免徵所得稅。開辦的文化娛樂業經營實體,經文化管理部門批准,免收一年管理費。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要把各單位落實安置隨軍家屬工作和社會保障工作列入年度評先的重要內容進行考核,凡當年隨軍家屬安置率達不到90%的,不得評為「雙擁模範城(縣)」;對拒不按計劃接收隨軍家屬的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機關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結合當地情況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規定有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

Ⅱ 軍人轉業,隨軍家屬的檔案在哪裡 我是隨軍家屬,05年回來的,一直沒有安排,現在想找一檔案,到軍人安置辦

找什麼軍人安裝置辦啊,去當地市人事局,都會有記錄的。除非從事超涉密的研發工作,可能全國都找不到你檔案。

Ⅲ 軍官轉業時隨軍家屬有沒有硬性安置政策我是指國家層面的。因為各地政策都不相同。地方政府能推就推。

達到隨軍條件的家屬,均應按政策給予安置。具體應該到當地軍轉辦咨詢,畢竟政策和現實有差距!

Ⅳ 關於未滿平時服役年限的軍官退役

我今年轉業的。
首先,軍官那叫轉業,既然到了部隊,如果抱著轉業的心,完了,你等吧,就不讓你轉業。好好乾工作,提得越快,轉業越早,那才是正常思維,我是野戰部隊的,2000年高考考入國防科大,04年到部隊,當了半年排長,到團機關鍛煉2年,07年初提正連,08年轉業。呵呵,別學我,我是個特殊的例子。
下面回答你的問題,第一,如果畢業,最少當6年排長才能轉業,我們團有個,8年排長走的,還有個排長3年不想幹了,非要走,多次逾假不歸,被勞動教養2年,之後義務兵復員,這是我親見的。原則上講,按職務來算,正職必須夠3年,副職兩年才有資格提升或者轉業,軍官如果被處分(警告都算,只要添進檔案),轉業就沒有資格進入國家機關,也就是說連事業編都進不去,但是退伍費和轉業費、安家費、房帖等都會一次性給你,我大約加到一起5萬左右,還沒去算,不知道多少。但是如果按照士兵復員,那就慘了,不但轉業不給安置,轉業費也會大幅縮水,都沒有幾個錢了,所以就很吃虧了。聽我一句話,不管你是想在部隊創出一番事業也好,還是想早點轉業也好,都要努力的去工作,才有好結果!!!我剛到部隊什麼關系都沒有,這是真的,兩眼一抹黑,很難,經常自己一個人嘆氣,不知道前途在哪裡,但是機遇是給有準備的人的,只要能抓住機遇,你肯定能得到自己想要得,千萬別想走近路,犯個錯誤什麼的,那樣只會適得其反!!!不讓你走,真的!!

Ⅳ 隨軍家屬安置沒有參加招考入編的轉業能隨調么

部隊隨軍的家屬,駐地政府是會安排工作的。原則上是有編制的就隨調,調過來照樣是有編制的,而沒有編制的則安排沒有編制的崗位。

Ⅵ 北京市人社局有無退役軍人無工作隨軍家屬社保關系接收規定

關鍵是你現在在北京有沒有工作單位?是安置的還是打工?

如果有,那肯定是要轉過來,這樣你的戶口在北京,到時候退休的時候是按北京的標准來領養老金,北京的標准蠻高的,當然我不知道你老家的標准如何了。

如果沒有,轉過來的話,醫療保險就得全部由個人承擔,沒有單位為你交了,這樣你的支出肯定要增加

但是,不知道你老家的保險是不是原單位還繼續給你交著呢?

另外,對於跨省轉移今年有了新政策,主要要關注退休以後領取地點和計算方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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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

海淀區隨軍家屬接收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隨軍家屬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00]19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隨軍家屬的安置工作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關繫到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穩定。駐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合資企業、民營企業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有用人需求的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接收安置隨軍家屬。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應做隨軍家屬接收安置工作的模範,積極接收安置隨軍家屬,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務。
第三條 隨軍家屬的接收安置工作,堅持行政調配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鼓勵隨軍家屬自主擇業、自謀職業。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區雙擁工作領導委員會是區隨軍家屬接收安置工作的領導機構,每年對轄區內有用人需求的單位下達隨軍家屬安置計劃;區雙擁工作領導委員會辦公室是區隨軍家屬接收安置工作的綜合協調部門,協調區人事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有關接收安置單位做好隨軍家屬安置工作。
第六條 區人事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分別負責隨軍家屬的接收安置、技能培訓、工作推薦、就業指導和檔案管理。

第三章 接 收

第七條 駐區部隊軍官家屬符合隨軍條件被批准進京,且已被區屬單位接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一)駐區部隊師以上幹部部門出具軍官被批准隨軍的證明及軍官本人最高職(級)任免(晉銜)報告表的復印件,部隊負責將家屬檔案由京外調京,按管理許可權由部隊幹部部門分別報送區人事局流動調配科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資與調配科。
(二)區人事局流動調配科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資與調配科審核後,向市人事局流動調配處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知青信訪處開具接收函。
(三)部隊持家屬檔案、接收函等材料按管理許可權分別報市人事局流動調配處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知青信訪處辦理進京審批。
(四)隨軍家屬調京落戶後,到區人事局流動調配科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資與調配科辦理報到手續。
第八條 駐區部隊軍官家屬符合隨軍條件被批准進京,尚未落實工作單位且戶口及工作關系還在京外的,先行辦理調京落戶手續,再由駐區部隊協調地方主管部門落實工作單位,按以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一)駐區部隊師以上幹部部門出具軍官被批准隨軍的證明及軍官本人最高職(級)任免(晉銜)報告表的復印件,部隊負責將家屬檔案由京外調京,按管理許可權由部隊幹部部門分別報送區人事局流動調配科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資與調配科。
(二)區人事局流動調配科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資與調配科審核後,向市人事局流動調配處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知青信訪處開具接收函。
(三)部隊持家屬檔案、接收函等材料按管理許可權分別報市人事局流動調配處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知青信訪處辦理進京審批。
(四)隨軍家屬調京落戶後,到區幹部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資與調配科辦理報到手續。
(五)隨軍家屬自報到並與區人事局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簽訂相關協議書起,檔案暫存在區幹部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存檔時間不超過24個月,並從下月開始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計發標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領取最長期限為12個月。
進京前無業的隨軍家屬,可持軍官證、《隨軍家屬進京審批報告表》等有關證明材料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建檔、登記手續,並從下月起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標准同上),領取最長期限為12個月。
(六)隨軍家屬進京後,檔案保存在區幹部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2年期間,區政府負責為其交納養老保險(交納標准為北京市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章 培訓與就業

第九條 未落實接收單位的隨軍家屬報到並簽訂相關協議書後,兩年內,區幹部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資與調配科免費為隨軍家屬進行相關培訓,提供就業信息、指導和咨詢。為已建立社會保險帳戶的隨軍家屬繳納待崗期間的養老保險。
第十條 區人事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積極配合駐區部隊做好隨軍家屬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對培訓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技能證書,培訓費用由區財政負擔。
第十一條 建立隨軍家屬人才信息網,提供人才需求信息,積極引導隨軍家屬自主擇業,競爭上崗。
第十二條 各區屬單位應積極完成區雙擁工作領導委員會每年下達的隨軍家屬安置計劃;區屬各單位在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隨軍家屬。
第十三條 隨軍家屬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或不參加招聘洽談會的,視為放棄安置就業,不再列入接收安置計劃。
第十四條 隨軍家屬在辦理隨軍接收和就業工作中弄虛作假、塗改檔案材料的將不再予以接收和安置,檔案關系轉入區人才服務中心或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同時,不再享受海淀區隨軍家屬接收、安置的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未經區人事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接收,至今尚屬虛掛的駐區部隊隨軍家屬,經部隊師以上幹部部門出具證明,有關部門將根據情況積極做好家屬的工作推薦、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
第十六條 超過兩年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隨軍家屬,其檔案關系轉入區人才服務中心或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個人存檔,不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五章 自謀職業

第十七條 鼓勵隨軍家屬自主擇業、自謀職業,支持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和創辦企業。對從事個體經營和創辦企業的隨軍家屬,工商、稅務部門應為其簡化登記手續並加快辦理。
第十八條 隨軍家屬安置率達到依據市地方稅務局規定的企業員工比例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免稅資格的審定,由企業寫出申請,區雙擁辦會同區人事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共同審核,報市稅務部門審定後,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第十九條 隨軍家屬確因所在企業破產、停產等原因失業的,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提供免費就業指導、職業介紹,提供一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優先推薦其再就業。

第六章 獎勵與考核

第二十條 隨軍家屬在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間非經區人事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計劃安置落實工作單位或自主擇業(指區屬以外單位接收)的,可在辦理完行政關系和檔案轉移手續後,將剩餘月份的生活補助費一並發給隨軍家屬作為獎勵。
第二十一條 區政府對在區人事局或區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建檔兩年內的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在取得經有關部門審批的營業執照並與區人事局或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簽訂自謀職業協議書後,一次性給予個人獎勵2萬元。受獎勵後不再享受隨軍家屬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鼓勵各單位積極接收安置隨軍家屬。每安置一名隨軍家屬獎勵企業(含自收自支事業單位)5000元,差額撥款事業單位3000元,全額撥款事業單位2000元。為鼓勵先進,提高工作人員積極性,安置獎勵費的20%用於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 隨軍家屬接收安置工作作為單位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對不重視、不完成安置任務的單位應給予批評,並取消其擁軍優屬和精神文明先進單位的評選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雙擁辦會同區人事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海淀區隨軍家屬接收安置暫行辦法》、《關於<海淀區隨軍家屬接收安置暫行辦法>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Ⅶ 隨軍家屬1999年就該就業安置,到了2009年才安置好,中間10年無其他收入,請問這有什麼補償嗎

現在各地都成立了退伍軍人事務管理局,去那裡咨詢一下吧,或者去民政部門的軍人安置辦公室咨詢,會給你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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