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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規劃

發布時間:2020-12-29 08:06:57

A.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的發展方向

中心成立後,將通過市場化、專業化運作,進行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融資、投資。
同時,高標准、高效率完成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任務。投資中心將主要實現保障房的融資、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這三大職能。
投資中心將最大限度地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真正破解當前保障性住房融資難題。
這是北京有史以來一次性注資最大的國有企業,也是目前全國最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企業。 級別:正局級的國有企業
資金:市財政直接注資100億元
出資:市國資委代表市政府作為出資人
領導:第一任總經理為金焱
決策:投資中心管理委員會 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真正破解當前保障性住房融資難題。
「十二五」期間北京將建設收購各類保障性住房100萬套,其中公租房30萬套。
實現住房保障方式由「以售為主」向「租售並舉」、「以租為主」轉變,努力實現住有所居。 1、保障房融資投資
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通過財政撥款、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債券等金融工具,為市級統籌建設、收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以及市政府委託建設的定向安置房項目籌集資金。同時,對區縣政府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也將給予項目支持。
融資將採用多種方式,如企業債券、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同時,中心還將承接保險資金、社保資金。國開行已同意提供期限為30年的長期貸款,建設銀行北京分行也可以提供15年的長期貸款。將來還會研究信託等多種方式,增加保障房融資的渠道。
2、保障房建設收購
金焱介紹說,中心成立後,將帶動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在規劃設計上,將優選國內外優秀的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方案,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工程管理上,推行設計、施工一體化和工程總承包制度,保證工程總體質量最優。
中心將類似於開發單位,作為一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主體,擔負一些保障房的建設和收購任務。北京保障房建設還是堅持「以區為主、市裡統籌」的原則。中心負責一些市裡的公租房等保障房的開發建設。同時,也可以收購一些區縣的公租房源。
3、公租房運營物業
金焱表示,中心成立後,還將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和物業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社區服務。讓群眾住得放心,安心。
相關負責人介紹說,由政府來持有的公租房項目,必須要有一個持有的主體,負責公租房出租後的租賃管理和物業服務,保障房建設投資中心就可以成為這個主體。由它來負責的公租房項目,將由其負責租賃管理,公租房的承租家庭與其簽訂租賃協議,另外,它還可以選聘物業公司,為公租房租戶提供物業服務。

B. 十三五住房保障規劃建設多少萬套保障性住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內局近日聯合發出《關於容做好住房保障規劃編制的通知》,部署2010年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編制工作。 通知明確了規劃編制的四個重點,一是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二是努力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三是積極推進各類棚戶區改造和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四是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技術支撐體系。加快住房保障立法,依法強化各級政府的住房保障責任,健全組織機構、政策、技術支撐體系,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

C. 某市政府為落實「保障性住房政策」,2011年已投入3億元資金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並規劃投入資金逐年增加

(1)設到2013年底,這兩年中投入資金的平均年增長率為x,
根據題意得:
3+3(x+1)+3(x+1)2=10.5

(2)由(1)得,x2+3x-0.5=0,
由根與系數的關系得,x1+x2=-3,x1x2=-0.5,
又∵mx12-4m2x1x2+mx22=12
m[(x1+x22-2x1x2]-4m2x1x2=12
m(9+1)-4m2?(-0.5)=12
∴m2+5m-6=0
解得,m=-6或m=1.

D. 數學題,2011年我國將建成1000萬套保障性住房。十二五期間計劃建造的保障性住房重量是3600萬套。2011年建成

1000/3600=5/18

E. 天津限價房政策

天津市濱海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天津市濱海新區(下稱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配租、配售(銷售)和管理,構建和完善新區多層次、多渠道、科學普惠的住房保障體系,強化政府住房保障職能,切實解決新區中低收入家庭和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關於印發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38號)、《關於印發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39號)和《關於印發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40號)等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濱海新區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監督等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租金標准和銷售價格,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藍白領公寓。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特定對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租房補貼、實物配租和公有住房租金核減三種方式相結合。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和銷售價格,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限價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和銷售價格,向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新區限價商品住房分為面向社會住房困難家庭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和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
藍白領公寓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房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來新區就業各類人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 解決新區居民的住房困難是新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相關管委會承擔相應責任。
應當優先解決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低收入家庭和來新區就業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類人員住房困難,對其中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實行應保盡保,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其他住房困難家庭予以適度保障。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分配、統一管理。
保障性住房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嚴格的准入與退出機制。
第六條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新區保障性住房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委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新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據本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研究擬定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新區住房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供給和需求的分析,作為編制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政府統籌、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組織建設,也可以通過回收、回購、收購、接受捐贈等途徑籌集。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戶型、面積、價格、交付期限及供給對象等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新區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確保優先供應。
第十條 保障性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就醫、就學等配套設施的要求。每項保障性住房建設中應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設堅持小戶型、統一裝修、經濟實用、節能省地的原則,滿足住戶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建設、戶型、面積等標准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確定,報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建設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四)保障性住房售房款;
(五)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款;
(六)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回購保障性住房;
(二)收購其他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維護和管理;
(四)償付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本息。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集及支出,國家和我市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申請與分配
第十四條 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難標准、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家庭收入標准以及具體的住房保障方式,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新區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會公布。
在新區工作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類人員可申請承租藍白領公寓;也可申請購買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
第十五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內有房產轉讓行為的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其他家庭成員也可以共同申請。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積應當合並計算。
申請家庭包括新區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達到規定年齡的單身居民。
第十七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請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相關信息,提交下列資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表;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屬低收入家庭的,還應當提交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申請家庭應當聲明同意接受管委會房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的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銷售)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發證制度。
新區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銷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就近、排序、選房的程序進行配租、配售(銷售)。在房源不足的情況下採取搖號、輪候方法配租、配售(銷售)。
第二十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新區非農業戶籍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向相關管委會房管部門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廉租住房申請進行初審,報管委會房管部門、民政部門。管委會房管部門、民政部門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進行審核後公示,無異議的由管委會房管部門核發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購買)資格證明,錄入信息系統、建立申請家庭住房檔案,並向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非新區戶籍在新區繳納社會保險的申請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的各類人員,向所在企業、單位提出申請,所在企業、單位對申請資格初審後報管委會勞動人力資源部門,管委會勞動人力資源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由企業、單位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經復核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證明,錄入信息系統、建立申請人員住房檔案。
非新區戶籍在新區繳納社會保險的申請藍白領公寓的各類人員,向所在企業、單位提出申請,所在企業、單位對申請資格進行初審後報管委會房管部門,經復核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由管委會房管部門核發藍白領公寓配租資格證明,錄入信息系統、建立申請人員住房檔案,並向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如實向管委會房管部門申報,並退出輪候。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輪候時予以優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包括特困家庭);
(二)孤老家庭;
(三)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屬於重度殘疾、重點優撫對象、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範稱號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家庭,可以予以單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確定拆遷范圍內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條件的。
第二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結果,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四章 售價與租金
第二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標准、銷售價格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新區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取得購買保障性住房資格的,未在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限內簽訂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及未按合同規定期限繳納購房款的,視為放棄本次購房資格。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金;無正當理由累計欠繳租金超過六個月的,按市場指導租金標准計租。
第二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額上繳新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於保障性住房的維護和管理費用以及國家和我市規定的支出。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新區保障性住房實行入住備案制度。
第二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的住戶不得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租、空置、轉借、調換、轉讓、抵押以及作為經營性用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在接到辦理入住手續通知後的兩個月內辦理交房手續並入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連續空置不得無故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條 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管委會房管部門具體負責對保障性住房住戶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受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戶、住房檔案,將住戶入住情況登記造冊,及時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況,發現違反規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戶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變化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所在管委會房管部門。
保障性住房住戶有義務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管委會房管部門和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住戶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損毀、破壞、不得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配套設施。
第三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住戶應當及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
第六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條 按本規定取得經濟適用房不得上市轉讓,購房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原價格並考慮成新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第三十五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滿五年,購房人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個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家庭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況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重新申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上述規定應當在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申請家庭已取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後又擁有其他住房的,應當主動向管委會房管部門申報並退出保障性住房。退出的保障性住房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及合同約定收回或者回購。
第三十七條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主動申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收回保障性住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滿需繼續承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管委會房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承租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期滿未再申請或者經審核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房屋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收回。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時或者在輪候期間,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及其變化的,取消其輪候資格。
第三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取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保障性住房除購房按揭抵押外不得進行商業性抵押,違反規定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一條 出租、空置、轉借、調換、經營、轉讓保障性住房,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用途,損毀、破壞和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的,收回房屋。
保障性住房承租戶在接到辦理入住手續通知後兩個月內未辦理手續並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資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無故連續空置超過六個月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二條 不按期繳納租金的,責令補繳,並加收每逾期一日應繳金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逾期十個月以上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三條 按照本規定,取消申請輪候資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請家庭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條 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未退出的,自應當收回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准繳納租金,並可給予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仍拒不退出的,交由相關部門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
第四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按新區人民政府規定申請廉租住房租房補貼。
已領取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的家庭,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在購買保障性住房後停止發放租房補貼。
第四十八條 具有新區非農業常住戶口,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租金核減政策。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依據國家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施行。
附件:濱海新區保障性住房保障標准和申請條件

附件
濱海新區保障性住房保障標准和申請條件
一、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保障標准
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普通精裝修,配備櫥衛等必要設備,具備基本生活功能。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標准採取政府指導價。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條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
(二)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標准
1.租房補貼標准和租房補貼面積標准。租房補貼標准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28元,租房補貼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12平方米。
2.月租房補貼額的計算。家庭應補貼面積小於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計算。每戶家庭最低月租房補貼額為:410元。
(三)廉租住房申請條件
1.具有新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於800元(含);
3.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低於9平方米(含)。(四)廉租住房退出
出現下列不符合承租條件情形的,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收回房屋。
1.家庭住房或收入已超過規定標準的;
2.擁有其他房屋的;
3.申請家庭成員戶籍均已遷出新區的;
4.出現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的。
二、經濟適用住房
(一)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普通精裝修。
(二)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三)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
1.具有新區非農業常住戶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之前的5年內沒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2.家庭上年收入低於新區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單位從業人員人均勞動報酬2倍的;
3.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9平方米(含);
4.拆遷實行貨幣補償安置,原則上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費中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低於25萬元,他處住房合計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積30平方米以下。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每戶只允許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四)經濟適用住房退出
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轉讓,但可向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原成交價格並考慮成新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不得再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因特殊情況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的,重新申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限價商品住房
(一)限價商品住房保障標准
限價商品住房分為面向社會住房困難家庭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和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面向社會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兩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兩居室住房套數的比例不低於70%;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套數比例不低於90%,套型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套數比例最高不超過10%。
(二)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
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土地整理成本、建築安裝成本、配套成本、項目管理費用和利潤等因素基礎上測定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原則上比測定銷售價格前3個月內周邊或同地區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低20%左右。
(三)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
1.面向社會住房困難家庭的普通限價商品住房
(1)具有新區非農業戶籍,申請限價商品住房之前的5年內沒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2)家庭人口原則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過25歲、女超過23歲的未婚人員及離異(離異時間2年以上)、喪偶人員也可作為單人戶申請;
(3)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
(4)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於3萬元;
(5)在計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時,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實際人口數的1.5倍計算。
2.面向企業、單位的企業定製限價商品住房
(1)在濱海新區工作,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各類人員;
(2)工作地20公里范圍內無住房;
(3)為鼓勵各類人員長期在新區工作居住,限制炒房。新區實行限價商品住房購房、辦證分離制度,在新區繳納社會保險3年(含)以上或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區,年齡25周歲以上的購房人方可辦理房地產權證。
(四)限價商品住房退出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滿五年,購房人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個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家庭不得再次申請限價商品住房。因特殊情況退出限價商品住房的,重新申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藍白領公寓
(一)藍白領公寓保障標准
1.藍領公寓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房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來新區就業的各類技術工人,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藍領公寓人均建築面積6平方米左右。
2.白領公寓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房型、面積和租金標准,向來新區就業的各類管理和科技人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白領公寓人均使用面積不高於25平方米。
(二)藍白領公寓申請條件
在新區就業繳納社會保險的無住房人員均可在企業所屬管委會申請承租藍白領公寓。
(三)退出
出現下列不符合承租條件情形的,所屬管委會管理單位收回房屋。
1.擁有其他房屋的;
2.申請人不在新區就業的;
3.出現不符合承租藍白領公寓的其他情形的。

F. 2000至2011年深圳出台了哪些主要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和措施

深圳版國十條調控細則發布地產中國網 作者: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 2010-5-6
深圳市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堅決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一)房地產市場和住房發展事關國計民生,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要迅速將思想統一到國家有關文件精神上來,嚴格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採取有效措施,堅決遏制我市房價過快上漲,切實解決我市居民住房問題。

(二)為統籌決策和部署全市房地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和住房發展的重大話題,將市房地產宏觀調控領導小組、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市房屋委員會等機構統一整合為市住房與房地產發展領導小組。

二、認真落實住房建設的相關規劃和計劃,切實增加住房有效供應

(三)認真落實市政府已批準的「十一五」近期建設規劃 2010年度實施計劃及土地利用計劃,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對年度實施計劃確定的各類住房用地項目,加快選址預審、規劃許可、招拍掛出讓或用地報批等工作,確保本年度居住用地特別是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用地按計劃供應;加快推進城市更新相關工作,年內完成《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配套實施細則、《深圳市城市更新項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暫行規定》和《深圳市城市項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暫行規定》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2011-2015》,加快城市更新單元的審批工作,積極增加城市更新改選居住用地的供應。

2010年啟動安居商品房建設,對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用地項目進行年度統籌,問題上配建不低於住房總建築面積30%的安居型商品房。

(四)採取有效措施,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提高住房建設項目供應效率。在落實本年度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的基礎上,增加居住用地供應;對已出讓的居住用地建立「住房建設項目手冊」制度;對已批未建居住用地加大清理力度,及時督促企業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加快建設,對認定為閑置土地的應當予以及時處理,對存在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嚴格制止各種名目的囤地炒地行為;積極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抵制居住用地價格非理性上漲。

(五)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做好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設任務分解並落實具體用地的建設責任主體,全力推進相關報批工作,切實加強「十一五」期間和今後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設進度管理,嚴格落實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分工、竣工和分配供應目標,加強對各類住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

各區人民政府,光明、坪山新區管委會應加強新增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項目的土地整備工作,並按照相關規劃與計劃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各年度城市更新項目。

年度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涉及的立項、環評等審批工作,市各相關部門應按重大項目綠色通道加快辦理。

(六)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十二五」住房建設規劃,將住房保障規劃納入住房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十二五」期間我市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建設總量、結構、用地、資金及相關實施措施。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用地供應量占「十二五」期間新增住房用地供應總量的比例不低於70%。

三、採取有效措施,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七)嚴格執行國務院國發(2010)10號文對購買不同套數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差別化信貸政策,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房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對境外機構及個人購房,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執行。

(八)認真執行國家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稅收政策,要嚴格按照稅法和國家政策規定,認真做好本市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實施人才安居工程

(九)認真執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相關配套實施細則應當在年內完成並向社會公布,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和推出等一系列的制度建設,切實解決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難;加快落實人才強市戰略,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人才安居工程的相關政策,明確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對象、標准和方式,建立健全人才安居工程的運行機制,加大人才安居住房的建設力度和有效供給,全面緩解人才住房困難,打造人才「宜聚」城市。

(十)認真執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2010年度實施計劃,年內完成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5萬套,分配供應1萬套,發放5000戶低收入戶籍家庭保障性住房貨幣補貼的工作目標;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明確年度各項新建保障性住房項目的開工、竣工、分配時間,並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開展建設和分配工作;市、區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按照計劃安排供應資金。

(十一)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採取多渠道的方式籌集和儲備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並嚴格管理,對於「關停並轉」或未按規定擅自租、售已建產業配套住房的企業,政府收回其相關配套住房納入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管理。

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通過配售方式新取得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的家庭(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個人,再行購置商品住房或將保障性住房擅自轉讓的,政府直接回購該保障性住房,並重新分配給其他符合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條件的家庭或個人。

五、加強房地產市場秩序整頓,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十二)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制度建設,出台《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建立由多部門參加的房地產秩序聯合監管工作機制,6月底前,在全市開展一次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市各有關部門應切實負起責任,加大力度,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

金融監管部門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套數認定的政策標准,外匯管理部門要加強外資進入本市房地產市場的監管。

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要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力度,對存在土地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企業,限制新購置土地和參與城市更新;嚴格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對全市在建商品住房項目進行清理,加大預售監管力度,對囤積房源-捂盤惜售等違法違規行為,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房地產市場經營資格,對違法違規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市價格監督檢查後部門要強化商品住房價格監管,依法查處在房地產開發、銷售和中介服務中的價格欺詐、哄抬房價以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等行為。

市稅務部門加強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嚴格土地增值稅的徵收。

市監察部門加強市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穩定房價、建設保障性住房工作不力的部門,追究相關責任。

(十三)市發展改革、統計、規劃國土、住房建設、市場監管、金融、財稅、房屋租賃等部門在繼續完善各自數據信息管理的基礎上,在市住房和房地產發展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各部門協助,建立服務於全市房地產宏觀調控的信息共享與業務平台,將房地產市場、住房保障、房屋租賃、房地產金融與稅收以及其他與住房和房地產相關的統計數據信息進行整合,加強房地產信息監測,切實提高房地產宏觀調控的工作效率與決策水平。

G. 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導則規定保障房建設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總體框架住房保障的制度設計應該圍繞四個基本問題構建框架:一是為誰供給即保障對象問題;二是由誰供給即保障責任問題;三是供給什麼即保障方式問題;四是供給水平即保障標准問題。
二、適用范圍(
第二、第四十四條)
1、在區域范圍上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其他
鎮和獨立工礦區、國有農場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參照執行。
2、在保障提供上本《辦法》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
三、基本原則(第三條)
1、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規模安排和區域布局,應當適應產城一體的城鎮化發展需要,與經濟發展和公共服務相統籌,與產業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態功能相協調。
2、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府主導主要體現在法制建設、制度設計、規劃編制、標准制訂、公共投入、運營監管和政策支持上。創新住房保障供給模式,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形成多元參與、公平競爭的格局,實現供應主體和供應方式多元化,不斷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第2頁 /(共2頁)
一、明確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包括縣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二)總體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堅持立足國情,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圍。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2007年底前,所有設區的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8年底前,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要將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五)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准。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研究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住房困難標准和保障面積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當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補貼。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採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
小戶型
租賃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並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後由政府收回或回購;也可以考慮相對集中建設。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中小戶型住房面向社會出租。
(八)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計劃,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
公積金
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適當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等方式給予支持。
三、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九)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范圍。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標准。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准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生活水平,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安排建設一定規模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價較高、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十一)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十二)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准、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餘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戶區的改造。對集中成片的棚戶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計劃,因地制宜進行改造。棚戶區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十四)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對可整治的舊住宅區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十五)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十六)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三是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各地要切實保證供應。要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四是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五是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十七)確保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以及舊住宅區整治,要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要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十八)健全工作機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緊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於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制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並向社會公布。要按照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年度計劃,確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項資金落實到位;確保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落實到位,並合理確定區位布局。要規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請、審核和公示辦法,並於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會公布;要嚴格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完善輪候制度,特別是強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復核工作,健全退出機制。要嚴肅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和有關責任人員,確保各項政策得以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十九)落實工作責任。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負總責,要對所屬城市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加強監督指導。有關工作情況,納入對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績考核之中。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責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落實相應的管理工作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
會所
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研究提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工作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指導,抓好督促落實。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抓緊完善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H. 某縣政府2011年投資0.5億元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到2013年投資保障性房建設的資金為0.9

I. 未來5年,中國計劃新建保障性住房多少套啊

來自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信息顯示,未來五年,我國計劃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萬套。到十二五末,全國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將從目前的7%到8%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J. 為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十二五」期間將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使城鎮保障性

解:設

與近幾年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規劃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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