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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工作單位交社保

發布時間:2020-12-27 18:47:32

Ⅰ 企業上班可以可不可以不交社保

不可以只要雙方未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能停繳社保的,員工長時間不上班是什麼情況?依法請病假還是曠工?依法請病假,是有醫療期時間規定的,超過醫療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病假期間按病假工資支付。曠工,先按法定流程解除勞動關系再停繳社保。未解除勞動合同直接停繳社保的風險:勞動者可因為單位未繳納社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Ⅱ 一直在一家單位上班,為什麼單位繳納社保都不是一個單位繳納的呢

可能是簽的勞務合同。有個外包公司在繳社保啊。

Ⅲ 戶口不在工作單位所在地就不能交社保嗎

現在社保帳戶全國聯網,員工的社保號為全國通用,如果家中已交社保,工回作地只通常只選擇部分答補充險種就可以了,所繳的錢仍然在該帳號的帳戶上。
社保法規定:
1、社保在單位所屬地參加。
2、參加人離職後因無工作單位期間中斷繳費的,單位已辦理社保減員登記,無需補繳社保費。
3、社保卡帶金融功能的,可以作為銀行儲蓄卡,持卡人可以存錢取錢。
4、社保險種位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其中,醫療保險分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住院醫療保險。
5、用人單位可以為非本市戶口的參保人選擇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住院醫療保險中的任一個醫療保險。
如果在外工作期間出了險或者生大病什麼的,可能需到到家鄉報銷,而且報銷比例可能相對低一些,所以,可以先停掉家中的社保,改由工作單位購買更加方便。

Ⅳ 工作單位不交社保,勞動者能不能解除合同

工作單位不交社保,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為自己交社保,如果公司不同意,那就可以去勞動局舉報你們公司。

Ⅳ 單位不為我繳社保,應如何「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義務,如果單位不交社保,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去投訴,你所說的情況應當承擔37000元,因此受到相關的賠償損失可能不多,要有證據及是由於單位沒繳納社保引起。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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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3年9月,劉某應聘到沈陽某保安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每月工資1600元,先後在多個工作場所擔任保安,但保安公司一直未給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多次向保安公司提出要求補繳,但保安公司以種種理由拖延不繳。

劉某考慮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會影響將來退休後的生活保障,因此決定與保安公司進行最後的協商。因最終協商未果,劉某於2017年10月向保安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此後劉某失業,因保安公司未繳納失業保險費而無法申領失業保險金。劉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及失業保險金遭拒,故來到沈陽市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後,迅速指派律師為劉某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師的積極幫助下,劉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保安公司應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並賠償失業保險金損失。

Ⅵ 原單位社保沒有停,現在單位交不進去,不讓上班怎麼辦我可以銷戶,新單位從新交嗎

社保是按身份證號上保險的,一個人只能在一個地方上保險,必須讓原單位減少,手續很好辦,填張表就可以,而且原單位不減少你,下月還得給你交費,他們不可能這么做的。你再崔原單位減少。

Ⅶ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可以申請不交嗎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因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必須強制性繳納的,雙方約定不繳納是違法的。所以,不可以要求公司不交社保。

Ⅷ 我是企業單位職工單位有權只交社保不讓我上班嗎

可以,但要按規定支付工資。具體支付辦法可以參考當地的工資支付規定,以下是北京的規內定供參考容。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二十七條

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准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Ⅸ 因病不能上班但勞動合同存續期間企業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嗎

因病不能上班但勞動合同存續期間企業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還存續,用人單位就需要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另勞動者因病不能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醫療期,並支付病假工資。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59條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拓展資料: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網路——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Ⅹ 交社保單位和工作單位不一致是被允許的嘛

交社保單位和工作單位不一致是不允許的,用人單位會被罰款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10)不讓工作單位交社保擴展閱讀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五條,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有條件的地區,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進行網上申報。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申報事項。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出具繳費通知單;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退用人單位補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參考資料來源:包頭市人民政府
-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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