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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金

發布時間:2020-12-25 22:13:21

『壹』 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請問補繳有沒有時效

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不存在時效限制。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1)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金擴展閱讀:

社保可以在退休的時候,辦理一次性補繳的,之前沒有社保帳號,也是不能補繳的。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貳』 可以要求公司補交社保嗎

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保,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或給予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叄』 最低標准繳納社保,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嗎

如果是剛入職,公司不給於補繳之前的社保的,如果是在職期間為繳納的可以補繳
單位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不符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舉報可以匿名。
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對單位的社保繳費情況進行稽核,存在違法行為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處罰。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第九條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包括:
(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四)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第十一條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請處理事項的結果及時通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肆』 申請勞動仲裁 如何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勞動仲裁中無抄法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不屬於勞動仲裁受案范圍,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單位補繳社保。

補繳方式具體如下:

1、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監察大隊介入調解。一般工作人員都是通過打電話或者到企業商談拖欠社保繳費情況。

2、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需要我們准備和搜集證據,證明自己與單位已經形成勞動關系,比如說工作服,工資單,人員證明,簽訂的勞動合同等等一些能證明跟企業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然後到當地社保局投訴處理即可。

3、職工申請勞動仲裁是否有效果,主要看實際情況。現在依然有很多企業為了能夠生存,壓榨員工個人權益,所以很多情況下我們職工維護合法權益時更處於弱勢一方,與此同時還要保障生活。

4、網費徵收部門已經改革,原來是社保局徵收,慢慢的會過度到稅務部門徵收社保費。之所以進行社保費徵收部門改革,大程度上可以保證企業按時足額給職工繳納社保。以此來監督管理企業應該盡到各自的職責。

『伍』 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後,是否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申請時間為多長

要求單位補繳社保的,應當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後1年內提出,補繳社保是基於在用工期間用人單位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而與誰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關。

另外,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交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除補繳社保外(個人承擔部分仍由勞動者承擔),還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且承擔由於沒繳失業保險而給勞動者帶來的失業保險金損失的2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5)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金擴展閱讀:

各地區,不同的補繳時間,辦理流程可能存在不同,以北京市朝陽區為例:

1、通過北京市網上申報系統(數字證書)查詢,核實個人繳費信息(查詢需補繳月份、繳費基數及繳費人員類別),確認補繳人員為正常繳費狀態。

2、錄入企業版軟體:

①生成個人補繳信息報盤文件;

②列印《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

③列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

3、根據補繳月份的不同:

①申報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及外地人員補繳5年以上的,先去養老保險行政事務受理中心審批,然後網上預約取號;

②申報補繳2011年7月1日(含)以後的,且補繳近三個月以前的,需單位攜補繳材料到業務核查科進行核查(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然後網上預約取號;
③補繳近三個月內的,直接網上預約取號;

4、中心及各分中心業務受理櫃台辦理;

5、財務櫃台繳費(當日繳費有效)。

『陸』 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交未交齊的社保嗎

1、您好,您咨詢的是社會保險糾紛相關問題。
2、根據《勞動法》第72條以及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權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社會保險是國家的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公司不給你按照實際工資作為基數繳納社保屬於違法行為,你可以要求單位給你補繳。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有其他損失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4、因用人單位未為員工交納社保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5、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N(N的確定標准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不滿6個月算半個月經濟補償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柒』 單位一直沒交社保現在要求單補交是否合法,積納金是否我要出

單位交社保,你說的一直沒交,那我想問,有沒有辦准備交社保的手續,如果辦理了專一直沒有交,屬那如果需要補交,應該公司補的吧,個人的話,應該交個人需要交的部分。如果一直也就沒有交社保,那如果現在你想交就開始交,如果不想交就不交唄哦你說的積納金,我具體的不知道是什麼項目,你可以跟公司協商看看,到底是游誰來交

『捌』 被公司辭退可以要求補交社保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勞動者可以尋找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被用人單位辭退的賠償金以及補繳社保等。
一、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玖』 如何要求公司補交社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專足,並自屬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保和公積金現在都是國家強制繳納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為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就算是確有困難的單位也只能是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但是絕不是不繳。
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或公積金違反了國家規定,可以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舉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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