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能不能選擇不交社保
不能不繳納,單位沒那個膽子不給交,一告一個准
『貳』 事業單位不交養老保險怎麼辦
以前規定省直單位不用繳納。從2015年1月起,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員、參公單位)全部參加養老保險,並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事業單位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後,此前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2015年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國發〔2015〕2號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都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都實行與繳費相掛鉤的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在此基礎上,形成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行的兩大制度平台,並可相互銜接,從而構建起完整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叄』 事業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該怎麼辦
事業單位應該為工作人員參加五險一金。單位繳納百分之28,個人部分的百分之12從個人工資裡面扣除。如果用公款給員工繳納他個人應該繳納的部分,當然是違規了。是給員工福利了
『肆』 事業單位不交養老保險 個人交可以嗎
可以,但是不劃算。
以前規定省直單位不用繳納。從2015年1月起,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員、參公單位)全部參加養老保險,並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事業單位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後,此前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二、繳納比例如下:
1、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自己繳納的進入個人帳戶);
2、醫療保險:單位8%,個人2%(自己繳納的進入個人帳戶);
3、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
4、工傷保險:單位0.2-2%,個人不繳納;
5、生育保險:單位0.6-1%,個人不繳納。
(4)事業單位不交社保處罰擴展閱讀
個人交社會養老保險是否劃算,關鍵在於壽命。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肯定是劃算的,因為現在醫療水平提高了,許多疾病都是看得好的,這樣,人的壽命都越來越長,活到七八十歲沒問題,活到九十來歲的也大有人在。
而且國家幾乎每年都上調養老金的金額,活到七十歲以上、七十五歲以上、八十歲以上的還多加一點。因此,絕大部分人從退休到死亡的那個月領取的養老金總金額,都會大大超過當初自己繳交的金額。
這里的差額都是國家財政補貼的,這也是國家讓老年人分享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帶來的紅利。而且,即使死亡了,死者的配偶或者子女還可以依法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讓死者得到這輩子最後一份福利。
只有極少數人是吃虧的,比如60周歲退休,65歲就去世了,那麼,該人五年領取的養老金總金額就小於當初繳交的金額了。要算「幾年才能拿回本」是算不出來的,因為今後的每一年,養老金的調整幅度是未知的,要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情況而定。
『伍』 機關事業單位不交社保
在機關事業單位和普通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職工身份是不完全一致的,建議如果可以在機關單位繳納就不要轉到普通公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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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單位一直沒有給交養老保險應該怎麼辦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單位一直沒有給交養老保險可以向當地社保機構進行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6)事業單位不交社保處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柒』 事業單位不交社保怎麼辦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抄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捌』 事業單位不給臨時工交養老保險怎麼辦
1、可以先跟單位協商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2、協商未果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該單位行為(可收集證據:銀行流水,證明該學校按月給你支付勞動報酬;簽到表、考勤表、工作證等;同事證言等),確認勞動關系。
3、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
4、向法院申請起訴,控告你的事業單位。
(8)事業單位不交社保處罰擴展閱讀:
臨時工享受福利: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因此,臨時工雖然沒有所謂的正式編制,但其與單位間已經構成了勞動關系,屬於單位的一名勞動者。
其次,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規定:《勞動法》實施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職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
用人單位如在臨時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繳納各種社會保險,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因此,單位領導所謂「臨時工」不享受正式工福利待遇的說法已沒有法律依據。
再次,《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國家制定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因為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所以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
臨時工作為單位的一名勞動者,完全有權享受年休假。
養老保險具體要求: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繳費總基數的19%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
『玖』 事業單位不給職工交養老保險,違法嗎
針對一些用人單來位未按時足額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拾』 事業單位正式編制沒有交社保,有退休金嗎
沒有交社保,退休時候是沒有退休金的。
(1)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規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10)事業單位不交社保處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規定: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