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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壽縣社保局中心

發布時間:2020-12-28 11:04:32

『壹』 請問我的社保是2O19年7月1號從深圳轉回四川省眉山市仁壽縣社保局的,怎麼我現

你到社保局去問工作人員,他們可以給你正確的回答

『貳』 仁壽縣社保

20號結束,我也不知道以後可以買不。
證件要:彩照三張應該是一寸的,身體證復印件三張,戶口本復印件三張。
你打電話回去問一下。

『叄』 四川省仁壽縣社會保險怎樣查詢個人賬戶和繳費金額

你去社保局查一下,在海鋒酒店旁。

『肆』 仁壽縣社保局電話

怎麼查個人的社保

『伍』 仁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辦公時間急求。

1、36286516
2、早八晚六。

『陸』 仁壽縣社保

仁壽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切實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09〕35號)、《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9〕93號)、《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對仁壽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批復》(川勞社辦〔2009〕98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具有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自願參保。
第三條 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實行個人(家庭)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模式。
第四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養老保險費實行縣級統籌。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新農保工作的領導,並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第五條 縣新農保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新農保管理中心、各鄉鎮人民政府、勞動保障所、村勞動保障站承擔管理、經辦、組織實施和審核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新農保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財政部門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和有關經費支出標准,合理核定和安排新農保工作經費預算。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七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年繳費標准暫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第八條 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後,財政對按年繳費年限和一定的補繳年限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准為:個人繳費100或200元,地方財政補貼每人每年30元;個人繳費300元,地方財政補貼每人每年35元;個人繳費400元,地方財政補貼每人每年40元;個人繳費500元,地方財政補貼每人每年45元。財政補貼進入個人賬戶。縣財政補貼資金列入當年財政預算,按年撥付至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
第九條 新農保制度實施之日,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參保繳費的前提下,本人不繳費,也不補繳,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之日,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在新農保制度開始實施之日起兩年內補繳的,應給予相應的政府補貼。超過兩年補繳的,不享受政府補貼;新農保制度實施之日,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中斷繳費的,可以補繳中斷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但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對本村(組)參加新農保人員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十一條 對農村重度殘疾(精神、智力殘疾一至四級,其他類別殘疾一至二級)人,由縣財政按最低標准為其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同時仍給予繳費檔次相對應的政府補貼,並記入個人帳戶。

第三章 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縣新農保管理中心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養老保險檔案。
第十三條 個人賬戶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其利息;
(二)村(組)集體補助及其它資助總額及其利息;
(三)地方財政補貼總額及其利息;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或死亡的,將個人帳戶資金余額(不含政府補貼)一次性退還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並終止其新農保關系。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養老金。
第十五條 在國家出台新農保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之前,參保人員因身份變化由農村戶籍轉為城鎮戶籍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的,其個人賬戶在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封存或在自願的基礎上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含政府補貼)一次性退還,並終止其新農保關系。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統籌地區轉移且轉入地已實施新農保的,應將其農保關系和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含政府補貼)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在新農保試點工作期間,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但轉入地未實施新農保的,其個人賬戶在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封存。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當期應繳納的個人繳費足額到賬後,個人繳費額和繳費檔次相對應的政府補貼同時記入個人賬戶,並從個人繳費到賬的次月開始計算。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要分別記賬、管理。
第十八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息利率,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確定。縣新農保管理中心每年對參保人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結息一次。
第十九條 參保人有權向縣新農保管理中心查詢其養老保險有關情況,管理中心應及時提供相應服務。

第四章 養老金待遇

第二十條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第二十一條 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財政補貼支出。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第二十二條 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符合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應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在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在辦理新農保參保登記手續並審核其待遇領取資格後,從次月起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
第二十四條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離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未按年繳費且未補交中斷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的,不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距離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按年繳費年限和按規定補繳年限之和未達到15年的,不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新農保制度實施後,年滿60周歲,但不符合新農保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含政府補貼)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只能享受一種養老保險待遇。對於重復享受新農保、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原則上只認可標准較高的一份養老待遇,其它多領的養老待遇應予追回。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養老保險待遇由縣新農保管理中心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每年應參加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領取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在一個月內到新農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基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在國家沒有出台新規定前,縣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國家現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及時將新農保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確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條 縣財政部門應按標准編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年度預算,並及時將資金劃撥到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確保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九條 新農保管理中心嚴格執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發布管理信息。按年度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自覺接受勞動、財政、監察、審計等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縣財政、勞動、審計、監察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新農保基金使用的監督。堅決防止和杜絕各種套取、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確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一條 新農保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只能用於參保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的結算以及支付參保人員年老時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 新農保管理中心和鄉鎮人民政府每年在各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章 經辦管理服務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以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縣新農保管理中心、各鄉鎮勞動保障所、村勞動保障站為框架的社會保障管理和經辦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路,努力為參保農民提供優質高效服務。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四條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全縣新農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以及監督指導工作。縣新農保管理中心負責參保對象審定、養老保險費征繳、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管理,配合縣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等工作;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統一、規范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可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農保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鄉鎮勞動保障所、村勞動保障站根據縣、鄉鎮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負責轄區內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資格申報、初核、公示以及組織繳費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單位和個人,由相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凡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縣新農保經辦機構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上級有關部門出台相關文件後貫徹落實。
第四十條 縣勞動保障部門和縣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意見和具體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解釋,自2009年12月18日起施行。

『柒』 仁壽縣社保局在哪

迎賓大道 海豐大酒店後面

『捌』 四川眉山仁壽社保局電話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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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請問仁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附近辦社保卡的郵政代辦點的電話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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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仁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位置

仁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仁壽縣仁壽大道延伸段就業技能培訓中心附近。

地圖詳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計劃,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措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計劃和激勵政策;負責引進人才在本縣就業的管理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辦公室日常事務工作職責。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和標准;組織實施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社會成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擬訂全縣社會保障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實施細則;做好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及離退休政策規定;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的宏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參與勞動模範評定審核推薦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相關工作,做好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聘任制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執行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負責政府獎勵表彰工作。
(十)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建設以及公務員職位分類標准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進行監督;負責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聘用)工作;負責縣級機關公務員考核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工作,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組織實施公務員獎懲政策;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負責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實施勞動爭議、人事仲裁製度;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督促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負責宣傳、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擬訂對縣內定點醫療機構與定點葯店費用結算審核等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監督執行醫療制度改革相關政策。
(十四)負責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宜。
(十五)受理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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