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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01 03:51:15

A. 蘇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上各類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蘇州市建設局負責全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統一監督管理,並具體實施城區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吳中區、相城區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國土、規劃、市政公用、房產、城管、水務、環保、園林和綠化、人防、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商品住宅建設,應當同步建設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
商品住宅分期建設的,符合交付使用條件可以分期交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分期開發建設內容和建設進度詳細載入《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並定期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實行備案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路燈、有線電視、電話通信、郵政、安全技防等配套設施或者配套工程的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工程合同,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建設。
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竣工,其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證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見。
第六條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生活用水納入城市自來水管網,不使用臨時施工用水;
(二)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不使用臨時施工用電;
(三)雨水、污水實行分流,分別納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統。暫無條件的,經環保、水務部門同意後,應採取臨時性措施;
(四)燃氣管道納入城市燃氣管網。暫無條件的,應當完成室內燃氣管道敷設並落實燃氣供應渠道;
(五)電話通信、有線電視等埠敷設到戶;
(六)路燈安裝完畢,照明條件符合標准。確因分期建設暫時無法建設的,應採取臨時照明措施,臨時照明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七)郵政信報箱按規定設置,符合通郵條件;
(八)綠化工程應當按批準的規劃方案建設完畢,綠地指標符合規劃要求。確因季節原因暫無法實施的,應當出具承諾書,自交付使用備案通過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九)規劃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應當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十)住宅小區與外圍有效隔離,與城市道路之間有直達道路相聯。小區內部場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條件。分期建設的,交付工程與在建工程應當有明顯有效的隔離設施,不得合用小區內部道路;
(十一)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車庫、商業、環衛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分期建設的,其規模應當滿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十二)前期物業管理單位落實,物業管理用房符合規定,權屬明晰。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交付使用備案,並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一)商品住宅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二)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證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見;
(三)前期物業管理協議以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物業管理用房落實的證明文件;
(四)《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的交付使用備案文件之日起十日內組織現場踏勘。符合條件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出具《蘇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備案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整改。
第九條 通過交付使用備案的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十條 商品住宅的質量保修期,自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住宅交付給買受人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違反本辦法不良行為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通報批評,並記入信用檔案。信用檔案中的信用信息作為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定企業資質等級、年度綜合考評以及表彰評先的監督管理依據。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向社會公示,並報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暫扣、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未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交付使用備案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 1月1日起施行。

B. 交房後'開發商多長時間給辦理房產證'有法律規定嗎

一、《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C. 建築管理法哪條規定業主未驗收提前使用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不能擅自使用,否則將導致不利法律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房屋建築質量問題錯綜復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工程必須經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是指建築工程全部建成後為檢查工程質量而進行的一項工作程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工作,檢查是否合乎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是房屋從建設生產轉入使用的一個重要必經環節。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及技術改造項目一律要經過工程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為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工程竣工驗收程序等有嚴格的規定。《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提前使用,對發包人擅自或強行使用的,根據本條司法解釋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自行承擔責任。該規定實際上是對建設工程風險轉移的一個「規則」:未盡驗收但是發包人提前使用的,建設工程的質量責任風險發生轉移。

本來根據《建築法》規定,施工單位應對建築工程質量承擔責任。但根據本條規定,在建設工程未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如果發包人擅自或強行使用,即視為建築工程質量合格,或者雖然工程質量不合格但是發包人自願承擔質量責任。發包人應當預見工程質量可能會存在質量問題,其提前擅自使用未經驗收的工程,工程質量責任風險也由施工單位隨之轉移給發包人,而且工程交付的時間,亦可認定為發包人提前使用的時間。

要特別注意發包人僅對其擅自使用部分承擔工程質量風險責任,而不是對整個建設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風險責任。也就是說,對未使用部分,其質量責任仍然有施工單位承擔。

關於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其質量問題自行承擔的問題,在本司法解釋作出規定以前,《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有類似的規定。在本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對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驗收工程的,其應對使用部分還是全部工程承擔質量責任問題,在討論中存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發包人只要擅自使用未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工程的,無論使用部分的面積多少,均應承擔全部工程的質量責任。其理由是,發包人一旦使用其中一部分,施工單位對其他部分將無法進行施工或管理。另一種意見認為,發包人僅應對使用部分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理由是:建築工程質量責任依法應由施工單位負責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發包人應承擔的質量責任不宜作擴大性解釋。如果不限制在使用部分,那麼一幢樓僅使用其中一層,或者一個小區多幢樓僅使用了其中一幢,其發包人就承擔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而施工單位就此免除了責任,顯然不合理。後來司法解釋採納了後一種意見,發包人僅對使用部分承擔質量責任。

在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是不是承包人徹底免除責任呢?並非如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即便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的,如果建築工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出現問題,承包人仍然要承擔責任。根據《建築法》第六十條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工程質量保證義務。該規定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其要求承包人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在建築物合理使用壽命內不能出現問題,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工程質量保證義務,如果出現問題承包人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希望對你有幫助!!

D. 開發商在沒有驗收合格證明的情況下違法交房,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起訴。

根據《建築法》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4)河南省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下列情況下業主可以拒絕交房

(1)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

約定條件是指消費者與開發企業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在此情況下,法律更注意強調交易雙方的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交易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根據《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消費者又能證明該退房條件成立,購房者就可以拒絕收房。

例如,雙方約定收房時要完成精裝修否則購房者可以拒絕收房,如果開發商交付的是毛坯房,購房者當然有權拒絕收房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2)達不到法律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我國法律規定,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測繪成果表》等「兩書一表」的樓房,購房者可以選擇拒收房屋,相關違約賠償責任應由開發企業承擔。

E. 國家規定商品房期房預售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中來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自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按照規定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同時要符合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完成一定量的工程投資等條件。

F.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辦法內容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規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區參建各方行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以下簡稱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本市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國土資源、規劃分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 應當按照規劃意見書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醫療衛生、社區管理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80%之前 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條市和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用於住宅小區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當將規劃意見書中明確同步建設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其建設時序作為出讓條件,並約定土地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小區建設方案(以下簡稱建設方案)向相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建設方案內容有重大變更時,受讓人應在變更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內容及變更後的建設方案告知相關國土資源、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建設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住宅小區建設工程基本情況(附表)。
(二)建設工程的進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三)住宅小區分期建設時,建設方案還應當包括:
1、分期的區域劃分,區域界限,建設時序;
2、每期區域內的住宅棟號及每棟建築面積;
3、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功能及建築名稱;
4、每期工程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及建設進度安排;
5、每期工程的招標和竣工驗收計劃。
第七條建設方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期建設應當包括住宅、與住宅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含道路、綠地)及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工程建設進度安排合理。
(二)工程招標和竣工驗收計劃能夠保證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三)分期的區域界限是道路或綠地的,將道路、道路照明、綠地納入前一期建設范圍。
(四)每期建設應當包括與交通幹道相連的道路以及與下一期建設的有效臨時隔離措施。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提交建設方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住宅小區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的申請是否符合規劃意見書的要求進行審核,並註明與住宅同期進行驗收的公共服務設施。
第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住宅小區項目施工招標文件備案時,應當審核施工招標范圍是否符合建設方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方案確定的施工招標范圍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的預售方案是否符合建設方案進行審核。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公示建設方案,並將建設方案和本辦法第十三條內容作為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條件寫入商品房預(銷)售合同。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施工許可范圍對住宅、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等單位工程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並將建設方案的實施情況納入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二條房地產 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建設方案確定的竣工驗收計劃,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住宅小區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住宅小區每期建設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工程達到下列要求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方可組織住宅工程的竣工驗收:
(一)按照建設方案內容,完成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並且竣工驗收合格。
(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驗收合格,具備投入使用條件,已經明確產權、管理權及其關系,並且以書面形式明確管理責任。
(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工程達到下列要求:
1、生活用水及節水設施齊全,水質符合相關標准。生活用水納入城鄉自來水管網的,須取得供水專業單位的供水認可。採用自供水的住宅小區,供水設備應符合給水設計規范、設備完好。
2、生活用電應按有關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若因分期建設暫時無法提供永久供電的,須取得供電專業單位的認可,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過渡性供電措施,並需保證用電的使用功能要求和使用安全。
3、採用市政管道燃氣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開發建設單位與燃氣供應企業確定的燃氣供應方案完成室內和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和銜接,並經燃氣供應企業驗收確認。若確因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實現燃氣供應,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會同燃氣供應企業提出過渡性解決方案。採用自建管道燃氣供應站的住宅小區,須提供該自建管道燃氣供應站的竣工驗收報告和北京市燃氣經營許可證。
4、供熱系統要符合供熱配建標准,達到建築節能設計要求。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系統的,要取得供熱專業單位出具的具備供熱條件認可文件。
5、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按設計要求敷設到戶。
6、道路建設符合規劃要求,與外界交通幹道之間有道路相聯,並按照設計要求完成相應的公共照明設施建設。
7、完成住宅小區相應綠化建設,因季節原因未完成綠化的,應有防塵措施。
8、住宅周邊場地清潔,道路平整。採取分期建設的,已建成與下一期施工工地有效的臨時隔離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綠地的,已完成道路、道路照明或者綠地建設。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選定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參與住宅小區每期建設的竣工驗收。
沒有按照建設方案完成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不得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將住宅小區的公共服務設施移交給有關單位,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建設方案進行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招標投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 該 項目招標文件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建設方案進行竣工驗收的,或者在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條件時進行住宅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設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 或弄虛作假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錄在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涉嫌犯罪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檢察機關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房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2007年3月1日後(含3月1日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住宅小區項目,適用本辦法。
2007年3月1日,全市所有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是未開始進行施工招標的住宅小區項目,應當依據本辦法補充制定建設方案,並按照本辦法進行招標投標、施工許可、房屋預售和竣工驗收。

G. 誰有《成都市預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規定》幫忙發一個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

《成都市預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監察支隊:
《成都市預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規定》已於2013年3月12日經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局市場監管處。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3年3月13日
成都市預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商品住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和諧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區(市)縣房管部門應當依據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擬定的交付使用時間,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向買受人交付商品住房。
第三條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交付時限和注意事項。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買受人真實情況和正在採取的措施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等,並保持與買受人的信息溝通。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項目中,應當規范設立總平面示意圖、房屋樓棟號標識、行駛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標識標牌,字跡、圖例應清晰,有條件的可中英文雙語標注。
第五條 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與在建工程之間應當有明顯的、有效的隔離設施,不得合用內部道路。
第六條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交付現場顯著位置向買受人公示以下資料:
(一)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約定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
(二)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證明;
(三)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結果表;
(四)商品房面積實測報告;
(五)物業服務承接查驗協議;
(六)住宅質量保證書;
(七)住宅使用說明書;
(八)商品住房所有權登記中涉及的相關稅、費、維修資金繳存標准;
(九)房地產開發企業受理處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訴的相關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
前款中第(三)、(六)、(七)項資料還應提供給買受人。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交付商品住房時,應當按以下程序做好相應工作:
(一)核實購房人身份。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買受人交付商品住房時,應當核驗買受人身份(包括多個買受人);買受人本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場的,可出具書面授權文件,授權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
(二)查驗房屋狀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買受人現場查驗房屋狀況,並與買受人對房屋交接查驗情況予以書面記錄。
(三)確認房屋建築面積及相關費用結算。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買受人確認房屋建築面積,並結算實測面積差異產生的費用。已約定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為辦理商品住房所有權登記手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依約代收相關稅費;買受人選擇自行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強行代收相關稅費。
(四)辦理房屋佔有、使用的交接手續(交鑰匙)。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辦理完前述手續後,應當轉交房屋鑰匙,並簽收房屋使用說明書、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交接查驗記錄表、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結果表等資料後,完成商品住房的交付使用。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本等作為買受人查驗房屋狀況的前提條件。
第九條 房屋交接查驗記錄表中確認需要整改的問題,應當在約定時間內予以維修完成。房屋維修完成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立即組織買受人復驗,復驗結果應經買受人簽字確認。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妥善處理交房過程中的矛盾糾紛,與買受人在交接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合同未約定的,涉及竣工驗收、規劃、環保、消防、氣象、特種設備等的,可向相關部門反映。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門可責令整改,並予以其信用記減分、通報批評等處理:
(一)未按規定程序辦理商品住房交房手續;
(二)交付房屋時未經約定強制代收有關費用;
(三)交付房屋時未按本規定在交房現場公示、提供相關資料;
(四)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
第十二條 其他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可參照本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三年。

H.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什麼情況下辦理

《城市商品房抄預售管理辦法》襲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於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並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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