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保和公積金有什麼區別
二者不是一個概念。
1、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
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2、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3、公積金和社保沒有任何關系,單位應該依法給員工繳納社保,不交就是違法,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委員會舉報企業的違法行為,單位會因他的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公積金是非強制繳納的(企業可以不給員工辦理公積金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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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的五險和公積金都可以繼承。
一、社會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同期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雖然養老金可以繼承,但是我們要注意區分以下這2種情況:
1、參加社保的人員在未達到退休年齡時死亡的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若其個人賬戶中還有餘額的,其個人繳納的本金以及利息可以作為遺產由遺屬進行繼承,具體的繼承順序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按法定繼承順序繼承。
另外,若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個人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參加社保的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計發月數為139個月,即達到退休年齡後,個人每月領取養老金的數額分139個月發完,在此之前死亡的,個人賬戶里的余額都可以繼承,包括個人繳納的本金和利息,其中利息是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並且免徵利息稅。
二、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積累額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轉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第四點進一步指出:個人帳戶(註:指基本醫療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