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縣級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屬於什麼單位
屬於縣住建局下屬二級機構,事業單位。
⑵ 住房建設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會議精神,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優化住房供應結構,加快解決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實現住有所居目標,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 見》(建保[2010]87號),現就本市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加快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建設、籌集公共租賃住房,鼓勵社會單位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鼓勵投資機構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持有、運營公共租賃住房。
(一)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並落實建設、收購資金。
1.新建方式。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採取集中建設和配建相結合的方式。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地,採用劃撥方式供 應,可採取委託代建、項目管理等多種方式組織建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配建比例、建設套型、回購價格、回購單位和開 竣工時間等具體要求,並在土地供應有關文件中予以明確。
2.收購方式。市、區縣人民政府在滿足配售房源需求時,可由指定機構收購在建但尚未配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定向安 置住房用於安置後仍有剩餘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按照市有關部門審定的價格收購後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也可收購新建普通商 品住房及社會存量房源作為公共租賃住房。
3.長期租賃方式。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指定機構可從定向安置住房和商品住房等房屋中,長期租賃部分價位、區域適當的房源,配租給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
4.落實資金。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建設、分配、運營和管理,資金統籌使用。市、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 租住房保障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其他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統籌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收購、運營和租金補貼。
市級統籌建設、收購公共租賃住房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以下簡稱「市投資中心」)負責籌集,市財政向市投資中心注資。 城六區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市財政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持有主體情況,通過市投資中心或直接撥付區財政的方式給予項目投資補助。其他區縣人民政府從各 自提取的專項資金中解決建設、收購公共租賃住房所需資金。通過長期租賃方式且為公開配租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自籌解決。
(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或者所屬企業應當按照統一規劃,採取集中建設和配建相結合的方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土地可採取協議租賃(出讓)方式供應。產業園區規劃的配套居住用地應當用於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三)社會單位在符合規劃條件的基礎上,可以利用自用國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並持有、運營,土地可採取協議租賃(出讓)方式供應。對實施產業結構調整後騰出的廠房、工業用房等房屋,可依照規劃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標准,改建為公共租賃住房。
依照上述規定新建、改建公共租賃住房的中央及市屬單位,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設申請並由其核准;其他社會單位,向區縣人民政府 提出申請,區縣人民政府核准後報送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經過核準的項目,納入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和住房城鄉建 設等部門應當依據建設計劃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四)市國土部門可供應單獨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或在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合同中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投資機 構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建設、持有和運營,土地採取租賃或出讓方式供應,並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面向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備案資格的家庭配租。投資機構和房 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持有並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一定年限後,可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按照保障性住房標准回購或經市政府批准調整為其他性質的保障性 住房。
二、落實優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依據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以及發展規劃要求,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並單獨列出。市國土部門優先安排儲備土地 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一般不低於30%,軌道交通沿線、站點周邊以及商業、產業聚集區周邊的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 保障性住房比例還應適當提高,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
(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托幼、小學、社區醫療衛生等設施建設,適當增加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資金平衡。根據需要適當配置洗衣房、食堂和文化活動室等便民設施,適當安排殘疾人助力車、小型三輪車停車位。
(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設計、施工、選材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技術導則執行,按照環保、耐用、經濟的原則,裝修一次到位。市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適用於單身職工、引進人才、年輕家庭和老年家庭等不同社會需求的公共租賃住房設計規定。
(四)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由房屋登記部門在投資者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及用地性質。
(五)除加大政府投入外,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單位通過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貸款、信託資金和發行債券等多種方式融資,拓寬融資渠道。
(六)納入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收購和長期租賃計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 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和本市貫徹意見實行稅收優惠。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政府所屬機構持 有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紅線外市政基礎設施投資,通過市、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專業公司等單位多渠道籌措解決。
三、加強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
2.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變化等對上述標准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3.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收入,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參加社會保險證明,本人 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產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於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可持備案通知書到原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並優先配租。
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按照本市現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級審核、兩次公示」制度執行。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三)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採用公開搖號、順序選房的方式進行。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 位應當在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監督指導下,在房屋具備入住條件60天前編制配租及運營管理方案,包括房源位置、套數、戶型、租金標准、配租條件、配租 程序和租賃管理等。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優先配租;申請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過大手術人員、重度殘疾人員、優撫對象及退役軍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成年孤兒優先配租。
(四)社會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解決本單位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備案資格的職工居住需求,剩餘房源按照上款規定程序向社會公開配租,或由 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按照規定價格收購,公開配租。社會單位應當在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在房屋具備入住條件60天前編制配租及運營 管理方案,並組織配租。
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陽光工程」要求組織搖號選房活動,公開透明。搖號活動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風行風監督員以及新聞媒體參加,接受社會監督,搖號排序過程應由公證部門全程監督並出具公證證明。
(五)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組織建設、籌集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向本區縣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家庭配租;剩 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調配給其他區縣配租。市投資中心建設、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用於全市統籌調配使用,優先滿足項目所在區縣配租需求。
(六)有原住房的家庭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時,原住房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應當騰退,原住房由公房原產權單位或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 障管理部門收回;原住房為私房且已納入棚戶區等公益性項目房屋徵收范圍或位於首都功能核心區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購。具體收回、 收購及補償辦法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實施。
四、規范租賃管理和後期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市場定價、分檔補貼、租補分離」的原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估價機構或市投資中心定期測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所在區域的市場租金。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由 產權單位擬定,不得高於測定的項目所在區域市場租金,並實行動態調整。產權單位為中央及市屬單位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准需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 財政部門審核後實施;其他項目租金標准需經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備案。
(二)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家庭提出的租金補貼申請給予補 貼。補貼對象、標准根據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積標准等因素確定。租金補貼資金在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中列支,所需資金由市、區縣財政部門按 照比例負擔。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用於交納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租金補貼單獨核算。承租家庭交納租金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再依照相關規定向承租家庭發放租金補貼。
(三)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租賃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產權單位可以委託銀行或其他機構代收租金。
(四)產權單位與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的,產權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扣,並由公證機構辦理公證。
(五)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年應當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復核,家庭成員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後,住房情況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合同期滿後,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復核仍符合申請條件的,產權單位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不再續租,承租人應當退出住房;承租家庭暫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在租賃合同期滿後給予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測定的同區域 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後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兩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收取租金,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六)退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及時安排符合條件的輪候家庭選房入住,並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七)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加強對運營管理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檢查,依照規定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資格進行復核。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負責租賃管理、物業服務等工作,並配置專人協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加強承租家庭資格動態管理,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管理部門等開展社區服務。
五、加強監督管理
(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健全管理機構,保障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組建市場化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 機構,具體負責建設、收購、投融資以及運營管理等,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順利實施。市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 按照各自職責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
(二)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1.出租給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家庭。
2.未按照規定標准、期限收取租金。
3.變相出售公共租賃住房。
4.其他違反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行為。
(三)對弄虛作假、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並通過媒體公示,記入信用 檔案,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產權單位收回房屋,並按照兩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補交租金。其中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 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移交相關監察部門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5年內不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可以依照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變該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結構的。
2.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的。
3.連續3個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內居住不滿30天的。
4.累計3個月未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5.其他違反相關規定及租賃合同行為的。
(五)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或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計劃、准入標准、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管理辦法由園區管理機構制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審核、配租和管理辦法,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實施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逐步統一申請、審核和分配,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府 印)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⑶ 事業單位改革,房改辦(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這個單位會朝哪個方向改革,改革後將會被劃分在那個
房改是90年代為了執行房改政策而成立的部門,現在住房已經基本市場化,房改辦存在的基礎沒有了,所以我估計最終會並入城鄉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成為一個合署辦公的部門。
⑷ 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怎麼樣
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更多信息和資訊。
⑸ 保障性住房准入標准 放開限價商品房戶籍要求
西安保障性住房准入標準是什麼?2015年7月西安對保障性住房准入標准進行了調整,限價性商品房准入年齡標准也有所降低,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具體細則要求吧。
一、保障性住房准入標准
為進一步做好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外來務工人員和新就業職工的住房保障工作,2015年7月24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保障性住房准入標准有關問題進行了通知,此標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閻良區、長安區、臨潼區、高陵區、藍田縣、周至縣、戶縣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1、租賃型保障房家庭人均月收入准入標准調整為3000元,其中,人均月收入低於1200元的城鎮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准計租;人均月收入低於2400元的家庭按照市場租金的72%計租;人均月收入低於3000元的家庭按照市場租金的90%計租。
2、限價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標准調整為3000元;單身人員申購年齡調整為年滿22周歲;戶籍要求調整為具有西安市居民戶口或西安市居住證的家庭和人員。在滿足保障對象需求的前提下,限價商品房可作為政府主導征遷項目的拆遷安置房,也可用於解決企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困難。
二、對於此次准入標準的解讀
1、全面放開限價商品房戶籍限制,凡具有本市居住證的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與本市居民一樣享有限價房申購資格,非本市居民家庭可持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居住證、住房證明、收入證明、婚姻證明、戶口本及其他資料,到居住證所在社區或人才交流中心申請辦理,資格審核的受理、審核程序與本市居民保持一致。也就是說,非本市戶籍與本市戶籍的家庭和人員在申請限價房時,唯一的差別就是需要提供居住證。
2、單身人員申購限價商品房的年齡由25周歲調整為22周歲,主要還是考慮到在西安就業的外來單身人員的年齡結構。
3、推進貨幣化安置,在滿足保障對象需求的前提下,凡政府主導的征遷項目,可購買限價商品房作為安置房,包括各級政府及其委託相關單位組織實施的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公益性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移民搬遷項目等重大民生項目的拆遷安置。
以上可知西安對於保障性住房准入標准降低惠及更多人群,非西安戶籍的持居住證也可以申請限價房。這對於中低收入家庭來說是一次很好的門檻降低政策,解決了部分人住房困難問題。。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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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鶴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鶴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構設置及主要職能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負責機關文電、會議、信息、政務公開等機關日常政務以及後勤、安全保密、資產管理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查督辦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組織、協調重大課題的調研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審核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行政處理、行政許可項目和行政處罰程序及行為的合法性;承辦相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執法監督人員的培訓、考核及管理;負責普法宣傳工作。
負 責 人:孫曉禹
二、政工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組織、宣傳、統戰、精神文明建設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系統內的職工教育、培訓規劃。
負 責 人:張佰祥
三、財務審計科
擬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縣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預算、決算、財務分析,對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檢查;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
負 責 人:劉蘭波
四、人才流動開發科
貫徹執行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政策,負責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工作;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機關、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和人員調配事宜;負責國家和省畢業生就業服務項目實施工作,提出國家和省急需並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市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劃並組織實施;承辦駐外機構工勤人員的選派與協調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負責實施人力資源市場准入管理制度和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准入制度;負責對人力資源職業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性人力資源交流活動及市外機構和組織在我市開展人力資源交流活動的審批和監管;負責市內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狀況、人力資源交流情況的統計發布。
負 責 人:程 利
五、軍官轉業安置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規;編制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協調落實。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和指導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負 責 人:杜大山
六、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及發展規劃;擬訂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組織和實施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貫徹執行職業技能鑒定政策;擬訂職業技能競賽相關辦法。貫徹執行技工院校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技工院校設立審核事宜;指導技工院校招生、推薦就業、教學管理和教材建設工作;指導師資隊伍建設;監督技工院校評估標准實施情況。
負 責 人:李桂榮
七、專業技術與引智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級專家和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全市學科(專業)帶頭人等的選拔及服務工作,負責市長特別獎的實施工作;擬訂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市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工作。負責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和綜合服務工作;綜合管理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工作,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宣傳工作,擬訂年度引進智力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年度出國(境)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引智工作經驗交流和引智成果的推廣應用;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
負 責 人:楊益民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全市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備案工作,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核工作;推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監督指導考試工作。
負 責 人:王旭東
九、勞動關系科
擬定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承辦中省直駐鶴企業從市外調配人員事宜;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會同市直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審核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審核市直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牽頭負責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建設工作;參與市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負 責 人:魏新民
十、工資福利科
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人員退休政策;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負責中省直駐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審核,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財政供養人員統一支付工資制度;協調指導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下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市直機關優秀公務員休假療養。
負 責 人:張 磊
十一、養老保險科
擬定養老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貫徹執行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政策;擬定養老保險基金徵收及管理辦法、預測預警制度;負責實施因病或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給付標准及組織鑒定工作;擬定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及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擬訂社保經辦機構執行養老保險政策情況監督考核辦法;負責參保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審批工作。
負 責 人:趙國元
十二、失業保險科
擬定失業保險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負責實施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實施失業保險費率確定方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擬定失業保險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擬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
十三、醫療保險科
擬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准和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標准、管理辦法;負責對市直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執行情況。
負 責 人:楊曉林
十四、工傷保險科
擬定工傷保險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全市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及再次鑒定工作;參與非工傷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及監督檢查;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管理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負 責 人:李 瓊
十五、職位管理科
貫徹執行公務員管理的綜合性政策法規;擬定公務員職位分類標准、管理辦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科級及以下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擬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完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擬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審核全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完善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制度並負責實施。
負 責 人:孟昭信
十六、考試錄用科
貫徹執行公務員考試錄用的政策法規;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完善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 承擔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負 責 人:楊 勇
十七、考核培訓獎懲科
完善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制度;擬訂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及人員,指導和協調市政府直屬各部門獎勵表彰工作,代表政府承辦市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有關事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擬訂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和評估辦法;指導協調各縣(區)、各部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承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工作。
負 責 人:趙曉惠
十八、勞動保障監察科(勞動保障監察局)
負責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規定、規范和實施辦法;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負責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負責對縣(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進行指導、協調;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業務培訓工作;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組織工作。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擬訂家庭服務業發展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負責組織開展農民工勞務輸出及相關服務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服務體系和信息建設。
負 責 人:尹洪軍
十九、信訪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復查、復核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並提出建議。
負 責 人:任淑環
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與其合署辦公)。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紀律檢查工作。
⑺ 省級保障性住房建設歸屬於哪個部門管,哪個部門擁有決定權
城鄉建設廳或房屋管理局
⑻ 請問企業國有劃撥土地(性質是住宅)要建職工住房都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建房(房地產企業)需辦手續:
房產局(不動產證)
國土局(辦土地證)
規劃局(規劃許可)
建設局(施工許可)
發改委(項目立案批復)
環保局(環評 環境監測)
房管局(房產證 預售證)
消防局(項目消防審批)
物價局(核實項目開發報價)
統計局(統計數據)
城管局(臨建收費)
交通局(辦理車輛運輸證)
電力局(電力使用審批)
稅務局(地稅 個稅 房產稅)
水務局(用水審批)
質監局(質量安全監督)
檔案局(資料存檔)
工商局(工商備案)
勞動局(民工工資保障押金)
地震局(建築物抗震驗收)
氣象局(防雷接地檢測)
園林局(綠化指標審核)
市政府(政務報建審批等)
城市市政(項目排污 管網)
設計院(項目圖紙設計)
建委(辦理開發意見書)
圖審單位(圖紙審查 復核)
勘測設計單位(項目地勘報告)
檢測單位(檢測數據)
監測單位(項目監測)
保險單位(項目投保)
鄉鎮各級單位(基層政府)
總結:跑以上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職工才可以拿到房產證(不動產證)。相關的費用需要到相應部門去咨詢,繳納。
⑼ 如何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
這是需要政府主導的事情,必須要做到公平公正,廉潔自律,保障分配的合理,對於需要的人群要做好調查研究
第一,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按照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國情的住房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導合理消費,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逐步形成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房價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的住房供需格局,向著實現廣大群眾住有所居的目標邁進。
第二,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速度,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滿足基本住房需要;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堅持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同時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持經濟、適用、環保,確保質量安全。多渠道籌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賃補貼制度。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逐步使其成為保障性住房的主體。加快各類棚戶區改造,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加大財政資金、住房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的支持力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擴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給。優化規劃布局和戶型設計,落實工程質量責任。
第三,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建立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一是規范准入審核,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准,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二是嚴格租售管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三是加強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四是健全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五是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把保障基本住房、穩定房價和加強市場監管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目標,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⑽ 政府靠什麼來建設保障性住房資金從哪裡來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都是一樣的建設單位,錢從哪裡來呢
要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融資是關鍵;主要來源有政府撥款、土地款、銀行貸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