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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0-12-31 13:03:56

『壹』 關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溫州沒有為此單獨制定相應的條例。

『貳』 南京經濟適用房新政策

經適房一般地說主要針對低收入家庭和無房戶,但普通老百姓是難以買到的,即專使買到,條件也是很屬遠環境很差的。而真正的條件好經適房是給當官的准備的。屢屢聽見公務員與經適房的事實,糾結、郁悶!固然,在房價居高不下的現實背景之下,可能有極少極少部分公務員買不起商品房,只要他們符合享受經適房的條件,與其他階層中低收入群體在同一起點、同一標准、同一程序下申請購買經適房,是不會引發質疑之聲的。但將經適房建成「定向分配」給吃皇糧者的福利房,顯而易見,這是一種「近水樓台先得月」的權力自肥。
請看:
經濟適用住房什麼時候變成了偏心房
http://www.biso.cn/html/1417.htm

『叄』 南京最新經濟適用房買賣問題

2005年12月2日下發的《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經適房在取得「兩內證」(房屋所容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5年後,方可按市場評估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出讓金等收益」。

『肆』 經濟適用房 要南京常住戶口滿五年

時間肯定是以戶口遷入為準的.

《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寧政發[2008]116號)第二十九內條符容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且滿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規定標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規定標准以下。

是5年的時間.

『伍』 南京的經濟適用房能貸款嗎

可以貸款,首次貸款最高7成,最長年,和普通的公積金商業貸款一樣,非首次60%。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職工可以提取本人及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本人及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下面是公積金貸款需要提供的證明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外地戶口還需提供暫住證原件)。2、《住房公積金卡》、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3、《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契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提供)4、《南京市房屋買賣契約(危舊房改造項目專用)》和《南京市拆遷補償協議書》。(購買復建房購房人提供)5、售房單位出具的不少於規定比例的付款收據或付款證明。6、借款人親筆簽字的《自行安置承諾書》,同意貸款銀行通過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查詢並列印《個人信用報告》的承諾書。7、借款人配偶在江蘇省省級機關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南京鐵路分中心、省監獄管理局管理部、華東石油管理局管理部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申請貸款時,提供分中心(管理部)蓋章確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8、借款人配偶為軍官(含士官)的,提供軍隊統一頒發的有效證件。凡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除須提供以上材料外,還須提供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陸』 南京經濟適用房辦房產證需要交哪些費用

南京醞釀出售和轉讓制度 經適房日子將會不好過

國務院的住房保障工作會議明確將經濟適用房定性為「有限產權」,這個「有限產權」該如何理解?記者了解到,目前南京正在醞釀經濟適用房的出售和轉讓制度,而江蘇正在試點「共有產權」。兩種制度有所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想通過經濟適用房私下炒賣來牟利的炒剝門將註定失望。

「地下交易」流行先簽合同,待期滿後再過戶

外地來寧打工的王先生看中了某房產中介景明佳園的一套經濟適用房,面積50多平方米,房主開出的4500元/平米的價格,他覺得很便宜,可是房主說因為還沒到5年的年限,目前不能到房產登記部門正常過戶,只能私下交易。

王先生也知道私下交易的風險很多。可算算賬,現在景明佳園周邊的二手房價格都在6000元/平米左右了,如果不能買到這套房的話,今後買商品房意味著一個平米要多承擔1500元。

「私下買賣的情況很多,基本上都是地下交易。」一名業內人士透露說,據他了解,經適房業主私下買賣,買賣雙方會簽訂合同,但不辦理過戶手續,合同中約定待5年期滿後再過戶。房主要求所有產生的差價和費用由買房人負擔,這種現象很多。南京「限條件轉讓」經適房將實現低差價循環使用

按照南京市先前的規定,經適房不滿5年出售的,由政府原價回購;滿5年的,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政府可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價與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售房人收取其收益,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集體土地上被拆遷農民所取得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出售時不需交納差價。

據了解,在南京目前制定的經適房轉讓規則中,轉讓買賣主要是採取兩種方式:一是政府回購、二是必須轉讓給符合申購經適房條件的居民。南京市房改辦人士表示,因為「有限產權」表示業主並不完全擁有經適房的產權,當初政府的劃撥土地、規費減免等都是投入,說明政府還是有一定產權的,正因如此,經適房作為政策性住房,就必須提供給符合政策的居住群體,不符合條件的人不能買經適房居祝

政府回購會是什麼價?轉讓給申購市民又該是什麼價呢?該人士表示,應該是政府供應價。比如,幾年前經濟適用房是1800元/平米,現在2400元/平米,那麼房主最多可獲益的就是這其中的成本差價,絕不可能是和商品房之間的差價。如果經適房政策這樣制定的話,那麼原先經適房的「地下交易」將全部作廢,南京的經適房交易也必然要從「地下」走到「地上」。而且經濟適用房將永遠給有需要的市民居住,而不會流人商品房市常

江蘇試點「共有產權」買時花一半錢,賣時得一半錢

據了解,目前,江蘇省建設廳對經適房已在無錫、連雲港兩個省轄市和姜堰、高郵兩個縣級市採取了「租售井舉」模式的試點,方式是「政府與個人共同擁有產權」。例如,市民購買一套20萬元的經濟適用房,如果購房人只能支付10萬元,那麼可先花10萬元買下一半的產權,另一半政府作為租賃,由購房人付租金,等購房人經濟條件改善時,再購買剩餘的房屋產權。同時,對達到規定的5年年限而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房,政府可以回購,用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而2005年12月2日下發的《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經適房在取得「兩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5年後,方可按市場評估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出讓金等收益」。無論是江蘇省還南京市,對經濟適用房的買賣規定都很嚴格,保障類住房未來將徹底淡出樓市炒家們的視線。

參考資料:http://www.ehomeday.com/news/2007-8/2007829101738.htm

『柒』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二條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並嚴格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 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十七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其租金標准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規定享受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及面積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准。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的處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六章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二十九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一條 向職工或社員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三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三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狀況、居民收入、房價等情況,確定是否發展集資、合作建房以及建設規模。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價格、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捌』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以及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費類提取、銷戶類提取和其他情況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三條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下屬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負責所轄區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等場所設立住房公積金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服務網點),為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提供便捷服務。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商品房;
2、購買二手房(含開發單位轉為自管產的商品房);
3、購買公有住房;
4、購買經濟適用房;
5、單位集資建房;
6、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7、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8、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9、在國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10、在集體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11、租住單位或房管部門公房;
12、租住公共租賃房;
13、租住私房;
14、在校研究生住在學校宿舍。
若職工與父母(或子女)購買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若職工與父母、子女以外人員購買同一住房的,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若僅購買住房部分產權且該住房剩餘產權未變動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符合上述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一)提取額度
1、職工在購買住房時,提取人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2、職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每平方米控制價格參照物價部門核定的當地經濟適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價計算;
3、職工購買住房時,若約定住房產權份額的,按各自產權份額核定相應的購房支出;若不約定住房產權份額的,按人均數計算;
4、職工在被拆遷後購買住房的,提取人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扣除拆遷補償款後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5、職工租住單位(房管部門)公房或私房時,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0%,提取人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超額房租。房租按實際承租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超過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准計算租金:一人戶40平方米,二人戶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戶60平方米;
6、在校研究生住在學校宿舍時,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0%,提取人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超額房租;
7、職工租住公租房時,可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房租額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提取憑證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和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時提取條件的,還應當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其家庭成員符合同時提取條件的,還應當提供家庭關系證明。
(三)提取期限
職工(配偶)購房、建房和修房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從購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證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若購買的房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完稅證》開具之日前一年內發生產權變動並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租房時,於當年十二月份辦理提取手續。
第五條 購買商品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市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正本;
(二)首付款發票;
(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購房時間以買賣契約登記時間為准。
第六條 購買二手房(含開發單位轉為自管產的商品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完稅證》;
(三)《存量房買賣合同》(《商品房現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購房時間以交納契稅時間為准。
第七條 購買公有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
(二)全額購房發票(收據);
(三)《公有住房買賣契約》;
(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購房時間以《房屋所有權證》發證時間為准。
第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市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登記的《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契約》正本;
(二)付款發票;
(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購房時間以《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契約》登記時間為准。
第九條 單位參加集資建房的,由單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關於該集資建房項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該集資建房項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參加集資建房職工花名冊,經管理中心核准後,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集資建房購房契約(合同、協議);
(二)購房發票(收據);
購房時間以購房契約簽訂時間為准。
第十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其相關操作規定由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房屋所有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建房時間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布時間為准。
第十二條 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集體土地使用證》;
(二)《房屋所有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
(三)《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
(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建房時間以《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發布時間為准。
第十三條 國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街道(鎮)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
(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修房時間以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署時間為准。
第十四條 在集體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集體土地使用證》;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街道(鎮)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
(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修房時間以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署時間為准。
第十五條 租住單位或房管部門公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公有住房租賃契約;
(二)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
(三)當年全部租金發票;
(四)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五)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租住公共租賃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公租房租賃合約》;
(二)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
(三)當年全部租金發票;
(四)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五)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 租住私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與出租人簽訂的租房合同;
(二)房產管理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登記證明》;
(三)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
(四)當年全部租金發票;
(五)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六)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 在校研究生住在學校宿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學校出具的當年住宿費發票或收據;
(二)婚姻狀況證明和學生證;
(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九條 在外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比照本地情況辦理;
本實施細則中租住單位(房管部門)公房或私房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時,需提供本市無產權住房的相關證明資料,經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核准後,方可提取。 第二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賬戶銷戶處理: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第二十一條 職工離休、退休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離、退休證(不能提供離、退休證的,應當提供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有效相關證明或養老金領取證明);
(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若職工按國家有關規定延遲退休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後、男職工年滿60周歲後,可持單位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但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第二十二條 職工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
(二)相關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殘疾人證》);
(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或在外地就業的勞動合同);
(二)社保關系轉移證明或外地社保繳納證明;
(三)戶口遷移證或者外地戶口簿;
(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職工出境定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
(二)定居國出具的定居證明。
第二十五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後,其合法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的戶口注銷證明;
(二)死亡證明;
(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權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四)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第二十七條 職工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且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證明》(市總工會提供的《特困職工證書》);
(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提取額度不超過醫保核定的「個人支付」與「個人自理」金額之和,且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病人的醫保卡;
(二)病人當年醫保中心醫葯費專用發票;
(三)與職工身份關系證明。
第二十九條 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做銷戶處理,且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十條 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財產損失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其提取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其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一條 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員疏忽,導致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多繳的,由單位申請,經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後,辦理提取手續,劃回單位帳戶。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由職工本人辦理。確需由他人代辦的,除職工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外,代辦人還應當提供其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第三十三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當提供本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填寫《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交所在單位核實,單位核實後在《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加蓋預留印鑒。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主城區各服務網點繳存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相應服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分中心或管理部(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各服務網點繳存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相應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四條 職工持本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各服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 第三十五條 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後,單位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可以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第三十六條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並可以處違法所提款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同時將相關信息記錄到個人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 第三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危舊房改造復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中低價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和新就業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新職工住房補貼提取業務比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若所提供資料的發證機關對相關資料進行變更的,管理中心將及時進行修訂。

『玖』 誰知道南京經濟適用房買賣的相關規定,和需要交哪些稅

南京醞釀出售和轉讓制度 經適房日子將會不好過

國務院的住房保障工作會議明確將經濟適用房定性為「有限產權」,這個「有限產權」該如何理解?記者了解到,目前南京正在醞釀經濟適用房的出售和轉讓制度,而江蘇正在試點「共有產權」。兩種制度有所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想通過經濟適用房私下炒賣來牟利的炒剝門將註定失望。

「地下交易」流行先簽合同,待期滿後再過戶

外地來寧打工的王先生看中了某房產中介景明佳園的一套經濟適用房,面積50多平方米,房主開出的4500元/平米的價格,他覺得很便宜,可是房主說因為還沒到5年的年限,目前不能到房產登記部門正常過戶,只能私下交易。

王先生也知道私下交易的風險很多。可算算賬,現在景明佳園周邊的二手房價格都在6000元/平米左右了,如果不能買到這套房的話,今後買商品房意味著一個平米要多承擔1500元。

「私下買賣的情況很多,基本上都是地下交易。」一名業內人士透露說,據他了解,經適房業主私下買賣,買賣雙方會簽訂合同,但不辦理過戶手續,合同中約定待5年期滿後再過戶。房主要求所有產生的差價和費用由買房人負擔,這種現象很多。南京「限條件轉讓」經適房將實現低差價循環使用

按照南京市先前的規定,經適房不滿5年出售的,由政府原價回購;滿5年的,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政府可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價與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售房人收取其收益,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集體土地上被拆遷農民所取得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出售時不需交納差價。

據了解,在南京目前制定的經適房轉讓規則中,轉讓買賣主要是採取兩種方式:一是政府回購、二是必須轉讓給符合申購經適房條件的居民。南京市房改辦人士表示,因為「有限產權」表示業主並不完全擁有經適房的產權,當初政府的劃撥土地、規費減免等都是投入,說明政府還是有一定產權的,正因如此,經適房作為政策性住房,就必須提供給符合政策的居住群體,不符合條件的人不能買經適房居祝

政府回購會是什麼價?轉讓給申購市民又該是什麼價呢?該人士表示,應該是政府供應價。比如,幾年前經濟適用房是1800元/平米,現在2400元/平米,那麼房主最多可獲益的就是這其中的成本差價,絕不可能是和商品房之間的差價。如果經適房政策這樣制定的話,那麼原先經適房的「地下交易」將全部作廢,南京的經適房交易也必然要從「地下」走到「地上」。而且經濟適用房將永遠給有需要的市民居住,而不會流人商品房市常

江蘇試點「共有產權」買時花一半錢,賣時得一半錢

據了解,目前,江蘇省建設廳對經適房已在無錫、連雲港兩個省轄市和姜堰、高郵兩個縣級市採取了「租售井舉」模式的試點,方式是「政府與個人共同擁有產權」。例如,市民購買一套20萬元的經濟適用房,如果購房人只能支付10萬元,那麼可先花10萬元買下一半的產權,另一半政府作為租賃,由購房人付租金,等購房人經濟條件改善時,再購買剩餘的房屋產權。同時,對達到規定的5年年限而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房,政府可以回購,用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而2005年12月2日下發的《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經適房在取得「兩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5年後,方可按市場評估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出讓金等收益」。無論是江蘇省還南京市,對經濟適用房的買賣規定都很嚴格,保障類住房未來將徹底淡出樓市炒家們的視線。

『拾』 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一、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


具有本市城鎮常住非農業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②已婚家庭或年齡在30周歲及以上單身人員;③無房或現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人均16平方米(含);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市統計局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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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南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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