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國家規定,事業單位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繳納養老保險的
2014年。
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
《決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待遇水平與繳費相關聯,建立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統籌考慮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1)事業單位什麼時候開始交社保卡擴展閱讀:
出台背景: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始建於1955年,60年來,對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穩定幹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發展,特別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為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創造了良好條件。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社會保險法和國家「十二五」規劃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一些地方還進行了試點和探索。
在總結實踐經驗、深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於統籌推進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建立與其他職工統一的、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化解待遇差距大的矛盾。
2. 公務員及事業單位納入社保什麼時間開始
自2014年10月1日開始,目前社保費用已經進行了預扣,個人養老保險賬戶還沒有建立,也就是說暫時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納入社保。
3. 事業單位職工什麼時間開始交社保
事業單位人員從2014年10月開始個人交保險的。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回業單位工作人員養答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養老金並軌正式啟動,這意味著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將告別「免繳費」時代。
改變
人手發放一張社保卡
此次國務院明確養老金「並軌」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這意味著全國所有按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體制內人員」,總數近4000萬的龐大群體都將啟動改革。
長期以來,這部分人及其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養老吃的是「財政飯」。而改革將改變這一局面:今後這些人群將參照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繳納養老金,並將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從單位養老轉向社會化養老。
4. 事業單位何時開始交社保
財政全額支付的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全國統一
5.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從何時繳納
從其參加工作之月起建立個人賬戶開始繳納。
以浙江省為例,依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個人繳費及利息等社會保險權益。個人賬戶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和支付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內容。
《決定》實施時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個人賬戶建立時間從《決定》實施之月開始,之後參加工作的人員,從其參加工作之月起建立個人賬戶。參保人員存在兩個及以上個人賬戶的,其原個人賬戶儲存額部分,應與現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5)事業單位什麼時候開始交社保卡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相關要求規定:
1、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應與參保單位和銀行簽訂委託扣款協議,採取銀行代扣方式進行徵收;參保單位也可按照政策規定的其他方式繳納。
2、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單位申報的人員增減變化情況,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建立、中斷、恢復、轉移、終止、繳費基數調整等業務,按月生成《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通知單》,交參保單位。
3、同時生成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明細。實行銀行代扣方式徵收的,征繳明細按照社保經辦機構與銀行協商一致的格式傳遞給銀行辦理養老保險費徵收業務。
6. 事業單位什麼時候開始進入養老金
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九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6)事業單位什麼時候開始交社保卡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到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
(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用人單位和為其職工代扣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十二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用人單位實際繳納額(包括代扣代繳額)和代扣代繳明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記賬。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情況,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查詢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7. 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是什麼年代開始的
朋友你好,
一、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沿革看,主要分為四個階段
初步發展階段(1949—1966)
建國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主要借鑒前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模式,在結合解放區供給制的基礎上建立退休福利制度,經費全部或部分來源於財政,待遇與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管理與原單位關系保持不變。1950年,政務院頒發《關於退休人員處理辦法的通知》,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發布的第一個關於退休養老方面的法規。1958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將企業職工和政府公務人員的退休辦法合並,統一了企業職工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
破壞挫折階段(1967-1977)
「文革」開始後,養老保險制度受到嚴重破壞。管理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工會組織被迫停止活動,管理社會保險政策的內務部被撤銷,養老保險工作陷於癱瘓。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被取消,社會保險費無人統一徵集,只能由單位來負擔,社會保險處於歷史倒退階段。
恢復階段(1978-1992)
1978年起,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入恢復時期。國家對國有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條件、待遇水平作了統一規范,機關事業單位與國有企業職工仍實行統一的養老保險辦法。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職不用繳納任何費用,退休後的待遇按照工作年限由人事部門審批核定,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九十年代起,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情況、保險基金管理問題進行了明確,按照國家、集體、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逐步改變退休金實行現收現付的做法。
改革試點階段(1993- 今)
十四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全面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提上日程,國家提出要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要求各省、市進行改革試點。1994年起,雲南、江蘇、福建、山東、遼寧、山西等省下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文件,在不同范圍和人員中開始試點。到2005年底,全國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83個地市、1718個縣市,開展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1772萬人,其中,在職工1410萬人,離退休人員362萬人。
2008年,國務院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2009年1月,國務院要求5個試點省份正式啟動此項改革,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制度能夠銜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企業基本一致。
8. 事業單位人員什麼時候開始交·社會保險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軌,從2014年10月開始個人交保險。
2015年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國發〔2015〕2號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決定》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決定》要求,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8)事業單位什麼時候開始交社保卡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
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六、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徵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
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
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9. 事業單位職工什麼時間開始交社保
事業單位人員從2014年10月開始個人交保險的。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養老金並軌正式啟動,這意味著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將告別「免繳費」時代。
改變
人手發放一張社保卡
此次國務院明確養老金「並軌」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這意味著全國所有按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體制內人員」,總數近4000萬的龐大群體都將啟動改革。
長期以來,這部分人及其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養老吃的是「財政飯」。而改革將改變這一局面:今後這些人群將參照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繳納養老金,並將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從單位養老轉向社會化養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