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關公司辭退員工手續及後續社保交納問題
公司的做法春舉森是違法的,不要被荒唐的威脅理由嚇倒:
1、有關社保手續轉移是公司的義務,這在《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中有明確規定,即「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你在2013年1月底提出扒畝辭職,並已答山經辦理好離職手續,履行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天通知義務,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未盡相關應盡義務,反而倒打一耙,威脅要辭退你,以及拿不到檔案及社保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同樣是錯誤的。
3、如果公司以此為由辭退你,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有權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的賠償金。
4、對公司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⑵ 公司辭退孕婦員工可以要求交保險嗎
用人單位辭退孕期員工,屬於一種違法辭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產假期間的工資以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⑶ 如公司未簽勞動合同,有買社保,如因懷孕被辭退,如何維權
公司未簽勞動合同,有買社保,是在這公司名義下買的。這就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現因懷孕被辭退,維權: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因此,你可要求: (1)只有到哺乳期結束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解除勞動合同,要按以上規定賠償。 (3)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查處!
⑷ 懷孕了公司忽然辭退我沒有跟公司簽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給我買社保我應該怎麼辦
您好!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屬違法,應從員工入職第二天個月起至一年,支付員工雙倍工資。公司應為員工辦理社保。公司辭退員工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或額外發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員工在孕期不得辭退。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維權。
⑸ 關於公司交社保和辭退員工的一些保障,專業人士進來,謝謝
1、一天扣三天的錢,是違法的;以這樣的理由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版金;
2、社保補滴權繳,一般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即可,(廣州等地屬於地稅負責,有的地方屬於社保中心直接負責)。公司所在地的區或縣級。必須本人到場。
⑹ 您好 辛苦了 想咨詢下在孕期公司以末位淘汰制度辭退員工 沒有購買社保 業績的證據只有錄音視頻 是否可取
當然不行咯 女工三期受保護 而且社保要繳納的
⑺ 休完產假後一直沒上班公司給繳納了社保,後來要被公司辭退,繳納社保的錢怎麼算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⑻ 請問員工不是跟用人單位簽合同,而是跟前程無憂簽合同交社保,如果女職工在試用期間懷孕了,被辭退了咋辦
對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女職工,國家和地方都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保障。任何單位不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扣工資、停職等,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一、勞動強度和禁忌勞動的限制
1、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加班及夜班的限制
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用人單位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三、產假的規定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六、女職工生育,產假90 天,其中產前休假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 天。實行晚育者(24 周歲後生育第『胎)增加產假15 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假35 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 天。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女職工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
晚育(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生育後3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子證》增加35天,如難產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嬰兒增加15天。
人工流產的休假:懷孕不滿3個月人工流產的,休假15天;懷孕3個月以上人工流產的,休假42天。
四、「三期」女職工孕期工資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程序性問題的指導意見
105、「三期」女職工孕期工資可參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停工津貼確定(第五十四條 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非因職工本身過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間未能調配職工做其他工作的情況下,停工企業應按下列標准發給職工停工津貼:(一)停工在六個工作日以內(含六個工作日)的,按職工停工前一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實行日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職工;(二)停工超過連續六個工作日以上的,從第七日起按停工前三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實行日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給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按原工資待遇照發;哺乳期工資依《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規定按不低於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資。
五、用人單位能否解除或終止「三期」女職工勞動關系
1、《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但是可以依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但是要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部1995年8月4日發布)34.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5、《勞動辦公廳對〈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確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在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可以辭退。」由此可見,女職工在懷孕後,用人單位並非絕對不能解除合同,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證明懷孕的女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但要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企業絕對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⑼ 公司不給繳納保險,不給休產假,辭退孕期員工,可以要求其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辭退孕期員工,屬於一種違法辭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產假期間的工資以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⑽ 我懷孕後公司辭退我,但社保繼續繳納涉及騙保嗎公司有責任嗎我有責任嗎
你可以起訴公司、或者勞動局投訴會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