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家強制公司交社保幾幾年開始的
87年參加工作98年才給交養老保險
② 勞動法哪一年開始強制企業要為員工買社保
從1995年1月1日起,勞動法開始強制企業要為員工買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內容。
(2)單位強制繳納社保什麼時候開始實施擴展閱讀:
企業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去社保局辦理社保開戶。社保開戶後會拿到《社保登記證》。單位每月都必須把企業新增的員工添加進單位的社保賬戶中,並把已經離職的員工從賬戶中刪除。
社保賬戶是一個獨立的賬戶,增減員工的操作必須要在賬戶中進行。單位每月需要為員工申報正確的社保繳費基數,以確保社保的正常繳納。
社保的繳費基數以員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或入職首月工資為准。如果企業、銀行、社保管理機構三方簽訂了銀行代繳協議,則社保費用將在每月固定時間從企業銀行賬戶中直接扣除。當然企業也可以選擇通過現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社保局現場繳費。
③ 社會保險國家什麼時候開始強制執行的
國務院於1991年6月26日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已經明確規定: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稅前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
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這個就已經明確了繳納養老保險的強制性,應該說,從1999年6月26日開始,就已經強制性的繳費了,
1999年01月22 日實施的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又進一步明確了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規定,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2011年7月開始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也用法律的形式,再次重申了法則,其中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因此,可以肯定的說,從國家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開始,就已經明確了強制性。也就是1991年6月26日開始。
④ 國家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社保是從哪年開始的
一,國家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社保是從1995年開始的。
二,社會養老保險,國家從1986年就開始實施了,當時僅僅是在國企內部實行勞動合同制,繳納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實行全部實行養老保險交費制度,由於各地進展不一,大部分省市都是在1992年實行。
三,1998年,中國政府頒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始在全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1.國家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社保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定的,該發從1995年1月1日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章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雇員的關系,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4)單位強制繳納社保什麼時候開始實施擴展閱讀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曰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據此,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用人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登記和繳納的,社會保險的登記、辦理、繳費均有用人單位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因此,勞動者在職期間,不論是否在試用期,用人單位均應該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其中勞動者個人繳費比例部分費用應由勞動者負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會保險(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⑤ 什麼時候國家正式規定單位必須給員工購買社保
國家規定單位在入職30天內必須給員工購買社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回社會保險答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5)單位強制繳納社保什麼時候開始實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對於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⑥ 什麼時候才強制交社保
社保繳納強制性是針對企事業單位以及所屬的員工,法律規定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這個員工指的是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務關系的不在這個范圍內。其他的個體、自然人等法律沒有強制性。
⑦ 單位必須繳納五險是從什麼時間開始執行的
國家從2011年7月1日起開始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五險,公積金是單位應當為職工繳納的。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都屬於必須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范圍,前述單位的在職職工都必須繳納住房公積金。所謂的「在職職工」,簡單而言,就是指與單位形成穩定的用工關系,為單位提供勞動,由單位支付工資的職工,形成了穩定的用工關系,單位必須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