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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保請求差額損失

發布時間:2020-12-26 23:01:29

① 我單位出售舊固定資產,出售價低於固定資產凈值。請問:這部份差額的損失是否要到稅務局報批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分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具體情況請查閱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② 單位未按員工實際工資繳納社保造成工傷賠償金額差異較大差額部分由誰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應當先向用人單位追討,協商不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救濟。

國務院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58條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該用人單位支付。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無故停繳工傷保險費,其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後,由用人單位依據《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後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③ 工傷4級,用人單位需要賠償什麼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回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答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④ 資產類科目有哪些

資產類會計科目復:

1.庫存制現金

2.銀行存款

3.其他貨幣資金

4.交易性金融資產

5.應收票據

6.應收賬款

7.預付賬款

8.應收股利

9.應收利息

10.其他應收款

11.壞賬准備

12.材料采購

13.在途物資

14.原材料

15.材料成本差異

16.庫存商品

17.周轉材料(建造承包商專用)

18.存貨跌價准備

19.待攤費用

20.長期股權投資

21.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

22.長期應收款

23.固定資產

24.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和1604在建工程

25.工程物資和固定資產清理

26.無形資產和累計攤銷

27.無形資產減值准備

28.長期待攤費用

29.待處理財產損溢

⑤ 如何判斷股民是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導致的損失

需滿足三個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版償案件的若干權規定》第18 條規定,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1)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2)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3)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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