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清遠市國土資源局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綜合組織協調、重大課題調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宣傳工作;負責編制和執行部門預決算;負責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負責財政撥付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國土資源專項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二)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科
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等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承擔與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工作和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技術審查和規劃實施評估工作;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土地規劃審核;承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保護工作;擬訂有關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方面的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規劃和計劃;承擔耕地補充方案審核、新增耕地監督檢查、補充耕地指標管理和耕地佔補平衡年度考核等工作。
(三)土地利用管理科
擬訂節約集約用地和建設用地供應、流轉等政策並監督指導實施;指導回收和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擬訂地價政策;監督管理土地市場秩序;指導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制定與公布;承擔建設用地報批工作。
(四)地籍管理科(市人民政府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
負責地籍管理工作;承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和變更調查工作;負責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及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土地確權、登記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五)測繪管理科
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市場;編制全市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管理地籍測繪、基礎測繪;調處測繪糾紛;指導監督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六)礦產資源管理科
編制實施礦產資源綜合規劃;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承擔采礦權審批、礦山儲量動態、重要礦區和特定礦種保護性開采、采礦權市場的監管工作;負責調處采礦權權屬糾紛;協助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地質資料的匯交、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工作。
(七)地質勘查與環境保護科
編制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地質勘查等綜合規劃;監督管理探礦權市場及對地質勘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糾紛;指導地質勘查行業相關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承擔飲用天然礦泉水注冊登記和年審工作。
(八)人事科(與監察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計劃生育、工青婦和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承擔國土、地礦、測繪專業技術資格的報評工作和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紀檢工作;負責對本局黨組任命的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抓好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九)執法監察科(執法監察大隊)
組織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草案;負責審核局規范性文件;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聽證;承擔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和組織辦理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
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測繪行政執法監察和信訪工作;承擔違反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和辦理信訪案件;負責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和國土資源所建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