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近幾年我國關於住房制度改革的措施有哪些,效用如何
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進程及相關政策
改革之前,我國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分配,以租養房」的公有住房實物分配製度。應該說,這種制度模式在當時較低水平的消費層次上,較好地滿足了職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住房制度改革起始於1980年鄧小平關於住房問題的講話,當時談到住宅問題,鄧小平說:「要考慮城市建築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鎮居民個人可以購買房屋,也可以自己蓋。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住宅出售後,房租恐怕要調整。要聯系房價調整房租,使人考慮買房合算」。此後,房改大致經歷了試點售房(1979~1985年)、提租補貼(1986~1990年)和以售帶租(1991~1993年)等改革階段,以及全面推進住房市場化改革的確立(1994-1997年)階段。
1994年7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
『貳』 我國公共租賃住房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及應對措施
由於我國公共租賃住房剛剛起步,在不斷完善的進程中也顯現出一些突出問題,例如公共租賃住房對政府的管理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由於政府持有房源,後續的維護、更新改造以及管理方面等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些都應在公共租賃住房計劃中有充分的考慮。 還有就是目前國內僅深圳、廈門等幾個城市推出了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從國家層面上來看,還缺乏統一規范的法規制度或指導意見。而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審核和後續管理將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程,即使從目前各地已出台的相關管理辦法看來也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另外,各地建設標准差異較大,缺乏統一的約束性。
『叄』 當前我國住房制度存在哪些問題並提出改進措施
呵呵 泡沫太大!房價太高。
降不降得有房的房主和開發商說了算。
改進措施治標不治本!
『肆』 我國住房制度的基本內容簡介
我國的住房制度自九十年代開始改革,由計劃分配走入市場交易,經過了二十多年的路程。總結起來,從成績方面看:一是極大地調動了全社會對於房地產開發的積極性,從而帶動了相關產業的迅猛發展,極大地促進了GDP的增長和各級財政收入的增加;二是相當一部分人群的住房條件得到了極大改善,一個多層次的、豐富的住房市場已經形成。但是改革是在摸索著前進,缺乏總體設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結果使房地產的發展偏離了方向,形成了極大的泡沫,浪費了很大的資源,使得發展的成果不能惠及多數民眾。
為了解決房地產發展中的問題,中央不斷採取調控措施,出台限制政策;但這些政策措施都偏重短期和臨時性的,沒有收到預期的效果。尤其隨著市場體制的深入推進,這些臨時性的政策措施更難以發揮作用。所幸我們還有一個高度集中的行政體制,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還能發揮控制的作用。從某種角度看,這也體現了黨的領導,這也是保障我們改革取得成功基本法寶。我們最終是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行政手段將淡出經濟領域,必須建立起完善的從宏觀到微觀經濟的調控系統。通過這二十多年住房制度改革發展的實踐,一個有中國特色的住房制度已漸顯明了。目的,就是要保證大多數人民群眾的住房條件不斷得到改善;方法和手段,就是要建立多層次的市場體制。首先要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基本住房保障體制;其次要建立多層次的商品房市場體制;然後,要把限制投機與抑制投資作為一條基本原則貫穿到這一體制中。對此,我們應該開始進行住房制度的頂層設計。
第一,建立基本住房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要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明確對於政府主導的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和流轉的監督要求,明確限制對於住房的投機與抑制投資要求。
第二,建立有效的住房市場交易的調控體制。要完善財政稅收和信貸體制,不斷滿足剛需住房的需求;要保護開發商對於住房開發的積極性,保障市場供給;要促進住房的流轉,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
第三,建立合理的房地產管理體制。要保障基本住房土地的需求;要提高土地的利使用效率,嚴格限制土地的囤積和閑置。
『伍』 如何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體系
二、住房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積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一個法制化、規模化發展的新時期。現實施的條例是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後的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強制單位和個人為個人未來購房進行儲蓄的住房貨幣分配方式,其特點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廣大城鎮職工購買住房,旨在幫助個人緩解購房壓力。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比普通商貸的利率低1%.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以來,覆蓋面不斷擴大,歸集額和繳存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對中等收入者購買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首先,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來,覆蓋面不斷擴大,但覆蓋率仍然較低。全國公積金覆蓋率不到50%,仍有4000萬左右的職工還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2]一些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意識,也有些企業由於資金流轉不暢任意停繳。其次,住房公積金的運用率低,沉澱資金高。「就全國來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蘇、福建等6省市的公積金運用率情況比較樂觀,超過了60%,其中北京高達96%,而其他省市則普遍面臨運用率不足的壓力。」[3]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以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多、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長,影響購房者貸款熱情;雖然公積金貸款比商貸低1%,但是這個利率差很小,當商貸採取優惠利率時便優勢不存。而且,利用公積金貸款可貸得額度低,即使採取商貸+
公積金貸款並行的方式,但也終因公積金貸款手續繁瑣等弊端而使人們不得不放棄它的使用;公積金的使用僅限於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資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賃之用,這也限制了那些賣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對於那些直至退休都賣不起房的人來說,只能等到退休再將公積金支取出來自用,這有悖於公積金作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積金繳存設定了最高繳存比率,不利於單位自主提高職工公積金額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這些不足都影響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發揮作用,首先,加強對我國勞動用工的管理,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率。必須改變目前我國用工制度的無序狀態,凡是企業用工必須經過當地勞動管理部門的批准,並在勞動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必須對在本市工作的人員進行跟蹤,即在本市工作後,要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有關手續。[4]逐步推進農民工參統住房公積金的改革措施,使農民工也能從中受惠。其次,賦予住房公積金中心稽查處罰職能,對不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予以相應處罰,迫使其按期及時繳納。再次,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降低貸款利率,吸引人們選擇公積金貸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設定彈性比率,對於有能力且對住房公積金熱情高的單位鼓勵其自己確定比率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額度。第五,拓寬公積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為目的的租賃也可申請公積金的運用,真正保障公積金用戶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強住房公積金中心的管理,強化對其的監督,簡化辦理程序,提高辦理效率。
第二,經濟適用房政策。1998年,我國推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國務院發布的有關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房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目的是為實現「居者有其屋」。經濟適用房是指以行政劃撥土地建造,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以保本微利(開發商利潤控制在3%以下)為原則,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產權的普通商品房。「從1998年至2002年,全國共完成經濟適用住房投資3959.67億元;經濟適用住房施工面積達71644.68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面積達42857.6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總量的41.2%,也就是說,經濟適用住房已經佔了中國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統計數據而言,我國的經濟適用住房規模已經很大,應該能夠滿足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需求,而為什麼實際上並沒有起到其應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難發現,當時國家決定全面推進經濟適用房建設,並不僅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也是一個重要目的。正是由於這種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經濟適用房很難與商品房界分,經濟適用房的房型面積如何確定,銷售對象資格如何審定,經濟適用房如何管理規范等問題不夠明確,導致在一些地方經濟適用住房被富人購買,成了富人房,偏離了它應有的目標。[6]目前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消費主體錯位,由於審核不嚴,高收入者往往憑借其經濟優勢購置多套經濟適用房,剝奪了本屬於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積規模普遍偏大,中小戶型供應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夠消費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戶型的房屋;雖然政府限定了經濟適用房的利潤空間,然而,本來很低成本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卻也不斷上漲,與普通商品房差價不大,而質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卻了其本來的功能。經濟適用房存在的這些問題是關乎我國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實處的關鍵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氣認真解決這些問題。
祝你順利,如果對回答滿意,請採納,這年頭助人為樂也不容易,鼓勵鼓勵熱心人~~~~~~~
『陸』 我國住房消費信貸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途徑
我國住房消費信貸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住房建設是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發展住房
建設對調整經濟結構,增加社會有效需求,解決居
民住房困難,確保經濟增長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
意義。然而,國家在推行個人住房消費信貸的同
時,個人住房消費卻「熱」不起來,究其原因,不外
乎國家政策的不明朗化,各商業銀行貸款風險的
惡化及個人消費觀念的傳統化這三種主要因素。
作為個人住房消費信貸市場的主體—商業銀行
怎樣將國家政策及銀行效益有效結合,改變個人
消費觀念,既能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又使自己利
潤最大,風險最小,推動住房消費的「火爆」。我想
借鑒美國住房抵押擔保證券市場的發展,對推進
我國的個人住房消費信貸談談自己的淺見。
一、住房消費信貸金觸服務不完替
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把住房建設培育
成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是中央政府發展經濟的政
策之一,也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金
融機構調控經濟、服務經濟的職能使得房地產信
貸在住房消費活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商業銀行
雖然加大了對消費信貸的重視程度和投人,但是
顯現的問題又制約著消費信貸的發展。歸納起來
有:.
i、手續繁瑣,效率不高。在現有社會信用環
境和缺乏個人資信查詢檔案制度的情況下,銀行
為規避風險,不得不對貸款人採取原始的資信審
查手段:上門核實身份證明,收人證明等。因涉及
房產登記部門和保險機構,使得銀行審貸過程加
長,效率低下,客戶不滿。
2,貸款額度低,期限短,利率高,付現額度大。
按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條例》規
定,辦理個人住房貸款過程中要涉及到銀行、房地
產商、保險公司、房產交易所、律師事務所、房產評
估所等多個中介部門,同時需繳納一定的辦理抵
押物評估、保險、登記和合同公正費用,加重了貸
款人的經濟負擔。而商業銀行發放個人抵押住房
消費貸款的額度占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貸款額的6%,占貸款總額的1%左右,遠遠低於國際水平。
目前,我國住房抵押貸款的期限短則3一5年,最長
的是20一25年,住房款項付現比例一般為住房總
款的30%左右甚至更高。
3、商業銀行貸款的責任管理模式過於粗放。
各家銀行的基層單位對責任貸款管理強調個人貸
款、小額貸款一旦出現風險,無論何種原因一律由
經辦人負完全責任直至收回方可解脫責任。這種
粗放的管理模式不利於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拓
展,不利於信貸資產質量的提高。所以基層信貸
員寧可發放經過上級行審批,集體承擔風險的個
人住房消費貸款,而不願發放自己承擔風險的個
人住房消費貸款。
4、銀行經營機制轉換不到位,經營收人與成
本支出不劃算。由於發放企業貸款手續相對簡
便,經營成本低。而住房消費貸款客戶面廣、量
大,造成商業銀行放款工作量加大,管理成本增
加,現行的利率規定使銀行貸款期限越長,收益反
而越小,加上此項貸款風險預警手段不足,使銀行
開辦此項業務積極性不高。因此商業銀行熱衷於
企業的「批發貸款」,而影響到住房消費貸款的深
人開展。
二、商業銀行的對策
面對住房消費貸款供不應求的局面,商業銀
行應積極調整信貸政策,在貫徹國家房改貨幣化
政策、提高人民住房水平的同時,應解放經營觀
念,提高盈利水平。
1、解放觀念,提高服務質量。我國傳統的消
費觀念—不貸款消費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住房
消費信貸的發展。因此,商業銀行不但要大力宣
傳住房消費信貸,包括向政府宜傳以需求政策支
持,向社會宜傳以增加客戶,解放居民的消費觀
念,改變過去那種「住房等分配,消費不負債」的落
後消費觀念。而且還應解放自己的經營觀念,提
高自身的信貸管理水平。商業銀行應加強住房貸
款的集約化經營,組建以個人住房貸款為主要業
務的經營中心,選擇部分經營環境較好,管理水平
琴高,客戶比較集中的基層經營機構,集中辦理個
人住房貸款營梢、咨詢、受理申請等,以有效地控
制業務風險,降低業務成本,進一步提高業務的集
約化經營水平。
2,精確計算貸款風險,完善住房金融配套服
務體系。商業銀行應設立精算部門,專門計算貸
款風險系數。特別是住房消費信貸,由於其年限
較長,風險系數較大,受市場風險、政策風險、利率
.36·
風險等系列影響,發生違約可能性較大,因此,商
業銀行應建立一套科學的計算方法,爭取將風險
降到最小化。同時,商業銀行完善金融住房配套
服務體系的首要條件是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制度減
少因手續繁瑣而影響了效率。其次,商業銀行應
提高消費貸款額度,延長貸款期限,降低付現比
率,減少貸款過程中涉及到的房地產商、保險公
司、房產交易所等中介部門,從而減輕貸款人的貸
款支出,減輕經濟負擔。然後,建立多種住房貸款
形式,減少限制條件。最後,改變粗放型的貸款責
任管理模式,明確責任,提高貸款效益,積極開展
住房消費貸款業務,為完善住房信貸建立一個良
好的體系。
三、建立我國住房抵押擔保證券市場
美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產生於大蕭條時期,
是抵押貸款二級市場不斷發展的結果。所謂住房
抵押貸款二級市場是指已形成的住房抵押的轉
移、買賣的市場。沁世紀印年代中期,由於對金
融業的管制不斷放鬆,非銀行金融機構不斷侵人
傳統商業銀行領域,在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發放工
商貸款和消費貸款等領域與商業銀行全面展開競
爭,而非銀行金融機構沒有受到商業銀行那麼嚴
格的限制,相對而言,商業銀行因對吸收的存款繳
納存款准備金和保險金而使資金成本偏高,在競
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儲蓄機構和商業銀研所面臨
的困難,迫使他們開拓新的業務領域,於是將期限
和利率大致相同的同質住宅抵押貸款等金融資產
聚集成一個集合基金,然後發行以集合基金直接
擔保的抵押擔保證券,住房蝶款的證券化,使銀行
貸款的風險減小。美國於1968年發行了第一張抵
押轉遞證券,由於這種抵押轉遞證券比單獨的抵
押契約具有更大的流動性,因此那些不喜歡冒險
的投資者寧願投資於這種證券,也不願投資於一
個單獨的抵押契約。
為增加對居民抵押市場的資本供給和為活躍
的二級市場提供支持,國會創建政府國民抵押放
款協會(Ginnie Mae)聯邦住房抵押貨款公司(Fred-
die Mae)和聯邦國民抵押放款協會(Fmnie Mae)這
三個機構。與這三個實體聯系的證券是公認的機
構轉遞證券,政府國民抵押放款協會發行抵押轉
遞證券,在利息和本金按時支付方面,由美國政府
的信用來擔保,它的發行是由Gitmie Mae批準的放
款人來發行的,如:儲蓄銀行、商業銀行、抵押銀行
等。吸有當基礎抵押契約由Ginnie Mae制定了保
險標准,並被聯邦房地產管理局(FHA)、退任軍人
管理局(VA)或農民住房管理局保險或擔保的抵押
契約才能進人由Ginnie Mae擔保的抵押集合基金。
Ginnie Mae擔保的證券稱做抵押擔保證券(14185),
它占抵押轉遞證券的最大部分。聯邦住房貸款抵
押公司發行的參與證(PC)保證利息和本金的及時
償還、但大多數Freddie Mae參與證僅保證利息的
按時支付,而定期償還本金象聚集時一樣被傳遞。
聯邦國民抵押放款協會於1981年發行了第一張抵
押轉遞證券在利息和本金按時支付方面都給予保
證。美國住房接觸應力證券是直接以抵押資產為
基礎,通過提供兩個層次的信用即資產本身信用
和衍生信用來構造的。
參照美國住房抵押貸款擔保證券市場的基礎
條件,結合我國當前實際情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
人手:
1、深化金融改革,建立抵押貸款的二級市場。
在國有銀行商業化的同時,應大力發展保險公司,
社會養老基金、抵押銀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建立
多項投資機構,將保險金、養老金、住房公積金等
引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市場,為二級市場業務的
開展提供長期而廣泛的基金來源。
為保證二級市場正常合法有序的進行,我國
應建立一些保護法規,如《住宅金融法》、《住房抵
押貸款保險法》等。
2、盡快成立政府專門機構,使其致力於發展
住房抵押貨款二級市場。組建由國務院直接領
導,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牽頭政府機構專門負
責住房抵押貸款及其證券的保證保險和標准化。
規范發展我國的資產評估業和資信評估業,大量
培育證券、房地產估、財務等各方面專業人才。
3、加強開發,新的貸款種類,提高住房抵押貸
款的證券化程度,改變過去形式單一的貸款條件,
建立多種類型的貸款,為建立貸款二級市場提供
前提條件。
4、我國在建立了住房抵押擔保證券市場後,
應加速住房抵押消費貸款證券化的過程,以此促
進住房消費,激活房地產業,拉動內需,改善銀行
資產負債結構,減輕經營風險,自動實現社會閑置
資金在住房消費信用方面的配置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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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南京大學學報【J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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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你寫好了
『柒』 誰能淺談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主要來是為了養源活和安置一部分人,讓這些人有一份好的工作,優厚的待遇。
主要特徵:不公平,不合理,讓一部分人掌握。是計劃經濟的產物,不適合市場經濟。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極不合理的制度,體現出一種特權階層的存在,它的存在造成社會不公平,是不倫不類的制度,不利於經濟社會的正常發展。
『捌』 我國住房制度的現狀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是每個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也是家庭和睦,社會穩定的關鍵。但我國從2003年以來房價飛速增長,居高不下,買房成為許多人,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的奢望。面對高額房價,他們也只能望而興嘆。對於中低收入家庭而言,他們沒有能力通過市場經濟來解決住房問題,只能寄希望於通過政府保障途徑來滿足居住和住房條件改善等需求。因此如何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保證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成為當前政府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我國目前針對房地產市場對住房制度採取了兩項措施:推出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政策。經濟適用房與廉租房是我國目前城市中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的兩種基本形式,但由於中國城市住房保障制度還剛剛起步,制度本身還存在許多需要完善的部分,出現了許多違背制度初衷的現象。例如,經濟適用房供應量有限,購買者非實際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積金能補償住房消費等諸多問題。使得當前城市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保障整體效果並不盡人意。因此,深化對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簡單敘述了一下,希望對你有幫助。
『玖』 論述我國個人住房貸款的主要風險有哪些應如何防範
我國個人住房貸款面臨的主要風險(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 重點分析各種非系統性風險:(l)來自開發商的風險
①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貸 款、②多種原因造成樓盤爛尾、虛假廣告、③承諾落空造成的風險),
(2)來自項目的風險
①項目存在合法性瑕疵,形成風險、②項目市場前景黯淡造成的銀 行風險、③房屋品質惡劣或有缺陷造成銀行風險),
(3)來自借款人的風險
①借 款人能力風險、②借款人惡性違約),
(4)來自抵押物的風險
(5)來自中介合作機構的風險,
(6)來自銀行自身的風險。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風險控制的主要防範措施:
(1)加強貸前調查,嚴把貸款准入關,
(2)加強貸後管理,防範個 人住房貸款風險,
(3)謹慎選擇合作中介機構,防範道德風險,
(4)積極利用保險、 擔保等方式防範貸款風險。
『拾』 我國房屋租賃管理的原則包括哪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租賃和非住宅房屋租賃他人居住的,依照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房屋租賃管理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機構。出租房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管理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賃當事人的戶籍管理。
建設(房屋)行政部門負責房屋租賃市場、出租房屋建築結構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房地產經紀的行業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經紀活動進行綜合監督管理,查處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
民防行政部門負責人防工程的租賃管理。
衛生、人口計生、規劃、稅務、國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社區、村建立負責房屋租賃管理、服務的基層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基層管理服務站),並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經費、辦公場所。
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居民制定房屋租賃管理公約,對房屋租賃實行自治管理。
第二章出租登記
第七條本市實行房屋出租登記制度。辦理房屋出租登記不得收費。
第八條出租人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並填報下列內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稱、證件種類和號碼、住所地,實際居住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戶籍地;(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和租賃期限; (三)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來源證明; (四)本市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出租人應當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
在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承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居間活動,應當書面告知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提供房屋租賃經紀委託代理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房屋出租登記、變更、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基層管理服務站應當為辦理房屋出租登記的當事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宣傳有關房屋租賃管理的規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識; (二)告知有關人員辦理流動兒童入學、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等事項的規定和流程; (三)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出具與房屋租賃有關的證明; (四)受當事人委託提供辦理暫住登記、暫住證件,辦理普通地下室登記備案,交驗、登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臨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納稅代辦服務等; (五)提供維權服務信息;(六)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服務項目。 基層管理服務站為當事人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基層管理服務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三章管理規范
第十二條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房屋承租人應當對其使用行為負責。 房屋所有人將出租房屋委託他人管理的,應當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
第十三條出租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禁止將違法建築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第十四條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監督。出租人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為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對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人應當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並按規定報送基層管理服務站。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第十五條承租人應當配合出租人進行房屋出租登記;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十六條向境外單位、人員出租、轉租、轉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員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國家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十七條房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房屋進行安全管理: (一)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二)按規定對所管房屋進行安全檢查,並將安全檢查情況予以記錄,妥善保存。 (三)按照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基層管理服務站的要求提供房屋安全檢查結果。 (四)發現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立即制止,並督促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的機構應當依法成立,取得營業執照,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條件。 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未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
第十九條本市對房屋租賃經紀委託代理業務實行銀行代收代付、風險准備金、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分帳戶管理等資金監管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准、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房屋租賃經紀業務,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書面經紀合同,統一收取傭金、開具發票。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 (三)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執行業務。 (四)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出租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 (五)不得佔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資金。 (六)不得居間、代理出租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本市按照統一規劃、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房屋租賃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平台,對房屋租賃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管理、使用房屋租賃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房屋租賃信息保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公安、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衛生、人口計生、規劃、稅務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責任制,落實對房屋租賃管理的監督檢查責任;在執法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同級出租房屋管理機構,出租房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房屋管理單位、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對房屋租賃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和區、縣有關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基層管理服務站及其工作人員的培訓、指導工作。 第二十四條基層管理服務站應當建立巡視制度,採集房屋租賃信息,對房屋租賃情況進行日常檢查,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發現登記信息不實的,予以更正; (二)發現未登記的,進行補登;(三)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進行整改;(四)發現違反治安、消防、衛生、計劃生育、建築結構安全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報告上級出租房屋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出租房屋屬於危險房屋的,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按規定採取解危措施。採取解危措施,需要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暫時遷出的,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應當及時遷出。出租房屋危及人身安全,並且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拒絕對出租房屋採取解危措施的,建設(房屋)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採取強制加固、修繕措施,並可以責令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限期遷出。 強制加固、修繕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因阻礙加固、修繕造成的損失,由阻礙加固、修繕的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檢查有關資料,了解房地產經紀業務情況和客戶資金、風險准備金等方面的管理情況;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書。 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有關信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具有房屋租賃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辦理房屋出租登記、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或者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出租人未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並按規定報送基層管理服務站的,責令改正,並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時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處警告,並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建設(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築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房屋管理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使用未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未落實資金監管制度的,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或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出借、出租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的,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出租的房屋存在衛生安全隱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