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保費單位漏交了,有什麼處罰
社保費單位漏交不補繳主要有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解決方案:
所在單位企業只要補繳即可。
Ⅱ 公司漏繳兩個月的社保,現在補繳不上,應該怎麼處理
向當地的社會保險部門說明情況,由用人單位補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補繳辦理流程:
各地區,不同的補繳時間,辦理流程可能存在不同,以北京市朝陽區為例:
1、通過北京市網上申報系統(數字證書)查詢,核實個人繳費信息(查詢需補繳月份、繳費基數及繳費人員類別),確認補繳人員為正常繳費狀態。
2、錄入企業版軟體:
①生成個人補繳信息報盤文件;
②列印《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
③列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
3、根據補繳月份的不同:
①申報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及外地人員補繳5年以上的,先去養老保險行政事務受理中心審批,然後網上預約取號;
②申報補繳2011年7月1日(含)以後的,且補繳近三個月以前的,需單位攜補繳材料到業務核查科進行核查(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然後網上預約取號;
③補繳近三個月內的,直接網上預約取號;
4、中心及各分中心業務受理櫃台辦理;
5、財務櫃台繳費(當日繳費有效)。
Ⅲ 單位漏交社保如何賠償
由單位補交同等年份時間的社保,如果因為單位漏交影響醫保記錄歸零作廢的話,還要單位一次性補齊補足。至於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一定要產生了具體損失才可以申請賠償。
Ⅳ 單位漏繳社保怎樣補繳
如果是漏繳納的社保,可以進行社保的補繳,一般情況下可以前往易社保進版行自助的繳納即可,而且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繳時間。
Ⅳ 單位漏繳社保怎麼賠償
最普遍的介紹:社保問題
特點是什麼:漏繳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社保規定
其它含義:企業可依補繳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要求補繳,否則,勞動仲裁投訴。
Ⅵ 單位漏繳社保怎樣補繳
如果是漏繳納的社保,可以進行社保的補繳,一般情況下可以前往易社保進行自助的繳納即可,而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繳時間。
Ⅶ 單位漏交社保怎麼補交
可以和單位協商,如果單位統一,可以以單位的名義補交,但是一般單位對於自己那回部分費用需要自答己承擔的,因為那斷交的四個月不是在現在單位上班的。 1、直接提供補交月的工資憑證復印件,加蓋財務章和公章,憑證上要有員工的本人簽名。 2、員工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3、單位起草一份補交申請,就說是經辦人員失誤之類的原因,補交保險。上面註明員工姓名和身份證號。加蓋公章。 4、帶上公章,去那現填表四表五,工作人員一般會告訴繳費比例,照基數乘就行了。表五是不能修改的,要注意。表四一式兩份,表五一式三份。到時再選擇繳款方式托收、現金還是支票。 5、除了這些,你還是需要帶著你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Ⅷ 如果單位漏繳社保一個月怎麼辦
用人單位可上復網補繳近三個制月社保,北京即日起開通網上補繳社保業務,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申報近三個月的社會保險時,可以直接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台」進行網上申報。
補繳時,按照「順序補繳」原則進行補繳。例如前例中,用人單位為A申報補繳6、7、8月的社會保險時,可以只補繳8月的社會保險,也可以只補繳7、8月的社會保險,但不能只補繳6月而不補繳7、8月的社會保險。
再次,補繳時,以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增員時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工資,按照上下限標准核定後,作為補繳的繳費基數。
(8)單位社保漏繳怎麼賠錢擴展閱讀
經查實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費且未補繳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保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